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為什麼理賠時拖時間
1. 為什麼投保時,保險公司很爽快,但到了理賠時卻一拖再拖,請問有什麼辦法能治治這種霸王行為
很多人認為保險騙人,堅持不買保險,保險名聲一直不大好。深究其原因,這與理賠難脫不了干係。
保險理賠難,到底誰該為此負責?保險公司,代理人,還是投保人?理賠是雙方的事情,理賠難不是單方面造成的。
作為投保人,應該破除對保險的偏見,冷靜地看待理賠中的各項要求。同時,為了捍衛自己的利益,在保險上要多投入些精力。重視保險、學習保險知識,增強法律意識,投保時不違規,發生事故後遵循理賠流程,備齊理賠材料,清楚了解理賠前前後後這些事兒。
一些優秀的保險公司已經開始著手改善理賠服務,正通過建立高效、順暢的理賠系統,讓消費者重塑信心。這是投保人的希望所在。
保險理賠真難?
見諸報端的保險理賠糾紛並不多,涉及的金額相較全國每年2000多億元的理賠支出(中國保監會2007年統計數據),更是滄海一粟。但為什麼在很多消費者心中,卻有保險理賠難這個根深蒂固的印象呢?
保險理賠難成因種種
很多消費者,遲遲下不了購買保險的決心,就是因為擔心事後理賠麻煩,甚至得不到賠償;即便買了保險,也對將來理賠時會不會遇到麻煩心存隱憂。保險理賠,幾乎成了阻礙公眾選用商業保險的最大障礙。
保險公司難辭其咎
俗話說無風不起浪,在保險公司的實際理賠中,客觀存在著惜賠現象。惜賠是一種現象,也是保險公司理賠時的一種心態。當保險公司的經營壓力到一定程度,或者保險公司出於獲得更多利潤的需要,會對賠款進行一定控制,一般表現為拖賠、少賠、拒賠。當然,這與保險公司每年遇到大約10%~30%的欺詐賠款,而慎重對待保險賠付不無關系。
保險公司作為營利性機構,追求利潤最大化也很正常,但如果經營中有通過犧牲投保人利益而減少理賠支出的動機,只能是因小失大,甚至是得不償失。良好的市場口碑對保險公司的業務開拓極為重要。而良好口碑建立起來非常難且緩慢,毀掉卻很容易。
很多保險公司都意識到了這個問題的嚴重性,加之監管力度加強,投保人維權成本降低,現在故意刁難投保人,該賠不賠的情況已大大減少。但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眾多,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保險公司內部有利潤考核要求,這類個案完全杜絕不太可能。
有數據顯示,當一家公司為投保人提供服務時,如果投保人感受良好,他會將他的經歷告訴10個人;如果投保人感受不佳,他會將他的經歷告訴50個人。所謂的"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因此,即便現在保險公司在理賠問題上的態度已經擺正了,但早期因惜賠問題導致的惡劣影響消除起來還需要一定時間。
部分代理人素質低劣
一些保險代理人職業道德低下或專業知識貧乏,也是造成消費者感覺保險理賠難的一大原因。
虛假的宣傳與刻意或無意的誤導,投保過程中的違規行為,比如誇大保障范圍和理賠金額,代投保人簽字,慫恿投保人不如實告知存在的疾病、多報收入等,都給投保人未來的理賠埋下了隱患。有些投保人,就是因為輕信了業務員的宣傳,以為買了一份"什麼都管"的保險,等到發生保險事故,滿懷希望地到保險公司領取保險金時,才發現受了騙。到時候失望、氣憤就很難避免了,也很容易將一個代理人的不良行為,遷怒於整個保險業,放大了保險理賠難。
還有的保險代理人,雖然在消費者投保時沒有什麼違規行為,售後服務意識卻非常淡漠;或者發現投保人失去加保及轉介紹的能力後,在服務上就大打折扣,發生理賠時讓投保人自己准備資料、去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很多投保人並非專業人士,對理賠問題研究得也少,往往會由於准備的資料不全或不符合保險公司的要求,來來回回跑好幾趟才能把事情辦好。就算最後對理賠額並無異議,順利地拿到了理賠款,但仍會發出保險理賠難的感慨。
如果碰到保單業務員已經離開保險公司,保單變成"孤兒單",也很容易出現上述現象。眾所周知,絕大多數保險代理人的從業時間都很短,在保險公司間的跳槽流動率也超過其他行業。
投保人自身的過錯
一些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自身的過錯也是造成理賠糾紛的一大原因。
比較常見的過錯包括,投保時不如實告知,隱瞞病史帶病投保;不清楚具體的保險責任,比如投保時不仔細看條款,或者有時候就算代理人當時講明白了,但時間一長就記不清或記錯了,潛意識里自然是希望保得越多越好;代替被保險人簽名;觸發免責條款,如酒後駕車或無照駕駛,等等。
其中最常見的錯誤行為就是因擔心保險公司加費或拒保,在投保時懷著僥幸心理,不如實告知健康狀況,希望即便發生保險事故也能躲過保險公司的調查,結果在理賠時病史敗露,被保險公司拒賠。這些過錯,與很多投保人對保險的重視程度不夠、保險知識匱乏、法律意識淡漠有關。
輿論導向推波助瀾
形成保險理賠難印象的原因,還涉及到媒體宣傳和社會輿論導向問題。
一個很淺顯的道理,如果是一件被保險公司正常理賠的案例,報紙電視一般都不會報道,因為沒有新聞性可言,"抓不住大眾眼球";只有發生了理賠糾紛的案例,即負面新聞,才可能見諸媒體,甚至被大肆渲染,因為這符合大眾的關注取向。時間長了,自然會讓消費者容易產生保險理賠難的印象。
與保險公司相比,投保人是弱勢群體,當理賠發生糾紛時,輿論從感情上會傾向於同情弱勢群體,從而對保險公司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
在口口相傳中,以訛傳訛也很普遍。當一個人向另一個人講述"保險理賠真難"的案例時,極少有人去深究案例的具體情況,如合同條款規定、出險情況、拒賠原因等,卻熱衷積極地傳播"保險理賠難"這樣一個看似深得人心的結論。
根治理賠"痼疾"還需多方聯手
保險理賠難問題的症結在於多方面,若想改善這個沉痾已久的問題,需要監管部門、保險公司、投保人多方共同發力。
監管力度增加
從監管方面看,保監會對於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違規處罰力度在逐年加大,嚴格的監管和高昂的處罰代價增大了保險公司的違規成本,能從源頭上切斷保險公司主觀上不按合同辦事的動機。同時,清理各種霸王條款也是行動之一,比如"重疾險風波"之後,保險行業協會出台了《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對重疾險的疾病定義、術語解釋、除外責任等都做了規范。
保險公司內控加強
保險公司在代理人招聘、曝光違規行為、加強代理人職業道德和從業規范教育等方面也有所作為,並在努力做到對猶豫期內保單100%回訪。為了解決部分代理人的短視問題,一些保險公司也在探索新途徑來增加他們的歸屬感,比如增加福利、職員制、員工持股等。
重在個人努力
外界的努力改變的是大環境,投保人個人對保險的重視才是關鍵。如果能努力學習一些保險知識,認真挑選代理人,投保時仔細閱讀條款,發生保險事故及時報案,按照保險公司要求准備理賠資料,遇到問題隨時與保險公司溝通,相信保險理賠不再會是難題。(李小燕)
合理拒賠的9個原因
保險公司是風險的受讓者,也是保險資金的管理者。為了使大多數投保人的利益不受侵犯,保險公司會對少數不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條款約定的理賠申請進行拒付。到底是因為哪些原因,讓有些人花錢買了保障卻得不到理賠服務呢?
不如實告知
在保險公司拒賠的原因中,未如實告知高居首位。在購買保險前,投保人一定要充分認識到不如實告知的嚴重後果。如果隱瞞或漏報保險公司在投保書中列明的情況,就可能既得不到應得保障,甚至連保費都拿不回來。
方女士患有多年的白內障,且已由醫生確診並進行過一些治療。在購買重疾險時,她並沒有意識到這與自己買保險有關系,代理人也沒有詳細詢問。一年後,方女士感覺視力逐漸下降,到醫院檢查,結果是需要開刀住院。方女士的家人索賠時,保險公司以未如實告知為由拒賠。
對於履行如何告知義務時容易犯的幾個錯誤,以及如何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可參考本刊保險欄目小專題《綳緊如實告知這根弦》(2008年第3期)。再次提醒投保人,如果在發生保險事故前發現自己在告知環節犯了錯誤,應該及時與保險公司聯系。大部分保險公司都會以秉持公正的態度來處理。
超出保險責任范圍
保險只針對特定風險提供保障,每個保險產品都有規定的保障范圍。只有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保險公司才管。
平先生長期從事長途貨運工作,2007年底為自己購買了一份意外險(含意外醫療保障)。2008年春節期間,平先生駕車造成交通事故,導致其雙腿殘疾。在治療期間,平先生的親屬認為平先生購買了意外險,因此決定使用昂貴的進口假肢。平先生的家屬在辦理完相關手續後來到保險公司進行索賠,可保險公司只承擔了平先生入院檢查、治療所花的費用,而其佔比例最大的假肢費用缺不予賠付,理由是假肢超過了國家社保的范圍,保險公司不承擔賠付責任。
很多投保人對保險望文生義,比如以為買了車險,出了事故都能索賠;買了重疾險,得了什麼大病都可以要求賠償。每一份保險,都有自己特定的保障內容,理性的投保人,要以對自己負責的態度事前了解清楚自己買的產品的保險責任范圍,而不是一味譴責保險合同是"霸王條款"。
屬免責條款范圍
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不但要看能保什麼的"保險責任"部分,還要重點關注"除外責任(免責條款)"。
錢先生2007年2月份買了一份意外險。6月份他和好友去野外旅遊,在一次攀岩中不幸摔傷。經過醫院治療出院後,錢先生便到保險公司理賠,但被告知攀岩不屬於意外險的保險責任,拒絕賠償。錢先生回家翻閱自己的保險條款,才發現條款中將漂流、賽馬、攀岩等列為保險的除外責任。
目前所有的保險都有除外責任,比如車險中車輛超載出險、駕駛員酒後駕車等都不在保險范圍內;重大疾病保險把遺傳性疾病排除在外;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對自殺、故意殺人等有除外規定。即使同一險種,不同產品對除外責任的規定也有不同,要格外注意。一般來說,高風險活動和危險項目都會被列入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
超出繳費寬限期不賠
人壽保險大部分為長期合同,繳費期間有的長達幾十年。投保人在繳費期間因出差、遺忘、暫時性經濟拮據等原因可能會出現一些無法按時繳費的情形。為避免保險單輕易失效,保險公司一般給投保人一個寬限期,在寬限期發生保險事故的,仍給付保險金。但如果過了寬限期仍未交費,又沒有保險費自動墊交條款保護的,保單就會進入失效期,發生保險事故就得不到賠償了。
彭先生2001年5月1日購買了某保險公司的終身壽險,繳費期30年。2003年起,彭先生由於生意虧損沒有按時繳納保費。2004年8月,在一次事故中彭先生不幸身亡。其家屬索賠時遭到保險公司拒絕,理由是彭先生的保單已經超出該公司規定的60日的寬限期,因此保單已經失效。
《保險法》規定的寬限期為2個月。如果因某種原因,60天內都沒有繳納保費,投保人還有最後一次機會令保單"起死回生",那就是申請保單復效。保單復效在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內辦理均可辦理,投保人要填寫復效申請書,並按照保險公司的要求,重新提供健康聲明書或到指定機構體檢。
他人代簽名
代簽名是指在投保書、健康告知、授權委託書、保單回執及各類變更申請書等保險資料上,保險公司規定需客戶(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監護人)親筆簽名卻非本人簽名的。如果違反了此規定,缺少親筆簽名這個要件,保險合同便不成立,理賠更是無從談起。
馬女士去年為丈夫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險。當時由於丈夫到外地出差,並且代理人也沒有提出異議,馬女士就代丈夫在保單上簽了他的名字。但是今年馬女士的愛人突然患了急性心肌梗,當她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時,保險公司卻以保險單簽名不真實、保險合同不成立為由拒絕賠付。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和糾紛,即使夫妻,也不能想當然地代簽投保人的名字,以免日後陷於被動。實在無法親筆簽名,需由他人代簽的,在代簽保險單時也一定要取得對方的書面授權書。如果已經代簽名,要馬上與保險公司聯系,與保險公司協商解決。
觀察期內發生保險事故
觀察期又叫等待期,是指在保險合同簽訂後的一段時間內(通常為3個月到1年),如果被保險人患合同規定的疾病,或者因疾病身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這種情況在健康保險中最為常見。
黃先生2004年8月15日購買了一份某保險公司重大疾病保險,規定觀察期為90天。2004年10月8日,黃先生被查出患有肝癌。通過翻閱相關條款,黃先生了解到,重大疾病保險是及時給付型保險,只要醫院確診就可以提前獲得足額保險金。於是他在2004年10月13日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請求。保險公司查看保單情況後,以該保單還在觀察期內,不需要承保為由拒絕賠付。
沒有過觀察期即意味著保險合同沒有正式生效,投保人無法得到相應的賠償。之所以會有這項規定,是保險公司基於防範風險的考慮,也防止帶病投保造成對健康體投保人的不公平。觀察期一般是在被保險人在首次投保時,從合同生效日算起,一般只適用於第一個保險年度,對於可續保單來說,續保年度不再有等待期。
醫療費用重復索賠
部分保險產品的賠付,依據的是補償性原則。對因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根據實際損失情況進行補償,不會讓投保人從損失補償中獲利。
郭女士以前買過意外險並經歷過出險事故,雖然保險公司對其進行了賠付但最後的賠付額並沒有完全補足付出的醫療費。因此郭女士就想再多買一份醫療費用險,哪怕出險後保險公司不能全賠但卻可以得到兩份賠償。2007年初她又在另外一個保險公司買了一份附加醫療費用保險。2007年12月,郭女士在餐廳就餐時被餐廳上方掉落的盤子擊中頭部入院治療。她順利地在第一家保險公司得到了賠付,但她到另外一個保險公司進行索賠時被告知拒絕賠償。
2006年9月1日起實施的《健康險管理辦法》第4條第4款規定,"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的給付金額不得超過被保險人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金額。"即數家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金額最終不會超過實際在醫院辦理出院手續結賬時已經用去的金額。
另外,目前住院醫療費用型保險大都是以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為基礎,城鎮基本醫療保險中的自費葯、一些特殊檢查費按比例自付的部分,商業醫療保險也一樣不能報銷。
理賠材料不齊備
保險公司對事故的性質認定,對損失的補償程度,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如果材料不全,保險公司就無法對事故進行判斷,而有些材料丟失或短期內難以取得,就會造成理賠延遲,嚴重者在保險有效期內會導致索賠失效。
李先生2007年給自己的孩子買了一份住院醫療保險,有效期為10年。2007年年底,李先生的孩子因為肺結核住院治療,前後共半年時間,治療費用4.5萬元。出院時只拿了張發票就回家了,安頓好孩子之後李先生想到了為孩子購買的醫療保險,隨即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在隨後申請保險理賠時發現要補交病歷、費用清單等資料,於是又跑了幾次醫院。折騰的筋疲力盡。按照他的話說,補辦這些手續甚至比照顧孩子還讓他覺得累。
為了讓理賠更順利、迅速,在發生事故後,就應馬上向保險公司詢問需要哪些理賠資料,並按照要求認真准備,理賠時一次提交齊全,免得給自己既添麻煩又誤事。
遺漏必要手續
很多理賠糾紛都是由於投保人不了解保險條款,或未能按照理賠所需要的批轉手續或正規程序而導致的。例如未辦理轉讓手續等現象,都可能造成不必要的理賠矛盾。
2006年7月,胡某以8萬元價格從郎某處購買一輛轎車,該車登記車主為郎某。2006年5月,郎某為該車投保5萬元第三者責任險,期限自2006年5月15日零時起至2007年5月15日零時止。胡某購買該車後未辦理車輛過戶登記手續,也沒通知保險公司。2006年11月5日,胡某駕駛該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經交警認定,胡某承擔全部責任。索賠時,保險公司以胡某購買該車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且未辦理保險轉批手續而拒絕賠償。
《保險法》第34條規定:"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後,依法變更合同。"保險標的的轉讓(轉賣、轉讓、贈與、變更用途等),多見於財產保險,如車險、家財險。因此,發生車輛、房屋轉讓時,一定要按保險合同的約定書面通知保險公司並辦理批轉手續。
順利理賠的4個步驟
北京的趙先生攜父親到新疆遊玩期間,其父不幸因意外事故身故。趙先生沒有向保險公司報案,就匆忙在當地處理了喪葬事務。回京後,帶著喪夫之痛的他到保險公司索賠時,卻因拿不出必需的事故證明、屍體處理證明等材料,無法馬上得到賠付。從北京到新疆,路途遙遠,為了取得完整的理賠材料,趙先生不得不再跑一次,浪費了不菲的路費不說,也因此將理賠耽誤了許多時日。
很多人一提到理賠過程,就覺得頭大。記者也遇到過像趙先生這樣被理賠問題折騰得心力交瘁的讀者。其實,只要了解了保險公司理賠的環節和步驟,對每步需要注意的事項做到心中有數,就會發現理賠門檻其實並沒想像中那麼高,理賠程序並不復雜,心裡會踏實很多。
及時報案
《保險法》第22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出險)後,相關人員(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應該盡快將保險事故的發生通知保險公司,稱為報案,這是一項法定義務。
報案是理賠申請的第一步,報案的及時與否對保險公司來說很重要,可能會關繫到能否理賠:一方面,可以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另一方面,可以及時調查發生經過、收集證據。
不同的保險產品,對報案時間的限制不同,其中以意外險、家財險、車險和重大事故對報案時間要求最嚴格,有些甚至限定為保險事故發生後的24小時內。在保險合同中,都有"保險事故通知條款"一項,一定要按照要求去做。如果保單上沒有標明具體的報案時限,也最好不要超過7天。
報案可以採用書面方式,也可以採用口頭方式。比如可以通過撥打保險公司服務熱線(報案電話)、發送傳真、委託代理人或直接到保險公司網點等方式報案。
有幾項內容是在報案時需要說明的。
1.被保險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證號碼(或被保險人的出生日期)。
2.保單的基本情況:保單號、投保險種、保險金額、保險期限、繳費情況等,其中以保單號尤為重要。
3.保險事故基本情況:發生時間、地點、事故原因及損害現狀、被保險人目前情況等。如果是財產險,還要告知相關機構的處理情況;如果是醫療保險,通知的內容還要包括就診醫院、診斷結果等。
4.報案人基本信息:姓名、證件號碼、與出險人關系、聯絡方式等,其中聯絡方式非常重要,要隨時保持暢通。
另外,對於存在非正常原因導致保險事故可能性的案件,如車禍、兇殺、不明原因死亡以及保險事故造成對第三者的損害,可能會引發訴訟的案件等,,除了向保險公司報案外,還應該及時向公安、交警等政府執法部門報案,以便盡快偵破案件,盡快理賠。
Tip1
採取電話報案的方式比較方便。很多保險公司的服務電話都是免費的,而且大部分保險公司都會對通話過程錄音,並會在一定時間內留存錄音。為穩妥起見,報案人還可以記下報案時間以及話務員的號碼,以便需要時調取錄音。
提交相關材料
《保險法》第23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依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保險公司會根據提供的證明材料來確定立案與否,因此提供索賠申請材料是最關鍵也是最繁瑣的一步。很多理賠申請就是因為證明材料不齊全、不清晰而需要提供補充證明和資料,耽誤了時間。
理賠申請的必備材料包括:被保險人身份證件原件和申請人身份證原件、保險合同正本、最近一次繳費憑證、《理賠申請書》,如果投保人不能去辦理索賠,需要他人代辦時,還要提交《理賠委託書》(註明授權范圍)。完整無誤地填寫各種材料,並留存《理賠申請書》的客戶聯,是申請人需要留意的兩件事。
此外,根據情況不同,申請人還要提供其他必需的證明材料。
事故類證明事故類證明大致包括意外事故證明、傷殘證明、死亡證明、銷戶證明等。
醫療類證明包括診斷證明、手術證明、門診病歷及處方、病理及血液檢驗報告、醫療費用收據及清單等。
受益人身份及與被保險人關系證明受益人身份證明(指受益人本人持身份證即可;若委託他人帶領,則需要提供當地公證處出具的委託公證書及其本人身份證明),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關系證明(如夫妻關系、父母關系、子女關系證明)。
Tip2
理賠相關證明和資料可以按照保險合同中"索賠申請"的具體要求來准備。但保險公司相關人員也表示,由於某些原因,可能實際操作中的具體要求與合同中寫明的會有微小區別。出險後應詳細閱讀保單並在報案時向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咨詢,以掌握應收集的理賠材料和其有效性。有條件的,還可對咨詢過程做錄音。
等待審批
按照保險公司要求,申請人提供了所有證明和資料後,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會按照規定,對有關證據進行收集,以核實保險事故以及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如果沒有發現問題,理賠申請會進入審核狀態。案件經辦人根據相關證據認定客觀事實、確定保險責任後,計算給付金額,做出理賠結論。再經簽批人復核無誤後結案,保單受益人便可獲得賠付了。
從提交材料到結案需要一段時間,根據情況不同會有所差異。案情簡單、保險金額較小、材料齊備的,理賠決定會很快作出;反之,調查過程會耗時較長,申請人等待的時間也比較久。《保險法》第24條,對保險公司理賠期限的規定為"應當及時作出核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中,對於"及時"的解釋為,"一般為三十日,確有困難的除外"。
目前,監管機構、各保險公司都盡量在縮短保險理賠等待時間上下功夫。比如,北京保險行業協會在2006年推出的《北京保險行業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服務規范(試行)》中就規定,"對於符合索賠條件,且申請資料齊全、不需要進一步核實的理賠申請,保險公司應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理賠決定,並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客戶。對於10個工作日內尚無法確定處理結果的理賠申請,保險公司應將處理進展情況通知客戶。"
Tip3
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調查階段,不僅需要相關部門及機關的配合,作為申請人,也要對保險公司提出的需要給予積極配合,否則會影響理賠款的及時支付。
通知領款
保險公司作出賠付決定後,會按照申請書上的聯系方式及地址聯系相關受益人領取理賠款。
繼承順序
如果受益人為指定受益人,則按照合同約定,按照指定順序領取保險金。
如果受益人為法定受益人,則必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領取,領取人領取前還要簽署書面保證,保證由他通知到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
若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則由其監護人代為領取。
領取方式
為了方便投保人,保險公司提供的支付方式為:現金、現金支票、轉賬支票或銀行匯款等。如果採取現金領取方式,領取人需要提供相關證明。
Tip4
建議盡量提供受益人的存摺復印件,選擇為轉賬方式領取保險金,以減少現金風險。使用此方式前,需要與保險公司簽訂同意委託銀行劃賬合同書。另外,提醒受益人不要向外人透露銀行賬戶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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