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為什麼不修改上班時間
❶ 勞動法規定公司可以隨意調整員工上班的時間嗎
摘要 只要在法定的范圍內,調整上班時間是合法的,周二上到周六,休息時間已經滿足法定要求了,合不合法要看工作時長有沒有超過規定
❷ 公司改上班時間合法嗎
法律分析:1、只要在法定的范圍內,調整上班時間是合法的,如果調整後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工作時間而又沒有工作補償的話違法,如果單純調整如上下班時間提前或延後而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工作時間並不違法。一般公司調整工作時長或時間段應嚴格按照勞動法規定並提前通知該單位工作人員。如果覺得勞動權益受到損害可投訴至勞動保障部門,或者申請仲裁。2、原則上用人單位調整職工工作時間不能單方做出決定,應當在廣泛聽取職工意見的情況下,做出調整。實踐中,當用人單位做出的工作時間調整明顯有利於職工身體健康的情況下,從管理效率出發,可以適當簡化相關程序。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准支付工資:(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准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❸ 勞動法,甲方擅自改上班時間算犯法嗎
不算犯法。只要工作時間在8小時內,何時上班根據工作性質確定,就不違反勞動法。用人單位更改上班時間是用工自主權,不超過法定工作時間,不違法。並不需要徵得勞動者同意。
法律分析
正常工作時間,是指用人單位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所確定的工作時間。根據最新法律規定,我國的法定工作時間是指每月工作21.75天,每天工作7.5小時,每周工作37.5小時。勞動法現行的標准工時制度是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在正常的情況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延長工時時間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點、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且每月工作日的加點、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總時數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勞動法是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書。本教材具有廣泛的代表性,這些教科書的作者都是德國大學法學院具有豐富教學經驗的教授,而且多半兼任德國法字的法官。由於做到了法學理論與司法實踐相結合,國內師生也可通過這些教科書在較短時間內了解德國法的真實面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❹ 我國憲法對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作出了什麼規定
對用人單位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個人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及生產經營的需要,合理安排工作時間,只要勞動者及企業雙方認可,就不算違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第四條 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准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
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❺ 勞動法如何規定工作時間
工作時間的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於1994年7月頒布,關於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適用於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2、《國務院關於工作時間的規定》於1995年3月發布,關於工作時間的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適用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頒布在前,《國務院關於工作時間的規定》發布在後,法律修改有其滯後性。司法實踐中按後者執行,每周工作時間超過40小時是要支付加班費的。
❻ 勞動法裡面僱主可以隨意調整被雇者的工作時間的嗎
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僱主不可以隨意調整被雇者的工作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准。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❼ 勞動法規定公司可以隨意調整員工上班的時間嗎
只要在法定的范圍內,調整上班時間是合法的,周二上到周六,休息時間已經滿足法定要求了,合不合法要看工作時長有沒有超過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7)勞動法為什麼不修改上班時間擴展閱讀:
加班時長和加班工資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❽ 勞動法到底是怎麼規定上班時間的當地勞動部門有權力對勞動法規定的上班時間進行修改嗎
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一周的上班天數為五天,即一周應該有兩天休息日,但是依據工作情況需要增加的,至少也應該有一天的休息日。用人單位加班的,一般每天不得超過一小時,但是工作需要的,最長不得超過三小時,一個月加班的總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如果你對單位的工作制度不滿或單位存在違法用工行為的,可以向勞動部門舉報。
❾ 公司從8小時改12小時制違反勞動法嗎
公司從8小時改12小時制違反勞動法。
法律分析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確實因為特殊需要,企業可以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正常情況下,勞動者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經常性無理由加班,每天工作12小時,顯然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一天12小時工作制違反了法律,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這一標准工時制。有條件的企業應實行標准工時制。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准工時制,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要注意,一天指的是凌晨0點到本日的24點。如果工作時間跨過了凌晨24點,則跨過部分算第二天的工作時長,只要本日的0點到24點的工作時長沒有超過12個小時,就沒有違反勞動法。企業的12小時工作制,一般都會有跨過零點部分,以此保證每日工作時長不超過12小時(上兩天休一天或者一天12小時第二天8小時),避免違反勞動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❿ 公司有許可權不經過員工同意隨意更改上班時間嗎
公司沒有許可權不經過員工同意隨意更改上班時間,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於工傷,公司需要承擔責任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准,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10)勞動法為什麼不修改上班時間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