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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为什么要申报装卸时间

发布时间: 2022-11-06 03:09:47

❶ 海关预申报不能超过多少小时

不能超过24小时。

出口货物在出境时,其发货人应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具体地说,一般在出口货物运到码头、车站、机场、邮局等仓库、场地后,在海关规定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根据规定,出口货物应由发货人在货物的出境地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超过规定期限来自海关申报的,由海关从第15天起按日征收滞报金;如果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其进口货物将由海关提取变卖。

❷ 海关为什么按货物的不同物流性质制定报关程序

因为海关对不同的货物的监管的要求不一样,税收要求等也不一样,只有按不同的物流性质制定报关程序,才不会造成混乱。

下面附上一些不同的货物的报关程序供参考:
第三章 海关监管货物报关程序

第一节 概述

★海关监管货物分类

1、一般进出口货物

2、保税货物

3、特定减免税货物

4、暂准进出境货物

5、其它进出境货物

★报关的基本程序和适用范围

前期阶段、货物进出境阶段、后续阶段

1、前期阶段:货物在进出关境之前,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的过程。并不是所有的货物都要经过这个阶段。

主要适用于: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中的展览品以及其它进出境货物中的部分货物,例如说出料加工货物。这些货物在进口之前要向海关办理备案。

2、进出境阶段:包括有4个环节

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来说,程序是:

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

从海关的角度来说,所对应的程序就是:

海关审单(决定是否受理申报)——查验——征税——放行

(1)进出口货物的申报:

申报的相关规定、步骤、具体要求在第二节再做详细介绍(教材P74-78,重要考点)

(2)配合查验:

报关单位(报关员)在海关决定查验货物时,应在场,配合海关查验货物,负责搬运、开箱、封箱等,并检查货物是否损坏。(报关单位配合查验货物)

配合查验相关规定及具体要求在第二节做详细介绍(教材P78-80,考点较多)

(3)缴纳税费:

报关单位根据海关开具的缴纳税费通知书,向海关指定银行缴纳货物进出口税或海关监管费。

(在第三章中缴纳税费不作为重点内容,相关的考点主要是在第五章进出口税费中)

(4)提取或装运货物:

完成上述环节并在海关决定放行后,凭加盖海关放行章的提货单或装运单提取(进口)或装运(出口)货物的环节。

3、后续阶段:根据海关对某些特定货物的监管要求,其报关单位在货物进出境并完成相应的处理过程后,向海关办理核销、销案、申请解除监管手续的过程。

第二节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一般进出口货物概念

在货物进出境环节缴纳了应征的进出口税费,并办结了所有必要的海关手续,海关放行后不再进行监管的进出口货物。

一般进出口货物是从海关监管的角度来划分的,一般进出口货物海关放行后不再进行监管。这里的一般进出口货物是相对于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口货物而言的,因为这些货物都需要经过前期和和后续的监管阶段。

★一般进出口货物和一般贸易货物的区别

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就是他们划分的角度不同。

(1)一般进出口货物是按照海关监管方式划分的进出口货物,是海关的一种监管制度的体现。是相对于保税货物、暂准进出口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而言。

(2)而一般贸易货物是按照国际贸易方式划分的进出口货物,也就是说一般贸易是属于国际贸易方式的其中一种贸易方式。

★滞报天数和滞报金的计算

没有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的,由海关按规定征收滞报金。

①计征起始日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始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

②被海关撤单,需重新申报的。计征起始日为以撤消原电子数据报关单之日起第15日为起始日,以海关重新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起始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

③超期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变卖处理。申请人要发还余款的,要扣除相关的费用。例如说仓储费,滞报金等。滞报金的征收以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始日,以该3个月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

※滞报金按日征收金额,为完税价格的千分之0.5征收。

※以元为单位,不足一元的部分免征。

※起征点为:50元

★提交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的期限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持打印的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并签名盖章,到货物所在地海关提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节 保税加工货物报关程序

★合同备案

指加工贸易企业持合法的加工贸易合同,到主管海关备案,申请保税并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凭证的行为。

(1)海关受理合同备案:海关根据国家规定,在接受加工贸易企业合同备案后,批准合同约定的进口料件保税,并把合同内容转化为登记手册内容或作必要的登记,然后核发登记手册。

(2)备案要求:合同必须合法有效(商务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加工贸易合同所涉及的料件是否受国家贸易管制,如果是受管制的,是否已经获得了许可,也就是说是否有许可证件等。

(3)同意备案:符合备案要求的合同,海关将在规定日期内予以备案,并核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不能备案的合同,海关将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加工贸易外发加工

★深加工结转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个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受灾保税加工货物

加工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或海关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的损毁、灭失、或短少,使得产品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或加工产品

★报核的含义

是加工贸易企业在加工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后,按照规定处理完剩余货物,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向该企业主管海关申请核销 要求结案的行为。

★正常报核和合同终止报核的时间

经营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申请报核;

因故提前终止的合同,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电子账册管理的概念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联网监管是:指加工贸易企业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方式向海关报送能满足海关监管需要的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海关对数据进行核对、核算,并结合实物进行核查的一种海关保税加工监管方式。

★申请建立电子账册的程序

第一个步骤:加工贸易经营企业的联网监管申请和审批

第二个步骤:加工贸易业务的申请和审批

第三个步骤:建立商品归并关系和电子帐册

★便捷通关电子账册备案

企业通过网络向海关办理“便捷通关电子帐册”备案手续,备案内容包括:

①企业基本情况表

②料件、成品部分

③单耗关系:包括成品版本号,对应料件的净耗、耗损率等

※其他部分(例如说成品和单耗关系)可以同时备案也可以分阶段申请备案,但是料件的备案必须在相关料件进口前备案。成品和单耗关系最迟在相关成品出口前备案。

※海关可根据企业的加工能力设定电子帐册最大周转金额;并可对部分高风险或需要重点监管的料件设定最大周转数量。

※进口料件的金额、数量加上电子帐册剩余料件的金额、数量不得超过最大周转金额和最大周转数量。

★报核期限

※对电子帐册实行滚动核销的方式,按时间段进行核销。180天为一个报核周期,180天后的30天内报核。特殊情况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天。

★核销处理

海关对书面数据进行核算,确定是否平衡。另外还会根据实际情况盘库。

①报核数据与海关底帐数据及盘点数据相符的,海关通过正式审核。海关将本期的结余数作为下一期期初数。

②企业实际库存多于电子底帐核算结果的,海关按实际库存量调整电子底帐的当期结余数量。

③企业实际库存少于电子底帐核算结果且可以提供正当理由的,按内销处理。

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对短缺部分,移交缉私部门处理。

★电子化手册管理特点

1、以合同为单元进行管理。

2、可分段备案也可非分段备案

将电子手册的内容分为合同备案和通关备案。非分段备案,不需要进行合同备案,直接进行通关备案表头、表体数据的审批即可。

3、网络审批和备案

通过网络向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申请办理合同审批和合同备案、变更等手续。

4、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纳入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管理,A类企业除外。

5、全额保税

6、全国口岸报关

无需调度手册,凭身份认证卡实现全国口岸的报关。

★出口加工区管理

指经国务院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海关对保税加工进出口货物进行封闭式监管的特定区域。

★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的报关程序

应填写的是“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报关。

要跟“保税区”的情况区分开。保税区根据不同的情况,填写“进出口报关单”和“进出境备案清单”。

※跨关区进出境的时候,按“转关运输”中的直转转关方式办理转关。

※对于同一直属海关的关区内进出境的出口加工区货物,可以按直通式报关。

(1)境外货物运入出口加工区

采用直转的转关的方式办理转关的步骤。

(2)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出境外

也是采用直转转关方式。

第四节 保税物流货物报关程序

★保税物流货物概述

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也称为保税仓储货物。

已经办结海关出口手续尚未离境,经海关批准存放在海关专用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带有保税物流货物的性质。

★保税仓库仓库存放货物的范围

(1)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2)转口货物

(3)供应国际航行的船舶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

(4)供应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5)外商进境暂存货物

(6)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7)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境货物

★保税仓库货物进仓报关

※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进境时,除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外,免领进口许可证。

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口岸入境时,经海关批准,可按转关运输程序办理报关手续,也可以直接在口岸办理异地传输报关手续。

★保税仓库货物出仓报进口

转为正式进口,必须经主管海关保税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同一批货物,填制两张报关单,一张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结出仓报关手续。一张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按照实际进口监管方式,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

①出仓用于加工贸易:加工贸易企业或其代理人按加工贸易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②出仓作为特定免税的货物:按特定减免税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③出仓进入国内市场的货物:按一般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④保税仓库内的寄售维修领配件申请以保修期内免税出仓的,由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填“无代价抵偿货物”,并确认免税出仓的维修件在保修期内切不得超过原设备进口之日起3年,维修件由外商免费提供。

★出口监管仓库存放货物的范围和期限

(1)一般贸易出口货物

(2)加工贸易出口货物

(3)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

(4)其他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

(5)出口配送型仓库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进仓报关

(1)出口货物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

(2)提交报关必需单证和仓库经营企业填制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

(3)根据不同情况,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报出口

提交报关必需单证和仓库经营企业填制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

★保税物流中心存放货物的范围

(1)国内出口货物;

(2)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3)外商暂存货物;

(4)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5)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6)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7)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8)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的进出货物报关

从境外进入物流中心内的货物,凡属于规定存放范围内的货物予以保税。

属于物流中心企业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品等,以及物流中心开展综合物流服务所需进口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和税收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报关

海关对园区和境外之间进出货物,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应当向园区主管海关申报

(1)境外运入园区:填写“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境外运入园区的下列货物保税:

(2)园区运往境外

从园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不实行许可证件管理。

★保税区管理要点

具有出口加工、转口贸易、商品展示、仓储运输等多种功能。既有保税加工的功能,又有保税物流的功能。主要功能是保税物流。

第五节 特定减免税货物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概念

特定减免税货物含义:海关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进境,并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

①.船舶、飞机:8年

②.机动车辆:6年

③.其他货物:5年

★特定减免税货物解除海关监管

1、监管期满,根据有关企业的申请,海关核准后解除监管。

2、监管期内解除海关监管

(1)在海关监管期内销售、转让的,企业应向海关办理缴纳进口税费的手续。

(2)将货物转让给同样享受进口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接受货物的企业应当先向主管海关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凭以办理货物的结转手续。

(3)退运出境的,向出境地海关办理货物出口退运申报手续。出境地海关监管货物出境后,签发出口报关单,企业持该报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申领解除监管证明。

(4)要求放弃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向主管海关提交放弃货物的书面申请,经海关核准后,按规定来办理手续。海关将货物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后签发收据,企业凭这这个收据向主管海关申领解除监管证明。

3、企业破产清算时,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处理。

企业进入到破产清算程序时,对于还处在海关监管期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企业,首先向主管海关申请,经主管海关同意,缴纳应纳税款,获得解除监管证明,然后才能够处理该货物。

第六节 暂准进出境货物

★ATA单证册

ATA单证册是暂准进口单证册的简称。《暂准进口单证册》是世界海关组织在有关条约中规定使用的,用于替代各缔约方海关暂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税费担保的国际性通关文件。

★境外集装箱箱体暂准进境报关

境外集装箱箱体暂准进境,无论是否装载货物,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对箱体单独向海关申报,并应当于入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因特殊情况不能复运出境的,向暂准进境的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海关核准后,可以延期,但是延期不的超过3个月。

第七节 其他进出境货物

★进出境快件的申报单证

采用纸质文件方式和电子数据交换方式向海关办理进出境快件的报关手续。

申报的时间:进境快件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境快件在运输工具离境3小时之前,向海关申报。

★租赁货物的报关程序

1、金融租赁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1)按货物的完税价格缴纳税款

海关审查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计算税款数额,缴纳进口税费后放行。放行后,不再对货物进行监管。

(2)按租金分期缴纳税款

海关审查确定第一期租金的完税价格计算税款数额,缴纳有关的税费,放行,对于按租金分期缴纳税款的货物,海关放行后,还需要对货物进行监管。纳税义务人在每次支付租金后15日向海关申报。

在租赁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办结海关手续。

2、经营租赁

经营租赁租金小于货价,所以纳税义务人只会选择按租金缴纳税款。按海关审查确定的第一期租金或租金总额的完税价格计算税款数额。海关放行后,还需要对货物进行监管。纳税义务人在每次支付租金后15日向海关申报。在租赁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办结海关手续。

★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概念

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缺少、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报关程序

1、无代价抵偿的种类:

(1)短少抵偿(不需要办理前期阶段)

(2)残损、品质不良抵偿或规格不符的抵偿

应当先办理相应的有关海关手续,有下面几种情形:

①退运进出境

②放弃交由海关处理

③不退运出境也不放弃或不退运进境的

2、期限:在索赔期限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

3、报关应提供的单证:

(1)进口要提供的单证

①原“进口货物报关单”

②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③原进口货物税款缴纳书或者“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④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2)出口的时候要提供的单证有哪些。

★进出境修理货物的报关程序

1、进境修理货物

货物进口后在境内维修的期限为进口之日起6个月,可以申请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出境修理货物

货物出境后,在境外维修的期限为出境之日起6个月,可以申请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超过海关规定期限复运进境的,海关按一般进口货物计征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

★一般退运货物的含义

指已经办理进出口申报手续且海关已放行的退运货物。(但加工贸易退运货物除外)

★一般退运货物的报关(已收汇退运进口、未收汇退运进口、退运进口税收、退运出口税收)

①退运进口(分两种情形)

※已经收汇核销:重点掌握要提交哪些单证

A、原货物出口时的出口报关单

B、加盖有已核销专用章的“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税务局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C、保险公司证明或承运人溢装、漏卸的证明

D、并同时签发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

※未收汇:重点掌握要提交哪些单证

A、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B、外汇核销单

C、报关单退税联

D、并同时签发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海关核实后,不予征收进口税。原出口时,已征收出口税,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税的,自缴纳出口税款之日起1年内准予退还。

②退运出口

第八节 海关监管货物的转关

★转关的概念

进出口货物在海关的监管下,从一个海关运至另一个海关办理某海关手续的行为。

★转关的方式

1、提前报关转关

在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以提前报关方式办理。

2、直转方式:在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以直接填报转关货物申报单的直转方式办理

3、中转方式:以由境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统一向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申报转关的中转方式办理(需境内换装运输工具)

★转关的期限

(1)直接方式转关的期限

直转方式转关的进口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进境地海关录入转关申报数据,办理转关手续。逾期缴纳滞报金。

(2)提前报关方式

①进口转关货物应在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②出口转关货物应于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办理转关和验放手续。

❸ 出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什么要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不理解

通常如此,也有没运抵监管区,酌情提前申报,但必须确保运抵货单一致。
之所以如此规定,前者是为了防止单货不符或货物未运抵照成退关;
后者要求是为了给海关查验预留作业时间,实际上也有不离装船前几小时酌情受理报关验放的。

❹ 请问海关当中的集中申报的具体时间规定是什么如何解释

以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海关手续的收发货人,应当在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前填制《集中申报清单》向海关申报。(具体解释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便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申报手续,提高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规范对进出口货物的申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简称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中申报是指经海关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在同一口岸多批次进出口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货物,可以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见附件1)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见附件2)(以下统称《集中申报清单》)申报货物进出口,再以报关单集中办理海关手续的特殊通关方式。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委托B类以上管理类别(含B类)的报关企业办理集中申报有关手续。
第三条经海关备案,下列进出口货物可以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一)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等时效性较强的货物;
(二)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
(三)公路口岸进出境的保税货物。
第四条收发货人应当在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主管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
第五条收发货人申请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3),同时提供符合海关要求的担保,担保有效期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海关应当对收发货人提交的《备案表》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核准其备案。
涉嫌走私或者违规,正在被海关立案调查的收发货人、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收发货人、适用C类或者D类管理类别的收发货人进出口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货物的,不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第六条在备案有效期内,收发货人可以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备案有效期限按照收发货人提交的担保有效期核定。
申请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的货物、担保情况等发生变更时,收发货人应当向原备案地海关书面申请变更。
备案有效期届满可以延续。收发货人需要继续适用集中申报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的,应当在备案有效期届满10日前向原备案地海关书面申请延期。
第七条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一)担保情况发生变更,不能继续提供有效担保的;
(二)涉嫌走私或者违规,正在被海关立案调查的;
(三)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海关分类管理类别被降为C类或者D类的。
收发货人可以在备案有效期内主动申请终止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第八条收发货人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未向原备案地海关申请延期的,《备案表》效力终止。收发货人需要继续按照集中申报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的,应当重新申请备案。
第九条依照本办法规定以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海关手续的收发货人,应当在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前填制《集中申报清单》向海关申报。
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后向海关申报进口的,不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收货人应当以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第十条海关审核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时,对保税货物核扣加工贸易手册(账册)或电子账册数据;对一般贸易货物核对集中申报备案数据。
经审核,海关发现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与集中申报备案数据不一致的,应当予以退单。收发货人应当以报关单方式向海关申报。
第十一条收发货人应当自海关审结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之日起3日内,持《集中申报清单》及随附单证到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交单验放手续。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收发货人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许可证件,海关应当在相关证件上批注并留存复印件。
收发货人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海关删除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收发货人应当重新向海关申报。重新申报日期超过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的,应当以报关单申报。
第十二条收发货人在清单申报后申请修改或者撤销《集中申报清单》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收发货人应当对一个月内以《集中申报清单》申报的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贸易货物在次月10日之前、保税货物在次月底之前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一般贸易货物集中申报手续不得跨年度办理。
第十四条《集中申报清单》归并为同一份报关单的,各清单中的进出境口岸、经营单位、境内收发货人、贸易方式(监管方式)、起运国(地区)、装货港、运抵国(地区)、运输方式栏目以及适用的税率、汇率必须一致。
各清单中本条前款规定项目不一致的,收发货人应当分别归并为不同的报关单进行申报。对确实不能归并的,应当填写单独的报关单进行申报。
各清单归并为同一份报关单时,各清单中载明的商品项在商品编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原产国(地区)、单价和币制均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数量和总价的合并。
第十五条收发货人对《集中申报清单》申报的货物以报关单方式办理海关手续时,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对涉税的货物办理税款缴纳手续。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提交海关批注过的相应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对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的货物,海关按照接受清单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计征税费。
第十七条收发货人办结集中申报海关手续后,海关按集中申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签发报关单证明联。“进出口日期”以海关接受报关单申报的日期为准。
第十八条海关对集中申报的货物以报关单上的“进出口日期”为准列入海关统计。
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地区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需要按照集中申报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的,除海关另有规定以外,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❺ 出口货物报关流程

出口:
一、出口报关企业应具备在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局注册备案,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报检资格。
二、出口报关所需单证:
1. 出口方就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 24 小时之前,备齐海关所需单证向海关申报。
2. 必备单证:清单、发票、合同、核销单、报关委托书、船公司装货单等单证件各一份。
3. 按海关税则所规定的各项证件。 ( 如通关单、出口许可证等 )
4. 有出口手册需提供手册报关。
三、出口报检所需单证:
1. 出口方应在报关之日前三天备齐所需单证,向检验检疫局申报。提供单证有:清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厂检单 、纸箱包装单等证件各一份。
2. 出口货物到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等外包装为木制的需做熏蒸或热处理的,出口方所提供的单证有:清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如熏蒸产品是木制品,还需提供厂检单 。
3. 做熏蒸或热处理的产品,出口方应在报关前两天,将货物运抵到指定的堆场或港区进行熏蒸。(熏蒸时间需 24 小时)
四、出口报关正式向海关申报。如出口需缴纳税费的,应及时缴纳税费。
五、海关现场审单结束。货物单证放行后,货主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至海关监管区内进行验放。如需查验,报关行应及时与海关联系,进行货物查验,验完后需按船公司封指定铅封。不需查验的应及时进行实货放行,将装货单按截关时间 送到港区装船。
六、待货物出口,船公司就将出口舱单数据传送海关,海关接收到数据后报关行待海关数据结关后,及时到海关打印退税核销联。
七、出口方需及时缴纳报关报检费。 出口报关-
一、报关的一般程序 报关一般应经过以下四个环节,即申报、查验、征税与放行。
二、出口货物的申报时间与期限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外,应当在装货的24小时前向海关申报。至于装货24小时前到什么程度,是3天、5天还是1个月,可由报关人视口岸的仓储能力自定,海关一般不予过问。 规定出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主要是为了留给海关一定的时间,办理正常的查验和征税等手续,以维护口岸的正常货运秩序。除了需紧急发运的鲜活、维修和赶船期货物等特殊情况之外,在装货的24小时以内申报的货物一般暂缓受理。
三、报关地点 根据现行《海关法》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地点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进出境地原则;
2.转关运输原则;
3.指定地原则。
四、报关应交验的主要单证
1.由报关员自行填写或由自动化报关预录入人员打印的报关单一式多份,其所需份数根据各部门需要而定,出口退税时加填一份黄色的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
2.出口货物属于国家限制出口或配额出口的应提供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3.商业发票、装箱单、出境货物通关单、合同等;
4.出境货物通关单(不需出口检验的商品可免附)、出口收汇核销单及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单证。 五、关税的缴纳 《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同时也规定了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海关准予注册的报关企业也是法定纳税人。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海关签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节假日除外)7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纳的,由海关自第8天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征收欠缴税款总额的1‰的滞纳金。对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责令担保人缴纳税款或者将货物变价抵缴,必要时,可以通知银行在担保人或者纳税义务人的存款内扣款。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先缴纳税款,然后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30天内向海关书面复议。
出口报关的操作演示: SIMTRADE系统的报关程序可分为两个阶段:前期阶段和进出境阶段,下面对这两个阶段的报关操作程序分别进行演示。 前期阶段
【操作步骤1】:申领核销单(注:有关外汇核销的详细内容可参阅第13章的相关内容)。在出口商“业务中心”点“外管局”,再点“申领核销单”,即可从外管局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
【操作步骤2】:再到出口商业务画面点“查看单据列表”,选择“出口收汇核销单”,并点该出口收汇核销单对应的编号(本例为STECA000009)准备进行填写;
【操作步骤3】:填写“出口收汇核销单”,如下图所示。 填写完后,点“保存”、“退出”。
【操作步骤4】:备案。回到“业务中心”点“海关”,再点“备案”,凭填好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口岸备案
【操作步骤5】:送货。在海关界面点“备案”右边的“送货”,将货物送到海关指定地点;至此,前期报关工作完成 进出境阶段
【操作步骤1】:准备报关。回到“业务中心”,点“出口商”,点“添加单据”,选择“出口货物报关单”,点“确定” 【操作步骤2】:填完后,点“保存”、“退出”。
【操作步骤3】:再次回到“业务中心”,点“海关”,点“报关”;选择报关所需的单据:“商业发票”、“装箱单”、“出境货物通关单”(不需出口检验的商品可免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点“报关”,即可完成报关。

❻ 海关对一般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时间及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1、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
2、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有关货物应当自运抵指运地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指运地海关申报。
3、出口货物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4、超过规定时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征收滞报金。

❼ 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期限有多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以及《海关法》,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如有疑问请致电全国海关24小时服务热线12360咨询。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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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报关期限规定

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为从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超过这个期限报关,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进境货物滞报金的起收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第15天,而邮运进境的货物滞报金为收件人接到邮局通知之日起的第15天。此外,转遥运输进境货物滞报金起收回期有两个:

一是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天。

二是货物运扭才旨运地之日起第15天。

(8)海关为什么要申报装卸时间扩展阅读

滞报金的征收对象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日征金额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0.5%,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不足者不征。需注意,这里指的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是由海关审定的正常的到岸价格,它是以外币计价的。

海关按应征收滞报金之日国家外汇牌价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滞报金是由于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超过法定期限向海关报关而产生的一种费用,不是罚款,海关出据的滞报金收据也不是罚款通知书。

海关规定报关期限和征收滞报金是为了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促使进口货物及时报关,加速口岸运输,使进口货物早日投入生产和使用。

❾ 装卸时间的规定方法

装卸时间、滞期费和速遣费的规定是程租船合同条款,但是在大宗货物的交易中,大部分采用程租船运输,为了使租船合同与买卖合同相互衔接,在买卖合同中也要规定上述内容。对于装卸时间的规定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规定装卸货物的定额标准,即每船或每个舱口每个工作日装卸若干吨;规定固定的装卸天数,即不规定装卸率,可规定装卸总的天数;按港口习惯快速装卸(Customary Quick Despatch,简称C.Q.D.),即不具体规定装卸率或可用于装货和卸货的天数,而按照有关港口习惯的装卸方法和装卸速度尽快装卸。后一种规定方法,由于没有确切的装卸期限,使用时容易引起争议。

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还要具体明确装卸时间的计算方法,其计算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

1.按连续日(或时)(Running consecutive days/hours),指按24小时应为一个连续日,其中没有任何折扣。

2.工作日(Working days),指按照港口习惯,属于正常工作的日子,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

3.好天气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指按正常的日子星期日和例假日以及因天气恶劣不能进行装卸作业时都除外,不予计算工作日。

4.连续24小时好天气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 of 24 consecutive hours),这种规定按连续24小时为一个工作日,但星期日、例假日和不能装卸的坏天气都一律扣除。

使用程租船运输货物时,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如果租船人未能完成作业,为了补偿船方由此造成船舶延期所产生的损失,由租船人向船方支付一定的罚金,此项罚金称为滞期费(Demurrage)。如果租船人在程租船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前完成装卸,给船方节省了船期,船方为鼓励租船人,而向租船人支付一定金额作为报酬,此项报酬,称为速遣费(Despatch)。速遣费一般为滞期费的一半,也有其他的规定方法。

装卸时间和滞期费、速遣费的规定对外贸公司在采用程租船方式运输进出口货物时是非常重要的。为了明确买卖双方的装卸责任,并使进出口合同的规定与程租船合同保持一致,必须根据货物的种类、船舶舱口数、港口装卸能力和港口习惯装卸时间等因素,并参考同一航线、港口装卸同类货物和租船合同,正确规定装卸时间和装卸货率,防止进出口合同的规定与程租船合同脱节或者相互矛盾而造成经济损失。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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