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里發現的東西為什麼要上交國家
A. 為什麼挖到的文物屬於國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一章第五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國有文物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這先明確了出土文物的所有權。
按我國現有法律規定、地下埋藏物如果有據可查有後人的應該歸繼承人所有。若證據不足或無據可考、無後人的歸國家所有。
從遷墳中挖出的文物應由埋藏人的後代繼承。由於時間已久遠、繼承人眾多、大家可以協商分配處理。如果繼承人之間分吱太大、可以付諸法律。法律可以依據遺產繼承進行分割。所以、祖墳里挖到的文物應該由埋藏者的後人擁有、這是毫無值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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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的價值是客觀的,是文物本身所固有的。總體來說,文物主要有歷史價值、
藝術價值和科學價值。文物的作用,是文物價值的具體體現。文物對社會所能起到的積極作用主要有教育作用、借鑒作用和為科學研究提供資料的作用。
文物的價值和作用,其間有聯系,又有區別。人們對文物價值的認識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隨著社會發展,人們科學文化水平的不斷提高而不斷深化的。文物作用的大小,取決於文物價值的高低,因而文物的作用也會隨著人們對文物價值認識的深化而變化。
B. 俄羅斯一墓地挖出5000萬盧布巨款,這筆錢是否需上繳國家
俄羅斯一幕地挖出5000萬盧布巨款,這筆錢是需要上交國家的,因為現如今很多考古學家會到世界各地去考古,從中會挖掘出很多的古代文物以及巨款。這部分資產一般金額巨大,並且遺失時間太久遠,失主也早已不在人世,無法歸還到個人,也並不能歸任何個人和團隊所有,應該歸還國家。
一:社會進步促使考古行業興起
在貧困時期,人類思想落後,只會進行體力方面的勞作,也只能靠自身勞作解決溫飽問題,一旦遇到天災等問題,農作物受害,沒有收成了,便會出現大飢荒,人類連自身的生存都成了問題,並不會想著考古意義所在,考古現象也比較少。隨著社會不斷進步,人類已不單單滿足於溫飽,溫飽問題解決了,隨之而來的是服務等等行業興起,甚至人類又再次重申了考古的意義,考古團隊隨著興起。
考古學家考古目的主要是為了探究全人類的發展史,讓人類認識社會發展的歷程,給人類為接下來的發展做指引,無論是考古過程中所得的文化歷史見解,或者考古過程中所得到的文物巨款,都應該屬於全人類,而不能歸個人或者團隊所有。因此,對於俄羅斯一墓地挖出的5000萬盧布巨款,這筆錢應該上交國家。
C. 我們家遷祖墳時發現墳里有1壇子金子和一些玉器需要上交國家嗎這個祖墳有300多年歷史了。
祖墳是家庭興旺發達的希望工程,有遠見的你如果你夯實這一利在當今,功在千秋的基石,你就是整個家族興旺發達的奠基人。但要切記遷墳移墓莫隨便。不知道你家遷祖墳時的情況,不好判斷,你可以對照下面注意事項,看看你們遷墳時的狀況,再作分析。
墓穴有此五必遷:
一、是墓穴無故自陷,
二、是墓穴上草木枯死,
三、是淫亂風聲起,
四、是男盜女娼、家人癲狂,
五、是家中有夭折、敗家、絕嗣、牢災之人。
墓穴有此三不遷:
一、是開墓見龜、蛇、魚等生物者不遷,
二、是開墓見紫藤纏棺者不遷,
三、是開墓見溫暖之氣或乳氣者不遷。
舊墓實地勘測風水吉凶福禍
舊墓中如果入泥、入水、入樹根、生白蟻等,此為凶多吉少;開棺後如果見骨黑,此現象為大凶,直接影響子孫後代不得安寧,破財敗家無疑,並出孤兒寡婦,瘋啞 淫亂殘疾之人;如果骨是黃凈,呈金黃出富貴之人,益旺子孫興旺發達。
遷墳時要注意下列事項:
一、首先要請有真本領的風水師勘驗祖墳和尋找龍穴之地,這是最為關鍵的一步。遷葬過程也要在風水師的指導下進行,因為墳的立向和深淺至關重要。
二 、無論是遷墳還是新造墳,挖土動工時,一定要選擇一個吉日吉時。這一點很關鍵。更不能挖 出墳窩來以後,停好幾天再下葬,以免內堂遭到野生動物的糟蹋,或者風吹雨曬。
三 、請人幫忙要請自己非常要好的朋友,千萬不要弄臟內堂(墳窩),比如往內堂中吐痰、仍臟 東西、抹鼻涕等等。而且要請命運比較好的人幫忙,不要請那些命運非常糟糕的人,不好的信息就會留在內堂,對先人和後人都不利。
四、 下葬時不要隨便往內堂中放入十二生肖的小動物,以免與自己的祖先以及後代的生辰八字相 沖,帶來負面影響。
五、 下葬時不要放入桃木製品、硃砂、金屬利器、雄黃等辟邪物品。這些東西的磁場都很大,都 會影響祖先的居住,給後人帶來不好的命運,千萬要注意!
例如:
山東萊州有這么一個故事,姐妹五個,沒有男兄弟,父親百年後,找了個所謂的熟悉人幫忙下葬。 葬後的第二年,姐妹中的老三,丈夫突死。第三年,老二的丈夫突死。第四年,老大的丈夫又突死,都是「腦溢血」。太巧了。挖開墳一看,正好內穴之中某個位置 上放了一把水果刀!還有一例,山東煙台有一位乳腺癌患者,已經到了晚期,由於經濟條件較好,花了幾萬元錢,請來了一位河北石家莊的風水高手,在她的祖墳某 一個位置插了一把鐵杴。結果,沒出一個周的時間,他的全家人沒有一個不得病的,嚴重的住進了醫院,輕的頭昏腦脹,神志昏迷。某人立即幫助把鐵杴取走了,結 果全家人立即就好了!
六、如果老人一個先走了,另一個還活著,下葬時盡量「分蓋」,也就是說,先下葬的骨灰盒要單 獨蓋一個蓋子封好,將來另一個下葬時就不用驚動原先的了。盡量少動作。
七、 對地上風水與地下風水都要面面顧及到,地上風水以砂水理論為原則,地下風水以見黃色土質較好;
1) 忌見惡水(谷稱軟錐),因為沖死者背部位,對後輩多有不利趨勢;
2) 忌見硬塊石頭(稱稱硬錐),以示後輩窮而硬,此也稱為氂牛地;
3) 忌見螞蟻(俗稱活錐),因螞蟻吃掉死者的骨肉,對後輩有害無益;
4) 忌見棺上加棺(谷稱死錐),此凶對死者害處較大或對地師有害;
5) 忌有寒風洞,試探有無風洞方法:用燭點燃對著洞口,如燈頭不動則可用,如燈滅為風洞,用則必殃(應災之人事按砂水吉凶斷)。如此井可用則再嗅味,如乳味則 為貴地,定財官印及子息必佳,有異味則有吉也減力;
八、 井(墓坑)穿好後,用多層黃紙鋪到井下平面上,用七星線(硬幣)壓黃紙上,然後用松香沫撒到黃紙上面點燃,俗稱暖坑,以盡後輩之孝心,換取先輩辛寒撫養之 恩,又為暖井以使吉氣來的快,旨在後人速發福;
九、 陰宅立向,只用天干,不用地支。而材之大頭以乾、震、坎、艮為上,故大頭以乾、震、坎、艮方位最好;
十、 對下葬排列要有主次之分別:即東為上位,西為下位;東北為上位,西南為下位;北為上位,南為下位;西北為上位,東南為下位;(按後天八卦陽性位為上位 記)。如一夫兩妻下葬應夫在上位,先妻次位,後妻又次位;
十一、遷墓其目的:其一為男女合穴,其二又擇一吉地營造。實遷墓有吉有凶,吉為使原墓不吉而又擇一吉地而乘生氣,凶為使原墳富貴之氣因遷墓使元氣泄散以 致減吉或致凶;
十二、 在遷墓地,一定要把原來棺材底下的血土再往下深挖八寸後,用干凈的袋子裝好移到新的營墓中去,否則吉凶效果不大,帶走的土不可讓原土丟在路上被人踩,這樣 會對死者的晚輩有害,對不起死者,猶如死者在世時被路人腳踩刀割一樣,故此重要。另外因年歲多,墓地棺材板已拾不起來,用杴連骨連土鏟也是很不對的,一定 要讓死者平輩用手拾骨為宜,死者的晚輩之人是不能用手拾取長輩屍骨白的,此切忌。
十三、什麼叫回殃(或回煞):即人死當天的日干支按先天數的干支相加等於何數即 為幾天回殃。例:人死甲子日,為甲已子午九數,甲子相加為18天回殃日,又以此推死者在死前18天這一天里是醉生夢死狀態,吃飯無規律,大一口小一口,好 似吃不飽。先天數法:甲已子午九,乙庚丑未八;丙辛寅申七,丁壬卯酉六;戊癸辰戌五,己亥為四數。在此有一俗說:死人當天被鬼抓去後,待回殃日小鬼要到死 者家裡去看一看,如見主家無招待之物則對死者要處罰,故回殃日主家必有酒菜相待,一則為祭死者,二則又是對辦喪有功者的酬勞。故古時很重視回殃日。
十四、如果遷墓葬墓無吉地怎麼辦呢?應先把骨灰盒放到紀念堂中,或把屍體先寄放 在一個大荒中間。此為八個卦屬平地,吉凶產生不大,此待時擇吉營墓為最佳選擇。又有在遷墓時看到墓穴有龜蛇藤子纏繞棺材,此類吉相,不可硬遷,以破吉慶之 元氣,求福反邀禍端也,殃及後人,故須切記。
十五、致喪要則:地師到主家辦理喪事第一要先寫某宅致喪文張貼在大門口,再寫好 回殃日期,六七日期,百日之期,張貼在大門口,抬頭上寫俸告諸親或寫俸諸君,注意要用紅紙寫俸諸君,用白紙寫某宅致喪。遷墓(洗骨,拾金,移葬)日需擇 日。遷墓(洗骨,拾金,移葬)日忌與生者犯沖!!! 啟攢(洗骨,拾金,移葬)宜日:鳴吠對日忌日:建日 破日平日 收日 劫煞 災煞 月煞 刑日 害日 月厭日 四廢日 五墓日 復日 重日又忌日:亢日 奎日 婁日 鬼日 牛日 星日 天火日 紅沙日歲破日 天克地沖日 本命日
十六、其他事項,一般都要按照當地的風俗習慣來進行,各地方有各地方的風俗習慣,一定要尊重的。
D. 個人挖到文物,要上交給國家嗎為什麼
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
我國物權法第114條規定: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如果發現的是文物,則另有規定。原因在於,文物這種東西,附著了人類社會的活動痕跡,或者前人的智慧、藝術、審美等等,除開經濟價值以外,更多的是藝術價值、研究價值等,而這些價值體現的是人類共同體利益,一般不因個人的發現或先佔而所有。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我國領域內遺存的一切文物,包括可移動的、不可移動的都屬於國家所有。
E. 為什麼國人在自家地下發現點什麼財富都要上交國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6條就規定,「屬於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和祖傳文物,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法律允許私人擁有文物。
2.依法繼承的文物也可以屬於私人所有,上交與否全憑自願。
3.能夠拿出足夠證據證明文物歸其所有或者是祖上所遺留的文物就應該歸公民所有。
因此,如果你能證明你在自家宅基地挖到的寶物屬於自己所有或祖上遺留的,那就不用歸國家。比如2011年,江蘇省淮安市汪氏六兄妹認為在他們祖宅宅基地下埋藏的新出土古錢幣是祖傳文物,應歸自己所有,將當地博物館訴至法院,得到了兩級法院兩審支持,取得了文物共同所有權。
陝西旬陽縣石門鎮王家坪村村民在自家宅基地用挖掘機施工的時候挖出來一罐銀元寶,總共25個,但當地文管所要將出土物收走鑒定,但村民覺得是祖先留下的遺產,兩相爭執中,文管所收走23個,給村民留了2個。
陝西省興平市一村民最近在整理宅基地准備蓋新房時,在院中挖出一個錢窖,裡面有古錢幣459公斤,經文物主管部門人員初步確認,錢幣為王莽時期貨幣。最後上交到國有博物館保存。
還有就是自己家的祖墳,在遷移的過程中發現其中有陪葬的物品,可以請文物部門進行鑒定、考證,看是否屬於文物。如果屬於文物,就歸國家所有;如果只是屬於一般的陪葬物品,就歸其法定繼承人合法繼承。
可見,收歸國有的出土文物只能是「無主文物」。如果能證明文物「私有」證據,那不一定就歸國家了。當然上交國家是有一定的獎勵的。不過,聚土網土地流轉小編認為大家還是要遵守法律規定,畢竟從保護文物的角度看,文物本來就不屬於某一個人的(家傳文物除外),放到博物館才是保護文物,才是對歷史的尊重。況且,文物犯罪在我國量刑非常重。也沒有必要去將這些占為己有,因為即使你佔了,你也賣不出去,即使賣出去了,也不不到價錢,就算賣到好價錢了,也許你的後半生就是鐵窗生活了。
因土地所有權的不同,各國對於撿拾文物的歸屬權與處置各不相同
F. 文物必須上交給國家嗎
不一定。
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區分。建議你閱讀文物法的相關法條內容(注意裡面第六條,如果是第六條這種情況的文物,國家法律也是會保護文物擁有者的權利的):
文物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簡稱。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其中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於國家所有。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石刻、壁畫、近代現代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屬於國家所有。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
下列可移動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一)中國境內出土的文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及其他國家機關、部隊和國有企業、事業組織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國家徵集、購買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給國家的文物;
(五)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屬於國家所有的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保管、收藏單位的終止或者變更而改變。
國有文物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第六條
屬於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和祖傳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文物的所有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追繳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發現文物隱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的;
(二)未按照規定移交揀選文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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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盜墓筆記為什麼非要上繳國家
首先,原版《盜墓筆記》中這個情節並沒有出現,吳邪本身是盜墓世家,又經營一個古董店,專門出售不是正路來的東西,上交國家不合理。其次,電視劇版的《盜墓筆記》是要通過廣電總局的審核的,廣電總局規定不可以播放有負面消息的電視劇,為了通過審核,要進行適當的修改。所以,這是劇組對吳邪等人能合理進行探索古墓找到理由。
H. 你怎麼評價網劇《盜墓筆記》中文物上交國家這一行為
個人覺得這是導演編劇的事兒。自《盜墓筆記》網路劇播出之後,網友從剛開始的無限期待變成了各種吐槽,畢竟這部作品與原著差距實在太大,就連盜墓也變成了護寶,而且電視劇中的各種5毛特效也閃瞎稻米們的雙眼。現在《盜墓筆記》編劇白一驄就解釋了為何變成了護寶。
上交國家」僅僅是大家吐槽的一個點,對於特效以及劇情,粉絲們有更多怨氣,開拍時,「盜墓」稱總投資超8000萬元,並啟動好萊塢特技班底,但當首集摩托車鄉村追逐和燃燒的汽車變成紅球的畫面播出後,網友們紛紛質疑一集幾百萬的製作費究竟去哪了?從德國一路騎著摩托車追人追到蒙古,這樣的情節也只能出現在國產劇中。
I. 為什麼一挖到什麼文物就是國家的
地下埋藏文物是我國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關於地下埋藏文物的物權,我國民法通則、物權法、文物保護法都做了一致的規定,即地下埋藏文物屬於國家所有。《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依照《文物保護法》做了進一步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也規定,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物權,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由此,地下埋藏文物的唯一物權人是國家,由國家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公民個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針對發現地下埋藏文物權屬問題所做的任何約定或者協議,凡違反前述國家法律規定的,都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同時,公民將個人發現的地下埋藏文物上交國家的行為也不侵犯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由於地下埋藏文物是國家財產,發現地下埋藏文物上交國家是公民的法定義務。發現地下埋藏文物上交的行為是將原本屬於國家的財產交還給國家,是義務性的行為,與將私人所有的文物捐贈給國家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行為,上交文物不發生文物物權的轉移,而捐贈則是文物的物權由私人所有轉變為國家所有。《物權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國家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文物保護法》第三十二條同時規定,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在建設工程或者農業生產中發現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哄搶、私分、藏匿。發現地下埋藏文物隱匿拒不上交的,根據文物保護法第七十條的規定,文物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追繳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對因發現文物隱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導致文物損毀或者將文物走私、倒賣,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還將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以故意損毀文物罪、過失損毀文物罪、走私文物罪或者倒賣文物罪等罪名追究法律責任。
對保護文物做出貢獻的個人或者單位進行獎勵,是激發和提高全社會的文物保護意識、有效保護珍貴文化遺產的行政手段。個人或者單位發現文物,並且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文物安全,面對物質誘惑不為所動,主動將文物上交國家,是對保護國家文物有貢獻的行為,應當受到國家獎勵。我國文物立法中已經建立了相應的獎勵制度,文物保護法第十二條就規定,發現文物及時上報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護的,由國家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其中國家物質獎勵的性質不是經濟收益或者利潤,受到獎勵的對象也僅限於發現地下埋藏文物,採取措施對文物進行保護,及時上報文物行政部門,主動將文物上交國家的單位和個人。沒有參與發現、保護並上交文物的過程,未對文物保護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無權獲得國家獎勵。其他以發現文物的土地所有權人身份,經營發現文物場所的合作或者合夥關系,或者以發現地下埋藏文物獲利分配的協議等理由,主張應當享有國家獎勵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J. 祖宗傳下來的地下寶貝,國家會沒收嗎
所有在我國境內的地下埋藏物,都歸國家所有,個人沒有權利處置,挖出來了要上交給國家,否則屬於侵佔國有財產,要是挖出來的東西有一定的歷史文化價值,就屬於文物了,更加要上交給國家。希望這個回答能夠幫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