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往派出所交手機
Ⅰ 派出所做筆錄為什麼收手機
法律分析:去派出所警察把手機卡給採集,是公安機關按照標准化信息採集相關規定。配合公安機關調查,採集相關信息是公民應盡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民警根據情況有權對公民的身份證進行查驗。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九十八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除下列情形以外,應當在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的訊問室進行:
(一)緊急情況下在現場進行訊問的;
(二)對有嚴重傷病或者殘疾、行動不便的,以及正在懷孕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處或者就診的醫療機構進行訊問的。
對於已送交看守所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看守所訊問室進行訊問。
對於正在被執行行政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以及正在監獄服刑的罪犯,可以在其執行場所進行訊問。
對於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Ⅱ 派出所為什麼要手機
如果手機是涉案物品,則派出所要進行扣押,自然要收手機;
如果手機不是涉案物品,則不能收手機,但仍應交給派出所保管,並開具暫扣單,等傳喚結束後,將手機等物品領回即可。
派出所沒收或者扣押手機,應給開具沒收或者扣押清單。
如果派出所沒有開具手續就沒收,其行為是違法的。
如果派出所不開具,可以向其上級公安機關紀檢部門或者檢察院投訴,要求處理相關的責任人。
也可以要求派出所補開手續,然後進行行政復議。
Ⅲ 抓進派出所要收手機嗎
法律分析:被帶到派出所去,不管調查清楚沒有,如果手機是涉案物品,則派出所要進行扣押,自然要收手機; 如果手機不是涉案物品,則不能收手機,但仍應交給派出所保管,並開具暫扣單,等傳喚結束後,將手機等物品領回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第一百四十二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第一百四十三條 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
Ⅳ 進派出所手機上交是什麼目的
怕你用手機串通同案犯,切斷信息交流,真心在幫你期待採納,
Ⅳ 去派出所里為什麼會收手機
法律分析:被帶到派出所去,不管調查清楚沒有,如果手機是涉案物品,則派出所要進行扣押,自然要收手機;
如果手機不是涉案物品,則不能收手機,但仍應交給派出所保管,並開具暫扣單,等傳喚結束後,將手機等物品領回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在勘驗、搜查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應當扣押;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對於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損毀。
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於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 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用。
Ⅵ 什麼情況進派出所收手機
法律分析:被帶到派出所去,不管調查清楚沒有,如果手機是涉案物品,則派出所要進行扣押,自然要收手機;
如果手機不是涉案物品,則不能收手機,但仍應交給派出所保管,並開具暫扣單,等傳喚結束後,將手機等物品領回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二十條 看守所使用的械具為手銬、腳鐐、警繩。
警繩只能在追捕人犯或者對死刑犯執行死刑的時候使用。
使用手銬、腳鐐的時間,除死刑犯外,一般不得超過十五天。特殊情況下需要延長使用時間的,須經主管公安局、處長批准。
人犯在戴手銬、腳鐐期間,看守幹警應當加強教育,在危險行為清除時,應當立即解除。
手銬、腳鐐的制式規格和使用程序必須嚴格遵守規定。
Ⅶ 為什麼剛進派出所要上交手機
法律分析:手機如果暫時收繳,以後可以退的,應當按民警的要求,因為帶手機有可能影響辦案。
法律依據:《拘留所條例》 第十一條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對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現金由拘留所登記並統一保管。檢查發現的違禁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應當移交拘留決定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