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为什么有提前发布的
‘壹’ 薪酬制度过职代会文件需要提前下发吗
需要。职代会一般指职工代逗洞乎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群众颤带当家作主,参加企业经营山悉决策、管理、监督干部、行使民主权利的权力机构,在召开前五天需要下发薪酬制度文件,提前通知各代表。薪酬制度是企业整体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与体系之重要组成部分,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能够让员工发挥出最佳的潜能,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
‘贰’ 专利申请文件提前公开有什么好处,有什么坏处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那么申请人是否需要提交专利提前公开的声明,提交这个声明会给专利申请人带来什么利弊呢?首先,在某些情况下,提交专利提前公开的声明,在申请日起满18个月前即行公开,对申请人是有利的。(一)根据专利启汪雀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自申请日起计算。但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悄早只有在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才被赋予主张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在此情况下,不管是为了有效延长可行使专利权的时间,还是为了与产品的生命周期相匹配(比如电子产品等生命周期较短的产品),专利申请人都有必要争取尽早获得专利权。要想使专利申请获得授权的时间尽可能的提前,请求对申请文件提前公开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发明专利申请要获得授权,陵段必须经过实质审查阶段,而实质审查又必须在专利申请文件被公开之后才能进行。因此,从理论上讲,提前公开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将其申请文件进行实质审查程序的时间提前。(二)根据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申请人即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也就是获得所谓“临时保护”。很多发明专利申请所涉及的产品和/或方法在申请日以后即由申请人通过产品上市或发表论文等方式进行了公开,在此情况下,将专利申请文件提前公开以获取“临时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尤其是对于那些很容易通过反向工程获知其发明内容的产品。虽然由于专利法没有对“临时保护“涉及的费用进行明确的规定,导致所谓的“临时保护“实际操作起来并非那么容易。但是,在申请专利的技术已经出于事实的公开状态的情况下,提前公开至少可以对社会公众,尤其是相关行业的竞争对手以警示作用。(三)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抵触申请只能用于评价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但不能用于评价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在此情况下,将专利申请提前公开可能会对竞争对手的在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产生有效的负面影响。本行业的竞争对手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发明点经常是相同或者相近的。一项专利申请的申请人通过请求提前公开其专利申请的内容,可以使其专利申请所记载的发明信息尽早地进入公知领域,以属于可以评价在后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从而降低竞争对手就该专利申请相关技术获得专利权的几率。其次,在某些情况下,发明专利申请的提前公开可能会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一)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根据专利申请文件是否被公开,申请人撤回其专利申请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申请被公开前撤回,一种是在申请被公开后撤回。这两种情况会对专利申请人的利益产生截然不同的影响。如果专利申请文件尚未公开,在该技术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情况下,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后,申请人可以选择将其作为技术秘密保留,或者就该技术本身再次或就该技术进行进一步改进后重新提出专利申请。但如果专利申请文件已经公开,则意味着该技术已经进入了公知技术领域,申请被撤回后,申请人就丧失了就该技术内容获得专利保护的机会。因此,专利申请文件越晚公开,留给申请人决定是否将其公开,以使其进入公知领域的时间就越长。(二)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抵触申请只能用于评价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但不能用于评价专利申请的创造性。申请人利用专利申请的提前公开对竞争对手的在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产生负面影响的同时,也可能对自己的在后专利申请产生负面影响。这对于连续性的科研过程中产生的系列专利申请的影响尤其明显。在自己在先专利申请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情况下,在其未公开之前,提出从属专利申请,必然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但是如果从属专利申请是在自己的在先申请公开之后提出的,则在先申请所公开的发明内容就不能用来支持在后的从属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了。此处应当注意区别自己的在先专利申请与“抵触申请”的关系。抵触申请只是指由“他人”在先申请且在后公布的专利申请,不包括还没有公开的自己的在先申请。专利申请人切忌拿自己的在先申请来吓唬自己,说自己的在后申请没有新颖性或创造性,但要注意其公开期限。(三)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代理人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负有保密责任。也就是说,发明专利申请被公布前,专利申请人的竞争对手是无法获知该专利申请的内容的。企业在进行技术开发之前,往往需要通过专利检索获得相关技术的最新动态和最新的研究成果。然后,根据专利检索获得的相关信息制定相应的技术开发策略及其他相关策略。因此,专利申请文件公开越晚,竞争对手获知该技术信息的时间就越晚,获知其进行的研发为重复研发的时间就越晚,在此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研发的时间也就越晚。也就是说,专利申请公开的时间越晚,就越有可能扰乱竞争对手的战略部署,并可能大大增加竞争对手的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
‘叁’ 关于成都大运会,为什么有些工厂提前拿到政府文件通知
需要提前进行场地准备歼顷。
2022年成都大运会工地一般要停1-2个月的时间,但具氏码陆体还要等官方通知和模银安排。不过在大运会期间,成都市区内及比赛场馆周边会停止一切建筑施工,但市政重大工程除外。成都大运会可能开始停工时间从2022年6月十几号开始到7月上旬结束,一般比赛结束工地就可以恢复正常开工和建设。而比赛前期,需要保证城市容貌,空气质量等问题,会提前进行停工,一旦比赛结束就会恢复正常。
2022成都大运会停工开始时间官方并未公布具体通知,但需要注意的是4月12日,成都市扬尘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官方微信公众号辟谣称近日,一网友在网络平台发布消息称,4月20日至6月20日,成都市所有在建工地所有停工,政府要一刀切,以保证大运会顺利进行。
‘肆’ 发货方向接收方提前发出的文件是什么
VDA4987报文通。发货方向接收方提前发出的文件是VDA4987报文通,是供应商发送给客户的有唤铅关预期交货的文档,文件是现代词,是一个和卜好专有名词,指的是形成的正式文书,分为公文、文书、函件和弊败文件。
‘伍’ 中央1号文件是在两会前发布还是两会后发布
中央一号文件一般在2月份发布,但2022年2月1日-6日期间是春节,所以预计2022年中央1号文件具体发布时间在2月十几号左右,但也不排除提前发布的可能。也有可能在1月中旬左右发布,但具体以官方发布时间为准。根据历届中央一号文件发布时间上来看,大多都是在2月上旬颁布的。
‘陆’ 政府文件日期提前一天
一般是不可以的。
实施的日期可以晚于发布的日期,公文公布出来就信侍郑意味着告知民众,人们才能知道公文的内容,才可以决定如何处理公文所规定的事由。
类似谈森于法律的“不知者不为罪”,不滑颂能用后面颁布的法律来衡量人们以前的行为。
‘柒’ 【山东】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提前发布招标计划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建设招投标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提高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省发改委《山东省营商环境创新2022年行动计划》(鲁政办字〔2022〕28号)等有关要求,现就我市提前发布招标计划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招标计划发布
(一)发布渠道及时间
我市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在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发布招标计划,发布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因招标人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且取得立项(核准、备案)时间不足一个月的项目,可不发布招标计划。
(二)发布内容
招标计划包括项目名称、招标人、招标内容、估算投资、预计招标公告发布时间等内容。
三、有关要求
(一)提前发布招标计划是我市持续优化招投标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方便潜在投标人获悉招标拿消穗信息,提前准备投标工作的有利渠道。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确保此项工作按照有关要求落实到位。
(二)招标人可自行发布招标计划,也可委托代理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计划内容发生变化应及时更新。招标计划发布内容仅作为潜在投标人提前了解项目招标计划安排的参考,招标项目桥肆实际内容以招标人最终发布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为准。
(三)招标人作为招标计划发布的责任主体,应对招标计划的发布负责,为避免该环节影响招标进程,请提早谋划梳理招标项目,按要求及时、全面发布招标计划。若因招标人不按要求发布招标计划等原因造成项目招标暂停、延期等后果由招标人自行负责;对相关招标代理机构予以不良信用登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主管部门要加强招消卜标计划发布工作的监督指导。
(四)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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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发表论文为什么要提前好几个月甚至一年来准备
你看文献、写论文、修改查重都是要时间的啊。
而且论文发表后审核也是需要时间的,普刊大概在几个月左右,核心期刊则需要一年左右。
如果是用来评职称的文章,就必须早下打算提前准备,其实只要是论文发表都应该提前准备,更何况是用来晋升的论文了,那提前多久准备呢?我们需要考虑一下时间问题。
比如一般评中级在6-8月份提交资料,如果需要上知网、万方、维普的期刊,需要提前半年至一年就开始准备,如果要求没那么高,像龙源、期刊网的期刊,也要至少提前3个月准备。
论文要经过严格的审稿环节,杂志社下录用通知,最后到文章的见刊,这其中每一个环节都是需要时间的,而且关于评职称的论文,很多地方不是只提交杂志就可以的,还需要上网检索到才算成功。(具体要看当地政策文件的要求)
职称论文被数据库收录的问题
普刊分为三大主流网站:知网、万方、维普这种权威性数据库,出刊后1-2个月会相继上网,还有一些非主流数据库比如龙源、期刊网、超星等,虽然期刊质量一般,但是出刊上网比较快,版面费也比较低。
现在很多评职称的文件中都明确要求文章需要被xx数据库收录,小刊建议大家优先选择有权威性的数据库,这样在评职称的过程中更受青睐。(当然如果没伏穗有具体要求也可以选择龙源期刊网这种性价比较高的)
职称论文选择的期刊级别越高,评职优势越大吗?
如果你发表的期刊是核心期刊、SCI或一些优质的普刊、会议,大家肯定会更认可你的学术能力。评职时肯定也是核心期刊这类的文章更受重视。
但是核心期刊对论文要求很高,更严谨、审稿流程也更复杂,而且发表周期大多在一年左右,所以要花更长的时间去准备,具体还要看评职要求或者你个人的需求。
核心一般具备三个投稿流程,一种是官方电话查稿,一种是官方邮箱查稿,一种是官方系统查稿,邮箱和系统需要作者去注册账号密码,这样也更具投稿的真实性,毕竟金额也比较大,作者也轮厅局更放心。
当然,目前很多职称文件中都有目录要求了,要求你的文章必须发表在目录名单中,腊让针对这种情况,就要按照具体的要求目录来准备了。
‘玖’ 请问职称评定时的论文发表可以提前吗
一般评定职称,有专门的文件要求,2-3年内发表的文章有效,评高级工程师需要发核心期刊,北大核心,另外别人认为公开发售的商业期刊,比内部学术期刊含金量高,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专业的学术期刊含金量肯定比商业期刊高的多,专业期刊加的分肯定也多,所以建议发建筑方面的北大核心期刊,给你推荐几悉胡个吧,望采纳
1.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报 2.岩土工程学报3.建筑结构学报 4.岩土力学
5.土木工程学报 6.城市规划 7.工业建筑 8.建筑结构 9.城市规划学刊
10.中国地质学报 11.中国给水排水 12.空间结构 13.建筑材料学报 14.给水排水
15.重庆建筑大学学报(改名为:土木建筑与环境工程) 16.混凝土 17.建筑科学与工程学报
18.世界地此镇震工程 19.建筑学报 20.暖通空调 21.中国园林 22.建筑钢结构进展
23.防灾减灾工程学报 24.混凝土与水泥制品 25.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森陆粗.自然科学版
26.工程抗震与加固改造 27.规划师 28.地下空间与工程学报
29.沈阳建筑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30.国际城市规划 31.建筑科学 32.施工技术 33.结构工程师
‘拾’ 申请发明专利提前公布有何利弊
针对申请人,早日公布发明专利的有利之处是:根渣薯据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也就是获得所谓“临时保护”。早日公布申请,申请人可以尽早获得专利法所规定的临时保护。另外,早日公布,对该专利今后进入市场、占领市场有可能起一定帮助作用。 不利之处是:过早公开申请内容,他人就可能利用该申请,有可能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另外,对撤回的专利申请,公开和未公开大不一样。如申请内容尚未公开,该技术还可以作为一项技术秘密由申请人拥有,并且日后还可重新提出专利申请;如申请内容已经公开,则意味着该技术进入了公知技术领域,申请人就不能再就相同内容获得专利保护了。申请人往往希望这种公开晚一些,以便有更多的时间来最终决定是否公开其技术或为技术的公开做准备。 从公众的角度来看,发明专利的尽早公布,有利于最新技术的传播;避免重复研究,减少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在他人发明的启迪下,尽早地研究和开发出更新更先进的技术。 发明专利申请后多久进入公布? 如果提出提前公开申请,那么在形式审查结束后就公开了,时间大于3-10个月不等。根据专利法相关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如哗者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专利申请周期并不固定,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审查有任何结果,专利局都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局经初步审查认为发明专利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自申请日起满 18 个月,应将该申请予以公布。所谓提前公开,是指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申请人可要求提前公开其专利申请,并应提交提前公开声明。提前公开声明经专利局初步审查合格后可即时进入公开程序。提前公开声明只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提出提前公开声明不能附有任何条件。 发明专利请求提前公布声明有什么用? 1、提前公开可以用于评价别人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尽可能阻碍别人与自己技术密切相关的专利申请授权。 2、公开是发明进入实质审查的必须程序,所以可以缩短授权周期。 3、发明专利在中文公布以后,如果已经有人使用你的技术,可以要求别人自你公布以后的使用时间起向你支付使用费用,但如果别人不予支付,可以在你授权以后提起诉讼。 我国临时保护制度及其法律效力 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制度①是专利法上一个重要的制度安排,相应的期间被称为临时保护期。临时保护期是发明专利申请获得专利权以前必须要经过的时期,也是专利法上的一个特殊和极为重要的时期。专利法对该段时期予以专利申请人一定程度的保护不仅有利于申请人的个人利益,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社会进步,而且关乎国家的整体利益。基于此,各国专利制度中均芦圆给予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以一定的重视,拟订了相关的法律措施以确保上述目的的实现。我国专利法在制定和修改时也设置了相关的条款,赋予了专利申请人和社会公众有限的权益。但由于受法律传统的影响,我国临时保护制度存在一些独有的特征,不利于保护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临时保护的制度设计 对发明专利申请给予临时保护是采取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的必然要求,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专利法均有类似的规定。受立法技术和法律传统的影响,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最为详尽的是日本专利法,不仅规定了发明专利权申请期间的临时保护,还对补偿金数额(相当于通常实施的费用),行使条件(发出警告),寻求救济的时间(授予专利权后)以及救济的程序等都作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②。美国专利法亦规定了临时保护制度③,明确临时保护期内专利申请人的请求权是一项合法的权利,相应的,一旦有人实施了公布的专利申请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他就有法定的支付使用费的义务,否则将承担不利于己的法律后果。 我国现行专利法中涉及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的条款大致有4 条 ,相关的司法解释大致有 2 条,分别规定了临时保护期内专利申请人可以请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其支付适当的技术使用费,主张使用费的时效期间,临时保护期内其他社会公众的监督权以及临时保护期内产生的使用费纠纷案件的受理机关(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地方管理专利的部门以及人民法院)和受理条件等。但是,应该看到的是,该专利申请实际上此时尚未获得授权,法律只能为其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而无法提供强有力的专利保护。 依照专利法第 39 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之日起生效。当专利申请通过随后的实质审查程序并获得专利权后,专利申请人才成为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从不稳定的临时保护期过渡到了专利保护期。专利权人依据专利制度获得了对其授权范围内的技术方案的合法的垄断权,可以对抗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其专利所进行的商业实施、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以及进口依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从某种程度上说,专利制度是一种发明人与国家或社会之间的契约。该契约的一方当事人为专利权人,另外一方当事人为社会。发明人为获得其发明的专利垄断权所付出的对价是向社会公开其发明内容,社会为获得原本属于技术秘密的发明创造的内容所付出的对价是将独占权授予发明人,给予发明人的发明创造以法律的保护。在这项契约的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临时保护期和临时保护制度。随着申请文件的公开,一方面,国家或社会由此享有作为契约一方的权利,即以政府的名义向社会公开通过初步审查的专利申请的内容;另一方面,专利申请人丧失了独占其发明创造内容而不为任何人所知的利益而获得了临时保护。临时保护制度的正当性在于它是双方履行契约中权利义务的具体体现,合理性在于,这样的制度设计是否切实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原理,亦即衡量一国的临时保护制度的合理性的标准应该是,临时保护制度的设计是否平衡了专利申请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专利申请人公开其技术成果所丧失的利益能否与法律给予其的临时保护而获得的利益相当。 二、临时保护制度的法律效力 专利申请人申请文件的依法公开是发明专利申请进入临时保护期的唯一标志,也是发明专利申请在专利法上的一个重要法律事实,对专利申请人、临时保护期内打算以相同的发明创造提出申请的在后申请人、社会公众以及国家行政机关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制度是均衡以上各方权益的一个系统的协调机制,其协调功能首先表现为对专利申请人、社会公众以及政府产生了不同的法律效力,本文主要研究临时保护制度对人的效力,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临时保护对于申请人(以下简称先申请人)而言,产生了一个临时的请求权 根据《专利法》13 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可以”但不是“有权”要求申请公布后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费用。因此,申请人获得的临时保护不是一项权利而只能是一个权益。因此,申请人无权阻止其他的商业实施行为,第三人实施其技术成果的行为也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这种请求权的力度与国家对专利权的保护力度是根本无法相比的④。专利申请人此时获得的是一个临时的、极不稳固的请求权,根据专利法规定⑤,即使专利申请人在专利授权之前已经得知有人实施其专利,申请人仍然不能立即行使请求权,而只能静等国家的授权。如果在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过程中出现一些意外情况(如专利申请被撤回、驳回或视为撤回等),该专利申请人的请求权将归于消灭,申请人只能吞下其发明创造的内容成为社会的公知技术却得不到实施方的任何补偿的的苦果。对于技术成果被他人商业利用的专利申请人来讲,是极为不利的,显然是我国专利法的一个缺失。有幸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对这类问题做了一定程度的弥补,明确将临时保护期内专利申请人的发明创造视为与专利等同的技术成果,专利申请人可以就其公布的申请文件内所载的技术成果与欲实施其技术成果的单位或个人签定技术合同,依法成立的技术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虽然如此,由于其他部门法特别是专利法中缺乏相应的制度衔接,该条司法解释在司法审判中没有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与世界上采取早期公布,延迟审查专利制度的其他国家不同的是,在我国,对于申请人而言,临时保护制度所赋予的请求权不仅不是一个当然的权利,而且是一个期待性权益,而且给权益处于不稳定状态,申请人请求临时保护的期限起算点是申请被依法公布后。换言之,发明专利申请只有被依法公布之后才可以主张临时保护,对于从申请日至公布日期间的发明专利申请,以及被授予专利权之前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专利法法没有给予临时保护。另外,专利申请人的请求权限呈现出被动和消极的状态,请求的内容十分有限,仅限于请求实施其技术方案的他人给付一定数额的技术使用费,请求人对于由于其技术被他人商业实施而造成的其他利益损失如丧失市场份额、失去竞争机会等以及造成的预期利润的减少均无法依据临时保护制度而提出主张,法院亦仅参照技术使用合同的一般情况确定使用费的数额而对其他主张不予支持,这势必造成专利申请人与社会公众之间权益的失衡,挫伤了专利申请人从事发明创造和申请发明专利的积极性。再者,并非所有利用专利申请文件中所载的技术内容的实施者都要对专利申请人承担支付使用费的责任,只有那些落在最终专利权授权文本所描述的技术特征范围内的商业实施者才需要承担支付义务。因此,无论从权利的内容、主张的条件、期限和保护内容看,临时保护制度对申请人的保护力度均远远弱于专利权的保护。 基于以上原因,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必须慎重对待专利申请公布后的每一个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该申请的工作环节,密切并积极配合专利审查员的审查工作,确保专利申请平稳的渡过临时保护期,以期获得强有力的专利保护。 (二)对欲以相同的发明创造提出申请的在后申请人而言,临时保护制度使在先申请对后申请人构成了现有技术 根据专利法禁止重复授权的原则⑥在后申请的发明专利申请人将无法获得专利权。早期公开专利申请文件的目的是为了促使社会了解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内容,促进技术交流,避免重复的资源浪费,随着在先申请文件的公开,申请在先的发明专利的技术内容处于公众随时可知的状态,任何人只要愿意都可以阅读到专利申请人发明创造的具体技术方案,因此,体现在先申请的发明创造的申请文件的公开,破坏了在后申请的新颖性⑦,导致在后申请将无法获得专利权。 (三)对于欲实施他人以公布的发明创造的单位和个人而言,专利法默示的授予了其一个实施他人发明创造的机会 由于公布的专利申请此时尚未得到国家的授权,所以实施方在临时保护期内的实施行为不构成《专利法》上的专利侵权行为;实施专利申请人技术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向申请人支付适当的费用的行为不是实施者的法定义务。实施方主动向专利申请人支付使用其技术成果的使用费的,法律不予禁止。所以,临时保护期间,实施他人专利申请文件中所载技术成果的单位和个人,获得了一个利用其技术成果进行商业实施的机会,尤其是在该申请最终没有获得专利权的保护的情况下。专利法之所以做这样的安排,是考虑到该专利申请的授权前景尚不明确,有可能出现申请最终得不到授权的情况发生。 (四)对社会公众而言,形成了一个异议期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48 条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前,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上述规定赋予了公众从审查之初就可参与其中的权利。根据专利审查的规则,专利局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专利审查员需要对该专利申请的专利性进行评价。其主要工作一是进行检索,二是根据申请文本和检索结果判断该申请的专利性。公众的意见可以在这两方面施加影响。检索是专利审查员审查专利性的主要过程,但是,无论多么庞大的数据库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因此,有漏检的可能。再者,就影响新颖性的公知公用而言,相关公众的优势更是不言而喻的。因此作为公众特别是与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的企业或科研工作者,法律给予了他们一个有力的武器-提出异议的权利。异议期期限的长度与临时保护期间相同。当他人申报的专利申请有可能妨碍本企业的发展,或者发现该专利申请有巨大的经济利益,但该申请又有明显的漏洞,不一定能够获得专利保护时,企业和个人可以充分利用这一规定,将该专利申请尽量阻挡在专利保护的大门之外。但是遗憾的是,该条规定没有引起我国企业和个人的足够重视,有些企业由于没有运用这一武器,损失惨重⑧。 三、结语 作为衔接专利申请与专利获权期间的当事人权益的过渡性安排,临时保护制度在具体条款的设计方面存在一些区别于其他国家临时保护制度的安排,这些安排不甚有利于保护发明专利申请人的合法利益,法律有必要对此缺失做出适当的补充,必要时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以确保促进科技创新、社会进步的法律制度,实现专利法的立法宗旨。 作为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应当充分认识到临时保护期内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临时保护期不等于专利保护。在这段时间,专利申请人不仅可能面临发明创造随时被他人利用的可能,还要面临公众对专利审查的社会监督。此外,与强有力的专利权相比,专利申请人由于发明创造被他人实施所获得的请求权效力十分有限,且有严格的行使条件,因此,专利申请人应充分了解临时保护制度的特点,采取主动措施,积极配合专利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以便及早获得稳固的专利权。 本文作者的个人观点 由于发明专利从申请到专利授权的时间比较漫长,三年到十年不等,所以本文作者王夜辉认为,如果您是个人申请专利,纯粹以转让专利获得经济效益为目的,那么你就应该申请早日公布你的发明专利。发明专利在中文公布以后,如果已经有人使用你的技术,可以要求别人自你公布以后的使用时间起向你支付使用费用,但如果别人不予支付,可以在你授权以后提起诉讼。这个使用费用到底是多少合适呢?就看你自己了,其实这个使用费用就是你的专利转让费,但是专利法没法给你明说,毕竟您还没有获得专利权呐。还要我怎么给你点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