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為什麼晚上放人
⑴ 看守所晚上會放人嗎
不可能。
在法律上,並沒有規定到期釋放人犯的具體時間,但按慣例是上午一上班後即將人帶出並辦理釋放手續。
⑵ 為什麼 看守所 半夜送人
是為了避人耳目,白天民警都上班了,說情的人也多,為了穩定說情人,會告訴你人在派出所,沒有送去看守所還是有機會出去地··而他們卻連夜神不知鬼不覺的送去看守所了··還有放出來基本上也是半夜才放人,原因是怕有輿論媒體采訪當事人·也是為了避人耳目·
⑶ 看守所晚上放人嗎
法律分析:拘留所半夜不會放人。放人需要辦理相關手續,晚上12點管理人員都已經下班了,不能辦理手續,所以是不會放人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五十四條 看守所在被羈押人出所的時候,要進行出所登記,在《收押人犯登記表》里寫明出所憑證、時間和所去地點。
⑷ 看守所晚上8點還放人嗎
法律分析:看守所一般不會在晚上放人,釋放需要辦理釋放手續,辦理釋放手續的時間一般是上午八點至下午五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三十九條 對於被依法釋放的人,看守所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釋放通知文書,辦理釋放手續。
釋放被羈押人,發給釋放證明書。
⑸ 看守所放人在幾點
八點左右。
判緩刑看守所,如果是非在押犯應立即釋放,如果是在押犯,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先行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並立即通知公安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五十五條: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率的,不能立即執行。如果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先行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並立即通知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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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根據《監獄法》第40條的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罪犯會見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時至一小時。寬管級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況的罪犯,監獄可以照顧增加會見的次數和延長會見的時間。
需要會見的罪犯,在每月發信時提出會見的要求,由幹警隨信寄發《會見通知書》,會見對象按照規定的日期前來監獄會見。罪犯會見的對象原則上指罪犯的近親屬和監護人。
⑹ 看守所晚上有可能放人嗎
一般須在工作時間。若材料在工作時間內送到,因看守所自身原因,未能在工作時間及時放人,則有可能晚上放人。
⑺ 取保候審後看守所晚上放人一般都是幾點
辦理好取保候審手續後,看守所就會放人,沒有限制在幾點。公安同意取保候審後,會出具取保候審決定書,決定書作出後送達給犯罪嫌疑人和看守所,送到看守所的時候就放人了。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在人民法院二審期間,犯罪嫌疑人羈押期已經超過一審法院所判處的有期徒刑的,也適用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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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
依據新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⑻ 取保候審為什麼都是晚上放人
法律分析:沒有明確規定。取保候審晚上會放人。辦理好取保候審手續後,看守所就會放人,沒有限制在幾點。公安同意取保候審後,會出具取保候審決定書,決定書作出後送達給犯罪嫌疑人和看守所,送到看守所的時候就放人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⑼ 看守所為什麼會在凌晨放人
時間節點是晚上12點,所以是凌晨放入,不過一般都要等到第二天早上才放人,如果家屬要求可以在12點以後放入。
犯罪嫌疑人在刑滿之日的最後一天早上,由看守所完釋放手續後,警察就會將人釋放看守所羈押的罪犯或者犯罪嫌疑人予以釋放的,看守所會直接給罪犯或者犯罪嫌疑人《釋放證》後,讓其自行離開,看守所不會通知家屬去接,也沒有義務通知。
一般情況下,釋放罪犯的,家屬之前是可以探視的,會了解其刑期何時期滿。釋放犯罪嫌疑人的,是改變強制措施,案單位、檢察院或者法院會通知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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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Detention house),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1]。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根據《看守所條例》第十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看守所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應當堅守崗位,隨時巡視監房。對已被判處死刑、尚未執行的犯人,必須加戴械具。對有事實表明可能行凶、暴動、脫逃、自殺的犯罪嫌疑人,經看守所所長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後報告看守所所長。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予以解除。
⑽ 看守所晚上幾點放人
法律分析:放人都是正常工作時間,一般在上午進行。一般是九點以後十點以前,個別在下午一點到一點半還放一批。根據《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服刑期滿,看守所應當按期釋放,發給刑滿釋放證明書,並告知其在規定期限內,持刑滿釋放證明書到原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戶籍登記手續;有代管錢物的,看守所應當如數發還。通常在早上八點以後至下午的五點以前辦理了相關手續後,即可釋放。具體時間各地有所區別。
法律依據:《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 第四十條 看守所應當在罪犯服刑期滿前一個月內,將其在所內表現、綜合評估意見、幫教建議等送至其戶籍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安置幫教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