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电脑资讯 » 法务为什么处理招标投标文件

法务为什么处理招标投标文件

发布时间: 2022-05-17 20:47:22

⑴ 法律法规规定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的有哪几种情况

《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⑵ 律师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有哪些

1、作为投标方的代理人,主要是两方面的工作:
(1)保证已方工作的合法性。主要是审查已方向招标方提交的投标书及其他文件、资料,保证这些文件、资料的合法性与规范性,以避免其内容或形式上的不合法而导致废标的产生。
(2)监督招标方的工作。主要是:
A、审查招标文件。内容上审其是否公平、合理,尤其是招标方提出的特殊要求;文字傻瓜审其是否清楚达意,有无歧意之处;形式上审其是否符合法定要件。最终,协助已方作出是否投标——即是否向对方发出具法律约束力的要约的决策。
B、监督招标、开标、评标、决标工作是否按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间开展。若否,可代理已方向招标提出意见或异议,甚至向招标方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C、中标后,为招投标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把关,并在以后可能发生的争议中代理已方解决问题。
2、作为招标方的代理人,律师可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1)招标准备期间,律师一要求为招标活动是否具备法定要件出具法律意见书,避免整个活动自始至终从而产生不堪后果;二要参与草拟或审查招标文件,包括“投标人须知”、合同条件、协议书等等;
(2)招投标过程中,律师一要保证整个过程是依照法定程序且在法定期间内进行,二要在审查投标人的实际资质状况及投标文件的基础上,向招标方出具法律意见,供其作决标参考,确保最终的中标者法律上合乎要求,即在工程建设方面具备合伙的缔约能力。
(3)决标后,律师一要草拟并审查招投标双方之间的工程承发包合法,二要处理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及招标方因此工程与第三方发生的纠纷。

⑶ 招标合同中标后走法务程序是什么意思

应该是指合同审批的法务流程吧,还有可能是对中标人履约能力的审查

⑷ 公司法务主要做什么

作为公司法务当其冲的工作内容当然是各种合同的审核。各部门的业务同事会将需要与外部合作单位签署的合同发给法务审核。合同审核的主要目的是把控合同中的法律风险,比如双方权利义务是否明确,时间节点是否明确,知识产权归属约定是否明确,争议解决方式是否明确,是否已经约定保密条款,违约条款等等。
除合同审核外就是业务合规调研,如果公司需要开展一个新业务,首先会要求法务对这个业务的合规性做出评估。比如公司要开展短视频业务,首先要建议公司申请一些证照,其次会建议公司增加内容审核规范。如果涉及到app,那么会建议产品在收集用户信息时符合国家要求的规范,如果涉及到海外用户,还要符合属地法律规范等。比如公司产品线上销售,所使用的广告词是否符合规范,这些都会法务需要做的工作。
除上述工作外,法务还需要日常回复所有业务同事的咨询。比如运营同事要开展一个运营活动,作为法务需要评估这个活动是否存在问题,是否存在侵权问题,活动规则是否存在异议。如果活动产生知识产权,知识产权问题如何分配。
接着法务还需要处理投诉问题,大部分的投诉问题时客服来解决的。但如果有用户投诉到市场监督管理局,那么通常这种时候,法务会出面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回复或写报告,包括后续的参与调解或电话沟通。
作为法务还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工作,那就是应付诉讼。公司可能当原告也可能当被告,但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法务都需要就这个案子开始收集证据,整理资料应付诉讼。诉讼这件事情其实很奇妙,但凡赢了一个案子,真的就是成就感爆棚。
法务工作根据每个公司经营内容的不同肯定也会有所不同,作为公司法务虽然赚的少,但稳定,和律师比起来没有案源的压力。但律师天花板更高,所以不管是法务还是律师都有利有弊。

⑸ 招投标相关法律问题

补充问题:为保证结论的正确性,再问你几个问题。

“按照规定时间供货”是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吗?书面合同没有签,你供什么货,难道招标文件要求先供货再签合同?还是说,你的意思是想说,你们中标后才发现你们公司最终达不到招标文件提出的关于供货时间的要求(而不是没有实际供货,因为合同还没签呢),于是主动放弃投标?现在可以肯定的是,你的事情跟履约保证金没有关系,既然弃标了,就要分析到底是你的原因弃的标,还是对方原因弃的标,初步感觉应该跟你们没关系,都发了中标通知书了,招标人有义务跟你们签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签合同,怎么可以要求你们弃标呢?道理很简单,如果他觉得你们不符合中标条件,应该撤销中标结果,而不是要求你们弃标,如果他觉得你们符合中标条件,就应该签合同,不允许提这种实质性变更招标文件的额外要求的,你完全可以不理他,为什么要弃标?没签合同,你没有供货义务,怕他什么,而且,不管有没有供货义务,供不供货始终是履约问题不是投标问题,结论就是,只要你符合中标条件,并且不是由于你自身原因主动提出弃标不想干了,投标保证金功能完成,理应归还。

以下信息供参考,欢迎讨论。

首先:“人民满意公务员”,你混淆了两个概念,楼主说的是投标保证金,不是履约保证金,不一样的,投标保证金是对投标人要按照中标结果订立合同的保证,保的是投标人不能随意撤销或者放弃投标,道理很简单,交投标保证金时还没有约,履什么约?履约保证金保的才是投标人,其实已经是中标后的合同订约人履行合同的问题。“毒水之源”,政府采购行为在中国法律项下是民事行为,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是不能由政府规章规定的,理由很简单,在政府采购中,政府和投标方是平等主体,既然是平等主体,凭什么我能不能把钱拿回来要听你的规定。

其次:关于投标保证金是什么,目前确实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目前的通行的观点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确保你继续参加招投标并按照中标结果订立合同的担保。但是,必须注意,这里说参照,是因为,投标保证金毕竟不是定金,只有单向的担保功能,不存在双倍返还的问题。参照的是这一条(也就是“订约定金”)规定中关于“对订约进行的担保而交付的金钱之后如何处理”的精神。

最后:结论便是,投标保证金是对订约的担保,合同一旦成立,投标保证金的功能已经完成,理应返还。当然前提是,你要注意一下,合同中有没有投标保证金在合同订立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的条款,如果是这样的话,这里的关系是很简单的,不要什么法律依据,你违反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没收保证金,天经地义,这跟别人没有关系。但是,如果没有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或者根本没有履约保证金的约定,那么,已经完成使命的投标保证金理应退还。

但是:必须要注意的是,我说“理应退还”的意思只是说“对方产生了一个应当向你支付一笔金钱(也就是退钱)的义务”,然而,你要看一下,你是否要赔偿对方的损失,比如违约金什么的,如果要的话,“你也产生了一个应当向对方支付一笔金钱的义务”,那么双方互负债务,对方有权进行抵消,结算差额,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的第九十九条。这样一来,结果还是拿不到钱。

我只是从一个中立的角度客观地帮你分析现在的状况,两句话概括就是,保证金是要还的,违约责任是要担的。
希望采纳

⑹ "公司法务评估建设工程招投标文件 应该注意些什么 谢谢啦···

在进行评标或定标办法的制定时,应当对以下影响因素进行考虑:

(1)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合理可行性,是否能够确保工程质量;

(2)报价的合理性,是否与标底接近或者在预先确定的浮动范围内;

(3)投标文件所确定的工期的理由,工期的合理性;

(4)投标人的社会信誉、履约能力、施工经理和优良的工程率、经营作风等方面的内容。适应性、先进性、系统性以及效益性是评标的标准应当具备的要求。

⑺ 律师事务所招标投标是什么意思啊

律师在招投标业务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十分广泛。但近些年来招投标领域中的各种潜规则盛行,各种违规违法乱象层出不穷,往往隐藏着危机。这种危机一旦在将来的某一时刻突然爆发,轻则导致重大财产损失,重则引发命案。所以律师参与招投标活动时,一定要树立责任意识。

纵观我国现行建筑工程、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规定,结合笔者在招投标法律服务中的实践,笔者认为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可贯穿于各类招投标活动。但是基于现行招投标法法律体系相对滞后,当事人违规操作手法千奇百怪,虽然律师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作用十分显着,但律师面临承担责任的风险也不可忽视。为此,本文将从招投标活动的矛盾双方着手分析律师在双方活动中的作用及其执业时可能面临的风险或责任,以求同仁的赐教。

一、律师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作用

早在1998年司法部、国家计委《关于律师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业务的通知》中,就将律师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投标法律业务,规定为招标数额较大或采取国际招标的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合同文本提供法律咨询审查、修改、制作相关法律文件,以及就招标文件最终文本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活动。该《通知》第二条逐规定,为了保证国家投资的效益和安全,项目法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聘请律师就招标文件和有关合同文本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尽管实务中的招投标活动,律师参与的深度并不理想。但从以上通知精神中可以得知,律师作为“看门人”参与招投标活动,对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权利和义务有关的范围内,采取法律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方面的作用是其他职业群体不可替代的。

(一)律师在招标活动中的作用

1、对招标人的主体资格及招标项目的合法性进行法律审查

招标人的主体适格、招标项目的合法性是依法招标的前提。尽管《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对招标人的主体资格,工程或招标项目的合法性、资金到位以否有原则性的规定,但是由于当前招标人、招标项目隶属于不同的地区、不同的行业,而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又分别有自己的利益诉求,因此,各地区各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往往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作些相应的规定,如建设主管部门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公路主管部门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主管部门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此外还有大量的地方性规定等等。在当前行政主导的环境下,当事人一般都会以阶位较低的规定为依据,财招标人的主体资格及其招标项目作出决策。而《立法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众多法律、行政法规、相关司法解释等上位法的规定,当事人往往是不清楚的。所以从法律的层面为当事人把关,以确保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的合法性,使招标项目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顺利进行是受聘律师的职责所在。

2、代理或协助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众多的配套规章,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办法》等等众多规章都对招标代理机构作出一些规定。此阶段律师需审查代理机构的合法性,特别是资质等级,只有具备合法有效的代理资质的代理机构,才能从事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故律师应协助或代理好招标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当事人提出委托无资质的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不法要求,律师应依法提出自己法律意见,防患于未然。

3、在当事人自行招标的时,协助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是项目招标的重要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律师需做好以下工作:

在审查招标人具备法定自行招标的前提下,协助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如投标人须知,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质量、技术规格,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等等,投标人应提供的有关资格证明及相关法律文件,投标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招标文件的预售期限、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评标标准及方法、主要合同条款等,避免不必要的澄清说明、修改,或有歧视性、排斥性内容的嫌疑。

4、招标公告发布的合法性审查

目前,各级政府指走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很多,如律师代理或协助招标人时可依《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在指定的国内或国际上有重大影响的报刊或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载明招标人名称及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交货时间、地点,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办法,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时间、费用,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等。

5、协助进行招标文件的澄清及修改

在必要时协助或代理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天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购买者,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非实质性修改,完善招标文件,防范可能发生的争议或纠纷,确保招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别是当事人有特别需求,如提前或推迟开标,律师须认真给予依法论证。

6、在自行招标时,协助招标人开标

开标是招标投标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为保障投标人关注的公开、公平、公正,律师可协助组织开标,特别要重点审查评标委员会组成的合法性、开标程序的合法性,因为这些问题往往是引起纠纷的焦点。

7、在自行招标时,协助招标人进行评标、定标

在评标、定标阶段,律师的作用是:确保评标、定标、《中标通知书》发布的合法性,避免不必要异议、质疑、投诉等纠纷。

(二)律师在投标活动中的作用

律师是依法取得律邢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作为投标人一方的律师,所思所想所为与招标人的律师是不同的。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代理或协助投标人审核招标人的主体资格及其招标文件的合法性

审核招标人主体资格及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合法性是投标人律师的审查重点。对招标文件中的一些不法要求、违法要求、或歧视性排斥性内容应及时提出异议或质疑,最终协助投标人作出是否投标的决定。

2、代理或协助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律师主要是对法务条款进行把关。投标文件的编制质量,直接关系到投标人中标的机率。投标文件既要严格依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体例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的响应,又要有所权重,以此区别于其他投标人。当然律师也必须清楚自己的角色,决不能让当事人把自己当成一个打字员,至于商务、技术条款最终由当事人确定。

3、对招标人的开标、评标、定标的合法性及时跟踪

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对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开标、评标、定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及时提出异议、质疑或提起投诉。必要时代理投标人及时提起司法救济。

4、在中标的情况下,代理或协助投标人与招标人签订施工(采购)合同。

我国是一个中央集权制国家,法律体系从法理上是统一的,尽管各地区、各部门、各利益主体会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对招投标活动作出不同的规定,但只要律师依据《立法法》的相关效力规定依法对招投标的各种冲突规定作出正确的论证,一般都能够得到当事人的理解和认同。

⑻ 招标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招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招标文件是投标人了解投标项目、投标程序、投标要求的依据,也是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施工合同的依据。投标文件也同意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⑼ 我公司发生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请问要怎么处理

|招标投标纠纷的六种法律陷阱

一、“投保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的认定,不能以国家定额为标准进行推定

裁判要旨:对于本案是否存在《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的问题。本院认为,法律禁止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避免不正当竞争,保证项目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如果确实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的,应当依法确认中标无效,并相应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是,对何为“成本价”应作正确理解,所谓“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应指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其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企业个别成本。招标投标法并不妨碍企业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降低个别成本以提升其市场竞争力。原判决根据定额标准所作鉴定结论为基础据以推定投标价低于成本价,依据不充分。南海二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案涉项目的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的个别成本,其以此为由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无事实依据。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判决认定合同无效,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充分,本院予以纠正。


案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提字第142号。


二、未经招投标签订并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与补办招投标后备案的合同,均属无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因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依法进行招标程序,就签订了以上三份《施工协议书》,故该三份《施工协议书》为无效协议。


筑龙公司、广源公司于2007年8月11日签订的二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进行了招投标并在建设部门进行备案,但是也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案件来源: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邯市民三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


三、以“保证中标”为条件收取费用的协议无效


裁判要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联合协议的效力。本案所涉及的工程项目施工,是北化公司根据法律规定以招投标方式进行发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但是在北化公司公开招标、光大公司投标行为开始之前,联合协议约定“戎信公司保证光大公司获得华腾园二期二个楼座约35 000平方米左右的工程总承包施工”,该约定明显违反了招投标活动中要求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其他参与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光大公司中标并承包该项目工程,但对于这种以“保证中标”为条件收取费用,明显违反招投标活动应遵循的“三公原则”、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法院不应予以支持。故法院认定联合协议无效,双方当事人对协议的无效均有过错。


案件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高民终字第00408号(2004年6月30日),北京戎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居间保证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获得公开招标工程为由起诉对方要求给付保证中标费用被驳回案。


四、招标人不同意向投保人出具中标通知书,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裁判要旨:原告主张被告有违诚实信用,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恶意谈判、欺诈和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缔约过失责任应具备三个构成要件,对本案分析如下:


被告是否违反先合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并查处违法行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应由招标人核发中标通知书。但被告不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不同意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原告为中标人,不给原告核发中标通知书,均应是被告的权利;原告没有举出证据证明被告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情形。


被告的主观上并无过错,原告并未举出证据证明被告有仅为自己利益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的过失存在,不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原告请求赔偿的8000元损失中仅有2700元的费用票据合法,且2700元也不完全属于一种信赖利益的损失,即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了信赖(如相信其会订立合同),并因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因一方违反诚信原则使该费用不能得到补偿。本案中原告提出的在招投标活动中所支出的费用2700元部分,只有公证费300元可认为是一种信赖利益的损失,其余均是原告在招投标活动中的正常开支,即原告在开支这些费用时并不能相信其定会中标,且都属被告在招标文件中明示不予承担的费用范围。


综上所述,原告诉称要求被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并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要件,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不应支持。


案件来源: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03)彭州民初字第511号,四川省彭州市亚峰建筑工程公司诉四川绿色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案。


五、除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和串通投标纠纷外,未中标人起诉中标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受理


裁判要旨:根据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未中标人起诉中标合同无效的,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和串通投标纠纷外,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受理的应驳回起诉。


如果落选未中标人对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评标等行为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要求法院确认与中标人的签约无效并诉至法院时,首先是原告的主体资格难以成立。从一般民法原理出发,落选者不具备原告资格;其次因为政府机关、评标委员会等是否存在违规操作,都不直接属于民事诉讼的审查范围,因此民事诉讼无法启动审判程序。另外,是否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订立合同,原则上是当事人(通常是发包人)自愿选择的结果。一般地,不能因为合同的订立没有经过招标投标而认定合同无效,即使有些规章、地方性法规对此作出了强制性规定,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对招标投标有强制要求的,方可对未经招标投标而订立的合同认定无效。


招标投标法在第三条第一款对强制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作了严格限制。关于纠纷的解决途径,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来源:池州市中级法院。


六、因招标文件属要约邀请,则其作出以仲裁解决争议的规定无效


裁判要旨: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文件虽规定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任何一方均可提交仲裁,仲裁地点应在买方单位所在地。但因招标文件属要约邀请,不是合同,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没有约束力。


投标人因招标人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而提起诉讼,因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系共同侵权之诉,作为串通一方的投标人能否构成共同被告,属于确定案件管辖权以后法院实体审理的范畴,故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作为串通一方的投标人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案件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本文来源于中国招标网,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⑽ 法律顾问的职责

法律分析:(一)日常法律事务

1、公司常见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

2、参与合同谈判,制定谈判策略与方案,起草和审定商务合同;

3、参与起草、修订公司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劳动用工、合同管理等规章制度、条例或法律性文书。

4、对公司员工、管理层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制意识,和增强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5、对新注册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进行起草、审核;

6、对公司的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核,为相关法律事务提供律师建议;

7、对涉及公司工商管理和税收法规等法律事务提供指导;

8、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重大项目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9、列席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议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

10、对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结构、股东会结构、监事会结构)的合法性提供律师建议。

(二)重大经营活动法律事务

1、参与公司的合并与分立活动,对其法律可行性和操作性进行论证,具体的法律文件的起草、审订,参与整个活动的谈判和监督执行;

2、参与公司招标投标活动,参加项目谈判,对招标投标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制作项目标书;

3、参与公司的股份制改造或资产重组,出具法律意见书和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

4、参与公司收购与反收购,配合公司进行法律论证分析,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5、参与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设计投资方案,协助寻找投资机会和投资伙伴;

6、参与融资租赁、资产转让等其他重要经济活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三)其他法律事务

1、业务公司的资信调查;

2、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参与诉讼和仲裁;

3、其他代理法律事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热点内容
手机为什么信息收不到 发布:2025-01-20 16:25:37 浏览:364
这个月淘宝生意难做为什么 发布:2025-01-20 16:24:53 浏览:919
为什么中午脚冷晚上不冷 发布:2025-01-20 15:55:47 浏览:627
女生来大姨妈为什么感到累 发布:2025-01-20 15:44:27 浏览:88
苹果x接听电话为什么是免提 发布:2025-01-20 15:16:50 浏览:135
华为手机截屏为什么是黑色 发布:2025-01-20 15:16:48 浏览:75
小米11为什么摇晃会有声音 发布:2025-01-20 15:10:39 浏览:864
微信版本升级为什么被取消 发布:2025-01-20 15:03:14 浏览:655
女人老了为什么不能生孩子 发布:2025-01-20 15:02:27 浏览:629
手机为什么突然变成5g 发布:2025-01-20 14:58:48 浏览: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