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放了手機為什麼還在派出所
㈠ 什麼情況下,被拘留了,然後被放了,手機卻在派出所
你被放出來的時候之前的辦理相關手續,然後扣押物品會如數歸還你。
㈡ 派出所人放了扣手機什麼情況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把人放了,但是還扣押著手機,要看具體扣押的原因是什麼,如果公安機關無故扣押,則你們是有權要求返還的。如果手機屬於贓物,或者與本案相關的需要扣押的物品,則公安機關有權扣押。
法律依據:《人民警察法》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㈢ 去派出所里為什麼會收手機
法律分析:被帶到派出所去,不管調查清楚沒有,如果手機是涉案物品,則派出所要進行扣押,自然要收手機;
如果手機不是涉案物品,則不能收手機,但仍應交給派出所保管,並開具暫扣單,等傳喚結束後,將手機等物品領回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在勘驗、搜查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應當扣押;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對於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損毀。
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於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 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