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保險生效要一個時間段
❶ 開門紅為什麼要指定生效日
買(賣)保險,勸你不要指定生效日
大象金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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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指定生效日
指定生效日,多發生於保險公司的開門紅期間。
那個時候指定生效日的跨度比較大,好幾天到十幾天不等。
而平常時,
除非有特別重要的方案或者節點
不然很少有建議營銷員做指定單的。
有些好日子
客戶覺得比較有意義
也有可能希望在那天生效,要求做生效日指定。
2
等待期
等待期,有些公司稱觀察期
保障類的險種,等待期普遍是90天,也有180天的。
在等待期內因疾病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賠。
意外導致的保險責任一般是沒有等待期
普遍是次日生效。
如果做指定的話,
從扣費開始到指定生效日這段時間,
意外是沒有生效的
也不算等待期的。
假如指定的是10天以後生效。
那麼意外也是10天後生效。
等待期是10天後開始算+90天。
人生的魅力在於,永遠不知道下一秒會發生什麼。
正因為如此
保險的需求才會這么大
那,為什麼還要指定呢?
3
指定的意義
於消費者而言
指定無非就是生效日比較特殊,
僅此而已。
跟不確定的風險相比
這點意義就仁者見仁了
於保險公司而言
管理層很好的打了個銷售節點跟上面好交代
公司有個漂亮的數據,跟投資人好交代,也有利於宣傳。
於銷售人員而言
完成了公司的節點任務
拿到了節點激勵的禮品
沒事,就皆大歡喜。
那要是真這么寸,客戶出險了呢?
保單未生效,怎麼賠?
有人會回答「通融賠付」
未生效,連保單號都沒有,怎麼通融?
保單生效,未過等待期
會有更多人回答「通融賠付」
1,即使過了等待期,短期重大疾病出險,是不是要調查?
2,連等待期都沒有過,還要費勁去調查嗎?
3,即便是啟動調查了,結果對客戶有利,通融賠付的主動權在誰手裡?
4,很多公司的通融賠付可以很寬,但是也要有可通融的依據,等待期沒過,這是個大問題。
所以,看到這里
銷售人員還在為幾塊錢的利益,勸客戶指定嗎?
消費者還在為特殊的日子,打算指定嗎?
買(賣)保險本來就是在規避風險
對風險存點敬畏心,不應該嗎?
沒有對錯,
都是自己的選擇
成年人都懂。
end
結尾
無意針對任何人和公司,
只是作為一個從業者
對一些覺得不合理的現象提出問題而已
還請有過路神仙能指點一二。
不跟風,不起鬨,做個客觀的號
愛咋咋地
❷ 為什麼買保險,要過一陣才能賠
相信很多朋友都會有疑惑,為什麼我買完保險不是立刻生效,還要等一段時間才能生效呢?
這個需要等待的時間,保險專業術語就叫做:等待期。
為什麼要設有等待期呢?之所以設置等待期,主要是保險公司為了預防惡意騙保或帶病投保的行為。算是保險公司的風控手段之一。所以如果在等待期內出現,保險公司是不會理賠的。
四大險種當中,意外險是沒有等待期的,基本上保險生效就能得到保障,而重疾險和壽險等待期相對較長,一般在90-180天之間,醫療險大概在30天左右。
等待期出險,保險一定不賠嗎?
這個問題還是要分情況而說的。等待期內出險不賠付,主要針對的是疾病而言。如果是在等待期因為意外導致的保障內的情況,保險還是可以正常理賠的,因為畢竟天有不測風雲,誰都無法預測意外的來臨。
等待期內生病,重疾險能賠嗎?
一般情況下,買完保險在等待期內就生病的概率還是較小的。但是萬一真的不幸,就是這種情況,那麼重疾險賠嗎?
情況1:等待期內確診
如果在等期待內確診重疾,不管事前是否知道自己患病,這種情況都無法理賠。
情況2:等待期發病,等待期後確診
假如在等待期內查出問題,等待期後才確診重疾,這種情況就比較復雜,往往會引起理賠糾紛。對於不同的保險條款,會有兩種完全不同的理賠結果。
條款類型 1:只審核確診時間,可以理賠
如果條款中是這樣規定的:
在等待期後,被保人經醫院確診初次發生重大疾病,我們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這樣的條款,關注重點在於確診時間,那麼即使是等待期內發病,但是是等待期後確診的情況呢,那麼是可以得到理賠的。
條款類型 2:審核發病時間,不能理賠
如果條款中是這樣規定:
在等待期後,被保人首次發病,並經醫院確診首次患有重大疾病,我們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這樣的條款,關注重點在於發病時間,那麼只要是在等待期內發病的,都是無法得到賠償的。
說了這么多,大家很容易會產生恐慌,會認為等待期很坑,我要是真的在這個期間內得病了怎麼辦,會有一堆假設情況出現在腦海。但是深藍君想說,很多人都是「裸奔」了二三十年才想到要買保險,這個時候才來糾結幾個月的等待期,也是不太理智的。
我們本就是奔著保障一輩子的目的購買的保險產品,只因為幾個月的等待期就放棄了一輩子的保障,個人覺得還是不太值得的。
等待期只是挑選保險的一個小細節。相比而言,保障齊全、性價比高更加重要。市面上有哪些高性價比的產品呢?我該如何選擇呢?如果想要知道這些的答案,歡迎到深藍保官網查看相關原創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