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6個月為什麼緩刑時間不一樣
『壹』 判刑6個月,緩刑最低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緩刑最低為一年。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三條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貳』 拘役6個月,緩刑一年是怎麼回事。
緩刑的意思對被告人有罪宣告,同時暫不處於刑罰,這種是附有條件的,就是在家期間要守規矩,在一年內不能犯事,在家改造期間與人斗毆,造成對方輕傷,已經違背緩刑改造的規定,面臨撤銷緩刑,執行拘役6個月,會送到公安局看守所就近羈押執行。
刑期結束後,影響報考公務員。
依據《刑法》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罪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七條,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第六十九條,數罪並罰的一般原則: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並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1、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
3、被開除公職的;
4、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5、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2)同是6個月為什麼緩刑時間不一樣擴展閱讀:
在我國,緩刑,是指對於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如果暫緩執行刑法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就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
在考驗期內,如果遵守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一項制度。值得注意的是,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適用緩刑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1、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說明,罪行比較輕微。判處重刑的罪犯,不能緩刑。
2、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以上兩條缺一不可。
例如,有的雖然被判處拘役或三年以下徒刑,但根據其具體情節和為了教育其本人,預防其再犯罪,有必要付諸執行的,不能緩刑。或者本人雖有悔改表現,但判刑較重也不應當適用緩刑。
此外,刑法規定,對於反革命分子和累犯,不論其刑期長短,一律不能適用緩刑。
『叄』 判6個月緩刑6個月是什麼意思
緩刑,就是對於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在一定期間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6個月,就是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有6個月的考驗期,在考驗期內,刑罰(有期徒刑6個月)暫不執行。在6個月的考驗期內,根據具體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有期徒刑6個月)。6個月的考驗期內,須遵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肆』 判6個月最低緩刑多久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判處6個月刑罰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即6個月以上五年以下,具體的考驗期時間長短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的案情和犯罪情節自由裁量來具體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伍』 法院判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一年是怎樣算時間
緩刑,就是對於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在一定期間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一年,就是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有一年的考驗期,在考驗期內,刑罰(有期徒刑6個月)暫不執行。在一年的考驗期內,根據具體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有期徒刑6個月)。 一年的考驗期內,須遵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緩刑犯的考察和處理有三種情況:
第一,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實行數罪並罰。
第二,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第三,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沒有上述情況,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並且應當公開予以宣告。
『陸』 實刑判六個月,那麼緩刑應該是多長時間
實刑判六個月最低緩刑是不可以少於兩個月的,具體的緩刑期限是需要根據實際具體案件來作出決定,如果犯罪分子原刑期是在一年以下其緩刑是不得少於兩個月的,如果原刑期是在五年以下的情況,緩刑是不可以少於一年的時間,緩刑的參考時間應當從判決當天開始。
法律分析
犯罪被判了6個月是需要進監獄的。有期徒刑是從判決執行當天起開始計算的,之前羈押的,應當按照羈押一天抵刑期一天,相抵之後刑期不足三個月的話,應當交給看守所代為去執行,如果是三個月以上的應當交給監獄去執行。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當中的規定可知,罪犯在被交付去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是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之後的十天以內將相關的法律文書送達至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相應執行機關。 對於被判處死刑但緩期二年執行的、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需要由公安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將該名罪犯送交至監獄去執行相應的刑罰。綜上所述可知,緩刑時間的長短是需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分析的,沒有一定判決的話,如果罪犯是被判處六個月的話,減去之前所羈押的時長不足三個月的時間是要由看守所進行看管,如果超過了三個月就需要到監獄去執行,而對於未成年人的話就需要由未成年犯管教所去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三條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六條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