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現金支票有時間限制
Ⅰ 現金支票提示付款期限為多久
法律分析:支票的有效期是10天。
支票的有效期為10天,日期首尾算一天。節假日順延。
支票的特點:
1 、使用方便,手續簡便、靈活;
2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10 天;
3 、支票可以背書轉讓,但用於支取現金的支票不得背書轉讓。
法律依據:《票據法》九十一條 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Ⅱ 支票的有效期是多少天
支票屬於代替現金的一種支付工具,有效期是很短的,根據票據法中的相關規定,支票的有效期是10個自然日,支票的持票人一定要在付款期限內到銀行辦理結算手續,否則付款人可以不再進行付款。這里的10個自然日是指自出票日期開始計算,日期首尾算一天,節假日順延。填寫現金支票需要注意很多事項,如果不按照要求填寫,則可能造成支票無法兌換,另外,現金支票兌換時間不長,要注意在限定時間內兌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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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票據法》第九十一條
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十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Ⅲ 現金支票有效期
現金支票屬於代替現金的一種支付工具,有效期是很短的,根據票據法中的相關規定,支票的有效期是10個自然日,支票的持票人一定要在付款期限內到銀行辦理結算手續,否則付款人可以不再進行付款。這里的10個自然日是指自出票日期開始計算,日期首尾算一天,節假日順延。填寫現金支票需要注意很多事項,如果不按照要求填寫,則可能造成支票無法兌換,另外,現金支票兌換時間不長,要注意在限定時間內兌換。填寫現金支票的要求如下:
1、必須使用鋼筆,用碳素墨水或藍黑墨水按支票排定的號碼順序填寫書寫要認真,不能潦草,也不能用藍墨水,更不能用紅墨水填寫;
2、簽發日期應填寫實際出票日期,不得補填或預填日期;
3、收款人名稱填寫應與預留印鑒名稱保持一致;
4、大小寫金額必須按規定書寫,如有錯誤,不得更改,須作廢重填;
5、用途欄應填清真實用途;
6、簽章不能缺漏,必須與銀行預留印鑒相符;
7、支票背面要由取款單位或取款人背書(即簽章),並核對無誤後送交給銀行結算櫃,然後銀行發牌作為取款對號的證明,到出納櫃對號取款;
8、取款時要按支票上填寫的金額當面清點現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九十一條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十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第七十八條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
Ⅳ 現金支票的有效期限是多長
法律分析:支票的有效期為10天,日期首尾算一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九十一條 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十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Ⅳ 現金支票付款期限
法律分析:支票的有效期是10個自然日,從簽發支票的翌日開始算起。比如在6月23日開的支票,7月3日是最後一天向銀行作提示付款。由於支票是代替現金的即期支付工具,所以有效期較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Ⅵ 公司開的現金支票有期限嗎
法律分析:支票的有效期是10個自然日,從簽發支票的翌日開始算起,6.23開的支票,7.3是最後一天向銀行作提示付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九十一條 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Ⅶ 現金支票有效期多長時間
現金支票的有效期是10個自然日,從第二天開始算起。若是超期的,付款人可以不付款,持票人可以要求出票人承擔責任。若是不同地區的支票,有效期由人民銀行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九十一條
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十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第九十二條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額的,對出票人不再承擔受委託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但是,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
Ⅷ 現金支票票據有效期是多久
現金支票的有效期,是自出票日起六個月。支票的持票人需要自出票日起十日內提示付款,如果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付款;如果超過六個月的有效期的,則現金支票權利消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七條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
第八十三條
支票可以支取現金,也可以轉賬,用於轉賬時,應當在支票正面註明。支票中專門用於支取現金的,可以另行製作現金支票,現金支票只能用於支取現金。支票中專門用於轉賬的,可以另行製作轉賬支票,轉賬支票只能用於轉賬,不得支取現金。
第九十條
支票限於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
第九十一條
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十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