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為什麼要申報裝卸時間
❶ 海關預申報不能超過多少小時
不能超過24小時。
出口貨物在出境時,其發貨人應在裝貨的24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具體地說,一般在出口貨物運到碼頭、車站、機場、郵局等倉庫、場地後,在海關規定的24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根據規定,出口貨物應由發貨人在貨物的出境地海關申報。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向海關申報。超過規定期限來自海關申報的,由海關從第15天起按日徵收滯報金;如果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三個月未向海關申報,其進口貨物將由海關提取變賣。
❷ 海關為什麼按貨物的不同物流性質制定報關程序
因為海關對不同的貨物的監管的要求不一樣,稅收要求等也不一樣,只有按不同的物流性質制定報關程序,才不會造成混亂。
下面附上一些不同的貨物的報關程序供參考:
第三章 海關監管貨物報關程序
第一節 概述
★海關監管貨物分類
1、一般進出口貨物
2、保稅貨物
3、特定減免稅貨物
4、暫准進出境貨物
5、其它進出境貨物
★報關的基本程序和適用范圍
前期階段、貨物進出境階段、後續階段
1、前期階段:貨物在進出關境之前,向海關辦理備案手續的過程。並不是所有的貨物都要經過這個階段。
主要適用於: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暫准進出境貨物中的展覽品以及其它進出境貨物中的部分貨物,例如說出料加工貨物。這些貨物在進口之前要向海關辦理備案。
2、進出境階段:包括有4個環節
從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來說,程序是:
申報——配合查驗——繳納稅費——提取或裝運貨物
從海關的角度來說,所對應的程序就是:
海關審單(決定是否受理申報)——查驗——征稅——放行
(1)進出口貨物的申報:
申報的相關規定、步驟、具體要求在第二節再做詳細介紹(教材P74-78,重要考點)
(2)配合查驗:
報關單位(報關員)在海關決定查驗貨物時,應在場,配合海關查驗貨物,負責搬運、開箱、封箱等,並檢查貨物是否損壞。(報關單位配合查驗貨物)
配合查驗相關規定及具體要求在第二節做詳細介紹(教材P78-80,考點較多)
(3)繳納稅費:
報關單位根據海關開具的繳納稅費通知書,向海關指定銀行繳納貨物進出口稅或海關監管費。
(在第三章中繳納稅費不作為重點內容,相關的考點主要是在第五章進出口稅費中)
(4)提取或裝運貨物:
完成上述環節並在海關決定放行後,憑加蓋海關放行章的提貨單或裝運單提取(進口)或裝運(出口)貨物的環節。
3、後續階段:根據海關對某些特定貨物的監管要求,其報關單位在貨物進出境並完成相應的處理過程後,向海關辦理核銷、銷案、申請解除監管手續的過程。
第二節 一般進出口貨物報關程序
★一般進出口貨物概念
在貨物進出境環節繳納了應征的進出口稅費,並辦結了所有必要的海關手續,海關放行後不再進行監管的進出口貨物。
一般進出口貨物是從海關監管的角度來劃分的,一般進出口貨物海關放行後不再進行監管。這里的一般進出口貨物是相對於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暫准進出口貨物而言的,因為這些貨物都需要經過前期和和後續的監管階段。
★一般進出口貨物和一般貿易貨物的區別
它們之間的區別主要就是他們劃分的角度不同。
(1)一般進出口貨物是按照海關監管方式劃分的進出口貨物,是海關的一種監管制度的體現。是相對於保稅貨物、暫准進出口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而言。
(2)而一般貿易貨物是按照國際貿易方式劃分的進出口貨物,也就是說一般貿易是屬於國際貿易方式的其中一種貿易方式。
★滯報天數和滯報金的計算
沒有按規定的期限申報的,由海關按規定徵收滯報金。
①計征起始日為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第15日為起始日,海關接受申報之日為截止日。
②被海關撤單,需重新申報的。計征起始日為以撤消原電子數據報關單之日起第15日為起始日,以海關重新接受申報之日為截止日。起始日和截止日均計入滯報期間。
③超期3個月未向海關申報的,由海關變賣處理。申請人要發還餘款的,要扣除相關的費用。例如說倉儲費,滯報金等。滯報金的徵收以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第15日為起始日,以該3個月期限的最後一日為截止日。
※滯報金按日徵收金額,為完稅價格的千分之0.5徵收。
※以元為單位,不足一元的部分免徵。
※起征點為:50元
★提交紙質報關單及隨附單證的期限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自接到海關「現場交單」或「放行交單」通知之日起10日內,持列印的紙質報關單及隨附單證並簽名蓋章,到貨物所在地海關提交書面單證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節 保稅加工貨物報關程序
★合同備案
指加工貿易企業持合法的加工貿易合同,到主管海關備案,申請保稅並領取加工貿易登記手冊或其他准予備案憑證的行為。
(1)海關受理合同備案:海關根據國家規定,在接受加工貿易企業合同備案後,批准合同約定的進口料件保稅,並把合同內容轉化為登記手冊內容或作必要的登記,然後核發登記手冊。
(2)備案要求:合同必須合法有效(商務主管部門審批通過);加工貿易合同所涉及的料件是否受國家貿易管制,如果是受管制的,是否已經獲得了許可,也就是說是否有許可證件等。
(3)同意備案:符合備案要求的合同,海關將在規定日期內予以備案,並核發加工貿易登記手冊;不能備案的合同,海關將書面告知申請企業。
★加工貿易外發加工
★深加工結轉
加工貿易保稅貨物深加工結轉: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將保稅料件加工的產品轉至另一個海關關區內的加工貿易企業進一步加工後復出口的經營活動。
★受災保稅加工貨物
加工過程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或海關認可的正當理由造成的損毀、滅失、或短少,使得產品無法復出口的保稅進口料件或加工產品
★報核的含義
是加工貿易企業在加工合同履行完畢或終止後,按照規定處理完剩餘貨物,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規定的程序向該企業主管海關申請核銷 要求結案的行為。
★正常報核和合同終止報核的時間
經營企業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合同,並自加工貿易手冊項下最後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貿易手冊到期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申請報核;
因故提前終止的合同,自合同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報核。
★電子賬冊管理的概念
海關對加工貿易企業實施聯網監管是:指加工貿易企業通過數據交換平台或者其他計算機網路方式向海關報送能滿足海關監管需要的物流、生產經營等數據,海關對數據進行核對、核算,並結合實物進行核查的一種海關保稅加工監管方式。
★申請建立電子賬冊的程序
第一個步驟:加工貿易經營企業的聯網監管申請和審批
第二個步驟:加工貿易業務的申請和審批
第三個步驟:建立商品歸並關系和電子帳冊
★便捷通關電子賬冊備案
企業通過網路向海關辦理「便捷通關電子帳冊」備案手續,備案內容包括:
①企業基本情況表
②料件、成品部分
③單耗關系:包括成品版本號,對應料件的凈耗、耗損率等
※其他部分(例如說成品和單耗關系)可以同時備案也可以分階段申請備案,但是料件的備案必須在相關料件進口前備案。成品和單耗關系最遲在相關成品出口前備案。
※海關可根據企業的加工能力設定電子帳冊最大周轉金額;並可對部分高風險或需要重點監管的料件設定最大周轉數量。
※進口料件的金額、數量加上電子帳冊剩餘料件的金額、數量不得超過最大周轉金額和最大周轉數量。
★報核期限
※對電子帳冊實行滾動核銷的方式,按時間段進行核銷。180天為一個報核周期,180天後的30天內報核。特殊情況可以延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0天。
★核銷處理
海關對書面數據進行核算,確定是否平衡。另外還會根據實際情況盤庫。
①報核數據與海關底帳數據及盤點數據相符的,海關通過正式審核。海關將本期的結余數作為下一期期初數。
②企業實際庫存多於電子底帳核算結果的,海關按實際庫存量調整電子底帳的當期結余數量。
③企業實際庫存少於電子底帳核算結果且可以提供正當理由的,按內銷處理。
不能提供正當理由的,對短缺部分,移交緝私部門處理。
★電子化手冊管理特點
1、以合同為單元進行管理。
2、可分段備案也可非分段備案
將電子手冊的內容分為合同備案和通關備案。非分段備案,不需要進行合同備案,直接進行通關備案表頭、表體數據的審批即可。
3、網路審批和備案
通過網路向商務主管部門和海關申請辦理合同審批和合同備案、變更等手續。
4、實行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
納入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管理,A類企業除外。
5、全額保稅
6、全國口岸報關
無需調度手冊,憑身份認證卡實現全國口岸的報關。
★出口加工區管理
指經國務院批准在我國境內設立的,由海關對保稅加工進出口貨物進行封閉式監管的特定區域。
★出口加工區與境外之間的報關程序
應填寫的是「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向出口加工區海關報關。
要跟「保稅區」的情況區分開。保稅區根據不同的情況,填寫「進出口報關單」和「進出境備案清單」。
※跨關區進出境的時候,按「轉關運輸」中的直轉轉關方式辦理轉關。
※對於同一直屬海關的關區內進出境的出口加工區貨物,可以按直通式報關。
(1)境外貨物運入出口加工區
採用直轉的轉關的方式辦理轉關的步驟。
(2)出口加工區貨物運出境外
也是採用直轉轉關方式。
第四節 保稅物流貨物報關程序
★保稅物流貨物概述
是指經海關批准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在境內儲存後復運出境的貨物,也稱為保稅倉儲貨物。
已經辦結海關出口手續尚未離境,經海關批准存放在海關專用監管場所或特殊監管區域的貨物帶有保稅物流貨物的性質。
★保稅倉庫倉庫存放貨物的范圍
(1)加工貿易進口貨物
(2)轉口貨物
(3)供應國際航行的船舶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維修用零部件
(4)供應維修外國產品所進口寄售的零配件
(5)外商進境暫存貨物
(6)未辦結海關手續的一般貿易進口貨物
(7)經海關批準的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的進境貨物
★保稅倉庫貨物進倉報關
※貨物在保稅倉庫所在地進境時,除易制毒化學品、監控化學品、消耗臭氧層物質外,免領進口許可證。
貨物在保稅倉庫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口岸入境時,經海關批准,可按轉關運輸程序辦理報關手續,也可以直接在口岸辦理異地傳輸報關手續。
★保稅倉庫貨物出倉報進口
轉為正式進口,必須經主管海關保稅監管部門審核同意,同一批貨物,填制兩張報關單,一張出口貨物報關單,辦結出倉報關手續。一張辦理進口申報手續,按照實際進口監管方式,填制進口貨物報關單。
①出倉用於加工貿易:加工貿易企業或其代理人按加工貿易貨物的報關程序辦理進口報關手續。
②出倉作為特定免稅的貨物:按特定減免稅的報關程序辦理進口報關手續。
③出倉進入國內市場的貨物:按一般進口貨物的報關程序辦理進口報關手續。
※④保稅倉庫內的寄售維修領配件申請以保修期內免稅出倉的,由保稅倉庫經營企業辦理進口報關手續,填制進口貨物報關單,貿易方式填「無代價抵償貨物」,並確認免稅出倉的維修件在保修期內切不得超過原設備進口之日起3年,維修件由外商免費提供。
★出口監管倉庫存放貨物的范圍和期限
(1)一般貿易出口貨物
(2)加工貿易出口貨物
(3)從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場所轉入的出口貨物
(4)其他已辦結海關出口手續的貨物
(5)出口配送型倉庫可以存放為拼裝出口貨物而進口的貨物
★出口監管倉庫貨物進倉報關
(1)出口貨物存入出口監管倉庫,填制「出口貨物報關單」。
(2)提交報關必需單證和倉庫經營企業填制的「出口監管倉庫貨物入倉清單」
(3)根據不同情況,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退稅證明聯。
★出口監管倉庫貨物出倉報出口
提交報關必需單證和倉庫經營企業填制的「出口監管倉庫貨物出倉清單」
★保稅物流中心存放貨物的范圍
(1)國內出口貨物;
(2)轉口貨物和國際中轉貨物;
(3)外商暫存貨物;
(4)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
(5)供應國際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維修用零部件;
(6)供維修外國產品所進口寄售的零配件;
(7)未辦結海關手續的一般貿易進口貨物;
(8)經海關批準的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的貨物。
★物流中心與境外之間的進出貨物報關
從境外進入物流中心內的貨物,凡屬於規定存放范圍內的貨物予以保稅。
屬於物流中心企業進口自用的辦公用品、交通運輸工具、生活消費品等,以及物流中心開展綜合物流服務所需進口的機器、裝卸設備、管理設備等,按照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和稅收政策辦理相關手續。
★園區與境外之間進出貨物報關
海關對園區和境外之間進出貨物,實行「備案管理制度」。填寫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
園區與境外之間進出貨物應當向園區主管海關申報
(1)境外運入園區:填寫「進境貨物備案清單」
境外運入園區的下列貨物保稅:
(2)園區運往境外
從園區運往境外的貨物,免徵出口關稅,不實行許可證件管理。
★保稅區管理要點
具有出口加工、轉口貿易、商品展示、倉儲運輸等多種功能。既有保稅加工的功能,又有保稅物流的功能。主要功能是保稅物流。
第五節 特定減免稅貨物
★特定減免稅貨物的概念
特定減免稅貨物含義:海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準予減免稅進境,並使用於特定地區、特定企業、特定用途的貨物。
★特定減免稅貨物的監管年限
①.船舶、飛機:8年
②.機動車輛:6年
③.其他貨物:5年
★特定減免稅貨物解除海關監管
1、監管期滿,根據有關企業的申請,海關核准後解除監管。
2、監管期內解除海關監管
(1)在海關監管期內銷售、轉讓的,企業應向海關辦理繳納進口稅費的手續。
(2)將貨物轉讓給同樣享受進口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接受貨物的企業應當先向主管海關申領「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憑以辦理貨物的結轉手續。
(3)退運出境的,向出境地海關辦理貨物出口退運申報手續。出境地海關監管貨物出境後,簽發出口報關單,企業持該報關單及其他有關單證向主管海關申領解除監管證明。
(4)要求放棄特定減免稅貨物的,向主管海關提交放棄貨物的書面申請,經海關核准後,按規定來辦理手續。海關將貨物拍賣,所得款項上繳國庫後簽發收據,企業憑這這個收據向主管海關申領解除監管證明。
3、企業破產清算時,特定減免稅貨物的處理。
企業進入到破產清算程序時,對於還處在海關監管期內的特定減免稅貨物,企業,首先向主管海關申請,經主管海關同意,繳納應納稅款,獲得解除監管證明,然後才能夠處理該貨物。
第六節 暫准進出境貨物
★ATA單證冊
ATA單證冊是暫准進口單證冊的簡稱。《暫准進口單證冊》是世界海關組織在有關條約中規定使用的,用於替代各締約方海關暫准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和稅費擔保的國際性通關文件。
★境外集裝箱箱體暫准進境報關
境外集裝箱箱體暫准進境,無論是否裝載貨物,承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對箱體單獨向海關申報,並應當於入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因特殊情況不能復運出境的,向暫准進境的海關提出延期申請,經海關核准後,可以延期,但是延期不的超過3個月。
第七節 其他進出境貨物
★進出境快件的申報單證
採用紙質文件方式和電子數據交換方式向海關辦理進出境快件的報關手續。
申報的時間:進境快件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出境快件在運輸工具離境3小時之前,向海關申報。
★租賃貨物的報關程序
1、金融租賃進口貨物的報關程序
(1)按貨物的完稅價格繳納稅款
海關審查確定貨物的完稅價格計算稅款數額,繳納進口稅費後放行。放行後,不再對貨物進行監管。
(2)按租金分期繳納稅款
海關審查確定第一期租金的完稅價格計算稅款數額,繳納有關的稅費,放行,對於按租金分期繳納稅款的貨物,海關放行後,還需要對貨物進行監管。納稅義務人在每次支付租金後15日向海關申報。
在租賃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辦結海關手續。
2、經營租賃
經營租賃租金小於貨價,所以納稅義務人只會選擇按租金繳納稅款。按海關審查確定的第一期租金或租金總額的完稅價格計算稅款數額。海關放行後,還需要對貨物進行監管。納稅義務人在每次支付租金後15日向海關申報。在租賃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辦結海關手續。
★無代價抵償貨物的概念
進出口貨物在海關放行後,因殘損、缺少、品質不良或規格不符,由進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免費補償或更換的與原貨物相同或者與合同規定相符的貨物。
★無代價抵償貨物的報關程序
1、無代價抵償的種類:
(1)短少抵償(不需要辦理前期階段)
(2)殘損、品質不良抵償或規格不符的抵償
應當先辦理相應的有關海關手續,有下面幾種情形:
①退運進出境
②放棄交由海關處理
③不退運出境也不放棄或不退運進境的
2、期限:在索賠期限內且不超過原貨物進出口之日起3年。
3、報關應提供的單證:
(1)進口要提供的單證
①原「進口貨物報關單」
②原進口貨物退運出境的「出口貨物報關單」
③原進口貨物稅款繳納書或者「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
④買賣雙方簽訂的索賠協議
(2)出口的時候要提供的單證有哪些。
★進出境修理貨物的報關程序
1、進境修理貨物
貨物進口後在境內維修的期限為進口之日起6個月,可以申請延長,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2、出境修理貨物
貨物出境後,在境外維修的期限為出境之日起6個月,可以申請延長,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超過海關規定期限復運進境的,海關按一般進口貨物計征進口關稅和進口代征稅。
★一般退運貨物的含義
指已經辦理進出口申報手續且海關已放行的退運貨物。(但加工貿易退運貨物除外)
★一般退運貨物的報關(已收匯退運進口、未收匯退運進口、退運進口稅收、退運出口稅收)
①退運進口(分兩種情形)
※已經收匯核銷:重點掌握要提交哪些單證
A、原貨物出口時的出口報關單
B、加蓋有已核銷專用章的「外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或稅務局出具的「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
C、保險公司證明或承運人溢裝、漏卸的證明
D、並同時簽發一份進口貨物報關單
※未收匯:重點掌握要提交哪些單證
A、原出口貨物報關單
B、外匯核銷單
C、報關單退稅聯
D、並同時簽發一份進口貨物報關單
出口貨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內原狀退貨復運進境的,海關核實後,不予徵收進口稅。原出口時,已徵收出口稅,重新繳納因出口而退還的國內環節稅的,自繳納出口稅款之日起1年內准予退還。
②退運出口
第八節 海關監管貨物的轉關
★轉關的概念
進出口貨物在海關的監管下,從一個海關運至另一個海關辦理某海關手續的行為。
★轉關的方式
1、提前報關轉關
在指運地或啟運地海關以提前報關方式辦理。
2、直轉方式:在進境地或啟運地海關以直接填報轉關貨物申報單的直轉方式辦理
3、中轉方式:以由境內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統一向進境地或啟運地海關申報轉關的中轉方式辦理(需境內換裝運輸工具)
★轉關的期限
(1)直接方式轉關的期限
直轉方式轉關的進口貨物,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天內向進境地海關錄入轉關申報數據,辦理轉關手續。逾期繳納滯報金。
(2)提前報關方式
①進口轉關貨物應在電子數據申報之日起5日內,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
②出口轉關貨物應於電子數據申報之日起5日內,運抵啟運地海關監管場所,辦理轉關和驗放手續。
❸ 出口貨物的申報期限為什麼要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後,裝貨的24小時以前,不理解
通常如此,也有沒運抵監管區,酌情提前申報,但必須確保運抵貨單一致。
之所以如此規定,前者是為了防止單貨不符或貨物未運抵照成退關;
後者要求是為了給海關查驗預留作業時間,實際上也有不離裝船前幾小時酌情受理報關驗放的。
❹ 請問海關當中的集中申報的具體時間規定是什麼如何解釋
以集中申報通關方式辦理海關手續的收發貨人,應當在載運進口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出口貨物在運抵海關監管區後、裝貨的24小時前填制《集中申報清單》向海關申報。(具體解釋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集中申報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集中申報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便利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辦理申報手續,提高進出口貨物通關效率,規范對進出口貨物的申報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簡稱海關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集中申報是指經海關備案,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以下簡稱收發貨人)在同一口岸多批次進出口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范圍內貨物,可以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集中申報清單》(見附件1)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集中申報清單》(見附件2)(以下統稱《集中申報清單》)申報貨物進出口,再以報關單集中辦理海關手續的特殊通關方式。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可以委託B類以上管理類別(含B類)的報關企業辦理集中申報有關手續。
第三條經海關備案,下列進出口貨物可以適用集中申報通關方式:
(一)圖書、報紙、期刊類出版物等時效性較強的貨物;
(二)危險品或者鮮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長期保存的貨物;
(三)公路口岸進出境的保稅貨物。
第四條收發貨人應當在貨物所在地海關辦理集中申報備案手續,加工貿易企業應當在主管地海關辦理集中申報備案手續。
第五條收發貨人申請辦理集中申報備案手續的,應當向海關提交《適用集中申報通關方式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見附件3),同時提供符合海關要求的擔保,擔保有效期最短不得少於3個月。
海關應當對收發貨人提交的《備案表》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核准其備案。
涉嫌走私或者違規,正在被海關立案調查的收發貨人、因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被海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收發貨人、適用C類或者D類管理類別的收發貨人進出口本辦法第三條所列貨物的,不適用集中申報通關方式。
第六條在備案有效期內,收發貨人可以適用集中申報通關方式。備案有效期限按照收發貨人提交的擔保有效期核定。
申請適用集中申報通關方式的貨物、擔保情況等發生變更時,收發貨人應當向原備案地海關書面申請變更。
備案有效期屆滿可以延續。收發貨人需要繼續適用集中申報方式辦理通關手續的,應當在備案有效期屆滿10日前向原備案地海關書面申請延期。
第七條收發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適用集中申報通關方式:
(一)擔保情況發生變更,不能繼續提供有效擔保的;
(二)涉嫌走私或者違規,正在被海關立案調查的;
(三)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被海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
(四)海關分類管理類別被降為C類或者D類的。
收發貨人可以在備案有效期內主動申請終止適用集中申報通關方式。
第八條收發貨人在備案有效期屆滿前未向原備案地海關申請延期的,《備案表》效力終止。收發貨人需要繼續按照集中申報方式辦理通關手續的,應當重新申請備案。
第九條依照本辦法規定以集中申報通關方式辦理海關手續的收發貨人,應當在載運進口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出口貨物在運抵海關監管區後、裝貨的24小時前填制《集中申報清單》向海關申報。
收貨人在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後向海關申報進口的,不適用集中申報通關方式。收貨人應當以報關單向海關申報。
第十條海關審核集中申報清單電子數據時,對保稅貨物核扣加工貿易手冊(賬冊)或電子賬冊數據;對一般貿易貨物核對集中申報備案數據。
經審核,海關發現集中申報清單電子數據與集中申報備案數據不一致的,應當予以退單。收發貨人應當以報關單方式向海關申報。
第十一條收發貨人應當自海關審結集中申報清單電子數據之日起3日內,持《集中申報清單》及隨附單證到貨物所在地海關辦理交單驗放手續。屬於許可證件管理的,收發貨人還應當提交相應的許可證件,海關應當在相關證件上批註並留存復印件。
收發貨人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期限辦理相關海關手續的,海關刪除集中申報清單電子數據,收發貨人應當重新向海關申報。重新申報日期超過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的,應當以報關單申報。
第十二條收發貨人在清單申報後申請修改或者撤銷《集中申報清單》的,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修改和撤銷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收發貨人應當對一個月內以《集中申報清單》申報的數據進行歸並,填制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一般貿易貨物在次月10日之前、保稅貨物在次月底之前到海關辦理集中申報手續。
一般貿易貨物集中申報手續不得跨年度辦理。
第十四條《集中申報清單》歸並為同一份報關單的,各清單中的進出境口岸、經營單位、境內收發貨人、貿易方式(監管方式)、起運國(地區)、裝貨港、運抵國(地區)、運輸方式欄目以及適用的稅率、匯率必須一致。
各清單中本條前款規定項目不一致的,收發貨人應當分別歸並為不同的報關單進行申報。對確實不能歸並的,應當填寫單獨的報關單進行申報。
各清單歸並為同一份報關單時,各清單中載明的商品項在商品編號、商品名稱、規格型號、單位、原產國(地區)、單價和幣制均一致的情況下可以進行數量和總價的合並。
第十五條收發貨人對《集中申報清單》申報的貨物以報關單方式辦理海關手續時,應當按照海關規定對涉稅的貨物辦理稅款繳納手續。涉及許可證件管理的,應當提交海關批註過的相應許可證件。
第十六條對適用集中申報通關方式的貨物,海關按照接受清單申報之日實施的稅率、匯率計征稅費。
第十七條收發貨人辦結集中申報海關手續後,海關按集中申報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簽發報關單證明聯。「進出口日期」以海關接受報關單申報的日期為准。
第十八條海關對集中申報的貨物以報關單上的「進出口日期」為准列入海關統計。
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其他地區進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的貨物需要按照集中申報方式辦理通關手續的,除海關另有規定以外,比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構成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或者其他違反海關法行為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❺ 出口貨物報關流程
出口:
一、出口報關企業應具備在當地海關、檢驗檢疫局注冊備案,有進出口經營權和報檢資格。
二、出口報關所需單證:
1. 出口方就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後,裝貨的 24 小時之前,備齊海關所需單證向海關申報。
2. 必備單證:清單、發票、合同、核銷單、報關委託書、船公司裝貨單等單證件各一份。
3. 按海關稅則所規定的各項證件。 ( 如通關單、出口許可證等 )
4. 有出口手冊需提供手冊報關。
三、出口報檢所需單證:
1. 出口方應在報關之日前三天備齊所需單證,向檢驗檢疫局申報。提供單證有:清單發票、合同、報檢委託書、廠檢單 、紙箱包裝單等證件各一份。
2. 出口貨物到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歐盟等外包裝為木製的需做熏蒸或熱處理的,出口方所提供的單證有:清單、發票、合同、報檢委託書。如熏蒸產品是木製品,還需提供廠檢單 。
3. 做熏蒸或熱處理的產品,出口方應在報關前兩天,將貨物運抵到指定的堆場或港區進行熏蒸。(熏蒸時間需 24 小時)
四、出口報關正式向海關申報。如出口需繳納稅費的,應及時繳納稅費。
五、海關現場審單結束。貨物單證放行後,貨主應在海關規定的時間內將貨物運至海關監管區內進行驗放。如需查驗,報關行應及時與海關聯系,進行貨物查驗,驗完後需按船公司封指定鉛封。不需查驗的應及時進行實貨放行,將裝貨單按截關時間 送到港區裝船。
六、待貨物出口,船公司就將出口艙單數據傳送海關,海關接收到數據後報關行待海關數據結關後,及時到海關列印退稅核銷聯。
七、出口方需及時繳納報關報檢費。 出口報關-
一、報關的一般程序 報關一般應經過以下四個環節,即申報、查驗、征稅與放行。
二、出口貨物的申報時間與期限 根據《海關法》的規定,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除海關特准外,應當在裝貨的24小時前向海關申報。至於裝貨24小時前到什麼程度,是3天、5天還是1個月,可由報關人視口岸的倉儲能力自定,海關一般不予過問。 規定出口貨物的報關期限主要是為了留給海關一定的時間,辦理正常的查驗和征稅等手續,以維護口岸的正常貨運秩序。除了需緊急發運的鮮活、維修和趕船期貨物等特殊情況之外,在裝貨的24小時以內申報的貨物一般暫緩受理。
三、報關地點 根據現行《海關法》的規定,進出口貨物的報關地點應遵循以下三個原則:
1.進出境地原則;
2.轉關運輸原則;
3.指定地原則。
四、報關應交驗的主要單證
1.由報關員自行填寫或由自動化報關預錄入人員列印的報關單一式多份,其所需份數根據各部門需要而定,出口退稅時加填一份黃色的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
2.出口貨物屬於國家限制出口或配額出口的應提供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3.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境貨物通關單、合同等;
4.出境貨物通關單(不需出口檢驗的商品可免附)、出口收匯核銷單及其他海關認為必要的單證。 五、關稅的繳納 《海關法》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關稅的納稅義務人。同時也規定了有權經營進出口業務的企業和海關准予注冊的報關企業也是法定納稅人。 上述納稅義務人應當在海關簽發稅款繳納證的次日起(節假日除外)7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逾期不繳納的,由海關自第8天起至繳清稅款之日止,按日徵收欠繳稅款總額的1‰的滯納金。對超過3個月仍未繳納稅款的,海關可責令擔保人繳納稅款或者將貨物變價抵繳,必要時,可以通知銀行在擔保人或者納稅義務人的存款內扣款。 納稅義務人同海關發生納稅爭議時,應當先繳納稅款,然後自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之日起30天內向海關書面復議。
出口報關的操作演示: SIMTRADE系統的報關程序可分為兩個階段:前期階段和進出境階段,下面對這兩個階段的報關操作程序分別進行演示。 前期階段
【操作步驟1】:申領核銷單(註:有關外匯核銷的詳細內容可參閱第13章的相關內容)。在出口商「業務中心」點「外管局」,再點「申領核銷單」,即可從外管局取得「出口收匯核銷單」
【操作步驟2】:再到出口商業務畫面點「查看單據列表」,選擇「出口收匯核銷單」,並點該出口收匯核銷單對應的編號(本例為STECA000009)准備進行填寫;
【操作步驟3】:填寫「出口收匯核銷單」,如下圖所示。 填寫完後,點「保存」、「退出」。
【操作步驟4】:備案。回到「業務中心」點「海關」,再點「備案」,憑填好的出口收匯核銷單辦理口岸備案
【操作步驟5】:送貨。在海關界面點「備案」右邊的「送貨」,將貨物送到海關指定地點;至此,前期報關工作完成 進出境階段
【操作步驟1】:准備報關。回到「業務中心」,點「出口商」,點「添加單據」,選擇「出口貨物報關單」,點「確定」 【操作步驟2】:填完後,點「保存」、「退出」。
【操作步驟3】:再次回到「業務中心」,點「海關」,點「報關」;選擇報關所需的單據:「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境貨物通關單」(不需出口檢驗的商品可免附)、「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報關單」,點「報關」,即可完成報關。
❻ 海關對一般進出口貨物的申報時間及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1、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受委託的報關企業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向海關申報。
2、進口轉關運輸貨物的收貨人、受委託的報關企業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運輸手續,有關貨物應當自運抵指運地之日起十四日內向指運地海關申報。
3、出口貨物發貨人、受委託的報關企業應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後、裝貨的二十四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
4、超過規定時限未向海關申報的,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徵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徵收滯報金。
❼ 進出口貨物的申報期限有多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以及《海關法》,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受委託的報關企業應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場所後、裝貨的24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如有疑問請致電全國海關24小時服務熱線12360咨詢。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1-10-08,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平安銀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來看「平安銀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❽ 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報關期限規定
進口貨物的報關期限為從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天內,由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報關,超過這個期限報關,由海關徵收滯報金。
進境貨物滯報金的起收日期為運輸工具申報進境的第15天,而郵運進境的貨物滯報金為收件人接到郵局通知之日起的第15天。此外,轉遙運輸進境貨物滯報金起收回期有兩個:
一是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第15天。
二是貨物運扭才旨運地之日起第15天。
(8)海關為什麼要申報裝卸時間擴展閱讀
滯報金的徵收對象是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日征金額為進口貨物到岸價格的0.5%,起征點為人民幣10元,不足者不征。需注意,這里指的進口貨物的到岸價格是由海關審定的正常的到岸價格,它是以外幣計價的。
海關按應徵收滯報金之日國家外匯牌價的買賣中間價摺合人民幣。滯報金是由於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超過法定期限向海關報關而產生的一種費用,不是罰款,海關出據的滯報金收據也不是罰款通知書。
海關規定報關期限和徵收滯報金是為了運用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促使進口貨物及時報關,加速口岸運輸,使進口貨物早日投入生產和使用。
❾ 裝卸時間的規定方法
裝卸時間、滯期費和速遣費的規定是程租船合同條款,但是在大宗貨物的交易中,大部分採用程租船運輸,為了使租船合同與買賣合同相互銜接,在買賣合同中也要規定上述內容。對於裝卸時間的規定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規定裝卸貨物的定額標准,即每船或每個艙口每個工作日裝卸若干噸;規定固定的裝卸天數,即不規定裝卸率,可規定裝卸總的天數;按港口習慣快速裝卸(Customary Quick Despatch,簡稱C.Q.D.),即不具體規定裝卸率或可用於裝貨和卸貨的天數,而按照有關港口習慣的裝卸方法和裝卸速度盡快裝卸。後一種規定方法,由於沒有確切的裝卸期限,使用時容易引起爭議。
在規定的裝卸期限內,還要具體明確裝卸時間的計算方法,其計算方法一般有以下幾種:
1.按連續日(或時)(Running consecutive days/hours),指按24小時應為一個連續日,其中沒有任何折扣。
2.工作日(Working days),指按照港口習慣,屬於正常工作的日子,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
3.好天氣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指按正常的日子星期日和例假日以及因天氣惡劣不能進行裝卸作業時都除外,不予計算工作日。
4.連續24小時好天氣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 of 24 consecutive hours),這種規定按連續24小時為一個工作日,但星期日、例假日和不能裝卸的壞天氣都一律扣除。
使用程租船運輸貨物時,在規定的裝卸期限內,如果租船人未能完成作業,為了補償船方由此造成船舶延期所產生的損失,由租船人向船方支付一定的罰金,此項罰金稱為滯期費(Demurrage)。如果租船人在程租船合同規定的時間內提前完成裝卸,給船方節省了船期,船方為鼓勵租船人,而向租船人支付一定金額作為報酬,此項報酬,稱為速遣費(Despatch)。速遣費一般為滯期費的一半,也有其他的規定方法。
裝卸時間和滯期費、速遣費的規定對外貿公司在採用程租船方式運輸進出口貨物時是非常重要的。為了明確買賣雙方的裝卸責任,並使進出口合同的規定與程租船合同保持一致,必須根據貨物的種類、船舶艙口數、港口裝卸能力和港口習慣裝卸時間等因素,並參考同一航線、港口裝卸同類貨物和租船合同,正確規定裝卸時間和裝卸貨率,防止進出口合同的規定與程租船合同脫節或者相互矛盾而造成經濟損失。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