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的人卖东西缺斤少两
A. 遇到缺斤少两的怎么办
很多朋友出主意说去告, 或者说给他点颜色看看. 感觉这样缺乏可操作性.
有时候就是几块钱的损失而已, 去告, 维权成本太高, 而且相关部门根本就不搭理你.
给他点颜色看看更不可取, 我就看见过一个壮汉去找卖菜的小两口理论, 结果呢卖菜的女人看起来像个弱势群体, 旁边好多路过的女人都过来指责这个壮汉太凶, 有理变成没理了. 卖菜的男人悄悄把周围几个小摊的摊主都叫来了, 要揍这个壮汉. 你要知道周围那一群卖菜的, 他们天天在一起做生意, 都是互相认识的. 来硬的, 你根本搞不过.
怎么办呢?
凡是要用智慧,不要蛮干.现在随身带有手机都有拍照功能.付完帐后不放心,当场就可以拍照留下证据.回家,或者到便利超市验证一下(但是记住不要出卖帮你验证的人,因为他们也要做生意,你有保护证人的义务).拍照留证据只拍电子秤,不拍其它地方.然后去找卖家,好说好商量,如果他识相,就回给你补上,毕竟周围的人都知道了,他也没法做生意了.如果他不识相,你就拍下他的照片,拍下摊位的照片,拍下他开车的车牌号.拍下这个摊位附件的标志性地标建筑或者其它显眼的标志,然后发到你的朋友圈或者发到你小区邻居的群里面,告知大家以后不要卖这家的东西了.
有人问, 这算不算侵犯肖像权. 我觉得算. 如果你这么尊重坏人的肖像权, 我只能对你表示尊重, 尊重你的法律意识. 那你就应该有一个菩萨心肠, 不要再追究这个事情了, 毕竟出来摆摊的也不太容易.
短斤少两, 你一般损失不会超过10元钱, 多数情况下可能连2元钱的损失都不到, 主要就是气,很生气. 千万不要为了这点损失和别人打架. 摆地摊的人短斤少两, 他们生意不好, 是他们自己作的. 而且普遍都比较作, 所以他们生意不好不值得同情. 你如果实在生气, 就多帮他做负面宣传就可以了, 给他带来的损失回远远大于他坑别人的那点钱.
而且到地摊上买东西, 短斤少两的, 不在少数. 所以还是去超市, 集贸市场, 便利店去卖, 最便宜的地方就是到自己认识的做网上微商的邻居那里买.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 这个东西卖这个价格是市场竞争最后定下来的, 所以不要觉得地摊上便宜, 就去买. 被坑是必然的.
如果觉得我说的有些道理, 就点个赞. 顶上去, 帮助更多的受害者.
B. 商家卖东西缺斤少两怎么办
法律分析: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作为消费者,我们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问题,例如:将自己购买的物品给经营者看,确认是假货,对方认同后,给予一定的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C. 为什么中国人卖东西不足称
你说的现象应该也只是小部分情况吧。因为现在大多数地方都是电子秤,公平计价,像有些农贸市场什么的还有监督部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出现短斤缺两的现象的,而且现在买东西都有发票一旦被人发现,这会毁了一家店的声誉所以呢正规场所买东西应该都不会这样的。除非那些路边的都小摊小贩,价格便宜点然后就在这称上做文章坑人,就算事后被发现你也死无对证。所以买东西去正规地方买还是可以信任的!!
D. 买卖东西缺斤少两的行为为什么不构成诈骗罪
有人利用买卖东西缺斤少两的行为累积诈骗了超过50万人民币,这个属于交易过程中的欺诈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如果查证属实,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并且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E. 网红小霸宠且被网友爆料牛肉缺斤少两,虚假宣传,对此你怎么看
某短视频平台,的网红小霸宠,被网友爆料出所推广的牛肉,到了买家手以后发现缺斤少两,而且涉及到了虚假宣传,现在网络平台的主播带货已经成为了一片蓝海,很多人都认为,这是一个极其赚钱的行业,所以纷纷的投入到这个行业当中去,但是有一件事情我们必须要明白,大哥大姐们,你们是在卖东西,从你们开始卖东西的那一刻起,你们就是一个商家。
我认为长此以往下去,这个所谓的网红小霸宠,一定会为自己这种行为付出惨重的代价,直播平台的管理方也会封其账号,不能再让这种直播带货的怪象,一而再再而三的,伤害到我们这些喜欢他们对他们非常信任的粉丝,我觉得这些带货直播的主播们,应该为这些事情付上全部责任。
F. 卖东西缺斤少两构成拘留吗
卖东西缺斤少两可以进行拘留,卖东西缺斤少两欺诈消费者属于诈骗行为,消费者可以报警,进行治安处罚。
法律分析
卖东西缺斤少两属于诈骗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G. 广东广州,一鲜果店又现缺斤少两现象,商家缺斤少两为何成了家常便饭
缺斤短两在生活当中经常见到,当你去菜市场买菜的时候,发现同样的价钱在菜市场里面只能买到一点点东西,而去大超市买的时候却能买到很多的东西,这就是缺斤少两的原因。缺斤少两之所以能够成为家常便饭是因为有些人不找商家麻烦。
管理的原因。当然这种情况会存在一方面原因是管理不到位。如果能随时进行抽查,对缺斤短两的商家做出严厉的处罚,处罚的力度大于他们缺斤短两所获得得钱财,我相信没有人会再敢冒这样的风险。
H. 大连一大哥当场怒怼缺斤少两摊贩,你在生活中遇到过商贩的小伎俩吗
引言:现在的每个人都是消费者,可能买的东西不一样,但是都会进行消费,而这一次在大连一个大哥当场怒怼缺斤少两的摊贩,平时我们在生活当中有没有遇到过商贩的一些小伎俩呢?遇到这些事情的时候你们是怎么做的?今天让小编带着大家一起去聊一聊这个话题。
三、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
小编在消费的过程当中也会发现这样的行为,如果当场发现的话,小编语气可能第1次是比较温和的去提醒他,因为有的时候商家也是比较劳累的,如果说是不小心的话,那么小编的态度也是比较容易让人接受的。缺多少补多少,补完之后这个事就过去了。反正如果说态度比较差的话,那么小编不接受私下调解。
I. 河南1老人卖香蕉缺斤少两,9斤说11斤半被质疑,是不是秤上有玄机
河南一个老人卖香蕉缺斤少两,九斤说十一斤半被质疑,是不是秤上有玄机?这是毋庸置疑的,当然是秤上有问题的,一般的这些小贩啊,为了赚取这种不法的利益,为了多赚点钱,他们都会选择在车上做一些小动作,那么这些小动作的话,对于他们的收获来说,如果一天能够收很多人的钱的话,那么他们这个小动作就可以帮助他们赚很多的钱了,但是这种坑蒙拐骗的方法是违法的行为,是欺骗顾客的行为,是不被我们所允许的行为,一旦发现了这种事,一定使用法律武器来严惩不贷。
总的来说,一般来说称如果称的东西不准的话,肯定是秤出现了问题,不然的话也不会出现这种问题,这些小商小贩的就是喜欢玩这种小动作去赚取钱财的。
J. 路边水果小贩缺斤少两是不是犯法,这问该那个部门去管
这个是属于犯法的 但是只是民事责任 跟刑法拉不上关系 ,可以到消协去告水果小贩。 但是路边水果小贩 流动性很大 想抓住不容易。 警察也不会因为少了几两水果 就派人手蹲点抓捕小贩
法律分析
应该予以治安拘留。卖东西缺斤少两欺诈消费者属于诈骗行为。对欺诈行为的处罚有以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果较真儿,就应该治安拘留。在现实消费领域,缺斤少两行为,很多时候都被当作普通纠纷。但是,殊不知,这种欺诈行为已经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诈骗。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你有权可以去该卖主处补足差额,如果不承认,那么可以于市场监理(不是管理)人员反应,或者可以拨打96315(或12315)(消费者维权电话)反应,从维护自己权益的话来看,看你还是有必要去要回来,不管量多量少,不然会助长的不正行为。 为了防止不法分子的事后赖掉有权可以要开具发票。对欺诈行为的处罚有以下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条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