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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取保為什麼要上傳手機資料

發布時間: 2022-04-25 08:37:21

⑴ 辦理取保候審為什麼還要把手機給他過了一會又還我了,是為什麼

執行機關需要隨時掌控你的相關情況,肯定需要對你的手機進行鎖定。
並且有可能對你的簡訊、通話記錄進行復制的。

⑵ 取保候審手機被採集後果嚴重性

沒有什麼影響,微信和通話不會被監聽。前往派出所進行手機卡採集,是公安機關按照標准化信息採集的相關規定,

⑶ 取保候審,派出所打電話說把資料移交到檢察院,讓我保持手機暢通,這是什麼意思呢

取保候審中,派出所把資料移交到檢察院,當事人保持手機暢通,以便檢察院可以隨時聯繫到當事人。
檢察院在向法院起訴前,是要找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並製作訊問筆錄的。詢問筆錄是司法人員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就詢問證人、被害人的過程及內容所作的文字記錄。詢問筆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當事人現在是在取保候審期間,對辦案單位的傳喚應當做到隨傳隨到,建議按照公安機關的通知及時去做筆錄。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⑷ 辦取保候審為啥要本人的手機

刑事案件中,取保候審必須本人親自到辦案機關辦理。
取保候審的,需要由本人簽署保證書,並提供人證或者繳納保證金。

⑸ 取保候審為什麼要扣押手機

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措施,雖然人暫時不用羈押,但是案件並沒有完結,你的手機有可能是作案工具,或者是手機里有涉及到案件的線索,公安機關要採集信息。

⑹ 我取保候審才幾天,派出所就通知我去派出所,要了手機號碼和身份證還有手機,這是要幹嘛

登記,查看你其中是否有存在繼續違法亂紀

⑺ 我是取保候審的。派出所剛剛把我手機採集了,是什麼意思。

派出所進行手機採集,是核實被取保候審人的身份以及相關材料的正常採集。

根據《關於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規定:

第一條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應當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後交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人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保證人基本情況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

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金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核實保證金已經交納到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後,將有關法律文書、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的材料和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

第二條公安機關收到有關法律文書和材料後,應當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執行。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核實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的身份以及相關材料,並報告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後,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

第三條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對被取保候審人進行監督考察,並將取保候審的執行情況報告所屬縣級公安機關通知決定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

(7)辦理取保為什麼要上傳手機資料擴展閱讀:

根據《關於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規定:

第四條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在執行期間,被取保候審人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負責執行的派出所應當及時報告所屬縣級公安機關,由該縣級公安機關徵得決定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同意後批准。

第五條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人擔保形式取保候審的,如果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願繼續擔保或者喪失擔保條件。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保證人不願繼續擔保的申請或者發現其喪失擔保條件後的三日以內,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或者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並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在執行期間收到保證人不願繼續擔保的申請或者發現其喪失擔保條件的,應當在三日以內通知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第六條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沒收保證金、對保證人罰款,並在執行後三日以內將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通知後五日以內,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第七條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十五日前,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第八條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金擔保方式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人民檢察院解除取保候審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退還保證金。

第九條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提請批准逮捕。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審查批准逮捕。

⑻ 取保候審後為什麼要採集手機換了新手機給他們沒事吧

雖然是取保候審,但案件並沒有審理結束。所以,需要手機信息,便於聯系。所以,放心吧,更換新手機後,給他們沒有事。

⑼ 取保候審第三天警察為什麼叫我上交手機

取保候審為什麼要扣押手機?
因為被取保候審人的手機有可能是作案工具,或者是手機里有涉及到案件的線索,公安機關要採集信息。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⑽ 取保候審三個月了怎麼還叫去錄啥手機信息

這個肯定只有相關部門才知道像一般人不清楚,叫你去你就去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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