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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軟體侵權只抓大公司

發布時間: 2022-08-04 17:46:39

⑴ 關於軟體著作權的侵權問題

計算機軟體的侵權行為,一般有兩種形式:一是復製程序的基本要素或結構,這一點是較容易證實的,因為復制即表明是完全的翻版,只要完全一樣就構成侵權。二是按一定的規則、順序只復制部分軟體代碼。在第二種情況下,法院在判定時通常要審查被告是否竊取了足夠多的軟體程序表達形式。實際操作中,這個問題就比較復雜、比較難判斷,因為計算機軟體產品究竟要被復制多少比例,才能確定發生了抄襲的侵權行為,並沒有固定數量限定。當然,復制的數量越大,就越易於取得證明其是侵權行為的證據,但是被復制的數量達到什麼程度就可以認定為侵權,司法實踐中也不是很好確定的事情。
對於復制數量小的情況,目前法院大多採用的判定標准包括:
一是接觸附加。依照這個准則,只要發現接觸,任何復制都將被認為是一種侵權行為。但是,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是有一定局限性的,因為它忽視了查證兩個軟體作品之間是否存在「實質性」相似,而且把對計算機軟體的保護范圍擴大到對計算機程序中包含的「思想」,這與我國新修訂的《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的基本精神相違背。
二是要求對計算機軟體程序進行兩步分析。首先,法院必須確認在兩個計算機軟體程序中所體現的「思想」是否相同:如果不同,則不構成侵權;如果相同,那麼第二步就應該設法查證上述兩個計算機軟體的程序在「表現形式上」是否有實質性相似。
三是正在受到各方面廣泛同意的疊合準則。依照這個准則,原告須證明:1、被告在完成他的軟體產品時未經許可「使用」了原告享有在先軟體著作權的程序作品;2、被告的軟體作品是一種疊合而成的再生品,即採用了原告軟體產品的實質部分與他自己開發的內容進行迭合復制。這個准則主要著眼於兩個軟體產品之間「質和量的相似」,是實際運用中比較好的判斷方法。
通過總結多年代理計算機軟體侵權案件的經驗,我們認為,識別計算機軟體侵權行為,直接、有效的判斷標準是:實質性相似加接觸(substantial similarity and access)。
實踐中判定兩個軟體作品「實質性相似」的准則是:被指控的計算機程序是否極其類似於原告的計算機軟體產品。計算機軟體程序的「實質性相似」有兩類:一是文字成分的相似,它以程序代碼中引用的百分比為依據進行判斷;二是非文字成分的相似,強調應該以整體上的相似作為確認兩個軟體之間實質上相似的依據。所謂整體上的相似是指兩個軟體產品在程序的組織結構、處理流程、採用的數據結構、產生的輸出方式、所要求的輸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

⑵ 大公司侵權為什麼不用坐牢

這是一個很好的問題。你可以了解下所謂的避風港原則及紅旗原則,這是目前支持互聯網行業發展的需要。嚴格依從法律,應該是可以追究法律責任的。

⑶ Adobe公司打電話說我們公司軟體侵權,而且也收到法務函,請問該如何處理

一般都是掌握了一定證據的
可以自查一下, 若侵權就與他們聯系一下吧.看他們有什麼要求.
一,侵權行為是一種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因此侵權行為也可以稱為一種侵害行為,這可以從詞源學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證。在英語中,"侵權行為"一詞稱作"tort",來源於拉丁文"tortus ",原意是指扭曲和彎曲,它也用於將某人的手臂或腿砍掉的情形,此種含義仍然能從德語(jemanden einen Tort antum;Tortur)和法語(avior tort;faire tortous)中找到,以後該詞逐漸演化為錯誤(Wrong)的意思。在法語中,tortum和tort都是來源於拉丁語"delictum",其原意是"過錯","罪過"。拉丁語名詞delictum派生於動詞delinqere(偏離正確的道路),意思是一個違法、一個失誤或者一個錯誤。
二,中文的"侵權行為"一詞"最早於清末編定《大清民律》草案時才開始應用。"但是在舊中國民法中對侵權行為的概念卻缺乏明確的界定。
三,侵權行為是一種行為人實施的過錯行為。在國外學者關於狹義的侵權行為的各種觀點中,比較典型的是三種學說:一是過錯行為說,該說從行為的角度揭示了侵權的概念。持此種觀點的學者認為,侵權行為就是一種過錯。英國學者福萊明指出:"侵權行為是一種民事過錯,而不是違反合同,對這種過錯,法院將在一種損害賠償的訴訟形式中提供補救"。
四,莫里斯認為:"如果簡單地概括侵權行為,可以說它是私法上的過錯"。違反法定義務說。該說主要是從違反法定義務的角度來界定侵權行為的概念。例如,英國著名學者溫菲爾德從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相區別的角度,給侵權行為下了一個公認為最完備的定義。他認為:"侵權行為的責任系由違反法律事先規定的義務引起,此種義務針對一般公民而言,違反此種義務的補救辦法,就是對未清償的損害賠償的訴訟",因而侵權行為指違反了法律規定的、針對一般人的義務,而不是違反了由當事人自行協議所規定的、針對特定人的合同義務。
五,過錯責任說,該說認為過錯只是導致侵權責任承擔的根據。在法國,大多數學者通常根據《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任何行為使他人受損害時,因自己的過失而致行為發生之人對該他人負賠償的責任"的規定,認為侵權行為就是一種損害賠償的責任。

⑷ 今天微軟過來跟我們說侵權,要公司購買正版軟體和賠償損失,總額100多萬,中小型公司,100人,該怎麼處理

先停止侵權,與微軟協商賠償一定數額並答應以後停止侵權,不再用他軟體也就不用購買了,他們大范圍查也不會咬著你們不放,賠錢了事以後改名換姓,留的青山在 不怕沒柴燒。中國十大軟體侵權之一的微軟告大亞也不過賠了40萬,不用太大壓力,真正上了法庭也沒有那麼大的巨額賠償費,所以他們來跟要你們買他們軟體而不是直接告你們。至於賠償數額建議找專業律所根據你們公司規模,收益評估具體數額,商量對策,法律上的事情遠比想像中復雜,人家100萬也不是空穴來風,都是計算過的。

2006年3月,上海市版權局對大亞公司的微軟軟體使用情況進行了現場核查及詢問,現場發現在大亞信息公司辦公場所之內,發現總共9個品種共計130套的微軟軟體被侵權使用。為此,微軟公司將大褬尗司告上法庭,2009年4月22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微軟與上海大亞信息產業有限公司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糾紛進行了一審宣判,判決被告大褬尗司立即停止對原告微軟公司享有的9種軟體的侵害,並賠償微軟公司包括合理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40萬元。

⑸ 關於軟體侵權責任

軟體著作權中復制權、發行權是主要的兩項權利。
如果公司銷售的軟體屬侵權製品,公司可能承擔侵犯發行權的侵權責任。如果你編寫軟體侵犯他人著作權,你也應承擔確權責任,但具體侵犯何種著作權權利,應視案件事實而定。

⑹ 軟體侵權問題

私下裡跟你說

這種就不要推到員工身上了

小公司我見多了,都是搞台電腦放那裡,招的程序員要什麼都沒有,都得自己動手下載安裝。程序員去找領導要正版,看領導會不會罵死他?國企倒是見過,要求員工所有軟體都必須用正版,並且還有嚴格的員工守則規定了誰用盜版,就追訴誰的責任的。但是即使這樣,有人用盜版了,應訴的也是公司,因為公司有監管責任。

咳咳,說正經的

一般來講,無論是員工還是公司安裝的盜版軟體,都是公司負責賠償。因為員工也是給公司工作,公司有監管權和監管責任。另外,如果公司自己覺得委屈,可以另案起訴安裝使用盜版的員工,要相關人員賠償公司損失。

⑺ 公司遭遇軟體侵權和圖片侵權怎麼辦

唉 其實很多人用盜版 我也在用
但這並不能成為你拒絕被侵犯了權利的人向你主張權利的理由。
用盜版就是用盜版,違法了,權利人想你主張權利、合理合法。
沒有多少人,可還是有吧?有很多人使用盜版,沒錯,但是你被人家發現,並且盯上算你倒霉。

我告訴你
一、你要要求對方提供證據:
1對方是權利人的證據,就是對方是你使用地盜版的東西(圖片)的合法版權所有者的證據。(比如授權書、版權登記書等)
2你使用了這些盜版軟體、圖片的證據。

如果對方能夠提供,你盡量還是想辦法和他們協商解決,破財免災吧。
也可以挺著,不理他們,有可能告你,也有可能不告。因為對方也要考慮一個訴訟成本的問題。但是告了你,就麻煩了。
你就得付出軟體、圖片都會正版價格幾倍的損失,還得為對方維權的費用買單(比如對方的律師費,只有知識產權法有這樣的規定)。廣東地區,一張圖片可能判到賠償一萬以上。 你可以自己查查。

⑻ 關於某軟體公司告我廠非法侵權使用它公司軟體問題

應該是敲詐,如果你們公司真的用它的軟體,它不可能知道使用者的姓名,只能查到你們公司使用的ip地址。它竟然知道你們公司人姓名,肯定你們公司內部也有人摻與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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