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卖房子的为什么这段时间
发布时间: 2024-10-26 04:54:06
A. 绵阳市丰谷二手房
买了套二手房,入住11年,因原房主不配合,11年未能过户。原房主称,卖房当天老婆不同意,曾多次协商退房。昨日,法院判决,原房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过户。
2003年3月18日,刘某与操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购买操某位于新洲区邾城街一套房屋, 价格5万元。协议签订当日,刘某支付45800元购房款,操某将房产证、房屋钥匙交给刘某。随后,刘某对该房进行装修,搬进居住至今。
刘某称,11年来,曾多次找操某,要求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均未果。无计可施的刘某向新洲法院起诉,要求操某协助办理过户。操某称,卖房当天回家后,老婆不同意。次日,他找刘某协商,要求不卖房子。因此,这份房屋买卖协议并未生效。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操某两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签订后,刘某支付房款,操某交付房产证及钥匙,应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法院判决,刘、操两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操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刘某办理过户,刘某10日内支付购房欠款420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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