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時間為什麼中止又恢復
Ⅰ 執行終止後恢復執行有期限嗎
法律分析:有,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一般是2年內恢復執行。只要每次主張權利之間間隔時間不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應從最後一次主張權利之次日,起算申請執行的時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前款規定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Ⅱ 中止執行如何恢復
法律分析:申請執行人在執行案件中止、程序性終結後,發現被執行人有新的可供執行財產或線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在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時,隨時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恢復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Ⅲ 撤回執行後恢復執行時間如何規定
法律分析:權利人撤回申請後,又申請恢復執行的,申請的時間適用申請執行的規定,即申請恢復執行的時間是二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六十六條 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後請求中止執行或者撤回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或者終結執行。
第四百六十七條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願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
第四百六十八條 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期間的規定。申請執行期間因達成執行中的和解協議而中斷,其期間自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重新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Ⅳ 終結本次執行後恢復執行有時間限制嗎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中止執行情形消失後,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的,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
法律依據:《關於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結案:
(一)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書面同意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
(二)因被執行人無財產而中止執行滿兩年,經查證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三)申請執行人明確表示提供不出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財產線索,並在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之後,對人民法院認定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書面表示認可的;
(四)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拍賣變賣,或者動產經兩次拍賣、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經三次拍賣仍然流拍,申請執行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經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
(五)經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雖有財產但不宜強制執行,當事人達成分期履行和解協議,且未履行完畢的;
(六)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屬於特困群體,執行法院已經給予其適當救助的。
Ⅳ 強制執行中止後恢復執行有期限嗎
強制執行中止後恢復執行是有期限的。要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後的兩年時間內申請恢復執行。而對於中止執行的時效是沒有限制的,只要被執行人有執行的能力,就可以申請對其恢復執行。只要每次主張的權利之間間隔時間沒有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應當從最後一次主張權利之次日起開始算申請執行的時效。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判決的案例現在越來越多,而且有很多案例是在人民法院判決後並不能順利去執行的,在遇到一些特殊情況時還會中止去執行。執行中止本身只是因為一些原因暫時對其停止執行,等到這種原因都消失之後就可以申請回復去執行了。了解民事辦案的流程,可以清楚國家整個民事訴訟的相關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當中才知道什麼時間應該做什麼。而在刑事案件當中需要了解更多一點有關公安機關辦案的流程,才能知道公安機關傳喚本人並不一定是屬於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當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也是不同的,分別適用各自的訴訟法律。人民法院在執行書下達後,人民法院執行的期限是為六個月的時間,如果法院超過六個月還沒有執行的,申請人是可以向上一級的法院申請進行執行的,而上級法院可以責令原執行法院在一定的期限內去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Ⅵ 中止執行到重新恢復執行有期限嗎
【法律分析】: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一般是2年內恢復執行。只要每次主張權利之間間隔時間不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應從最後一次主張權利之次日,起算申請執行的時效。如果已經申請了法院強制執行,而被執行人沒有財物可執行,法院可以中止執行,等有了執行條件再恢復執行。對於中止執行的時效沒有限制,一般來講,只要被執行人有執行能力,都可以恢復執行。被執行人死亡,其遺產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被執行人,由該繼承人在遺產的范圍內償還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遺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Ⅶ 執行中止後什麼時候都可以恢復執行嗎
法律分析:執行中止恢復的時間是中止的情形消失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Ⅷ 中止執行後恢復執行有沒有期限
法律分析:如果已經申請了法院強制執行,而被執行人沒有財物可執行,法院可以中止執行,等有了執行條件再恢復執行。對於中止執行的時效沒有限制,一般來講,只要被執行人有執行能力,都可以恢復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Ⅸ 執行中止後還能恢復執行嗎
執行中止是指執行過程中,因為某種特殊情況的發生而使執行程序暫時停止,待這種情況消失後,再行恢復執行程序的叫執行中止,其特徵是出現某些特殊情況時暫停執行,待導致執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後再行恢復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的有以下情形: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申請人對自己的民事實體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有權進行處分,申請人同意被執行人暫緩履行義務,暫停執行程序的,人民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中止執行。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的異議確有理由的,可能發生變更執行標的,或者對案件再審的情況,因此對原執行標的的執行應當中止。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在執行中,有時會出現一方甚至雙方當事人死亡的情況。如果申請人死亡,需要等待他的繼承人繼承權利如果被執行人死亡,需要等待他的繼承人承擔義務。無論哪種情況出現,都需要一定的時間,因此法律規定可以中止執行。需要指出的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作為被繼承人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僅在所繼承的遺產范圍內償還債務,繼續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在執行過程中,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應當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當事人繼續參與執行程序,履行義務。但在特殊情況下,承受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一時尚未確定,要等待有關機構作出決定,需要一定的時間,因此構成了中止執行的理由。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認為出現除上述情況外的其他情況,需要中止執行的,可以作出中止執行的裁定。
發現其有執行能力或可執行財產之後可以向原執行法院申請重新啟動執行程序。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