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遗体捐献登记卡分颜色
❶ 无偿遗体捐献具体需要准备什么
1. 填写“捐献遗体人员登记卡”
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遗体捐献登记接待办公室办理登记,填写相应的表格,并将“捐献遗体人员登记卡回执”寄回接待办公室。
2. 办理“遗体捐献公证”
市公证处将免费为自愿捐献遗体者提供公证服务。
3. 遗体捐献交接
捐献人临终时,由其执行人负责通知接受单位,由接受单位派人派车到现场(殡仪馆、医院、告别仪式场所)迎接,发表致辞并颁发荣誉证书、捐献证明。
❷ 遗体捐献
您好,对于这个问题,我考虑了好久要不要答,答的话实在是专业知识太少,怕误导了你,不答的话又觉得现在捐献遗体器官的人太少了,错过了和你交流的机会我怕再也遇不到了,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有这样高尚的思想我真的是很感动,所以考虑了很久终于决定还是找一些有关的东西给你,希望能给你带来一点帮助!
垂死之人:病死,灾害,死刑。。。。。。这类人本人意识清晰,愿意将身体器官的某些部位捐献出来。可以提出口头申请。
正常人愿意在死亡后捐献器官,要书面申请。且要由公证处公证,费用自理。
申请完成,由民政局留底备案。
各个地方的具体措施不同,比如有的要保密什么的。这事可以和当地民政局联系。登记接受站要向正式登记者颁发由省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
下面是“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 ”可以参考一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遗体、器官的捐献行为,保障捐献、接受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弘扬无私奉献精神,发展医学科学事业,推动社会进步,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遗体、器官的捐献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遗体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的躯体。
本条例所称的器官是指自然人除血液、精子、卵子、胚胎之外的人体器官和人体组织。
第三条 捐献遗体、器官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原则。捐献器官的移植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原则。禁止买卖遗体、器官。
第四条 捐献人的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和社会尊重。
捐献人的近亲属应当尊重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支持捐献人的捐献行为。
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遗体、器官捐献工作。民政、司法、公安、教育、科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遗体、器官捐献的相关工作。
地方红十字会负责遗体、器官捐献的登记、咨询、器官移植排序等组织服务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公民捐献遗体和器官。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遗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工作,促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开展遗体、器官捐献的科普教育。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遗体、器官的捐献人和在遗体、器官捐献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遗体捐献
第八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遗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愿意捐献遗体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捐献人捐献遗体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登记表并签字盖章。登记表应当载明捐献人的基本情况、捐献执行人的有关情况及同意执行的意见、遗体接受单位等事项。
各级地方红十字会及其委托的登记单位是遗体捐献的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工作时间等。
第十条 捐献人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可以到登记机构登记,也可以要求登记机构上门登记。
捐献人未选择遗体接受单位的,由当地地方红十字会确定遗体接受单位。
地方红十字会委托的登记单位应当定期将遗体捐献登记情况报告所委托的红十字会,并由红十字会及时通报有关遗体接受单位。
登记机构、遗体接受单位及工作人员对登记的事项应当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一条 捐献人委托并登记的捐献执行人,可以是捐献人近亲属,也可以是其他自然人,或者是捐献人的工作单位、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等组织。
第十二条 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后,捐献人可以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十三条 省红十字会统一印制遗体捐献登记表、捐献卡和荣誉证书。
提倡捐献人随身携带捐献卡。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经向省红十字会登记,可以成为遗体接受单位:
(一)具有开展医学教学和医学科学研究能力的高等学校、科研单位,或者具有开展医学科学研究、器官移植能力的医疗机构;
(二)有从事遗体接受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三)有与开展遗体接受工作相适应的设备、场所。
遗体接受单位可以作为红十字会委托的遗体捐献登记单位。
第十五条 捐献人死亡后,捐献执行人应当及时通知遗体接受单位,遗体接受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接受遗体并办理接受手续。
捐献执行人因故不能执行的,捐献人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等组织,可以及时通知相应的接受单位或者当地地方红十字会。
因突发性因素导致死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得知死者是捐献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捐献执行人或者当地地方红十字会。
遗体接受单位接受遗体后,应当于十日内向当地地方红十字会备案。
第十六条 遗体接受单位应当妥善管理捐献的遗体,建立遗体利用档案;在利用遗体时,应当举行仪式表示对遗体的尊重和对捐献人的敬意,不得有侮辱遗体的行为;对利用完毕的遗体负责火化,承担遗体的运输费、火化费等相关费用。
地方红十字会和遗体接受单位可以为遗体捐献人设置纪念设施。
第三章 器官捐献
第十七条 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活体器官,捐献前应当有同意捐献的书面证明。捐献人捐献活体器官,应当不危害其生命安全。
自然人愿意死亡后捐献器官的,应当有同意捐献的书面证明;只有同意捐献的口头意思表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其配偶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二)没有配偶的,有其父母或者成年子女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三)没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有其二名其他近亲属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四)没有任何近亲属的,有其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等组织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第十八条 捐献人可以将捐献的活体器官指定移植给近亲属。
第十九条 捐献人可以为不指定的接受人捐献器官。
捐献人为不指定的接受人捐献器官须向所在地地方红十字会登记。设区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当将登记情况在三日内报送省红十字会。地方红十字会可以委托医疗机构进行登记,医疗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在三日内报送所委托的红十字会。
第二十条 捐献登记需要填写登记表,登记表应当载明捐献人的基本情况、捐献的器官名称等事项。
捐献人登记后可以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登记机构、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对登记的事项应当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一条 省红十字会建立捐献与移植器官信息库。省红十字会可以为信息库的建设和管理筹集资金,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从捐献人遗体摘取器官,应当由二名以上医师确认捐献人死亡后方可进行。
确认捐献人死亡的医师,不得参与该遗体器官的摘取或者植入手术。
捐献人遗体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或者经鉴定认为需要继续查验的,不得摘取遗体的器官。
第二十三条 医师从捐献人遗体摘取器官后,应当对摘取部位予以妥善处理。
医疗机构摘取为不指定的接受人捐献的器官后,应当按医疗技术的要求及时移送实施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并由实施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于十日内向省红十字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需要接受非近亲属捐献的器官移植的个人,应当持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向省红十字会或者通过医疗机构向省红十字会申请。
省红十字会应当按申请人申请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并将申请内容载入捐献与移植器官信息库。未经申请人的书面要求,不得对登记内容进行删减、更改。
第二十五条 捐献的器官用于不指定的接受人的,由省红十字会按照捐献与移植器官信息库中申请登记的时间顺序确定移植接受人。
为不指定的接受人捐献器官的,其本人及近亲属在接受其他人捐献的器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权。二人以上享有优先权的,由省红十字会根据申请登记的时间确定顺序。
实施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根据医学技术和捐献器官的相关指标认为该接受人不适合移植的,由省红十字会确定后位次的接受人。在捐献器官可能丧失利用价值的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先行移植,并在十日内向省红十字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调阅捐献与移植器官信息库的有关资料,对移植排序情况进行监督。有关当事人对排序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投诉,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于接到投诉后十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买卖遗体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对买卖双方处以交易额三至五倍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倒卖器官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交易额七至十倍的罚款;医疗机构倒卖器官的,还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吊销其执业证书;医务人员倒卖器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并吊销其执业证书;对于买卖器官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款、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登记机构、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泄露捐献人登记事项的,由主管部门或者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省红十字会登记的单位接受遗体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接受的遗体由省红十字会安排给符合条件的遗体接受单位,对无法利用的遗体由违法接受单位负责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遗体利用完毕处理不当的,或者有侮辱遗体行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省红十字会撤销其遗体接受单位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摘取器官的医师,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省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未按申请人的排序确定移植器官接受人的,由省红十字会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地方红十字会、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条例过程中,不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捐献人近亲属是指捐献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地方法规)
最后祝您健康,好人一生平安!!
❸ 遗体捐献需要注意什么
我国大部分城市都在市红十字会设有遗体捐赠科室,志愿遗体捐献需要填写申请表,申请表中委托捐赠人和捐赠者家属可以不是同一人,捐赠者委托的人最好是自己的下一代,比较容易操作,不容易产生问题;在家属代表意见一栏,原则上只需一名家属签字即可生效,但最好是多几名家属签;捐献者应在身体健康一栏上填写自己患有何种遗传病、传染病,以便遗体利用。
志愿捐献遗体者去世后,应由其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和注销户口,同时由执行人通知殡葬部门收运遗体,然后与登记接受站商讨接受遗体的有关事宜,殡葬部门负责将遗体直接运送到登记接受站。登记接受站将尊重志愿捐献遗体者生前遗愿,尊重遗体,合理安排,充分发挥遗体的作用。
生前有意愿捐献遗体但未办理申请登记手续,无书面意向、遗嘱和委托的,本人临终前或身故之后(包括在本市死亡的外地公民),可由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捐献手续,但必须由所有直系亲属共同签署同意捐献其遗体的声明书。
对于遗体用途,医疗机构会非常明确地告诉捐献者及家属,遗体将用于局部解剖和系统标本制作两方面,最终保留不会十分完整,火化后骨灰不再交付家属。一旦捐献者和家属同意,医疗机构就与捐献者及家属签订协议,并提供免费的法律公证,授予捐赠者荣誉证书,按照新条例规定,每个捐献者将可以得到一个捐献卡和纪念证,捐献者去世后,由签字家属即执行人电话通知医疗机构。
有关“物质补偿”方面,有偿买卖遗体是中国政策不允许的,世界各国在遗体捐献上也都秉承自愿无偿原则。
❹ 中国器官捐献卡有没有什么用
提高捐献效率,防止器官资源流失。
1、自愿无偿捐献器官帮助他人的人士常担心意外发生后,负责抢救的医院不清楚其捐献意愿,或者不能及时和家属联系,因而无法实现捐献。器官移植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如眼角膜必须在捐献者去世6小时内取出,肾脏必须在24小时内完成移植,肝脏临床上一旦超过12小时,就会影响移植的效果。
2、这批国际标准化器官捐献卡,主要是参照国外通行做法,提高捐献效率,防止器官资源流失。捐献人领卡后需要到器官捐献网站注册。万一不幸发生意外,医务人员可凭此卡在第一时间了解其捐献意愿,及时联系家属和捐献机构,帮助其完成爱心愿望。
(4)为什么遗体捐献登记卡分颜色扩展阅读:
捐献器官的流程
1、红十字会接受来访或电话咨询
2、红十字会提供:
《致遗体捐献志愿者的一封信》
《遗体捐献登记表》(一式两份)
《志愿者基本情况登记表》
3、受理志愿者填写完毕的登记表格,红十字会告知填写不完整或不恰当的地方
4、红十字会为填写合格的志愿者办理:
《致遗体捐献者的一封信》《登记复函》
《遗体捐献登记表》(一份)
《荣誉证书》
《捐献卡》(随身携带用)
❺ 这是怎么回事
对于器官捐献大家肯定会有很多疑问,可观看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发布的科普小视频进一步了解器官捐献相关事宜。
视频重点:
1. 人体哪些部位可以用于捐献?
肝脏、肾脏、心脏、肺脏、胰腺、小肠可以捐献,此外,眼角膜、皮肤、骨骼、血管、神经等组织可以捐献,遗体也可以捐献。用于医学教学和科学研究。
2. 器官捐献有哪几种途径?
我国目前的捐献途径主要有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和亲属活体捐献两种,非亲属间的活体捐献在我国是被禁止的。
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分为三类:
(1)脑死亡器官捐献;
(2)心死亡器官捐献;
(3)脑-心双死亡器官捐献
必须由脑死亡判定专家,按照最新脑死亡标准判定为脑死亡,才能捐献。
3. 进行志愿登记与捐献是什么关系?
志愿登记仅仅是个人意愿的表达,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实现捐献,能否真正实现捐献,需要等到公民逝世后,经严格医学评估,并征得家属同意后,才能进行。
4. 完成器官捐献志愿登记后有什么凭证吗?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卡”是志愿登记的有效凭证,有电子卡和实体卡两种。公众可通过微信公众号或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官方网站申请实体卡。实体卡将连同感谢信一起邮寄给登记者。电子登记卡与实体卡具有同等效力,提倡大家使用电子登记卡。
5. 捐献的器官是怎样进行分配的?
捐献的器官根据《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进行分配。人体器官分配遵行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并且根据配型、年龄、地域和病情等情况,分配给最适合的器官衰竭患者。
为鼓励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同一分配层级内符合以下条件的肝脏、肾脏、心脏、肺脏移植等待者,在排序时将获得优先权:1)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三代以内旁系血亲,2)登记成为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者志愿者3年以上。
6. 器官离开身体以后可以保存多长时间?
不同器官保存时间不同,在现有的医学技术条件下, 可移植器官均有可以耐受的最大缺血时间。
一般情况下,肝脏耐受冷却学时间约为12小时,肾脏耐受冷缺血时间约为24小时,心脏耐受冷缺血时间约为6-8小时,肺脏耐受冷缺血时间约为8-12小时。保存不好,或者时间过长都会影响器官的生物活性,最终影响移植效果。为确保捐献人体器官运输流程的通畅,我国建立了人体捐献器官转运绿色通道。
7. 只同意捐献某些器官,其他器官会被摘取吗?
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会与捐献者家属书面确认捐献意愿,器官获取手术过程中,医生将在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的见证下,严格按照捐献意愿、获取捐献器官。
8.器官捐献会令遗体遗容受损吗?
器官获取时采用严格的外科手术标准,手术后医师会仔细缝合,恢复遗体原貌,并且获取器官之前,在场全体人员会向捐献者默哀缅怀,捐献全过程体现对捐献者的尊重。
9.捐献者家属可以获得经济报酬吗?
我国人体器官捐献遵循”无偿原则“,反对任何以获得经济报酬为目的的器官捐献。鼓励社会对捐献者家属给与精神和生活上的关心。捐献者家属可以接受来自社会的人道慰问和困难救助。
10.捐献者家属因情感寄托或牵挂,可否与器官移植受者见面或建立联系?
根据国际惯例及我国现行政策,在捐献者家属和受者之间,采用双方胡不知晓信息的双盲原则。如果捐献者家属或受者需要并经过双方同意,相关工作人员会告知捐献者家属,有关器官接收者移植手术后的进展情况,并可在”捐“与“受“之间传递关怀。
因宣传工作需要,并经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征得捐受双方同意,可在特定的场合下互相见面,但不提倡捐受双方建立直接的联系。
11. 捐献完成后,还有哪些工作?
捐献完成后,红十字会会向捐献者家属颁发荣誉证书,将捐献者姓名铭刻在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者的缅怀纪念园,供捐献者家属和社会公众缅怀纪念。每年还会举办缅怀纪念活动,在全社会弘扬捐献者的大爱与奉献精神。
❻ 遗体捐赠的程序,需要的证件及相关事宜
武汉Q:如何办理遗体捐献的登记手续?A:首先向市红十字会的登记站提出捐献遗体申请,并填写《公民志愿捐献遗体申请登记表》。记者在该表上看到,除了一些个人基本情况外,还有志愿捐献器官(组织)选择栏,有心脏、肝脏、肺脏、肾脏、胰腺、眼角膜、骨骼、皮肤和其他选项,可选多项。同时还有是否捐献遗体一栏。该卡特别标注,人体器官、组织、遗体获取时限分别为即取、6小时和24小时内。该表要求志愿者本人签名,同时获得亲属同意并签名。该表填好后交给登记站备案。Q:人体器官的获取流程是怎样的?A:已登记的捐献者,在宣布死亡后(以心脏停跳为标准,非脑死亡),由捐献者所在的医院进行医学检查,后由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目前仅为同济医院)进行人体器官摘取,最后按人体器官获取标准进行器官切取并保存。Q:人体器官怎么分配?A:由人体器官专家组根据中国人体器官分配原则对捐献器官进行分配。摘取器官时,捐献者应与获取机构签订捐受协议,市、区红十字会作为见证。Q:捐献器官后,遗体怎么处理?A:器官捐献者完成捐献后的遗体,由医院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存放处理,恢复遗体原貌。对有遗体捐赠医院的捐献者,由市、区红十字会联系遗体捐献接收站接收,对于没有遗体捐献医院的捐献者或不符合条件的捐献者,由捐献信息库分别移交其家属和利用单位处理善后事宜。Q:遗体捐献者在哪里祭拜亲人?A:市人民政府为遗体捐献者集中营造纪念林或建造纪念性建筑、建筑物。市红十字会在洪山区石门峰福月园修建武汉市遗体捐献者纪念碑、纪念馆,作为志愿者家属祭拜亲人的藏所。
❼ 遗体捐赠有什么程序
1、申请登记
凡在本市居住、无偿的志愿捐献遗体者,可直接到登记接受站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
(1)申请表一式四份,分别由市红十字会、登记接受站、捐献遗体者本人、执行人(家属、亲友或工作单位、居委会干部)留存。
(2)到附近公证处免费办理公证。
(3)登记接受站依据公证书办理登记手续,向登记者颁发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志愿遗体捐献纪念证”。
2、接受站接受程序
(1)通知。捐献者去世后,执行人应尽快在医院或街道开具死亡证明后,通知登记接受站。
(2)接收。接受站接到通知后,做好接受遗体准备工作,派车前去接收遗体。
(3)登记。接受站登记时需提供以下信息:捐献编号、捐献登记号、死亡证明复印件、死亡日期、年龄、性别、捐献日期、执行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捐献者生前照片1张(1寸)及身份证复印件、其它材料(如捐献者生平事迹介绍,生前视频、音频、照片等)。
(4)发放。遗体接受证明、纪念品。
(7)为什么遗体捐献登记卡分颜色扩展阅读:
联系方式:
北京市红十字会捐献服务中心咨询电话:63947234。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30,节假日除外。
三个遗体捐献接受站:
*首都医科大学,电话:83911443,13693207317;
*北京大学医学部,电话:82802466,15810955403;
*北京协和医学院,电话: 69156975,13501100862;
注:座机周一至周五8:30-17:00,手机24小时。
❽ 遗体捐献的实体登记卡跟电子登记卡有什么区别
两者没有区别
2015年8月22日,在广州举行的中国器官获取组织联盟大会暨国际器官捐献论坛,公布了我国公民自愿捐献的最新数据。中国首部《中国器官捐献指南》在大会上发布。[2]
介绍
《中国器官捐献指南》共分18个篇章,包括了公民器官捐献历史、法律、捐献组织架构、中国器官捐献三类死亡判断标准、供体维护、器官功能的评估、器官获取的有关技术以及分配原则、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建设、人道主义救助政策等方面。[2]
背景
器官移植进入我国,始于上世纪七十年代,但是直到2003年,我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的数字仍然是零,一方面我国此前的器官移植来源更多是死囚,另一方面却说明了普通人对于身后器官捐献的不接受,埋身下葬的传统观念在很多人心中根深蒂固。
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作为移植供体来源,公民逝世以后自愿捐献器官也成为器官移植使用的唯一渠道。
指南目的
《中国器官捐献指南》的发布旨在规范器官捐献工作,消除公众对中国器官捐献机制“不健全”而产生的顾虑和不信任
❾ 遗体捐献是指的什么,有哪些步骤
遗体捐献的含义:
遗体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直系亲属将遗体的全部或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遗体捐献的步骤:
1.捐献志愿者需要征得本人直系亲属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
2.然后携带3张2寸正面半身照片以及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本县(市、区)驻地红十字会进行申请登记。
3.登记结束后,由登记机构向捐献人颁发捐献卡。
4.捐献人去世后,捐献执行人(捐献人近亲属或生前指定的人)通知接收单位接受遗体。
5.实现捐献后,接收单位应通知红十字会,由其向捐献人家属发放荣誉证书。
注明: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可以按照有关程序申请遗体捐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