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為什麼那麼忙時間都去哪了
㈠ 律師真的很忙嗎
律師的確很忙,但也有的律師很輕松很閑。
㈡ 律師忙到什麼程度
律師忙到什麼程度。就要看律師的口碑怎麼樣?如果口碑好,關系。打英語打書的程度。在當地的影響力好的情況下。那就是肯定忙。如果。如果是沒有什麼影響力好的口碑,那他就是不忙。
㈢ 律師到底為什麼這么忙
律師人數少
當事人的需求不同
就像醫生一樣,病人的病很復雜,就忙,一個道理,只是服務方向不同
㈣ 律師真的很忙嗎
律師是一個不斷學習不斷進步的職業。在職業的初期,你的業務量不會很大,相應學習的時間也就多。半天應該不成問題。隨著你的業務量會增加,你會很忙,但是也可以擠出時間來學習,因為新的法規還在不斷問世,你想不學習都是不行的。當然,在這個之外,如果你還要提高自己的法學修養,就更是學海無涯了。預祝你在法律之路上一路向前。
㈤ 律師的工作很忙嗎
律師的工作性質是什麼呢?
一種智力的抽象服務,這里包括兩個含義:一個是時間是我們唯一的產品基礎,我們仰仗著時間;一個是律師行業的本質是服務業,我們的工作是圍繞顧客的需求的,我們時間的耗費也是根據顧客的需求而來。
我們每一天的時間是有限的,而一旦接手一個case,不是朝九晚五,完成今天的工作量就可以了。case自有他的邏輯與特性,要完成他,就得圍繞他去轉,去花費時間,去排擠掉自己生活的那點可憐時間。
比如,完成一個完善的交易合同,也許客戶的要求就是明天要,那怎麼辦?資料查詢、交易梳理、溝通交易節點、起草合同、修改完善合同,一系列的工作都需要花費時間,而我們只有今天的時間去完成,我們除了把生活的時間扎扎實實的扔進去,還能怎麼辦呢?
另外,鑒於我們是律師,我們的朋友、同學、親戚,朋友的朋友、同學的同學、親戚的親戚,這個三次方的關系,總會有很多人打電話咨詢問題,而我們可以選擇不花時間去接聽嗎?
工作流程
很多人認為律師的工作輕松,好像坐著,想想問題,喝杯清茶,吹會兒空調,就可以很快寫好東西,就把錢掙了。這只有不願付錢的顧客才會這樣去想,也只有不負責任的律師才這樣去做。
我們的工作流程其實復雜得難以想像。
比如寫一份合同,我們首先事先得和顧客溝通,這個交易的性質、內容以及他的真實想法;然後,我們根據這個交易的性質與內容,做好資料收集工作;我們還得參與整個合同的談判,了解對方的意圖,了解雙方的條件,等等;還得提出交易模式的選擇建議;接下來,還得草擬合同,經雙方核查和修改,還得做好合同條款的解釋;最後,在反復的修改和磋商之後,我們才完善最終的交易合同,雙方簽字後,合同的起草工作才完成。合同不是閉門造車,悶頭自己寫寫那幾千字就可以了,真正的功夫,在那幾千字之外。而這個流程下來,無不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
工作狀態
我們每一個case的每一個步驟,其實都不是律師可以掌控的。我們受制於當事人對時間和地點的要求。
比如合同的談判,我們無法去為當事人決定時間和地點,也無法決定每一次談判的時間范圍,我們被動的等待,又主動的工作。我們為此就得東奔西跑,時間也被割的七零八散。
㈥ 律師的日常工作和狀態是什麼樣子
說一下一個執業8年的律師工作日常吧。
從實習律師到律師助理到獨立律師到合夥人,其實一路走來,每天工作內容變化真不大,業務方向可能會有調整,但是工作方式沒有大變化。
首先,匯報對象,其實做到獨立律師,匯報對象就是自己,客戶或者團隊成員。如果是授薪律師,肯定要跟自己的boss匯報的,但這種匯報跟前面一種匯報不同,這種更是為了交代工作。而第一種匯報,沒有人監督你,卻更加要求自律和重要,這涉及到自己的案件管理,跟客戶的溝通和跟團隊的溝通。
其次,衡量工作的指標,當然創收是一個方面,但是每個律師資源不同。不能硬要去跟別人比。勝訴率也是一個指標。我覺得比較重要的是客戶滿意度。
再次,崗位服務對象分為個人和企業。個人主要是服務一些婚姻、繼承、房產、股權等。企業又看中小型還是掛牌、上市企業,服務內容略有不同,前者以常年法律顧問和零散隨機案件居多,後者會多出一些並購、定增項目,還有針對特定事件的法律意見書等。
最後,律師真的要跟很多人打交道,除了同事,客戶,還有法院、檢察院、公安、還有工商、稅務等政府部門。而且,我們在提供法律服務的時候,也能從客戶,特別是企業客戶那裡學習到很多行業知識,擴展很多領域的知識面。
㈦ 律師很忙嗎
作為一個敬業的律師應該是很忙碌的。 律師是自由職業者,要用自己的勞動獲取收入,如果他不忙碌,至少說明他沒有多少業務,將要面臨「失業」了。
㈧ 律師每天忙到晚上九十點幹啥
律師雖然為自由職業者,但是鑒於工作內容和自身的體會,來說,每天忙到九十點,或者到12點,均是常態。
㈨ 我聘請的律師很忙,每次要他做事,總是要打電話問他好幾次,總是會拖好幾天或者一個星期,我該怎麼辦啊
首先律師忙,這是公認的事實。其次,律師不可能只代理你一家,不可能把所有的精力都用在一個當事人身上。再次,律師的工作是根據案件需要開展的,從事的也是與案件直接相關的法律工作,其它的是不管的,而法律都是有程序的,得按規定一步一步來,著急也沒有用。最後,律師只是法律方面的工作人員之一,案件工作人員之一,不可能把案件都掌控了。最終的判決結果還是公檢法及律師幾家在法律的框架下「博弈」的結果。事實證明,法院作為審判機關,具有絕對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