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辭職不能寫時間
1. 為什麼辭職報告上不允許寫就職時間
法律沒有相關規定,於情於理應該在辭職信或辭職通知書上寫就職時間與辭職時間,辭職報告我從未寫過——辭職是你的權利,無需報告只需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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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依據和技巧:
一、《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註:因本法第19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沒有勞動合同就沒有試用期,事實勞動關系隨時可以辭職,不過建議還是書面通知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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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6、47、48、50、82、83、87等法條請自己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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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操作技巧】找勞動合同履行地(事實勞動關系視為勞動合同——看《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EMS郵寄辭職信,都可以同時辦理回執查閱(和快遞員說一聲即可辦理),所以寄送比較重要的文件,建議採取此種方式。 目前較普遍的應用——勞動者書面通知單位離職、為避免超過訴訟時效而遞交訴訟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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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封面摘要欄寫清楚「辭職信」+「公司違法(寫細節:如超過一個月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社保等)」或「個人原因」:
A、封面和辭職信內容有公司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確切證據的話,寫好「公司違法、未簽訂勞動合同等」,並且信內說明:公司對你辭職信的簽收之日為最後工作日,如公司不及時發函指定人員與你進行工作交接的,視為無需工作交接; 公司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各省或直轄市基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制訂的相關規定、給勞動者結清經濟補償金、工資、轉移社保、封存或提取住房公積金等手續,否則保留追究公司法律責任的權利。
B、沒證據或其他個人原因就寫簡單的四個字「個人原因」,此時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確定最後工作日;不涉及需要指明公司違法情況的,封面和辭職信寫法與A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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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封面簽收人寫清楚「該公司法人代表,或者面試你的領導,或者人事部領導,或者你直接領導的姓名;非法人代表的話,應當寫明讓其簽收並轉交給法人代表;如:某公司法人代表張三(人事部主任李四、銷售部經理王五或其他公司成員可簽收並轉交,任何簽收人均應在回執單上提供其身份證號碼和公司職位等信息)、公司聯系電話、公司注冊地址或現常駐辦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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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請快遞員去要求該公司法人代表【公司注冊地工商局去要來的電腦查詢單寫有的】,或者面試你的領導,或者人事部領導,或者你直接領導簽名(非法人代表的話,應當寫明讓其簽收並轉交給法人代表;代法人代表簽收的應當寫明其名字和身份證號碼、公司職位等相關內容);辭職信上你的簽名那應該蓋有右手拇指印、應當有復印件,這是申請勞動仲裁時配合EMS速遞回執單的證據;回執單一出現,你也應當得到回執單時候,及時去復印存檔的(和EMS快遞員搞好關系,留下其聯系電話等等……一定記得叫EMS網點蓋公章——現在EMS推出一個一份四聯的專門有簽收回執單的信封了的,你應當告知EMS拿這樣的信封給你放辭職信、要EMS在回執單上面把公章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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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公司全部人員拒簽,可找EMS要拒簽的相關書面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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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條:《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動法》、《勞動法解釋一》、《勞動法解釋二》、《勞動法解釋三》、《勞動法解釋四》、《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社會保險法》、《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民法通則》、《合同法》、《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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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的回答僅供參考,詳細指導請找:勞動法咨詢師韓飛(<專業仲裁員>);
2. 辭職書下面寫不寫辭職日期
員工的辭職書並不需要員工本人寫離職時間,是由單位寫的。但是員工需要寫明申請辭職的時間,也就是申請時間。單位填寫的離職時間和申請時間之間不得超過三十天即可。離職時間在申請時間的的三十天內都是可以的。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 請問一下,辭職書的時間 ,是寫申請時間 ,還是寫好久走時間
下款的時間就是你寫辭職信的時間,你的辭職信上面應該寫明你最後的工作時間的,
辭職信要寫你什麼時間去公司上班的,什麼時間走人,
後面就是簽字跟你寫的時間了。
4. 辭職報告能不能約定時間
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勞動法規只是賦予了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無法定事實下單方解除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不需要特定的事實發生,不需要任何理由,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無需用人單位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勞動者運用該條規定需要注意四個方面:
一、提前預告
由於單方解除權使權利人可以僅憑自己的行為就可以使自己與他人之間的勞動關系消滅,由此可能造成相對人利益的損害。因而,對相對人的保護是十分重要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雖然規定,勞動者只要符合法定程序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特定的法定事實的發生。但是,也同時規定了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也就是說勞動者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後還應繼續工作至少30天。這樣便於用人單位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保持勞動過程的連續性,減輕或者避免給用人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30天未滿,勞動者不得擅自離職,但用人單位可以提前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二、書面通知
勞動合同解除是在勞動合同有效成立以後,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完畢之前,當解除勞動合同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消滅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意味著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消滅,對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來說都具有很大的影響,因此,應該採用慎重的方式,書面通知,就是慎重的體現。同時,書面預告也便於計算時間,交接工作,結算工資,有據可查,減少勞動糾紛。
實踐中勞動者在運用此條法律規定中,常犯的一個錯誤是把「解除合同通知」,寫成「辭工」、「辭職」申請,以致於自己的權益不能得到有效維護。所謂「辭工」,「辭職」申請,就是不接受或者不再接受現在的工作或職務,請求離去。既然是請求,單位有權決定是否同意。實際上是循《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單位要約,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三、有效送達
解除合同書面通知,必須有效送達。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應當一式兩份,直接送達用人單位人力資源部,其中一份由收件人簽字作為送達依據保留。收件人收件不簽字的,可以用影像記錄送達情形。
解除合同通知也可以用郵政特快專遞送達,快遞送達,一定要在快遞單上標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5. 辭職報告要寫明離職日期嗎
要寫的,因為需要證明提出離職後是否滿三十日,滿三十日是可以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5)為什麼辭職不能寫時間擴展閱讀
勞動者違規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 寫辭職信要寫時間嗎寫在哪裡
需要寫離職的時間和辭職通知書提交的時間。
離職時間應在內容中寫;提交時間應與個人名字寫在最下面右下角那裡。
7. 辭職信上寫工作時間記錄合適嗎
不合適,既然已經決定辭職,那麼就不要再多此一舉了 讓人覺得你根本不想走,只是在威脅領導。
8. 申請離職日期是寫哪一天的
申請離職日期是指員工提出想要離職的時間。
一般是要提前一個月。勞動者按此規定辭職是合法的,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時間一到可以離職。不過勞動者要留存好按規定辭職的證據。如果用人單位因此扣發工資,勞動者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可以再要回工資。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9. 離職申請書上必須要寫上離職的日期嗎
要的。
當事人想辭職,按照程序,應該書面提交辭職申請,辭職報告簡單一點就好,但是應該真實合理,可以參考以下範文。
辭職報告(範文)
尊敬的公司領導:
我因xxx的原因,目前無法繼續工作,經本人再三考慮,決定在X年X月X日辭職,特向公司提交辭職報告。 希望您能及時找到合適的人選接任我的工作。
辭職人:xxx
年月日
離職原因大體有以下幾方面:
1、感覺個人在公司發展的空間有限;
2、薪酬待遇與個人期望值有較大差距;(註:待遇比同地區同崗位平均水平低15%-20%,員工將對公司產生抱怨;待遇比同地區同崗位平均水平低25%,員工將極有可能選擇離職)
3、員工與領導層之間的互相信用程度較差,員工與上司不容易溝通,想法得不到上司重視;
4、與領導人在公司理念上產生分歧(這條大都發生在企業高層離職上);
5、企業人際關系過於復雜,導致員工情緒低落、心情郁悶;
6、公司發生改制、股東或主要經營者更換等,被調整離職;
7、個人原因(如自己選擇創業、離開企業所在城市、出國、考研等)選擇離職;
8、公司對員工的職業生涯規劃不清晰,在員工晉升、培訓、薪酬增幅、激勵、承擔更多工作責任方面與個人期望值有較大差距,員工感覺到成長機會較少而選擇離職;
9、辦公環境不佳,如有輻射、噪音、被動吸二手煙等;(這一項在女性離職原因中佔有一定比例);
10、合同期滿或項目(工程)到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0. 辭職申請時間是寫那天交的時間還是寫離職那天的時間
辭職申請書落款寫提交的那天時間。具體的離職日期可以寫到辭職申請書裡面,也可以不寫。
一、勞動者提出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的同意。並且如果沒有用人單位提供的辭職申請表可以自己寫一份。具體的辭職方式分三種情況:
1、正常辭職的情況。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提出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第31天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
2、即時辭職,即所謂的快辭。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例如拖欠勞動者工資和未繳納社會保險等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餘的工資、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3、勞動者違法辭職的情況。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例如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的方式給用人單位送達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