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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买不完的东西为什么丢了人性

发布时间: 2022-04-25 04:45:10

① 超市里特别容易丢东西,小偷的作案手段都有哪些

第一招:狸猫换太子法

这是小偷在超市行窃时惯用的一种招数,小偷在货架旁趁超市防损员不注意时,将8块多一盒的佳洁士牙膏包装外壳去掉,然后将牙膏放进两元多一支的中华牙膏盒子内,在结账时,付了中华牙膏的钱,却窃走了佳洁士牙膏。业内人士将此招称为“狸猫换太子”。

第二招:藏身法

这一招通常是在冬天时才使用的招数。福州某超市曾出现过有小偷穿着价格不菲的高档皮衣,在超市里偷拿小物品的事。这种“大款小偷”让超市管理者“大跌眼镜”,由于穿得厚,他们偷拿小商品的时候,超市管理员除了不易发现外,还不太敢相信这“大款”居然也会偷。

这一招还适用于孕妇小偷,当然孕妇可以是假的,只是肚子显得大而已,利用肚子大的先天条件,可以把大把大把的东西往肚子下面装。

第三招:裤裆夹带法

此招夏天实用,一般多为女性用,夏天一袭长裙,除了裙衣宽大,货物往里一塞较为隐蔽外,女小偷平时还得练习双腿夹物走路“不显山不露水”的基本功。

第四招:旧单充单法

两“夫妻”、两朋友一块逛超市,两人同时选一样的商品。但出超市埋单时,却拿出其中一份,一人买完单后,出超市时将单交给另一人,另一人折回超市,将还未埋单、但已包装好的商品拿出。超市门口的验货员一旦疏忽大意,小偷便用旧单堂而皇之地拿走东西。

第五招:掏空法

使用这种招数,小偷首先得对超市内的监控设备比较了解,他们一般会选择一些监控死角,然后在较为隐蔽的死角内,撕掉小商品带条形码外包装,只拿里面的商品,然后将空盒子放在原处。据一个超市管理员说,这样即使被发现,商品来源也很难说清楚。

第六招:挖洞埋塞法

使这招的人,一般多为家庭妇女,在生鲜超市,买一斤海蛏,却在货篮里再放上二三两花蛤,售货员过完秤装进塑料袋后,小偷将塑料袋挖开一个小洞,然后将货篮里没过秤的东西塞进去。

第七招:套穿法

买衣物时,往更衣室里多拿几个胸罩、多拿几双袜子,进了更衣室谁也看不见。然后就在里面慢慢地穿吧,大的叠小的,一双重一双,出了更衣室以后,谁也不会将衣服撩起来检查,顶多有人纳闷,进更衣室还瘦瘦的,出来咋就胖了一圈?殊不知,小偷胸罩叠胸罩,袜子套袜子,也不知穿了多少走了。

这一招除了在更衣室外,还有一个作案场所,就是厕所,小偷将商品放在厕所隐藏起来,然后伺机拿走。

第八招:声东击西法

这一招用在超市管理人员较少的地方,小偷在货架上“选购”商品,然后“不小心”将商品掉落在地,趁管理人员弯腰拾物的时候,其同伙就可以采取行动了。

第九招:活活弄死法

把活的海鲜弄死,然后等着,以死海鲜的价格买走。

第十招:贵装贱法

三百多元一台的复读机,趁管理人员不留意时偷偷塞进米袋子里,从从容容地找管理人员过秤,然后以一块钱一斤大米的价格,“买”走了价值三百多块的复读机。

第十一招:藏包法

时髦小女孩背个小背包逛超市,超市规定是可以的,可进了超市后,小背包就不再是时髦饰物,反成作案工具了。小女孩趁管理人员不注意,偷偷将偷来的小东西放在包里。

② 超市商品丢失分析

首先每天都要清点这是重点,都是要做的
然后每周一小结,每月一中结,每季一大结.
如果不见东西,首先从服务员工作太度查起,到仓库.这是开超市的机密,就只能说晕么多了,要是你没有这方面的管理资识就最好是不要做这行,很多项目的.管理工作不到位会亏本的

③ 超市里面拿了赠品没买商品算偷盗吗

算偷盗行为!!!

1。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尚不够成刑事处罚的行为。

2。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以下仅作参考!!!

3。盗窃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
(1)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这种支配不仅仅是单纯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有时占有可以说是一种社会观念,必须考虑到物的性质,物所处的时空等,要按照社会上的一般观念来决定某物有没有被占有。有时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达不到的场合,从社会观念上也可以认为是占有。例如,在自已住宅的范围内一时找不到的手表、戒指,仍没有失去占有。如没有回到主人住所和主人身边习惯的牲畜即使离开了主人的住所,仍属主人占有。震灾发生时,为了暂时避难而搬出去放置在路边的财物,仍归主人由有。放养在养殖场的鱼和珍珠贝归养殖人出有。这里所说的手表、戒指、牲畜、鱼等仍可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无形物也能够被人们所控制,也就能够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电力、煤气、大哥大码号等。不能被人们控制的阳光、风力、空气、电波、磁力等就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2)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如有价证券等。具有主观价值 (如有纪念意义的信件)及几乎无价值的东西。就不能成为我国盗窃罪侵犯的对象。盗窃行为人如果将这些无价值的财物偷出去后,通过出售或交换,获得了有价值的财物 (相当于销赃数额),且数额较大,则应定盗窃罪。

(3)能够被移动。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上的附着物都可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开采出来的石头,从自然状态下运回的放在一定范围内的砂子,放在盐厂的海水,地上的树等。不动产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盗卖不动产,是非所有人处理所有权,买卖关系无效,属于民事上的房地产纠纷,不能按盗窃罪处理。

(4)他人的财物。盗窃犯不可能盗窃自己的财物,他所盗窃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虽然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视为“他人的财物”。如寄售、托运、租借的物品。但有时也有这种情况,由自己合法所有、使用、处分的财物,也应视为:“他人的财物”。如在主人的店里出售物品的雇员在现实中监视、控制、出售的物品,仓库管理员领取的库存品,旅客借用旅馆的电视等。遗忘物是遗忘人丢失但知其所在的财物,大多处于遗忘人支配力所及的范围内,其所有权或占有权仍属于遗忘人,亦视为“他人的财物”,遗失物是失主丢失而又不知其所在的财物。行为人拾得遗失物,应按《民法通则》处理,一般不构成犯罪,无主物是被所有人抛弃的财物、无人继承的遗产等。占有无主物,不构成犯罪。被人抛弃的财物归先占者所有。占有无人继承的遗产应退还给国家或集体。埋藏物、隐藏物不是无主物。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盗掘墓葬,盗取财物数额较大,以盗窃罪论处。《文物保护法》规定:“私自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以盗窃论处。”

(5)一些特殊的财物尽管具备上述四个特征,仍不能成为盗窃对象。如枪支、弹药,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等。不同的财物或同一财物处于不同的位置、状态,它所表现的社会关系不同,作为犯罪对象时,它所代表的犯罪客体也不同。如盗窃通讯线路上的电线构成破坏通讯设施罪,盗窃仓库中的电线则构成盗窃罪。因为前者的直接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而后者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盗窃枪支、弹药则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不构成盗窃罪。因为它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6)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根据《解释》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盗窃近亲属的财物应包括盗窃分居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即包括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也包括盗窃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亲属的财物。家庭成员勾结外人盗窃自己家里的或近亲属的财物,属于共同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对家庭成员也要与社会上其他同案犯区别对待。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其具有以下特征:
(1)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的。如果正在取财的过程中,就被他人发现阻止,而仍强行拿走的,则不是秘密窃取,构成犯罪,应以抢夺罪或抢劫罪论处, 如果取财时没有发觉,但财物窃到手后即被发觉,尔后公开携带财物逃跑的,仍属于秘密窃取,要以盗窃论处;如果施用骗术,转移被害人注意力,然后在其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取走财物的仍构成秘密窃取;如果事先乘人不备,潜入某一场所,在无人发现的过程中秘密取财的,也为秘密窃取。
(2)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的,即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在窃取财物的过程中,只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即使被其他人发现的,也应是本罪的秘密窃取。
(3)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发觉。如果在取财过程中,事实上已为被害人发觉,但被害人由于种种原因未加阻止,行为人对此也不知道被发觉,把财物取走的,仍为秘密窃取。如果行为人已明知被他人发觉即使被害人未阻止而仍取走的,行为带有公然性,这时就不再属于秘密窃取,构成犯罪的也而据其行为的性质以抢夺罪或抢劫罪论处,至于其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采取撬锁破门、打洞跳窗、冒充找人等人室盗窃;有的是在公共场所割包掏兜、顺手牵羊进行盗窃;等等。但不论其形式如何,只要其本质上属于秘密窃取,就可构成本罪的盗窃行为。

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实行了多次盗窃的,才能认定为犯罪。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且盗窃次数亦没有达到多次,则不能构成本罪。数额较大一般是指实际窃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行为人没有实际取得财物,即盗窃未遂,一般情况下不应以犯罪处理。但如果以盗窃巨款、珍费文物等贵重物品为目标,潜人银行、博物馆等盗窃未遂的,仍应认为构成本罪未遂而追究其刑事责任。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之规定,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所谓多次,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即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盗窃犯罪要以盗窃数额达到较大或者次数达到多次,否则就不构成犯罪。但根据《解释》第6条第1项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这实为扩大解释,应注意把握。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对主体的修改是对本罪修改的重要内容。依原刑法,已满l4岁不满16岁的少年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法取消了此规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包括:
(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
(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如进人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解释》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府当定罪处罚。”

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况作为情节考虑。有一些偷汽车的案件即属此种情况。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电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l、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④ 罗森便利店关东煮掉地下用水冲后继续卖这到底是人性的泯灭还是利益至上

我觉得还是店面的培训没有做到位,或者是管理比较松散才使得员工遇到这种问题时代入了自己的卫生习惯。这是一个着名的连锁便利店,肯定不能和自家一样东西掉到地上洗一洗冲一冲接着吃,如果是在自己家里有的人可能嫌麻烦索性不洗直接吃到嘴里。但在店里面肯定是以客户利益为重,脏了的东西直接扔掉,没有什么可惜的,如果不卫生的行为被客人发现肯定反感,影响的是店面的形象,所以店面培训一定要做好。

这件事让我想起了永辉超市员工用脚踩冷冻食品的新闻。我觉得无论什么时候都要严格要求自己,不能为了图方便而做出损人利己的事情,不要抱着反正不是我吃的心态。如果你不尊重消费者,那么消费者也不会选择你。

⑤ 提着一袋东西去了超市买东西,老板和老板娘总看着我干什么还不会以为我是来顺他们的东西了吧我感觉人

既然怕别人误会,那么进超市之前先寄存起来。这样空着手不带东西进超市,别人就不会特别注意你,怕你把东西装到袋子里。
感觉就是心中无愧,就不用介意别人的眼光,该干什么还是做什么。只要自己行得端做得正就行。

⑥ 超市的东西是怎么丢的

超市的东西丢失原因有:

1、衣服掩藏

用改装过的衣服掩藏商品是一种最常用的方法。可以发现小偷把商品塞进裤子、衬衣、内衣、袜子、鞋子里面。

2、购物袋掩藏

流行的手法是在离店之前把偷窃商品塞入购物袋。有些人还想出把伪造的收据(带来或商场捡到的)放在购物袋内的方法或一手提出购物袋,一手拿出电脑小票带出超市。

3、随身包包掩藏

小偷会用自己的包来掩藏商品。顾客把包放进购物车并开始把小件物品或化妆品放在包旁边,然后把小件物品放在购物车内。

4、婴孩车/婴孩背带

小偷会把商品藏在婴孩车/婴孩背带里,用毛毯盖住商品或者用小孩遮住,然后带出超市。

超市东西防偷盗的方法

1、依靠设备。现在超市或者商场防盗主要方式是安装监控设备,有防损员在显示屏看着,当然不能保证时时刻刻,一般也都是发生失窃之后去调取监控。在超市出入口安装防盗器(防盗门),同时在商品中设置防盗标签。

防盗标签有两种,一种是硬标签,一种是软标签,当推着购物车到收银台结账,硬标签会用解码器取下来,软标签会在收银台消磁(就是说要结账)。超市的防盗门,也就是在开始步没有经过或遗漏处理的商品在经过防盗门时会报警自鸣。

2、把一些贵重物品或是容易丢失的小物品放在收银的小区域,即有方便客户的目的,也起到很好的失窃作用。

3、注重超市的整体规划和设计,在设计装修时就要考虑到防止失窃的问题,以便提高商品的安全性,要求视线通常,货物架排放布局成直线,通道保持畅通。

⑦ 超市里的东西卖不完怎么处理--还有那种小卖部的杂货--卖不掉怎么办

超市里面的东西一般是快过期的就打折出售。如果是过期这个肯定是用来丢的。至于你说的每次去超市都是满的。这个是肯定的。顾客买了一桶超市就要补上去。所以每次去都是满的。

⑧ 发现超市无人而自觉付款,若是在你的城市,这个超市会变成怎么样

人都有一种从众心理,看别人怎么做他就怎么做,一个周围大的环境如果都是好的,那人自然而然的会向那个好的方向去发展,但是也存在一种破窗效应,一个车子如果他的窗户坏了,那很快这里的辆车子就会面目全非,但如果他是好好的就不会有人去破坏它。

永远不要高估人性中善的一面,但也不要低估人性中恶的一面,这很对的,同样是这一波人,如果有人带头起了表率作用,那这一波人都会是好人。但如果带头的那个人他坏了,那这个群体就坏了,你只要开了一个开端,那接下来的事情就是大家从众,别人怎么做我怎么做了。

⑨ 在超市不小心打破东西到底谁负责我赢了,但没有胜利感。求真相!

我在超市待过,一般只要不是故意的就不要赔。但作为商场,他会跟顾客协商,顾客愿意自行赔也可,不赔也是没事的

⑩ 为什么每次在超市里买完东西回来总会少2样东西

并不是说每次在超市里买完东西就回来少一样少一样的少两样的可能性并不是很大,因为超市它都是有结账的,这个系统的一般都不会少,嗯,呃可能你在这个过程当中啊消费的两样,比如说你吃的两样好吃的,或者呢,你在购买的时候你喜希望能够得到两样好东西,但是你最终呢还是没有买,没有放进筐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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