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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找不到人為什麼不送傳票

發布時間: 2022-05-27 16:09:05

⑴ 起訴法院找不到被告人怎麼辦

法律分析:找不到被告也可以起訴。但要向法院提供被告的姓名、住址等基本信息。法院立案後,在找不到被告的情況下,可以公告送達傳票及判決書等。只要證據確鑿,知道對方的真實姓名及身份證號就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傳票不能送達本人,可以公告送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⑵ 法院找不到被告人,傳票送不到怎麼辦

法律分析:找不到被告,可以依法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公告送達,是指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人民法院通過公告將訴訟文書有關內容告知受送達人的一種特殊的送達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⑶ 被告找不到,無法送達傳票,法院會怎麼辦

法律分析:法院找不到被告人,傳票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被告都送達之後才會確定開庭日期,送達以後被告不出庭的法官可以缺席審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⑷ 如果法院傳票找不到本人,傳票會送到當地派出所嗎

不會,法院用公告方式送達。
法律分析
法院傳票無法直接送達接收人的,可以採取郵寄的方式送達,郵寄的方式也無法送達的,且無法查找到對方下落的,可以採取公告的方式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滿六十日,即視為已經送達。法院傳票送達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1、直接送達,是指法院指派本院的工作人員將訴訟文書直接面交受送達人。
2、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即視為送達,帶有一定的強制性。留置送達與直接送達產生同等的法律效力,適用時應注意:調解書不適用留置送達。當事人或者其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調解書,說明當事人已反悔,不能將調解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
3、委託送達,是指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委託送達時,委託法院應當出具委託函,並附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和送達回證,以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4、轉交送達,是指法院將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所在單位,由單位轉交受送達人。
5、公告送達,是指法院以公告方式將訴訟文書內容公之於眾,經過法定期間,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是一種推定送達。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才能採用公告送達。公告期為60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⑸ 法院傳票找不到人簽收

法律分析:傳票不能送的被告人手裡的,法院可以選擇公告送達。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採用公告送達必須是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時才能使用。公告送達產生的法律效力與其他送達方式送達效力是相同的。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⑹ 欠債人找不到,到法院起訴後,法院說找不到人,無法下傳票,我該怎麼辦

首先,傳票是通過送達方式送達到被告手中的,送達的方式有多種;
其次,送達為法律用語。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將訴訟文書送交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行為。法院執行送達職務的人,稱為送達人,接受法院送達的訴訟文書的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稱為受送達人。
再次,司法機關依一定方式將訴訟文件(如傳票﹑判決書等)送交訴訟參與人。送達不僅使訴訟有關人員了解文件內容,便於遵照執行;而且在於賦予一定的法律效果。如傳票一經送達,則被送達人即有到庭的義務,不得借故規避。
最後,送達按方式分可分為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
另,以上可見,法院在敷衍當事人,找不到完全可以通過其他方式送達,最後還可以登報公告送達!

⑺ 法院找不到被告而不能送達傳票

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況下可以進行公告送達。
法律分析
送達是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的重要程序事項,是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確保程序正義、依法公正審理民事案件的基礎。公告送達制度的價值在於保證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因無法向被告送達而導致司法救濟的缺席。這項制度是立法、司法機關為了程序正義與程序合法而在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間作出的衡平選擇。關於民事訴訟中公告送達的規定,主要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等法律和司法解釋。總體而言,這些規定比較原則,在具體適用時還應充分考慮案件具體事實情況。 公告送達有三種方式:一是在法院公告欄張貼公告;二是在被告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三是在報紙上刊登公告。目前用的最多的是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報紙一般是《人民法院報》或者是省級人民日報。通常公告一次費用為200元至400元,具體咨詢經辦法官。公告送達作為一種特殊的送達方式,具有推定知悉的法律效力,即其生效並不受行政行為相對人是否實際知曉行政行為內容的影響。依法實施公告送達,行政機關不需要考慮當事人是否能夠看到公告。也就是說,公告送達後,視同被告知悉公告內容,被告不得以不知悉公告內容進行抗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視為送達。
《關於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 十五、要嚴格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公告送達的規定,加強對公告送達的管理,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只有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七章第二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才能適用公告送達。

⑻ 法院傳票找不到人怎麼辦

法律分析: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一百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⑼ 法院起訴找不到被告傳票無法送達怎麼辦

法院起訴找不到被告,被告無法送達,可以公告,因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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