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辦案為什麼會拖很長時間
1. 派出所為什麼案件超期立案
派出所超期立案的原因是,犯罪案件已經發生了,但是沒有受害人去舉報,最後東窗事發才立的案。
2. 案子拖的越久越說明什麼
民事案子拖得久說明該案件比較復雜,或者證據不足以支撐犯罪事實。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3. 派出所一直拖著不處理案件怎麼辦
一、派出所一直拖著不處理案件怎麼辦
1、派出所立案後一直不處理的,報案人可以向當地檢察機關進行投訴,也可攔芹以向公安行政監督部門進行舉報。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對依法應當辦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銷案件、提請逮捕、移送起訴等事項,無正當理由不予辦理的給予處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手肆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簡薯畢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二、派出所立案標准有什麼
1、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有證據證明,並非毫無根據;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屬於本區域管轄。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於本區域管轄的案件。
4. 刑事案件派出所能拖多久
刑事案件派出所能拖多久看實際的案情。公安機關偵查辦案部門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接受刑事案件回執單》交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並迅速針對受理的案件開展初查工作。如果是案情比較復雜等原因,公安機關需要較長時間開展初查工作。期間,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查詢立案情況的,公安機關應當隨時告知。對於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7日內送達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依法應當移送其他機關管轄的,應當製作《移送案件通知書》,在7日內送達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交通不便的地區,送達通知書的期限可延戚碧長至15日。重大復雜案件經批准可延長三十日,特別重大可延長六十日。
法律依叢仔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 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立即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移送案件通知書,在二十四小時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並告知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辦理手續,移送主管機關。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在接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滲唯報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對於重復報案、案件正在辦理或者已經辦結的,應當向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作出解釋,不再登記,但有新的事實或者證據的除外。
5. 案件近一年,派出所都沒給處理。遲遲不結案該怎麼辦
派出所遲遲不給結案可以向相關監察機構進行投訴或者到法院進行起訴。
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立案後三個月以內未偵查終結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公安機關發出立案監督案件催辦函,要求公安機關及時向人民檢察院反饋偵查工作進展情況。
一般情況下形成超長期未結案件的原因如下:
1、相關的另一案件審理時間偏長;
2、當事人眾多,關系復雜;
3、鑒定難度較大,次數較多;
4、部分審判人員思想上存在畏難情緒,扣除審限的跡如原因消失後不及時恢復審理;
5、部分審判人員消極等待審限恢復情形的發生;
6、部分審判人員對審限管理的認姿禪啟識不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襲祥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6. 刑事案件派出所能拖多久
法律分析:1.偵查沒有時間期限限制。
2.如果嫌疑人被刑拘,三天或者七天或者最長三十天,要報請檢察院批准逮捕。檢察院有七天的時間坦判爛,決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批准逮捕,公安有兩個月的偵查時間。兩個月期滿要向檢察院提請審查起訴。
3.檢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的,公安就應當對嫌疑人取保候審。取保候審之後,公安會繼續偵查。取保候審為十二個月,期滿如果還達不沖坦到審查起訴標准,公安就應當撤案讓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7. 唐山警方接警28分鍾後才趕到現場,為何辦案民警如此拖沓
唐山打人事件鬧得是沸沸揚揚,而且公安部門在接到報警之後,他們28分鍾才到達現場,這讓很多人疑惑不解,因為警察辦事效率一般都是很高的,為什麼他們過去了28分鍾才到達案發現場,如果再晚一點的話,這個女孩子可能已經沒有生命了,如果早到一點的話,女孩子也不會受到這么嚴重的傷。
原因讓人深思
唐山打人事件是在凌晨2:40發生的,在41分鍾的時候有群眾報警,但是到3:09警察才趕到了現場,從接電話到出警用了28分鍾,這28分鍾裡面受害者一直被毆打,而且在之後施暴者他們卻逃之夭夭。
在當時的警察們並沒有把這一些施暴者們捉拿歸案,而是讓他們逃跑,河北省跑到了江蘇省,他們是如何能跑這么遠,這也不得不讓人懷疑,而且警方在辦案的時候,他們肯定會有著布控,但是他們什麼都沒有,而是故意的讓施暴者逃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