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单价合同缩短投标时间
A. 以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为基础的合同属于单价合同,这话怎么理解
2、关于如何选择合同价格类型的建议
通过之前的对比可以看出,不同的价格类型都有其优缺点,而国际通行的EPC和DB通常采总价合同的价格类型,单价合同据实结算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类型在国内是一种尝试,主要是为了应对国内投标时间准备不足、发包人审计压力大及发包人对工程普遍介入较多的情况,因此更适用于这类工程。
对于企业投资项目来讲,通常不会存在审计压力,因此更适合使用总价合同的价格类型,如此类项目选择总价合同形式,应保证招投标时间的充裕,以给予承包商更多的时间,分析项目风险,并尽量减少对发包人对工程的过程控制。但如招投标时间不充足,项目评价指标复杂,如民用住宅、商用写字楼等,可适当考虑选择单价合同。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来讲,由于该类项目通常存在审计压力,且项目进程会受到各监管部门的监管,因此相对来说,不适合总价形式,评价指标较多、投标期短的项目,尤其不适合总价形式,如学校、医院等项目。而评价指标单一、投标期充裕的项目,如库房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总价形式。
如选择单价合同,不建议使用定额下浮形式的单价合同,建议使用模拟工程量清单计价并根据项目特征辅以目标激励的单价合同。
但仍需强调的一点是,单价合同形式的工程总承包无法将工程造价的风险与收益真正转嫁给承包商,无法调动承包商设计优化的积极性,无法发挥工程总承包模式的优势,且该种工程总承包并非国际通行的模式,无法与国际真正接轨,仅是国内现行法律制度限制下的一种妥协形式,经常被称为假的工程总承包,也因此本文并不推荐单价合同。国家层面应尽快引导改变国内法律制度和国内市场的现状,以促进工程总承包项目总价合同形式的推广,发挥工程总承包的优势,培养能够与国际接轨的工程总承包公司。
2019年12月23日,住建部联合发改委共同发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大力推动我国工程总承包模式制度发展。可以预见,未来工程总承包市场将迎来进一步的快速扩张,因此,准确认识了解工程总承包合同各种价格类型,并有针对性作出选择十分必要。
B. 有关招投标合同条款的问题,请有经验的甲方指教!
1.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就是综合单价包死,也就是一个清单项的店家包死法。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是不可以改变的,既是原材料涨价,跌价!
若定额计价就是子目内的工程量可以更改,但材料单价不可更改。
以上两者除非签有条款,材料单价允许调价。都是调量的合同。
2.“在多少钱以内的可定一次性包死的合同”不好说!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3.需要协商,乙方会考虑一些工程量包死,抓大放小!。
4.可以
5.签证是不可避免的,除非一点变化没有。
签证可以使用每次签证后进行核算,就是工地发生签证后双方预算员认可,在决算是就不会出现工程签证扯皮的事,也是控制造价的办法。
C. 固定总价合同的局限性
尽管对业主而言,固定总价合同有那么多的优势,但固定总价合同并不适用所有类型的工程项目。根据固定总价的上述特点,笔者认为,固定总价合同仅适合以下类型工程:
1、合同履行周期短的小型工程。由于固定总价是价款不变的合同,因此承发包双方都要承担材料价格起伏的风险。虽然承包商承受的材料涨价的风险更大,但有涨总会有落。如果双方签订合同时正是材料大幅度涨价的时候,而在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又大幅回落,那么吃亏的将是作为发包人的业主。因此作者认为固定总价合同只适用履行周期一般不超过半年、材料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小型工程。
2、适合工程结构相对简单的工程。因固定总价是量、价均不调整的合同,对于结构相对简单的工程,工程量误差率较小,报价的准确性更高。而结构复杂的工程,承包商漏算、错算工程量的概率较大,虽然业主可以施工图纸已经明确、双方已经通过询标、答疑解决了设计细节问题,工程量疏漏的损失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为由拒绝承包商的调价要求,但如果承包商确实因此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如上述案例那样因业主给予的投标时间过短无法准确计算工程量,造成工程量差异太大,损失严重,承包商依然会要求业主分担,甚至通过停工、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这些问题。这样一来,对工期十分敏感的业主将不得不花大量精力、时间处理这些争议。因此,笔者认为,对于结构简单的住宅、厂房、商场等类型工程可以使用总价固定合同,而结构复杂的综合性工程则更适合单价固定合同形式。合同签定时应注意事项
以一次包死的总价委托,且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的工程承发包合同,我们称这为固定总价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风险。除了设计有重大变更,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在现代工程中,特别在合资项目中,业主喜欢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因为工程中双方结算方式较为简单,比较省事。合同的执行中,承包商的索赔机会较少。但这种合同承包商承担了全部风险,报价中不可预见风险费用较高。因此,承包商确定报价时必须考虑施工期间物价变化以及工程量变化带来的影响。
注意事项
首先,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必须考虑:工程范围必须清楚明确,报价的工程量应准确而不是估计数字,对此承包商必须认真复核;工程设计较细,图纸完整、详细、清楚;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工程过程中环境因素(特别是物价)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工程结构、技术简单,风险小,报价估算方便;工程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作详细的现场调查、复核工作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计划;合同条件完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清楚。
其次,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必须根据不同的情况考虑它的几种计价形式:招标文件中有工作量表。业主为了方便承包商投标,给出工程量表,但业主对工程量表中的数量不承担责任,承包商也必须复核。承包商报出每一个分项工程的固定总价,它们之和即为整个工程的价格;招标文件中没有给出工程量清单,承包商制定。工程量表仅仅作为付款文件,而不属于合同规定的工程资料,不作为承包商完成工程或设计的全部内容;合同价款总额由每一个分项工程的包干价款(固定总价)构成。承包商必须自己根据工程信息计算工程量。如果承包商分项工程量有漏项或计算不正确,则被认为包括在整个合同总价中。
第三,由于国际通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适用于业主提供全部设计文件的单价合同(我国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也有这个问题),采用这种合同类型时要注意应对工程量计算规则作出详细说明、修改或用专门的计量方法。
(1)承包商的工程责任范围扩大,通用规则的划分难以包容。例如由承包商承担大量的设计,在投标时承包商无法计算工程量,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考虑到这些的情况。
(2)通常合同采用阶段付款。如果工程分项在工程量表中已经被定义,只有在该工程分项完成后承包商才能得到相应付款,则工程量表的划分应与工程的施工阶段相对应,必须与施工进度一致,否则会带来付款的困难。同时工程量划分应注意承包商的现金流量,如设立搭设临时工程、材料采购、设计等分项,这样可以及早付款。
第四,固定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有时在形式上很相似。固定总价合同是总价优先,承包商报总价,双方商讨并确定合同总价,最终按总价结算。通常只有设计变更,或符合合同规定的调价条件(例如法律变化),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固定总价合同在招标投标中就与单价合同的处理有区别。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要承担两个方面的风险:
一是价格风险。包括:报价计算错误;漏报项目。
二是工作量风险:包括:工作量计算的错误。对固定总价合同,业主有时也给工作量清单,有时仅给图纸、规范让承包商算标。承包商必须对工作量作认真复核和计算。如果工作量有错误,由承包商负责;由于工程范围不确定或预算时工程项目未列全造成的损失。对固定总价合同,如果业主用初步设计文件招标,让承包商计算工作量报价,或尽管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但做标期太短,承包无法详细核算,通常只有按经验或统计资料估算工作量。这时承包商处于两难的境地:工作量算高了,报价没有竞争力,不易中标;算低了,自己要承担风险和亏损。在实际工程中,这是一个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带来的普遍性的问题,在这方面承包商损失常常很大。
案例
某建筑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要求:项目在21个月内完成;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无调价条款。
承包商投标报价364000美元,工期24个月。在投标书中承包商使用保留条款,要求取消固定价格条款,采用浮动价格。但业主在未同承包商谈判的情况下发出中标函,同时指出:经审核发现投标书中有计算错误,共多算了77300美元。业主要求在合同总价中减去这个差额,将报价改为286700(即364000-77300)美元;同意24个月工期;坚持采用固定价格。
承包商答复为:如业主坚持固定价格条款,则承包商在原报价的基础上再增加75000美元,既然为固定总价合同,则总价优先,计算错误77300美元不应从总价中减去,则合同总价应为439000(即364000+75000)美元。
在工程中由于工程变更,使合同工程量又增加了70863美元。工程最终在24个月内完成。最终结算,业主坚持按照改正后的总价357563美元并加上的工程量增加的部分结算,即最终合同总价为427133美元。
而承包商坚持总结算价款为509863(即364000+75000+70863)美元。最终经中间人调解,业主接受承包商的要求。
对本案的几点分析:
(1) 承包商保留条款,业主可以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件中规定不接受任何保留条款,则承包商保留说明无效。否则业主应在定标前与承包商就投标书中的保留条款进行具体商谈,作出确认或否认,不然会引起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执。
(2) 对单位合同,业主是可以对报价单中数字计算的错误进行修正的,而且在招标文件中应规定业主的修正权,并要求承包商认可修正后的价格。但对固定总价合同,一般不能修正,因为总价优先,业主是确认总价。
(3) 当双方对合同的范围和条款的理解明显存在不一致时,业主应在中标函发出前进行澄清,而不能留在中标后商谈。
D. 关于《对清单计价模式下固定(强制)类费用类别的设定研究》的几个疑问
08清单下的固定总价合同
所谓总价合同,是指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图纸施工内容及规定、规范和其他有关条件为基础,按照时价进行计算,业主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额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明确的总价。固定总价合同也称作总价包干合同,即根据施工招标时的要求和条件,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业主付给承包商的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传统意义固定总价合同,承包方要承担实物工程量、工程单价、地质条件、气候和其他一切客观因素造成亏损的风险。
建筑施工合同【99版】合同类型:(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这样的分类已不适用08清单规范下的合同,工程量清单下的合同类型有两种:(1)固定总价合同,(2)固定单价合同。无论哪种都是可调价合同,调价范围风险双方约定,约定到极端,就是不可调价合同,现实中这种合同很少碰到。平时我们讲的固定总价合同其实都是可调价合同,所以说采用哪种类型并不重要,而是合同条件和风险范围的约定。
(1) 合同签订后,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变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影响合同价格;
(2) 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
(3) 发包人根据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费用的增减;
(4) 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的款项调整。
(2)固定总价合同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况:
1)工程规模小、工期短,预计在施工过程中各种因素变化小;
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符合施工要求,工程量清单准确完整;
3)工程结构简单,技术、工艺成熟;
4)投标期相对宽裕,符合招标法规定;
5)合同条件完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表达清楚,无疑义;风险分摊合理、详细。
(3)风险特点: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业主在评标时易于确定报价最低的承包商,易于支付计算,且工程造价做到事前就心中有数利于成本控制,双方而言结算比较简单,但是此类合同相对于固定单价合同、按实结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对于承包商而言风险是最大的,业主具有明显的优势。
实践中许多工程业主喜欢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甚至大型工程也采用,难免产生诸多争议与纠纷。我认为本质因为业主凭借其市场优势,有意夸大了其适用范围以达到逃避风险的目的。尽管业主条件苛刻,要求承包商在报价时应对一切费用的价格变动因素以及不可预见因素都做充分的估计,并将其包合在合同价格之中,却丑女不愁嫁,仍有众多承包商饥不择食,甘冒巨大风险,总价合同报价中不可预见风险费用应该较高只能停留在理论上。
08清单规定主推单价合同,对于总价合同如何适用,目前有很大的争议。关于总价合同,08清单规范没有提到一个字,只有一条含糊其词的规定,且用了一个相当耐人寻味的“宜”字,相当有中国特色:“4.4.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宣贯教材第50页表示:工程量清单计价适用性不受合同形式影响,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唯一区别是“总价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不具备合同约束力(量不可调),工程量以合同图纸的标示内容为准”,虽然仅这么一区别,规范中众多条款却因此相应不适用,又哪来“工程量清单计价适用性不受合同形式影响“?这是自相矛盾的。实践中图纸标示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往往不一致,而结合这句话推论:工程量清单中错项,漏项由承包方承担,这相当不合理,完全背离了08清单规范主张的“量价分离”、“由招标方承担量的风险”总思路。同时投标方必须花费很大的精力去复核工程量,以分析招标方埋下的“错项,漏项由承包方承担”这颗雷的危力有多大,从而确定报价。
从传统的定义到08清单规定,再到实践,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所包含的风险,十分不合理,甚至有人认为既然包死了那么结算就是这个合同价,没有调整的余地了。我认为这个固定,是相对的,应该有前提的,固定要素不能超过合同的约定风险范围,且这个约定也应该合理才行。
08清单部分规定应该修改:
1)总价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包括特征描述)与图纸的标示内容有出入和不相符的,中标人可在合同签订后双方核对,调整后总价包干。工程量清单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这样符合合同法公平、平等基本原则,也符合08清单主张精神。而不是“总价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不具备合同约束力(量不可调),工程量以合同图纸的标示内容为准”。
2)对于总价合同适用范围以强制性条款明确。超过规定必须强制采用单价合同.招标方想利用固定总价图个简单省事,甚至以此转移分险,是要不得的, 如果不顾条件盲目地使用这类合同,往往会引起争议、纠纷,甚至导致整个工程的彻底失败。这对招标方提出较高要求,施工图纸、清单编制、招标文件编制、合同条件拟定等等。
总价包干合同与情势变更
实际施工中材料人工价格涨副较大的(约定适当比例)结算时进行调整。这点个人认为08清单规定总价合同仍旧适用,却在很多总价合同也进行闭口。小工程还好理解,有的工程工期长达2、3年仍如此规定让人不敢苟同. 其实对业主同样具有一定的降价风险,当然相对于承包商微利而言,其合同目的基础较为厚实,不易动摇,且处于合同优势地位,有很多手段迫使承包商减低造价,因此材料人工价格不按实际进行调整仍不公平。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因势出台,首次把”情势变更”写进法律,让其有了名份,当然实际操作困难重重,有待法官们吸收消化.【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释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一)适用条件:
(1)有情势变更事实,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确实发生变化.
(2)当事人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
(3)不可归责双方当事人
(4)变更事实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以前
(5)变更后继续维持原合同对当事人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变更内容: 货币贬值;法律变动与行政行为;灾难;其他经济因素的变化;
(三)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区别
性质 可预见性 归责性
情势变更 意外,异常 主观不能 双方无过错
商业风险 固有,一般 主观可以 一方当事人主观认识过错
后果
情势变更 :显失公平或合同基础根本动摇,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商业风险:合同基础没有根本性变化, 履行难度增加,成本增加,利润减少
(四)变更判断标准: 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是否导致合同基础丧失,是否致使目的落空,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
就建设工程材料人工变化各省市都出台了限定材料人工变动幅度的指导意见,虽然指导意见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但司法部门可以借鉴指导意见中规定价格变动幅度对原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浙江【建建发2008】163号文【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情况,调价范围:工程重要材料(占造价1%以上)上涨>10%,其他材料上涨>20%,人工价格上涨>15%.
冯小光认为,认定建筑材料人工价格异常变动或调整合同价格的方法均应以施工企业不亏损或实现微利为考量标准,让整个建筑施工行业都因为价格变动导致收入低于成本显然是不合适的.
(五)合同约定材料上涨不可调整等无限风险效力(或过高风险如约定50%)
(1)浙江造价站并给出明确解释,如此合同约定,视为没有约定.
(2)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认为,其实是否签订这样条款并不影响情势变更的适用,一些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让施工企业酌情承担损失,实际上这不是一个承担比例的问题,而是性质认定问题,不能因为这种约定就要求施工企业承担损失.
(3)冯小光也认为,这种约定与情势变更无关.应当属于可撤销合同,施工企业应在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间行使撤销权,如果施工企业未按期行使撤销权,则价格异动时不能调整固定价格.
(六)程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为主,必要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总价包干合同结算难点:图纸量与清单量不符条件下的变更调价
一直是个难题,业内人士争论不休.规定很简单:变更项目价格,合同有的以合同,无但有相似的参照,无的协商.实际操作起来结果千变万化。清单规范是否应该有个更具体规定,便于实际操作.
举例:合同条件:固定总价合同,包干范围施工图. 变更可以调价(具体怎么调通常很少有明确规定,操作困难).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没有变更,清单量与图纸量不符,
(2)暂定价项目(做法没有变更),施工过程中价格签证.比如拦杆,清单量100m,暂定价100元/m,图纸量1000m,签证价200元/m
(3)变更项目(做法实质性发生了变更),价格签证.比如拦杆,清单量100m,合同价100元/m,图纸量1000m,签证价200元/m
(1)这种情况,合理的做法是量不符核对后调整,由招标方承担量的风险.
(2)暂定价的,要按实结算,结算价应该为1000×200,理由如下,如果不是暂定价,那么施工方可以按图纸量1000M的总价分摊到清单量100m,即单价可以按正常组价10倍计算,现在清单量定了,单价按暂定价,施工方无法按图纸量进行平衡报价.其实这种投标分推报价做法是招标方一种推卸责任的做法,自己犯的错误要求别人来承担,显然是不公平的。
(3)变更做法的,我认为结算价应该还是100×100+1000×(200-100)施工单位应该承担对原报价让利部分即另900M价款,可视为总报价包括900m的价款。价差部分应该由建设单位单位承担,另900米的价差,施工单位无法预料,变更的价差的工程量的风险应该由建设单位承担,
有观点认为:会产生这么大(10倍)的量的差错吗?对于总价包干的,施工单位在投标前一定要认真复核标底(或工程量清单),以免有工程量偏差过大的情况出现.当发现有较大偏差时,应在招标预备会上提出.如果未做这些,产生了例中说的情况,个人认为,如果仅是价格或做法做了改变,是不影响原来的工程量计算的,即无必要重新计算工程量,只能按原工程量调整差价.反过来,如果发现实际工程量小于标底中(或清单中)的量,也不应扣减.
实际工作中,误差量很常见,10年前福建省有个水利项目,清单涂沥青100多万平米,实际只有2000平米,福建水电设计院做的,估计这个创下"误差之最了".如果设计修改要镀金,难道得按100万平米补价不成?“复核标底(或工程量清单)”听起来很对,实际上没什么实质性作用,大多如此,试问你核对量,发现有错了,还真把另外900m的价款分摊到其他项目中去么,人家不这样做你会中标吗?退一步说,核对了,发现了,提出了,建设单位说,工程量清单无误,以上情况又怎么做呢?
我认为按清单量调价,违返造价原则,从风险分担角度是不合理的 ,反过来(3)清单量1000m,合同价100,图纸量100m,变更价200,按他的算法价款应该是:1000×200=20万,按我说的:1000×100+100×100=11万,如果是公建项目,9万国家的钱流失了。再夸大点,原为木栏杆,现改为玉栏杆,签证价2500元/m,按他说的100×2500=25万,按我说的100×100+2400×1000=241万,差216万,这是否合理?
再比如,原设计时,所有地面为花岗石的,招标时修改图纸,招标方故意把他改为水泥砂浆地面进行招标,且故意把清单工程量尽量减少,利用招标方的强势,加上投标时间缩短,投标方没有时间认真核对,然后在施工时把水泥砂浆地面改回为花岗石,然后只补减少后的量的价差.这合理吗?
所以我认为总价包干项目,清单量与图纸量不符价格调整原则应该是:变更价差的工程量的风险应该由建设单位承担,原合同报价的高低由承包承担。
E. 试述单价合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单价合同是承包人在投标时,按招投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技术方法的确认。在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则是双方对实际工程量计量的确认。单价合同的特点是单价优先。即初步的合同总价与各项单价乘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之和发生矛盾时,则以后者为准,既单价优先。单价合同也可以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依我个人经验,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在招标阶段的工程范围不是特别明确的工程。投标过程很紧凑的简单工程,也可考虑单价合同。如果是固定单价合同,则最好时间跨度不要大,工程不要太复杂,因为人、材、机市场价格波动大。如果是可调单价合同,则可以适用于工期长,工程相对复杂的工程。
如有帮助,请采纳
F. 施工投标有效期为什么是90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施工投标有效期是90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的原因:
这个没有法律规定,一般为90天,这个时间足以留给用户评标,合同谈判和合同执行的,在这个有效期内,让各个投标商的方案和价格必须保证是可以兑现的。
用户的招标书一般包括的内容:
标准的国内竞争性招标书的格式是参照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范本的中文版本,它的基本结构是固定的:
投标须知
投标人资格
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
评标
授予合同
合同条款
但在有些地方项目中,招标书的内容只包含这个范本中的部分内容,但其中投标须知、招投标文件、合同条款是必须具备的。
投标须知都包含的内容:
投标须知是向投标者告之关于投标的商务注意事项,是使投标商清楚了解投标的注意事项,投标须知中包含以下内容:
项目名称、用户名称、投标书数量、投标地址、截标日期、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和评标的考虑因素等。
G. 怎么看一个合同,是单价合同还是固定总价合同。 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书中有明确表示吗。
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固定,结算价等于所有变更、签证价格加合同总价。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单价固定,总价仅是中间支付的依据之一,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变更时,单价做为定价参考,每次变更的价格计入合同总价,结算价等于工程实际发生量乘以单价加其它未计入工程量的签证费用。
法律分析
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即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业主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这样,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招标实践中,业主给予的投标时间往往比较短,承包商来不及根据施工图精确计算工程量,只能凭经验结合图纸作估算,漏算、错算几乎难以避免,只不过漏算、错算的数额有大有小罢了。对于业主而言,通过招标、议标选择的承包商,其中标价的利润空间已经大大压缩,业主高价获取工程的的风险几乎不存在。但是,材料市场不会永远只涨不跌,因此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业主同样具有一定的风险,只是基于业主在工程合同中的优势地位,往往可以逼迫承包商减少合同价款,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的价格风险相比承包商要小得多。固定单价合同,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时,按招标投标确定的人工、材料、机械等的单位价格(最好固定、封闭单价)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工程造价,是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特点。按照固定单价方式编制招投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中规定了“根据确认的工程量、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支付工程价款”,以及“工程量清单”的提供、工程量的核实确认等,都表明了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方式和特点,是实际工程中实行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依据。合同有效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制定要遵循平等自愿诚信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H. 可调单价合同什么情况下单价调整
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调单价合同可作单价调整。可调单价合同又称为变动总价合同。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
法律分析
建设工程合同按照承包工程计价方式可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其中可调价格合同的含义: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的合同。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当然,一般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因此,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但对业主而言,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突破投资的风险就增大了。合同单价可调,一般是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I. 工程单价合同跟总价合同的区别
法律分析: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单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是指针对当时的图纸、招标文件以及技术资料的固定总价,当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还是要按照规定予以增减造价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J. 一级建造师,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d,合同价格调整,如何理解
因为每月各地都会根据市场发布信息价,“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d,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d为基准日,”应该是相对于信息价来的,28D前就按之前的价,之后政策有变动就按变动的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