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农村养老找不到大型公司
A. 农村养老保险可以转到公司社保吗
农村社保是不能转到公司社保的,因为这两种社保的交费模式不一样,农村养老保险交费每年交费一次。而公司社保这是每月缴费一次,如果在公司缴纳社保,那么在农村缴纳的社保可以暂时停交。
B. 农村买了养老保险在公司上班也要交养老保险,但为什么查不到公司交的养老保险只能查到农村交的养老保险
公司就是单位为你交的五险中的养老保险,而农村的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你在农村交了能查到,单位的却查不到,你每个月没收到社保给你反的一百到两百做左右的钱吗,打你的社保存折上,如果没有的话,单位就是没给你交,所以你才查不到
C.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问题
国家规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是可以相互转移的,只不过目前的具体转移办法还没有出台,所以你先停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就行了,选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继续交下去,等能后转移政策出台后再把农保的钱转过来就行了.
停缴农村养老保险很简单,只要开个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证明,就可以做停保了
D. 我国城市养老服务机构为什么比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少
不知道你是从哪里得到这样的数据的
显然您的论点站不住脚的
城市里不管是人口、经济、政策
所有的力度都比农村好很多
怎么可能城市养老机构要少?
您说的大概是农村每一个乡镇有敬老院
城市里面有社区养老中心
E. 为什么养老产业项目做不起来
一方面是因为现在把家里的老人送进养老院的年轻人并不是很多,另一方面就是老人并没有太多的前去投入在自己的养老上,还有一方面就是老人分布区域问题。我们国家现在的老人人口数目还是比较多的,但是很多老人并没有选择什么养老公司的养老产业项目,他们都选择在自己儿女家养老,或者自己在老家养老。老人自己的选择也是这个项目做不起来的原因。
03.老人分布区域的问题。
现在大部分老人还是在农村的,农村人口还是很多的,在农村的老人并不会对这种养老产业项目有所了解,也不可能接受的。因为农村里的老人思想观念还是比较落后和保守的,并且是担心受骗的,关于养老这件事不会选择这种基本没听过的养老项目。
F. 为什么农村户口的养老保险网上查不到
据我所知,在有些省市的农村户口与城镇户口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没有区别。养老保险待遇与退休年龄、退休时间、缴费时间长短、缴费的多少相挂钩,与户口性质无关。如果在企业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未满15年,中途离职,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如有新单位,则由新单位继续缴纳。
如果你当地不是这样的情况,有可能是当地政策性的差异,只有等待大政策的落实和改革了。呵呵
G. 农村养老保险和公司的冲突问题
按照养老保险的原则来说,每个人员不得同时参加两份社会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属于大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两个不同类型,国内人员只得在其中参加一个类型的保险,按规定缴费达到条件时享受相应的待遇。一般来说,农村户籍人员在进城务工期间,可以按城镇职工的身份参加当地的城镇职工保险,同时可以选择将原农村的农保办理停缴手续。然而,农村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保险是以年为单位一次性缴费,不可避免会发生农保和城镇职工保险缴费时间段冲突的情况发生。正如“现在要我把公司交的养老保险证明给他们才给处理”所述,可以将已参加的职工险证明提交处理。按目前的养老政策来看,职工在工作期间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按一定比例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比农保要高,当然了等到领取养老待遇的时候也会相应的比农保水平高了。即时往后不在城里打工,如果符合在城里继续缴费条件,建议保持缴费(现有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否则,也可以把在城镇工作期间缴费的职工保险转入农保,合并处理。这些也只是个人的一些见解,以后的政策如何走向,是说不清楚的,一般来讲公平、公正应该是没问题的,毕竟这些是牵涉到普通大众养老事业。
H.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公司
家里买的农保是社会保险体系中的居民参保类,公司中缴纳社会保险是职工参保类。二者的转移办法还处在调研中,但待政策出台后可以合并。
我国现行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分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三类。也可以将后二类合并称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面二类分别适用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参保。
从政策上来理解,凡是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就不需要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了,因为社会养老保险最终只能享受一种养老金领取,不能领取两份。
但是,由于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还在推广完善阶段,有许多在外就业的农村户口的居民参加就业不稳定,所以在当地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交费,就业后,企业又必须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为雇用的员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造成重复参保,重复缴费的现象比较普遍。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国家已授权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中,所以,在衔接办法没有出台前,从维护自己利益稳健角度出发,现在二方面都交比较安全,毕竟农村养老保险年缴费额不高。到时衔接办法出台后,是可以合并的。对个人而言只会有利而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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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民生山西只有农村养老无企业养老怎么回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要用工,都需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单位不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员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然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J. 为什么农村很少有人买养老保险,农村老农道出了真正原因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第一个针对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它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已通过部分地方的试点逐步推广建立起来了。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国原有的以计划经济为依托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逐渐成为制约经济制度转型和自身发展的重要因素,重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只有建立和完善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才能彻底解决农民老龄化的问题,提高农村养老保障水平。
一、我国农村现行的养老模式
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的养老隐性问题开始明显的表现出来。解决农村人口养老问题将是现在社会不得不面对的一项重要任务。在目前广大的农村地区,家庭养老、土地养老、社会保险养老三种模式是基本的养老保障方式,而社区养老模式则是一种新的尝试,以上四者共同构成了农村养老体系。
(一)家庭养老模式
家庭养老模式是山东儒家文化的“孝”的强调,是中华民族绵延了几千年的优良传统,赡养老人的义务已经变成了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内在责任和自主意识,是其人格的一部分。这在广大农村也表现得毫不例外,而且由于我国广大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实施其他养老模式的条件不太具备,家庭在提供生活照顾和精神慰籍方面又具有无可替代性。因此,目前家庭养老仍是我国农村养老的最主要模式。但是,这一方面不符合养老社会保险的基本要求,
另一方面也不符合农村人口政策要求,特别是在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近二十多年的今天,农村人口结构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高龄少子使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环境不复存在;同时"农村养老以家庭保障为主"也是对农村劳动者又一不公平待遇,使农民没有享受到基本的国民待遇,使政府在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中的职责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
(二)土地养老模式
土地是广大农民赖以生活的基础。土地对农民而言,既是生产资料,也是生活资料。尤其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以后,农村老人可以依靠土地收入解决一部分生活来源。在现有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之下,用土地维持最基本的生存,可以说土地是他们最稳定也是最后一道养老保障安全网。但是要考虑到年迈的老人能做的了什么,如果要是不可以劳作的老人怎么办,这个方式养老的弊端就显现出来了。
(三)社会保险模式
1992年民政部于出台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即为“农村社会保险”开了先河。在方案中,提出了个人、集体、国家三方共同付费,由社会统筹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新思路。该方案于1994年在一些农村经济发达和比较发达地区开始试点。其主要做法是,以县为单位,根据农民自愿原则,在政府组织引导下,从农村和农民的实际出发,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保险基金以农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实行储备积累的模式,并根据积累的资金总额和预期的平均领取年限领取养老金。
(四)社区养老模式
社区(含乡镇)养老是指集体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乡村或乡镇企业,仿照城镇企事业单位的做法,给农村老年人发放养老金。社区养老的实施范围比较窄,往往受制于该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所以不容易推广。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也是我国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保证。然而,不容否认的是,以《方案》为基础建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先天不足”,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大量的问题,面临着一些不容回避的难题和困境。
(一)存在问题
《方案》确定的养老保险模式虽然在增加透明度、减轻政府财政压力、促进农民储蓄意识、改变农民的家庭观念和生育意愿等方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实质上“完全积累、自我平衡”式的商业储蓄保险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1、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
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以民政部制定的《方案》为基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稍作修改后制定的。其法规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特别是对保险基金的流失和挪用等行为,未规定有效的限制和惩罚措施。据统计,到2000年底,全国农保基金积累总额198.58亿元,其中收回本息有困难的基金12.7亿元,占基金总额的0.68%。可见,目前农村社保基金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还相当严重。正是这种不稳定的制度和屡见不鲜的违规行为让农民感到后怕,积极性不高,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困难重重,大部分地方强调农民自愿参加养老保险,这与社会保险的本质相违背,不利于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
2、国家重视不够,养老保险滞后
由于我国传统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造成了“城乡分割”的保障格局。国家把大量的物力、财力投入到了城镇社会保障建设,城镇社会保险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而国家对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不甚重视,投入很少。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保险费的筹集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辅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支持,农民的个人账户完全由个人交纳,国家并无责任。这表明社会保障仍基本是或主要是城镇职工的。
3、自给来源不足,吸引力小
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集体补助不到位或数额太少,或只在部分地方或部分人身上得到体现;国家政策扶持,仅限于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扶持政策;地方财政,除经办机构费用(一些地方此项费用财政也不负担),也没有其他扶持政策。在缺乏强制性的情况下,仅靠以上政策,其吸引力太小,难以发挥吸引作用。
4、基金增长速度慢,入不敷出
基金增长速度跟不上养老金发放的增长速度,出现负增长。农保基金增值方式主要是存入银行、购买国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国家债券利率和银行存款利率都很高,因而给农民承诺的保险给付率也高达12%,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债券和银行存款利率多次下调,致使基金增值缓慢。加上缺乏稳定的投资渠道,农保基金入不敷出,出现负增长。
5、违规存放农保基金,造成巨额损失
一些地方将农保基金违规存入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有的因经营不善亏损破产,致使存入的农保基金无法取出造成损失,形成支付危机,参保的农民上访事件亦时有发生,并有越来越多的人要求退保,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原因分析
作为新生事物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困难、出现问题是在所难免的,仔细探究其原因,无非是以下几方面:一是传统观念依旧,现代保险意识尚未形成。家庭养老一直是我国农民首选的养老途径,这属于几千年来自给自足经济的组成部分,也是东方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表现。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革处于起步阶段,广大农民实现自我保障的意识淡漠,现代保险意识尚未真正形成。二是集体经济薄弱,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有些地方的集体经济发展滞后,为社会养老保险提供补助存在着一定的困难。集体经济发育不良的地方,农民收入增长的速度也势必缓慢,即使有余钱,农民也将其绝大部分用于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购买,对于参与养老保险则心有余而力不足了。三是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破坏基金的完整性。保险基金处于属地分散的管理状态,分割管理的小规模基金难以进行多样化投资,很难达到让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基金管理还受到地方行政干预,挪用、盗用现象屡见不鲜,破坏了基金的完整性。四是改革措施不配套,束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乃至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至今,中国农村仍有几千万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口,他们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都没有解决,又如何解决得了养老问题呢?而养老本身又不只是一个吃穿问题,还牵涉到医疗、服务等问题。由此可见,其他制度改革的不配套也束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手脚。
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及出路
未来20年中国老龄化迅速加快,农村养老将呈现出新的格局:新型的家庭养老将居于主体地位,社会养老保险将得到新的强化,从而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一起共同为农民养老建立一道比较可靠的屏障。我们要从现有体制本身去寻找问题根源,以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加快法制建设,真正体现公平与效率
市场经济本身是法治经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其实施,而不仅仅是社会政策的形式。我们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财政、金融和税收体制改革,尽快制定并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对资金来源、运用方向、增值渠道甚至保障标准、收支程序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规范其操作行为,以法制的形式将农民的这项合法权利确定起来,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社会养老问题,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应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地位。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保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本着社会公平的原则,对农村老年群体实施的社会保障,是作为调节社会分配手段而建立的。其次,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步伐,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各项措施都有法可依,便于操作并提高制度的稳定性。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工作方面,应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吸收到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中,依靠法律的强制性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老年基本保险制度的建设。再次,建立健全养老保险法律的监督机制,以确保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运营的规范性,防范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并通过合理运作使其不断增值,以更好的满足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建设的需要。
(二)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扶持力度
社会化养老的主体是社会,是以社会运作的方式实现的。而能够代表社会、管理社会的主导者是政府。在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强调个人应承担义务是对的,但不能以此为理由推卸政府应承担的责任。调查研究结果表明:缺少政府扶持是农民缺乏投保热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针对目前集体补助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应当考虑如何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鉴于目前我国政府财力有限,城乡差别还比较大,可以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根据当地维持村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设计城乡有别的社会养老保险标准,可以适当把支付养老保险金的年龄推迟到65岁。2002年我国农村65岁以上的老年人约为5400万,按每人每年补贴300元计算,共需资金162亿元,仅占财政收入的0.86%(2002年我国财政收入为18914亿元),由政府财政负担这一支出应该没有问题。2002年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达到1362亿元,比上年增长38.6%,如果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0%用于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即136亿元),中央政府应该有能力履行这一职责。不足部分可由地方财政来负担,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险所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型”,才能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三)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再造土地的保障能力。
中华民族素有尊老、敬老、养老的传统,这为家庭养老制度的实行和巩固奠定了思想和文化基础。尽管由于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使农村的家庭趋于小型化,家庭养老受到一定的威胁;从长远的观点看,随着农村生产方式的进步,养老方式必然将由家庭向社会过渡。但现阶段,由于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许多原因,农民养老不可能完全依靠社会,家庭养老仍然是老年保障的主要形式,必须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政府可以从制度建设上鼓励农村家庭养老,例如给予税收政策的优惠和适当的收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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