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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时间为什么要求是到案后

发布时间: 2023-05-11 18:20:08

Ⅰ 立功的时间要求

根据立功的情节去进行相关的减刑。如果是一般的立功行为,可以减少基准刑罚的百分之二十以下;对于有重大立功的行为,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五十,如果是犯罪的情节比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罚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根据情况依法进行免除处罚。
根据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行为人犯罪后又实施了法定的立功行为,但后来又借机逃脱司法机关的控制,再次被抓获后,对其先前的立者判伍功行为还能认定为立功。立功是行为人犯罪后的一种独立的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它一般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冲乱和悔罪表现的关首或系不大。立功一旦成立,则不论行为人是否认罪,是否逃脱,均不影响立功的性质,在对行为人量刑时,该立功行为仍应予以认真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Ⅱ 立功的时间界定是怎么确定的

立功时间的戚态界定是在犯罪分子到案后和刑罚执行完毕前这一期间。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同时,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此仔哪证属实,或者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案件得以侦破的行为,可视为立功。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森码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Ⅲ 发生持刀伤人案后协助抓捕为什么不给表彰

立功作为重要的量刑情节,其时间条件应限定在犯罪分子到案后。犯罪分子到案前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立功。
刑法第六十八条虽然规定了立功,但并没有明确为立功限定时间条件,从而导致实践中处理不一,并导致部分案件在立功的认定上出现混乱。如将犯罪分子犯罪后到案前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认定为立功,更有甚者将立功的时间提前至犯罪雹尺尺前。为进一步规范立功认定标准,避免立功范围的无困此限扩大,199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立功的处断原则作出了具体规定。《意见》第5条明确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源高现。”由此明确为立功设定了时间条件,将立功发生的时间限定在“到案后”。

《意见》之所以将立功的开始时间限定在犯罪分子到案之后,是因为一来刑法规定立功的目的,是为了给予犯罪分子悔罪的机会,鼓励和引导犯罪分子改恶从善,通过立功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机会。因此,立功作为重要的量刑情节,其构成理应受到时间的限制。二来犯罪分子实施立功往往是为了将功赎罪,因此将立功开始时间限定在犯罪分子到案之后,即在犯罪分子已经知道自己所犯罪行被司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确认之后,最为恰当。因为犯罪分子在到案以前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一定有清醒的认识。只有在到案后,他才会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并进而基于将功赎罪的心理去实施立功行为。第三,如果将立功开始时间过早地设定为犯罪后甚至犯罪前,会导致立功认定的泛滥,甚至导致立功认定具有追溯性,如将犯罪分子到案前或者潜逃期间所实施的见义勇为、举报等行为认定为立功,从而导致司法实务上的无所适从和刑法制度上的混乱,有违刑法规定立功的宗旨。

Ⅳ 对立功的时间有何要求

立功的时间是指立功表现发生的时间。立功发生在刑事诉讼过喊兄程中,犯罪人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是在其归案以后判决宣告以前。立功的时间是量刑亩码阶段的立功与行刑阶段的立功的主要区别。行刑阶段的立功,是指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立功表现,具有立功表现的,可以获得减刑。而作为量刑制度的立功,是一种发生在量刑阶段的立功,是判决宣告前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迅渗哪的情形,因此它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Ⅳ 一般立功减刑新标准是怎样的

一、一般 立功 减刑 新标准是怎样的 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档蚂的幅度。 (一)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二、立功的开始时间如何确定 理论界与实务界似乎形成共识,即犯罪分子“到案后”方可成立立功。理由如下: 首先,《解释》第5条已经明确规定了犯罪分子“到案后”有四种行为的认定为立功。 其次,法律之所以将立功的开始时间定在到案后,是因为犯罪分子实施立功行为是为了将功折罪,将开始时间定在犯罪分子已经知道所犯罪行被司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确认之后,即犯罪分子到案后,是最为适宜的。 第三,如果不采用“到案说”,而是将认定立功的开始时间前移至“犯罪以后散蠢好”,会使 刑法 设立 自首 制度失去意义。因为立功和自首在从宽处罚方面基本上是相同的,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完全可以基于该理由,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同时继续进行新的犯罪,由于具有立功表现,即使不 投案自首 ,也可以在被抓获归案后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 如何界定立功的开始时间,应以立功制度的立法理由为依据。刑法设立立功制度的根据在于: 一方面,被告人的立功行为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或者为社会带来效益; 另一方面,立功行为反映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降低,从而使 刑罚 的必要性减少。因为刑罚正当化的依据在于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正如法谚云“因为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 基于立功的立法依据,应当将立功的开始时间前移至“犯罪以后”,但如果在到案前,被告人又实施其他犯罪的,则其之前所实施的立功行为不构成立功。 理由如下:首先,被告人在犯罪以后实施的立功行为与到案后实施的立功行为,同样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或为社会带来效益; 其次,犯罪以后实施立功行为,并且在到案前未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完全能够反映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已经降低,刑罚的必要性也在减少。 最后,如果被告人实施了立功行为,但在到案前又实施了其他犯罪,这就反映出其人身危险性并未降低,对其就不适宜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也就不应将其之前的立功行为认定为立功。 因为立功实际可以区分为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然而在不同的情况,立功的减刑幅度其实是不一样。通常需要考虑到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冲铅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之后才能确定减刑的大概幅度。自然,在服刑期间如果有多次立功,那么也就可以获得多次减刑的机会。

Ⅵ 立功的时间要求

立功的时间是指立功表现发生的时间。立功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人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是在其归案以后判决宣告岩型以前。立功的时间是量刑阶段的立功与行刑阶段的立功的主要区别。

一、立功的主体范围:

首先要在法律上确定适格的立功主体。按照《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立功的唯一主体只能是犯罪分子,而且是构成犯罪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主体,不包括单位。那么,什么情形下才能认定行为人是犯罪分子,哪些行为属于犯罪分子的行为。犯罪分子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对国家、社会集体或者他人造成危害,应当受到刑罚的人,即已经构成了犯罪或者说是已经符合了某种罪的犯罪构成的人。因此对于不构成犯罪的人不能构成刑法上的立功与重大立功,立功与重大粗中猜立功对不构成犯罪的人而言也没有任何刑法上的意义。

二、案发之前不能立功:

对犯罪分子的认定,在现行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该以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立案的时间为标准。立案意味着行为人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也才开始具备刑法意义上立功的可能性。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没有发现之前,即便是行为人已经实施了某种违法犯罪行为,无论其是否意识到行为已触犯刑事法律,任何人都应该在法律上被推定为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因为法律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任何人不得确定为有罪”。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拥有审判权能,按照固定的法律程序,以事实为依据,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对所诉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是否有罪的裁判。立案以培山前,任何公民进行的举报、控告犯罪嫌疑人等行使宪法规定的诉愿权利行为,见义勇为等高尚道德行为当然排除在立功行为之外。否则,会导致刑法追及效力在立功制度上的溯及及往,认为犯罪者在主动归案或被动归案前以及潜逃期间实施的见义勇为、举报、控告等行为成立立功,从而导致司法实务上的无所适从和刑法制度上的混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Ⅶ 犯罪立功一般是什么时间立功

犯罪立功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人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孙派为,是在其归案以后判决宣告以前。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嫌疑人的。立功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蠢让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带凯局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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