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什麼要規定上班時間
Ⅰ 公司為什麼規定超過10.5個小時算加班
工作任務繁重,但是公司這種做法不對
加班時間勞動法如何規定
1、勞動者根據單位的命令和要求,在休息日或法定節假日從事工作叫加班;在標准日工作時間以外繼續從事工作叫加點。因此,《勞動法》關於延長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的規定,既包括正常工作日加點的時間,也包括休息日加班而未安排補休的加班時間。然而,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時間,這主要是因為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並不違反《勞動法》。
2、法定的加班時間為不超過36小時,即《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的規定。
Ⅱ 為什麼工作從上午八點開始為什麼要有規定每天工作11小時,每周工作55小時
休息權是我國憲法以及勞動法律、法規賦予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勞動者按法律規定不必從事生產和工作,而自由支配的時間。
但是為什麼別人是雙休,而你是單休?
關於職工的休息日,法律到底是怎麼規定的?
今天,我們來聊聊這個問題。
「五天工作制」的發展歷史
1994年以前,我國法定的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八小時,每個星期要工作六天,只有一天休息。
所以大多上班族都把家務活堆到星期天干,換煤氣、洗衣服、逛街、買菜、照看老人等等,所以那時候有一句流行語:「戰斗的星期天,疲勞的星期一。」
直到1994年2月3日,國務院頒布了《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其中第三條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4小時。」
這就是「大小禮拜輪休制(單雙休)」,即這個星期上六天班(休息一天),下個星期上五天班(休息兩天),下下個星期又上六天班(休息一天),如此循環往復。
這樣平均算下來,每周就上5.5天的班,一天8小時,剛好符合「每周工作44小時」的規定。這是我國新工時制實行的第一個休息日,當時好多人習慣不了,算的太麻煩。
所以1995年3月25日,國務院頒布了一個文件:《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其中把第三條規定改為:「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這樣換算下來,那就是一周工作五天,休息兩天。
自此,五天工作制(又稱標准工時制)得以正式確立。
單位讓我一周休一天犯法嗎?
有人在這里估計要問了,為什麼現在我們單位就是周日單休?這不是明目張膽地違法嗎?
我國正式確立五天工作制(標准工時制),不是說所有企業都實行五天工作制,而是以「標准工時制」為原則。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五條規定:「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准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這個「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就是「特殊工時制」。
結合《勞動法》第3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可以得出結論:在每周至少讓你休息一天,又不超過法定加班時間限制,又經過人社局審批的情況下,特殊工時制下的單休,是合法的。不一定是周六、日休息,一周內安排哪天均可。
這里需要注意的一點是:企業安排勞動者在特殊工時制度崗位上工作的,應當事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其他工時制度有哪些?
不定時工作制:
指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無法按照標准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採用的一種工時制度。
適用於:(1)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准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2)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3)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企業應當根據標准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定額或其他考核標准,以便安排勞動者休息。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指針對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企業的部分職工,採用的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
主要適用於突擊性、季節性比較強的工作。另外,對於那些在市場競爭中,由於外界因素影響、生產任務不均衡的企業的部分職工也可以參照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辦法實施。
這些行業的職工可以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和實現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
標准工時制每日不超8小時包含午休時間嗎?
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用人單位有權在規章制度中制定8小時是否含休息時間,可包含在內或在外。
標准工時制下休息日加班費是多少?
如企業因生產經營情況,必須要求勞動者在休息日超時加班,如不能安排勞動者同等時間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注意!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有限制!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大家看完後有什麼真知灼見呢?
Ⅲ 公司要求每天上班12個小時合法嗎
法律分析:不合法,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企業因生產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每天上班十二個小時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Ⅳ 勞動法規定公司可以隨意調整員工上班的時間嗎
依據勞動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公司不能隨意調整員工的上下班時間。
首先,勞動合同里一般會約定員工的上下班時間,如果公司進行調整則屬於變更勞動合同里的內容,公司應當跟員工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方能進行變更,否則不能。
其次,若勞動合同里沒有約定員工每天具體的勞動時間,則公司應當根據本公司實際工作及員工具體的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確定員工上下班的時間,並且應當合理和合法,確定之後也應當具有穩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否則有變相刁難員工,逼迫員工主動辭職之嫌,是違法的。
再次,法律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能超過八小時,總的來說,公司安排員工每天上班的時間不應超過八小時,超過了屬於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費,員工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
Ⅳ 勞動法有工作時間一定是八小時嗎但是合同里寫著一天不超過3小時,但是公司非要你工作8小時這樣合法嗎
勞動法規定的工作時間一般是八個小時,公司要你工作八個小時,這是非常正當的一種要求,並不違反勞動法
Ⅵ 《勞動法》明文規定每天工作時間為8小時,為何私企還是12小時
私企一般法律意識不健全,而且他們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很多小的單位連勞動合同都不簽,有時候在面試的時候,還對面試者有所隱瞞,這種情況比比皆是。我覺得出現這種情況的最大問題就在於這些刺激的老闆對勞動法不清楚,或者說是他們覺得員工沒有勞動就業方面的意識,就算出現問題,私下也能夠偷偷的解決,就導致他們干無所謂,記得讓員工無償加班。
有些公司為了達到這個目的,還不斷的給員工進行洗腦,所謂的狼性精神,就是這么產生的,他們會有各種各樣的手段去鼓勵員工自主加班,而且不給員工相應的加班費,當這種情況慢慢的形成了一種風氣,大家都覺得加班是理所當然的,老闆更覺得員工加班是理所當然的,所以說這樣沒有法律意識的企業是需要整頓一下的,保證勞動者的合法休息權益,才能讓勞動者更好的工作。但是老闆為了一己私利,往往不會考慮員工的基本需求,遇到這樣的企業,一定要大膽的去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Ⅶ 新勞動法對上班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法對工作時間的規定如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