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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單價合同縮短投標時間

發布時間: 2022-05-09 00:40:00

A. 以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為基礎的合同屬於單價合同,這話怎麼理解


2、關於如何選擇合同價格類型的建議


通過之前的對比可以看出,不同的價格類型都有其優缺點,而國際通行的EPC和DB通常采總價合同的價格類型,單價合同據實結算的工程總承包合同類型在國內是一種嘗試,主要是為了應對國內投標時間准備不足、發包人審計壓力大及發包人對工程普遍介入較多的情況,因此更適用於這類工程。


對於企業投資項目來講,通常不會存在審計壓力,因此更適合使用總價合同的價格類型,如此類項目選擇總價合同形式,應保證招投標時間的充裕,以給予承包商更多的時間,分析項目風險,並盡量減少對發包人對工程的過程式控制制。但如招投標時間不充足,項目評價指標復雜,如民用住宅、商用寫字樓等,可適當考慮選擇單價合同。


對於政府投資項目來講,由於該類項目通常存在審計壓力,且項目進程會受到各監管部門的監管,因此相對來說,不適合總價形式,評價指標較多、投標期短的項目,尤其不適合總價形式,如學校、醫院等項目。而評價指標單一、投標期充裕的項目,如庫房等,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合理選擇總價形式。


如選擇單價合同,不建議使用定額下浮形式的單價合同,建議使用模擬工程量清單計價並根據項目特徵輔以目標激勵的單價合同。


但仍需強調的一點是,單價合同形式的工程總承包無法將工程造價的風險與收益真正轉嫁給承包商,無法調動承包商設計優化的積極性,無法發揮工程總承包模式的優勢,且該種工程總承包並非國際通行的模式,無法與國際真正接軌,僅是國內現行法律制度限制下的一種妥協形式,經常被稱為假的工程總承包,也因此本文並不推薦單價合同。國家層面應盡快引導改變國內法律制度和國內市場的現狀,以促進工程總承包項目總價合同形式的推廣,發揮工程總承包的優勢,培養能夠與國際接軌的工程總承包公司。


2019年12月23日,住建部聯合發改委共同發布了《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大力推動我國工程總承包模式制度發展。可以預見,未來工程總承包市場將迎來進一步的快速擴張,因此,准確認識了解工程總承包合同各種價格類型,並有針對性作出選擇十分必要。

B. 有關招投標合同條款的問題,請有經驗的甲方指教!

1.若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就是綜合單價包死,也就是一個清單項的店家包死法。工程量清單的綜合單價是不可以改變的,既是原材料漲價,跌價!
若定額計價就是子目內的工程量可以更改,但材料單價不可更改。

以上兩者除非簽有條款,材料單價允許調價。都是調量的合同。
2.「在多少錢以內的可定一次性包死的合同」不好說!具體情況具體對待。
3.需要協商,乙方會考慮一些工程量包死,抓大放小!。
4.可以
5.簽證是不可避免的,除非一點變化沒有。
簽證可以使用每次簽證後進行核算,就是工地發生簽證後雙方預算員認可,在決算是就不會出現工程簽證扯皮的事,也是控製造價的辦法。

C. 固定總價合同的局限性

盡管對業主而言,固定總價合同有那麼多的優勢,但固定總價合同並不適用所有類型的工程項目。根據固定總價的上述特點,筆者認為,固定總價合同僅適合以下類型工程:
1、合同履行周期短的小型工程。由於固定總價是價款不變的合同,因此承發包雙方都要承擔材料價格起伏的風險。雖然承包商承受的材料漲價的風險更大,但有漲總會有落。如果雙方簽訂合同時正是材料大幅度漲價的時候,而在合同履行期間材料又大幅回落,那麼吃虧的將是作為發包人的業主。因此作者認為固定總價合同只適用履行周期一般不超過半年、材料市場價格相對穩定的小型工程。
2、適合工程結構相對簡單的工程。因固定總價是量、價均不調整的合同,對於結構相對簡單的工程,工程量誤差率較小,報價的准確性更高。而結構復雜的工程,承包商漏算、錯算工程量的概率較大,雖然業主可以施工圖紙已經明確、雙方已經通過詢標、答疑解決了設計細節問題,工程量疏漏的損失應由承包商自己承擔為由拒絕承包商的調價要求,但如果承包商確實因此而遭受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如上述案例那樣因業主給予的投標時間過短無法准確計算工程量,造成工程量差異太大,損失嚴重,承包商依然會要求業主分擔,甚至通過停工、訴訟或仲裁途徑解決這些問題。這樣一來,對工期十分敏感的業主將不得不花大量精力、時間處理這些爭議。因此,筆者認為,對於結構簡單的住宅、廠房、商場等類型工程可以使用總價固定合同,而結構復雜的綜合性工程則更適合單價固定合同形式。合同簽定時應注意事項
以一次包死的總價委託,且價格不因環境的變化和工程量增減而變化的工程承發包合同,我們稱這為固定總價合同。在這類合同中承包商承擔了全部的工作量和價格風險。除了設計有重大變更,一般不允許調整合同價格。在現代工程中,特別在合資項目中,業主喜歡採用這種合同形式,因為工程中雙方結算方式較為簡單,比較省事。合同的執行中,承包商的索賠機會較少。但這種合同承包商承擔了全部風險,報價中不可預見風險費用較高。因此,承包商確定報價時必須考慮施工期間物價變化以及工程量變化帶來的影響。
注意事項
首先,簽訂固定總價合同必須考慮:工程范圍必須清楚明確,報價的工程量應准確而不是估計數字,對此承包商必須認真復核;工程設計較細,圖紙完整、詳細、清楚;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計在工程過程中環境因素(特別是物價)變化小,工程條件穩定並合理;工程結構、技術簡單,風險小,報價估算方便;工程投標期相對寬裕,承包商可以作詳細的現場調查、復核工作量、分析招標文件、擬定計劃;合同條件完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十分清楚。
其次,簽訂固定總價合同必須根據不同的情況考慮它的幾種計價形式:招標文件中有工作量表。業主為了方便承包商投標,給出工程量表,但業主對工程量表中的數量不承擔責任,承包商也必須復核。承包商報出每一個分項工程的固定總價,它們之和即為整個工程的價格;招標文件中沒有給出工程量清單,承包商制定。工程量表僅僅作為付款文件,而不屬於合同規定的工程資料,不作為承包商完成工程或設計的全部內容;合同價款總額由每一個分項工程的包干價款(固定總價)構成。承包商必須自己根據工程信息計算工程量。如果承包商分項工程量有漏項或計算不正確,則被認為包括在整個合同總價中。
第三,由於國際通用的工程量計算規則適用於業主提供全部設計文件的單價合同(我國的工程量計算規則也有這個問題),採用這種合同類型時要注意應對工程量計算規則作出詳細說明、修改或用專門的計量方法。
(1)承包商的工程責任范圍擴大,通用規則的劃分難以包容。例如由承包商承擔大量的設計,在投標時承包商無法計算工程量,工程量清單的編制應考慮到這些的情況。
(2)通常合同採用階段付款。如果工程分項在工程量表中已經被定義,只有在該工程分項完成後承包商才能得到相應付款,則工程量表的劃分應與工程的施工階段相對應,必須與施工進度一致,否則會帶來付款的困難。同時工程量劃分應注意承包商的現金流量,如設立搭設臨時工程、材料采購、設計等分項,這樣可以及早付款。
第四,固定總價合同和單價合同有時在形式上很相似。固定總價合同是總價優先,承包商報總價,雙方商討並確定合同總價,最終按總價結算。通常只有設計變更,或符合合同規定的調價條件(例如法律變化),才允許調整合同價格。固定總價合同在招標投標中就與單價合同的處理有區別。對於固定總價合同,承包商要承擔兩個方面的風險:
一是價格風險。包括:報價計算錯誤;漏報項目。
二是工作量風險:包括:工作量計算的錯誤。對固定總價合同,業主有時也給工作量清單,有時僅給圖紙、規范讓承包商算標。承包商必須對工作量作認真復核和計算。如果工作量有錯誤,由承包商負責;由於工程范圍不確定或預算時工程項目未列全造成的損失。對固定總價合同,如果業主用初步設計文件招標,讓承包商計算工作量報價,或盡管施工圖設計已經完成,但做標期太短,承包無法詳細核算,通常只有按經驗或統計資料估算工作量。這時承包商處於兩難的境地:工作量算高了,報價沒有競爭力,不易中標;算低了,自己要承擔風險和虧損。在實際工程中,這是一個採用固定總價合同帶來的普遍性的問題,在這方面承包商損失常常很大。
案例
某建築工程採用邀請招標方式。業主在招標文件中要求:項目在21個月內完成;採用固定總價合同;無調價條款。
承包商投標報價364000美元,工期24個月。在投標書中承包商使用保留條款,要求取消固定價格條款,採用浮動價格。但業主在未同承包商談判的情況下發出中標函,同時指出:經審核發現投標書中有計算錯誤,共多算了77300美元。業主要求在合同總價中減去這個差額,將報價改為286700(即364000-77300)美元;同意24個月工期;堅持採用固定價格。
承包商答復為:如業主堅持固定價格條款,則承包商在原報價的基礎上再增加75000美元,既然為固定總價合同,則總價優先,計算錯誤77300美元不應從總價中減去,則合同總價應為439000(即364000+75000)美元。
在工程中由於工程變更,使合同工程量又增加了70863美元。工程最終在24個月內完成。最終結算,業主堅持按照改正後的總價357563美元並加上的工程量增加的部分結算,即最終合同總價為427133美元。
而承包商堅持總結算價款為509863(即364000+75000+70863)美元。最終經中間人調解,業主接受承包商的要求。
對本案的幾點分析:
(1) 承包商保留條款,業主可以在招標文件,或合同條件中規定不接受任何保留條款,則承包商保留說明無效。否則業主應在定標前與承包商就投標書中的保留條款進行具體商談,作出確認或否認,不然會引起合同執行過程中的爭執。
(2) 對單位合同,業主是可以對報價單中數字計算的錯誤進行修正的,而且在招標文件中應規定業主的修正權,並要求承包商認可修正後的價格。但對固定總價合同,一般不能修正,因為總價優先,業主是確認總價。
(3) 當雙方對合同的范圍和條款的理解明顯存在不一致時,業主應在中標函發出前進行澄清,而不能留在中標後商談。

D. 關於《對清單計價模式下固定(強制)類費用類別的設定研究》的幾個疑問

08清單下的固定總價合同

所謂總價合同,是指根據合同規定的工程圖紙施工內容及規定、規范和其他有關條件為基礎,按照時價進行計算,業主應付給承包商的款額是一個規定的金額,即明確的總價。固定總價合同也稱作總價包干合同,即根據施工招標時的要求和條件,當施工內容和有關條件不發生變化時,業主付給承包商的價款總額就不發生變化。傳統意義固定總價合同,承包方要承擔實物工程量、工程單價、地質條件、氣候和其他一切客觀因素造成虧損的風險。

建築施工合同【99版】合同類型:(1)採用固定價格合同(2)採用可調價格合同(3)採用成本加酬金合同。這樣的分類已不適用08清單規范下的合同,工程量清單下的合同類型有兩種:(1)固定總價合同,(2)固定單價合同。無論哪種都是可調價合同,調價范圍風險雙方約定,約定到極端,就是不可調價合同,現實中這種合同很少碰到。平時我們講的固定總價合同其實都是可調價合同,所以說採用哪種類型並不重要,而是合同條件和風險范圍的約定。
(1) 合同簽訂後,因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變化和需遵守的行業規定,影響合同價格;
(2) 合同執行過程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減的;
(3) 發包人根據變更程序中批準的變更費用的增減;
(4) 根據本合同約定的其他增減的款項調整。
(2)固定總價合同通常適用於以下情況:
1)工程規模小、工期短,預計在施工過程中各種因素變化小;
2)工程設計詳細,圖紙完整,符合施工要求,工程量清單准確完整;
3)工程結構簡單,技術、工藝成熟;
4)投標期相對寬裕,符合招標法規定;
5)合同條件完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表達清楚,無疑義;風險分攤合理、詳細。
(3)風險特點:採用固定總價合同,業主在評標時易於確定報價最低的承包商,易於支付計算,且工程造價做到事前就心中有數利於成本控制,雙方而言結算比較簡單,但是此類合同相對於固定單價合同、按實結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對於承包商而言風險是最大的,業主具有明顯的優勢。
實踐中許多工程業主喜歡採用固定總價合同,甚至大型工程也採用,難免產生諸多爭議與糾紛。我認為本質因為業主憑借其市場優勢,有意誇大了其適用范圍以達到逃避風險的目的。盡管業主條件苛刻,要求承包商在報價時應對一切費用的價格變動因素以及不可預見因素都做充分的估計,並將其包合在合同價格之中,卻醜女不愁嫁,仍有眾多承包商飢不擇食,甘冒巨大風險,總價合同報價中不可預見風險費用應該較高只能停留在理論上。
08清單規定主推單價合同,對於總價合同如何適用,目前有很大的爭議。關於總價合同,08清單規范沒有提到一個字,只有一條含糊其詞的規定,且用了一個相當耐人尋味的「宜」字,相當有中國特色:「4.4.3 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宜採用單價合同。」宣貫教材第50頁表示:工程量清單計價適用性不受合同形式影響,單價合同與總價合同唯一區別是「總價合同工程量清單中工程量不具備合同約束力(量不可調),工程量以合同圖紙的標示內容為准」,雖然僅這么一區別,規范中眾多條款卻因此相應不適用,又哪來「工程量清單計價適用性不受合同形式影響「?這是自相矛盾的。實踐中圖紙標示工程量與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量往往不一致,而結合這句話推論:工程量清單中錯項,漏項由承包方承擔,這相當不合理,完全背離了08清單規范主張的「量價分離」、「由招標方承擔量的風險」總思路。同時投標方必須花費很大的精力去復核工程量,以分析招標方埋下的「錯項,漏項由承包方承擔」這顆雷的危力有多大,從而確定報價。
從傳統的定義到08清單規定,再到實踐,對於固定總價合同所包含的風險,十分不合理,甚至有人認為既然包死了那麼結算就是這個合同價,沒有調整的餘地了。我認為這個固定,是相對的,應該有前提的,固定要素不能超過合同的約定風險范圍,且這個約定也應該合理才行。

08清單部分規定應該修改:
1)總價合同工程量清單中工程量(包括特徵描述)與圖紙的標示內容有出入和不相符的,中標人可在合同簽訂後雙方核對,調整後總價包干。工程量清單其准確性和完整性由招標人負責,這樣符合合同法公平、平等基本原則,也符合08清單主張精神。而不是「總價合同工程量清單中工程量不具備合同約束力(量不可調),工程量以合同圖紙的標示內容為准」。
2)對於總價合同適用范圍以強制性條款明確。超過規定必須強制採用單價合同.招標方想利用固定總價圖個簡單省事,甚至以此轉移分險,是要不得的, 如果不顧條件盲目地使用這類合同,往往會引起爭議、糾紛,甚至導致整個工程的徹底失敗。這對招標方提出較高要求,施工圖紙、清單編制、招標文件編制、合同條件擬定等等。

總價包干合同與情勢變更
實際施工中材料人工價格漲副較大的(約定適當比例)結算時進行調整。這點個人認為08清單規定總價合同仍舊適用,卻在很多總價合同也進行閉口。小工程還好理解,有的工程工期長達2、3年仍如此規定讓人不敢苟同. 其實對業主同樣具有一定的降價風險,當然相對於承包商微利而言,其合同目的基礎較為厚實,不易動搖,且處於合同優勢地位,有很多手段迫使承包商減低造價,因此材料人工價格不按實際進行調整仍不公平。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因勢出台,首次把」情勢變更」寫進法律,讓其有了名份,當然實際操作困難重重,有待法官們吸收消化.【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6條:「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釋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一)適用條件:
(1)有情勢變更事實,合同賴以存在的客觀情況確實發生變化.
(2)當事人合同訂立時無法預見,
(3)不可歸責雙方當事人
(4)變更事實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履行完畢以前
(5)變更後繼續維持原合同對當事人顯失公平或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變更內容: 貨幣貶值;法律變動與行政行為;災難;其他經濟因素的變化;
(三)情勢變更與商業風險區別
性質 可預見性 歸責性
情勢變更 意外,異常 主觀不能 雙方無過錯
商業風險 固有,一般 主觀可以 一方當事人主觀認識過錯
後果
情勢變更 :顯失公平或合同基礎根本動搖,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商業風險:合同基礎沒有根本性變化, 履行難度增加,成本增加,利潤減少

(四)變更判斷標准: 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即是否導致合同基礎喪失,是否致使目的落空,是否造成對價關系障礙。
就建設工程材料人工變化各省市都出台了限定材料人工變動幅度的指導意見,雖然指導意見不能直接作為裁判依據,但司法部門可以借鑒指導意見中規定價格變動幅度對原合同價格進行調整.浙江【建建發2008】163號文【關於加強建設工程人工、材料要素價格風險控制的指導意見】,規定合同沒有約定情況,調價范圍:工程重要材料(占造價1%以上)上漲>10%,其他材料上漲>20%,人工價格上漲>15%.
馮小光認為,認定建築材料人工價格異常變動或調整合同價格的方法均應以施工企業不虧損或實現微利為考量標准,讓整個建築施工行業都因為價格變動導致收入低於成本顯然是不合適的.
(五)合同約定材料上漲不可調整等無限風險效力(或過高風險如約定50%)
(1)浙江造價站並給出明確解釋,如此合同約定,視為沒有約定.
(2)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認為,其實是否簽訂這樣條款並不影響情勢變更的適用,一些人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應當讓施工企業酌情承擔損失,實際上這不是一個承擔比例的問題,而是性質認定問題,不能因為這種約定就要求施工企業承擔損失.
(3)馮小光也認為,這種約定與情勢變更無關.應當屬於可撤銷合同,施工企業應在法律規定的一年期間行使撤銷權,如果施工企業未按期行使撤銷權,則價格異動時不能調整固定價格.
(六)程序:高級人民法院審核為主,必要時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核.

總價包干合同結算難點:圖紙量與清單量不符條件下的變更調價
一直是個難題,業內人士爭論不休.規定很簡單:變更項目價格,合同有的以合同,無但有相似的參照,無的協商.實際操作起來結果千變萬化。清單規范是否應該有個更具體規定,便於實際操作.
舉例:合同條件:固定總價合同,包干范圍施工圖. 變更可以調價(具體怎麼調通常很少有明確規定,操作困難).會出現以下幾種情況
(1)沒有變更,清單量與圖紙量不符,
(2)暫定價項目(做法沒有變更),施工過程中價格簽證.比如攔桿,清單量100m,暫定價100元/m,圖紙量1000m,簽證價200元/m
(3)變更項目(做法實質性發生了變更),價格簽證.比如攔桿,清單量100m,合同價100元/m,圖紙量1000m,簽證價200元/m
(1)這種情況,合理的做法是量不符核對後調整,由招標方承擔量的風險.
(2)暫定價的,要按實結算,結算價應該為1000×200,理由如下,如果不是暫定價,那麼施工方可以按圖紙量1000M的總價分攤到清單量100m,即單價可以按正常組價10倍計算,現在清單量定了,單價按暫定價,施工方無法按圖紙量進行平衡報價.其實這種投標分推報價做法是招標方一種推卸責任的做法,自己犯的錯誤要求別人來承擔,顯然是不公平的。
(3)變更做法的,我認為結算價應該還是100×100+1000×(200-100)施工單位應該承擔對原報價讓利部分即另900M價款,可視為總報價包括900m的價款。價差部分應該由建設單位單位承擔,另900米的價差,施工單位無法預料,變更的價差的工程量的風險應該由建設單位承擔,
有觀點認為:會產生這么大(10倍)的量的差錯嗎?對於總價包乾的,施工單位在投標前一定要認真復核標底(或工程量清單),以免有工程量偏差過大的情況出現.當發現有較大偏差時,應在招標預備會上提出.如果未做這些,產生了例中說的情況,個人認為,如果僅是價格或做法做了改變,是不影響原來的工程量計算的,即無必要重新計算工程量,只能按原工程量調整差價.反過來,如果發現實際工程量小於標底中(或清單中)的量,也不應扣減.
實際工作中,誤差量很常見,10年前福建省有個水利項目,清單塗瀝青100多萬平米,實際只有2000平米,福建水電設計院做的,估計這個創下"誤差之最了".如果設計修改要鍍金,難道得按100萬平米補價不成?「復核標底(或工程量清單)」聽起來很對,實際上沒什麼實質性作用,大多如此,試問你核對量,發現有錯了,還真把另外900m的價款分攤到其他項目中去么,人家不這樣做你會中標嗎?退一步說,核對了,發現了,提出了,建設單位說,工程量清單無誤,以上情況又怎麼做呢?
我認為按清單量調價,違返造價原則,從風險分擔角度是不合理的 ,反過來(3)清單量1000m,合同價100,圖紙量100m,變更價200,按他的演算法價款應該是:1000×200=20萬,按我說的:1000×100+100×100=11萬,如果是公建項目,9萬國家的錢流失了。再誇大點,原為木欄桿,現改為玉欄桿,簽證價2500元/m,按他說的100×2500=25萬,按我說的100×100+2400×1000=241萬,差216萬,這是否合理?
再比如,原設計時,所有地面為花崗石的,招標時修改圖紙,招標方故意把他改為水泥砂漿地面進行招標,且故意把清單工程量盡量減少,利用招標方的強勢,加上投標時間縮短,投標方沒有時間認真核對,然後在施工時把水泥砂漿地面改回為花崗石,然後只補減少後的量的價差.這合理嗎?
所以我認為總價包干項目,清單量與圖紙量不符價格調整原則應該是:變更價差的工程量的風險應該由建設單位承擔,原合同報價的高低由承包承擔。

E. 試述單價合同的特點和適用范圍

單價合同是承包人在投標時,按招投標文件就分部分項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確定各分部分項工程費用的合同類型。這類合同能夠成立的關鍵在於雙方對單價和工程量技術方法的確認。在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問題則是雙方對實際工程量計量的確認。單價合同的特點是單價優先。即初步的合同總價與各項單價乘以實際完成工程量之和發生矛盾時,則以後者為准,既單價優先。單價合同也可以分為固定單價合同和可調單價合同。
依我個人經驗,單價合同一般適用於在招標階段的工程范圍不是特別明確的工程。投標過程很緊湊的簡單工程,也可考慮單價合同。如果是固定單價合同,則最好時間跨度不要大,工程不要太復雜,因為人、材、機市場價格波動大。如果是可調單價合同,則可以適用於工期長,工程相對復雜的工程。
如有幫助,請採納

F. 施工投標有效期為什麼是90天(從投標截止之日算起)

施工投標有效期是90天(從投標截止之日算起)的原因:
這個沒有法律規定,一般為90天,這個時間足以留給用戶評標,合同談判和合同執行的,在這個有效期內,讓各個投標商的方案和價格必須保證是可以兌現的。
用戶的招標書一般包括的內容:
標準的國內競爭性招標書的格式是參照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的範本的中文版本,它的基本結構是固定的:
投標須知
投標人資格
招標文件
投標文件
評標
授予合同
合同條款
但在有些地方項目中,招標書的內容只包含這個範本中的部分內容,但其中投標須知、招投標文件、合同條款是必須具備的。
投標須知都包含的內容:
投標須知是向投標者告之關於投標的商務注意事項,是使投標商清楚了解投標的注意事項,投標須知中包含以下內容:
項目名稱、用戶名稱、投標書數量、投標地址、截標日期、投標保證金、投標有效期和評標的考慮因素等。

G. 怎麼看一個合同,是單價合同還是固定總價合同。 在招標文件或合同書中有明確表示嗎。

固定總價合同:合同總價固定,結算價等於所有變更、簽證價格加合同總價。固定單價合同:合同單價固定,總價僅是中間支付的依據之一,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產生變更時,單價做為定價參考,每次變更的價格計入合同總價,結算價等於工程實際發生量乘以單價加其它未計入工程量的簽證費用。
法律分析
在固定總價合同中,業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圖紙和說明,承包商在報價時要自己計算工程量,再根據申報的綜合單價,得出合同總價。即便業主提供工程量清單,也僅僅是承包商投標報價的參考,業主往往聲明不對工程量的計算錯誤負責。這樣,承包商還要承擔工程量漏算、錯算的風險。招標實踐中,業主給予的投標時間往往比較短,承包商來不及根據施工圖精確計算工程量,只能憑經驗結合圖紙作估算,漏算、錯算幾乎難以避免,只不過漏算、錯算的數額有大有小罷了。對於業主而言,通過招標、議標選擇的承包商,其中標價的利潤空間已經大大壓縮,業主高價獲取工程的的風險幾乎不存在。但是,材料市場不會永遠只漲不跌,因此簽訂固定總價合同對業主同樣具有一定的風險,只是基於業主在工程合同中的優勢地位,往往可以逼迫承包商減少合同價款,因此,固定總價合同中業主的價格風險相比承包商要小得多。固定單價合同,簽訂施工合同、約定合同價款時,按招標投標確定的人工、材料、機械等的單位價格(最好固定、封閉單價)和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計算工程造價,是固定單價施工合同的特點。按照固定單價方式編制招投標文件,簽訂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的合同條件中規定了「根據確認的工程量、按構成合同價款相應項目的單價和取費標准計算,支付工程價款」,以及「工程量清單」的提供、工程量的核實確認等,都表明了固定單價施工合同的方式和特點,是實際工程中實行固定單價施工合同的依據。合同有效條件:行為人具有相應的締約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強制性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合同制定要遵循平等自願誠信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H. 可調單價合同什麼情況下單價調整

工程實施過程中物價發生變化等,可調單價合同可作單價調整。可調單價合同又稱為變動總價合同。合同價格是以圖紙及規定、規范為基礎,按照時價進行計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務和內容的暫定合同價格。
法律分析
建設工程合同按照承包工程計價方式可分為: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其中可調價格合同的含義: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的合同。它是一種相對固定的價格,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由於通貨膨脹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時,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對合同總價進行相應的調整。當然,一般由於設計變更、工程量變化和其他工程條件變化所引起的費用變化也可以進行調整。因此,通貨膨脹等不可預見因素的風險由業主承擔,對承包商而言,其風險相對較小,但對業主而言,不利於其進行投資控制,突破投資的風險就增大了。合同單價可調,一般是在工程招標文件中規定。在合同中簽訂的單價,根據合同約定的條款,如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物價發生變化等,可作調整。有的工程在招標或簽約時,因某些不確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暫定某些分部分項工程的單價,在工程結算時,再根據實際情況和合同約定合同單價進行調整,確定實際結算單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工程造價、質量、修復費用等專門性問題有爭議,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向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釋明。當事人經釋明未申請鑒定,雖申請鑒定但未支付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一審訴訟中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未申請鑒定,雖申請鑒定但未支付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二審訴訟中申請鑒定,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處理。

I. 工程單價合同跟總價合同的區別

法律分析:固定單價合同是指合同的價格計算是以圖紙及規定、規范為基礎,工程任務和內容明確,業主的要求和條件清楚,合同單價一次包死,固定不變,即不再因為環境的變化和工程量的增減而變化的一類合同。

固定總價合同是指針對當時的圖紙、招標文件以及技術資料的固定總價,當施工過程中發生設計變更,還是要按照規定予以增減造價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條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條 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J. 一級建造師,招標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28d,合同價格調整,如何理解

因為每月各地都會根據市場發布信息價,「招標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28d,非招標工程以合同簽訂前28d為基準日,」應該是相對於信息價來的,28D前就按之前的價,之後政策有變動就按變動的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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