綿陽賣房子的為什麼這段時間
發布時間: 2024-10-26 04:54:06
A. 綿陽市豐谷二手房
買了套二手房,入住11年,因原房主不配合,11年未能過戶。原房主稱,賣房當天老婆不同意,曾多次協商退房。昨日,法院判決,原房主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協助過戶。
2003年3月18日,劉某與操某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協議,購買操某位於新洲區邾城街一套房屋, 價格5萬元。協議簽訂當日,劉某支付45800元購房款,操某將房產證、房屋鑰匙交給劉某。隨後,劉某對該房進行裝修,搬進居住至今。
劉某稱,11年來,曾多次找操某,要求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均未果。無計可施的劉某向新洲法院起訴,要求操某協助辦理過戶。操某稱,賣房當天回家後,老婆不同意。次日,他找劉某協商,要求不賣房子。因此,這份房屋買賣協議並未生效。
一審法院認為,劉某、操某兩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協議簽訂後,劉某支付房款,操某交付房產證及鑰匙,應認定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有效。
法院判決,劉、操兩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有效,操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協助劉某辦理過戶,劉某10日內支付購房欠款420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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