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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發票簽字要註明時間

發布時間: 2022-08-23 12:55:07

Ⅰ 發票簽字規范

一般單位的報銷流程是報銷人將發票規范粘貼,填制報銷單,然後將報銷單先交由部門負責人簽字,然後交由財務簽字審核,最後單位負責人簽字後就可以交到出納處,出納看到簽字完善的手續後就可以轉賬付款了。

Ⅱ 為什麼發票上沒有日期

08年以前的通用發票(如停車發票,公交車票,定額餐票,娛樂消費類發票)有些地方(地稅的)是沒有日期,但今年的定額通用發票都是有日期的,其日期不是開票日期,而是其票據的使用日期,如:餐票或停車票上會印:「該票在某年某月前使用有效」的字樣。

Ⅲ 開具服務性發票、餐費等增值稅和普通發票時必須註明什麼什麼開票時間,內容

時間由防偽稅控系統自動生成,內容由系統從銷售平台自動導入,如果銷售平台沒有這個項目,必須先按照稅收編碼進行維護,再導入。

Ⅳ 增值稅發票上為什麼有時間限制

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自開票日起90天內認證抵扣,過期不能認證抵扣但可做帳用

Ⅳ 發票簽字的問題

當然要簽字.要不然人家以為你亂貼票假報銷呢.
是領導拿給出納報銷的.最好請領導寫個報銷單,然後讓領導在:報銷人處和部門主管處簽名.出納給完錢之後在出納處簽字.就可以了.

Ⅵ 財務需不需在發票上簽字

法律分析:們看到要求當事人在發票背面簽字是很有必要的,這與假發票較易取得、屢禁不止也有關系。. 我們財務人員,尤其是財務部經理或單位財務負責人,在制定製度時,一定要加上一條:所有報銷票據都要求經手人簽字並註明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七十七條 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

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第八十條 勘驗物證或者現場,勘驗人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件,並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 有關單位和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有義務保護現場,協助勘驗工作。 勘驗人應當將勘驗情況和結果製作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Ⅶ 所有信用證要求的單據都必須有日期和簽字嗎

一般都需要,向提單保單什麼的重要單據是明文規定必須要的。其他的可能沒有規定,但是就像寫信一樣,落款都要有簽字和日期,這樣才正式嘛。

Ⅷ 發票簽字問題

收到發票即付款當然沒問題,簽字付款
如果收到發票當時不付款,可先簽字,然後會計掛帳,等到要付款時,由經辦人申請付款計劃,經領導審批簽字後,會計再依此付款

Ⅸ 發票的效力時間,是備注時間還是開具發票的時間

本人覺得發票的效力日期就是開發票的日期

Ⅹ 發票經手人簽字規定

法律分析
各個行業對財務報銷都有不同的規定,如有的將發票粘貼到報銷憑證上,所有經手人、初審、復審、審批人都在報銷憑證上簽字;有的直接將經手人、審批人簽到發票上再做記賬憑證.一般來說,如果在發票上簽字的話,領導審批是在右上角,經手人在右下角,因為左邊粘貼會壓到裝訂線內的.
會計記帳應遵循反映事實的原則.發票是原始憑證,必須做到:
1、發票簽字是指發票由經手人、證明人、分管領導(或法人)審批簽字.
2、發票簽字可以在正面簽,也可以在反面簽,沒有固定的格式.
如果為了規范,最好刻一個長條章,刻上:經手人、證明人、審批人,在這幾個人名右邊留出簽字的空格.報銷時,在發票後面蓋上章,分別讓他們簽字.
定額發票可以使用'原始票據審批單',會計人員將金額、張數相關信息填好後,領導可以在審批單上簽字.除定額發票類,一般來說,從內險控制的角度來說,領導應該在每和發票上簽字.如果是多張發放表,一是可以採用第一種方法,二是請領導在第一張上簽明總金額或在每一張上簽字都行.
員工報銷費用時,都需要哪些人簽字呢?中等規模的企業簽字流程一般為部門經理、財務部、財務總監、主管副總.如果公司規模較小、內控缺失或沒有下發費用預算,一般還需總經理簽字.
部門經理簽字作用是證明業務屬實,財務部簽字目的是審核發票與金額、核定預算,財務總監簽字是為了知曉資金流向,副總或總經理簽字是審批同意資金支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九條 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 下列經濟業務事項,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一)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二)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四)資本、基金的增減; (五)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 (六)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七)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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