为什么软件侵权只抓大公司
⑴ 关于软件着作权的侵权问题
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复制程序的基本要素或结构,这一点是较容易证实的,因为复制即表明是完全的翻版,只要完全一样就构成侵权。二是按一定的规则、顺序只复制部分软件代码。在第二种情况下,法院在判定时通常要审查被告是否窃取了足够多的软件程序表达形式。实际操作中,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比较难判断,因为计算机软件产品究竟要被复制多少比例,才能确定发生了抄袭的侵权行为,并没有固定数量限定。当然,复制的数量越大,就越易于取得证明其是侵权行为的证据,但是被复制的数量达到什么程度就可以认定为侵权,司法实践中也不是很好确定的事情。
对于复制数量小的情况,目前法院大多采用的判定标准包括:
一是接触附加。依照这个准则,只要发现接触,任何复制都将被认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但是,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有一定局限性的,因为它忽视了查证两个软件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而且把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扩大到对计算机程序中包含的“思想”,这与我国新修订的《着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基本精神相违背。
二是要求对计算机软件程序进行两步分析。首先,法院必须确认在两个计算机软件程序中所体现的“思想”是否相同:如果不同,则不构成侵权;如果相同,那么第二步就应该设法查证上述两个计算机软件的程序在“表现形式上”是否有实质性相似。
三是正在受到各方面广泛同意的叠合准则。依照这个准则,原告须证明:1、被告在完成他的软件产品时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享有在先软件着作权的程序作品;2、被告的软件作品是一种叠合而成的再生品,即采用了原告软件产品的实质部分与他自己开发的内容进行迭合复制。这个准则主要着眼于两个软件产品之间“质和量的相似”,是实际运用中比较好的判断方法。
通过总结多年代理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的经验,我们认为,识别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直接、有效的判断标准是:实质性相似加接触(substantial similarity and access)。
实践中判定两个软件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准则是:被指控的计算机程序是否极其类似于原告的计算机软件产品。计算机软件程序的“实质性相似”有两类:一是文字成分的相似,它以程序代码中引用的百分比为依据进行判断;二是非文字成分的相似,强调应该以整体上的相似作为确认两个软件之间实质上相似的依据。所谓整体上的相似是指两个软件产品在程序的组织结构、处理流程、采用的数据结构、产生的输出方式、所要求的输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
⑵ 大公司侵权为什么不用坐牢
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你可以了解下所谓的避风港原则及红旗原则,这是目前支持互联网行业发展的需要。严格依从法律,应该是可以追究法律责任的。
⑶ Adobe公司打电话说我们公司软件侵权,而且也收到法务函,请问该如何处理
一般都是掌握了一定证据的
可以自查一下, 若侵权就与他们联系一下吧.看他们有什么要求.
一,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行为,这可以从词源学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证。在英语中,"侵权行为"一词称作"tort",来源于拉丁文"tortus ",原意是指扭曲和弯曲,它也用于将某人的手臂或腿砍掉的情形,此种含义仍然能从德语(jemanden einen Tort antum;Tortur)和法语(avior tort;faire tortous)中找到,以后该词逐渐演化为错误(Wrong)的意思。在法语中,tortum和tort都是来源于拉丁语"delictum",其原意是"过错","罪过"。拉丁语名词delictum派生于动词delinqere(偏离正确的道路),意思是一个违法、一个失误或者一个错误。
二,中文的"侵权行为"一词"最早于清末编定《大清民律》草案时才开始应用。"但是在旧中国民法中对侵权行为的概念却缺乏明确的界定。
三,侵权行为是一种行为人实施的过错行为。在国外学者关于狭义的侵权行为的各种观点中,比较典型的是三种学说:一是过错行为说,该说从行为的角度揭示了侵权的概念。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侵权行为就是一种过错。英国学者福莱明指出:"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过错,而不是违反合同,对这种过错,法院将在一种损害赔偿的诉讼形式中提供补救"。
四,莫里斯认为:"如果简单地概括侵权行为,可以说它是私法上的过错"。违反法定义务说。该说主要是从违反法定义务的角度来界定侵权行为的概念。例如,英国着名学者温菲尔德从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相区别的角度,给侵权行为下了一个公认为最完备的定义。他认为:"侵权行为的责任系由违反法律事先规定的义务引起,此种义务针对一般公民而言,违反此种义务的补救办法,就是对未清偿的损害赔偿的诉讼",因而侵权行为指违反了法律规定的、针对一般人的义务,而不是违反了由当事人自行协议所规定的、针对特定人的合同义务。
五,过错责任说,该说认为过错只是导致侵权责任承担的根据。在法国,大多数学者通常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的规定,认为侵权行为就是一种损害赔偿的责任。
⑷ 今天微软过来跟我们说侵权,要公司购买正版软件和赔偿损失,总额100多万,中小型公司,100人,该怎么处理
先停止侵权,与微软协商赔偿一定数额并答应以后停止侵权,不再用他软件也就不用购买了,他们大范围查也不会咬着你们不放,赔钱了事以后改名换姓,留的青山在 不怕没柴烧。中国十大软件侵权之一的微软告大亚也不过赔了40万,不用太大压力,真正上了法庭也没有那么大的巨额赔偿费,所以他们来跟要你们买他们软件而不是直接告你们。至于赔偿数额建议找专业律所根据你们公司规模,收益评估具体数额,商量对策,法律上的事情远比想象中复杂,人家100万也不是空穴来风,都是计算过的。
2006年3月,上海市版权局对大亚公司的微软软件使用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及询问,现场发现在大亚信息公司办公场所之内,发现总共9个品种共计130套的微软软件被侵权使用。为此,微软公司将大褬尗司告上法庭,2009年4月22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微软与上海大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纠纷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大褬尗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微软公司享有的9种软件的侵害,并赔偿微软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万元。
⑸ 关于软件侵权责任
软件着作权中复制权、发行权是主要的两项权利。
如果公司销售的软件属侵权制品,公司可能承担侵犯发行权的侵权责任。如果你编写软件侵犯他人着作权,你也应承担确权责任,但具体侵犯何种着作权权利,应视案件事实而定。
⑹ 软件侵权问题
私下里跟你说
这种就不要推到员工身上了
小公司我见多了,都是搞台电脑放那里,招的程序员要什么都没有,都得自己动手下载安装。程序员去找领导要正版,看领导会不会骂死他?国企倒是见过,要求员工所有软件都必须用正版,并且还有严格的员工守则规定了谁用盗版,就追诉谁的责任的。但是即使这样,有人用盗版了,应诉的也是公司,因为公司有监管责任。
咳咳,说正经的
一般来讲,无论是员工还是公司安装的盗版软件,都是公司负责赔偿。因为员工也是给公司工作,公司有监管权和监管责任。另外,如果公司自己觉得委屈,可以另案起诉安装使用盗版的员工,要相关人员赔偿公司损失。
⑺ 公司遭遇软件侵权和图片侵权怎么办
唉 其实很多人用盗版 我也在用
但这并不能成为你拒绝被侵犯了权利的人向你主张权利的理由。
用盗版就是用盗版,违法了,权利人想你主张权利、合理合法。
没有多少人,可还是有吧?有很多人使用盗版,没错,但是你被人家发现,并且盯上算你倒霉。
我告诉你
一、你要要求对方提供证据:
1对方是权利人的证据,就是对方是你使用地盗版的东西(图片)的合法版权所有者的证据。(比如授权书、版权登记书等)
2你使用了这些盗版软件、图片的证据。
如果对方能够提供,你尽量还是想办法和他们协商解决,破财免灾吧。
也可以挺着,不理他们,有可能告你,也有可能不告。因为对方也要考虑一个诉讼成本的问题。但是告了你,就麻烦了。
你就得付出软件、图片都会正版价格几倍的损失,还得为对方维权的费用买单(比如对方的律师费,只有知识产权法有这样的规定)。广东地区,一张图片可能判到赔偿一万以上。 你可以自己查查。
⑻ 关于某软件公司告我厂非法侵权使用它公司软件问题
应该是敲诈,如果你们公司真的用它的软件,它不可能知道使用者的姓名,只能查到你们公司使用的ip地址。它竟然知道你们公司人姓名,肯定你们公司内部也有人掺与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