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放人員為什麼找不到工作
Ⅰ 我是刑滿釋放人員,叔叔不要我去工作,也不好找工作,可以去其它城市生活嗎
實際上刑滿釋放人員是極少數的,曾經犯罪的不能從事以下職業:規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條不得擔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公職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第六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十一條: (一)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公訴人;(二)被開除公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公職的;(三)有法律禁止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第四十九條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辯護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年修訂)第三十二條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的決定(2015年修訂)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被開除公職的,被撤銷鑒定人注冊的,不得從事司法鑒定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15年修訂)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證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三)被開除公職的;(四)執業證書被吊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訂)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公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駐外外交人員: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0年修訂)》第十八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被判刑的,其職務自行終止。《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2015年修訂)第十五條拍賣師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和拍賣專業知識;(二)在拍賣企業工作兩年以上;(3)
Ⅱ 刑滿釋放人員找工作太難
你好,社會對於有前科的人員確實不太友好,但如果隱瞞這一經歷對用人單位也不公平,所以也是不好解決,加油吧
Ⅲ 刑滿釋放的人為什麼不能找工作
刑滿釋放人員其實很少,犯罪過的人不能從事以下職業:
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十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
第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十一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七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第四十九條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辯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三十二條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2015修正)
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鑒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15修正)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證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吊銷執業證書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為駐外外交人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0修訂)
第十八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2015修正)
第十五條 拍賣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專科以上學歷和拍賣專業知識;
(二)在拍賣企業工作兩年以上;
(三
Ⅳ 從監獄出來找不到工作怎麼辦該找誰處理
各地司法局(所)在就業問題方面給予刑滿釋放人員一定的幫助和指導。有的司法局(所)重點從思想上給刑滿釋放人員減壓、做工作,幫助他們盡快了解當下社會的就業形勢;有的司法局(所)甚至會聯系一些對口的企業進行崗位推薦。大部分刑滿釋放人員在監獄都會從事一些代工、生產的工作,有一定的操作技能,對再就業也有一定的幫助。
Ⅳ 關於刑滿釋放人員的就業問題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2-08
Ⅵ 刑滿釋放人員出來為什麼去哪兒打工不讓不讓打工給解釋解釋吧
這是因為現在很多企業在進行員工招聘的時候,會查看員工的歷史記錄,如果他有過犯罪記錄的話,企業人員是擔心他會傷害到企業或者是他人的,所以才不會讓他們到街裡面工作。
Ⅶ 為什麼兩勞釋放人員找不到工作
摘要 因為現在很多企業都需要備案,派出所也會一段時間去訪查,有案底很多單位都不要,因為企業需要跟派出所提交報告之類的,企業一般覺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Ⅷ 刑滿釋放人員就業有哪些限制
刑滿釋放人員其實很少,犯罪過的人不能從事以下職業:
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十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
第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十一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七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第四十九條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辯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三十二條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2015修正)
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鑒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15修正)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證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吊銷執業證書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為駐外外交人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0修訂)
第十八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2015修正)
第十五條 拍賣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專科以上學歷和拍賣專業知識;
(二)在拍賣企業工作兩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開除公職或者吊銷拍賣師資格證書未滿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拍賣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第七十三條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自免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2015修正)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2015修正)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瀆職、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4修正)
第一百零八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交易所的負責人: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三十一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修正)
第八十二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取消任職資格的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取消任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吊銷執業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吊銷執業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修訂)
第七十六條 因生產經營劣種子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種子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修正)
第九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5修訂)
第一百三十五條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一百三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終身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食品檢驗機構聘用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的人員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資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安員:
(一)曾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處罰的;
(三)被吊銷保安員證未滿3年的;
(四)曾兩次被吊銷保安員證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2016修訂)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或者在娛樂場所內從業:
(一)曾犯有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強奸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賭博罪,洗錢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強制戒毒的;
(四)因賣淫、嫖娼曾被處以行政拘留的。
不發證的范圍(記者證)
1.新聞機構中黨務、行政、後勤、經營、廣告、工程技術等非采編崗位的工作人員;
2.新聞機構以外的工作人員,包括為新聞單位提供稿件或者節目的通訊員、特約撰稿人、特約記者,專職或兼職為新聞機構采編新聞稿件的其他人員。;
3.教學輔導類報紙、高等學校校報工作人員以及沒有新聞采訪業務的期刊編輯人員;
4.有不良從業記錄的人員或者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
藝人
2018年1月,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的宣傳例會上,宣傳司司長高長力提出廣播電視邀請嘉賓應堅持「四個絕對不用」的標准,即:對黨離心離德、品德不高尚的演員堅決不用;低俗,惡俗、媚俗的演員堅決不用;思想境界、格調不高的演員堅決不用;有污點有緋聞、有道德問題的演員堅決不用。另外,總局明確要求節目中紋身藝人、嘻哈文化、亞文化(非主流文化)、喪文化(頹廢文化)不用。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單位應當停止其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收回其持槍證件,並及時將持槍證件上繳公安機關:
(一)擬調離專職守護、押運工作崗位的;
(二)理論和實彈射擊考核不合格的;
(三)因刑事案件或者其他違法違紀案件被立案偵查、調查的;
(四)擅自改動槍支、更換槍支零部件的;
(五)違反規定攜帶、使用槍支或者將槍支交給他人,對槍支失去控制的;
(六)丟失槍支或者在槍支被盜、被搶事故中負有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2009修正)
第十四條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2011修正)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照本法的規定服兵役。
有嚴重生理缺陷或者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具體我就不說了,對其他沒有影響,所以別犯法!
Ⅸ 刑滿釋放人員去哪裡找工作
服刑人員刑滿釋放後,自己能給自己找個工作(給別人打工還自己開店),當然更好。但是刑滿釋放人員出來後有多少能找到工作或自己做買賣的,恐怕不在多數。有不少服刑人員出來後,仍舊是東溜西逛、胡吃海喝,找不到工作。找不到工作,一方面可能是由於他主觀不努力的原因,也可能是由於客觀上的原因。招工單位普遍不願用有犯罪前科的人員,這是不用說的事實。在這個時候,如果司法機關不出面「幫」一下刑滿釋放人員就業,刑滿釋放人員就會大部分游盪在社會上,當無法生存時,他們就很可能繼續鋌而走險、重操舊業,重新犯罪。這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在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中,犯有前科的並不在少數。這說明,刑滿釋放人員的就業問題已經成為不容我們忽視的一個問題,它關乎著我們社會的整體治安問題。服刑人員刑滿釋放後,無事可做,每天游盪,是我們這個社會的一個隱患,需要有關部門認真對待、著力解決。
由司法機關(包括監獄管理人員、公安機關民警等)出面向有關單位推薦或保舉刑滿釋放人員就業不失為一種促進刑滿釋放人員多就業、快就業的一種好辦法。這種辦法已由某地一位民警做到了(具體是哪位已經記不清了,只記得是在央視新聞頻道播出的)。個人認為這種模式有大力推廣的必要。推廣這種刑滿釋放人員就業模式有以下好處:
一、由司法機關出面擔保表現好的刑滿釋放人員就業,接受單位敢收或比較放心。沒有司法部門擔保或保舉,服刑人員即使在監獄里表現再好,招人單位恐怕也不願收。有司法機關「托底」或擔保,招人單位就比較容易招用以前有問題的人員。
二、由司法機關出面擔保表現好的刑滿釋放人員就業,有利於服刑人員積極改造,好好表現自己。這是因為只要服刑人員表現好、積極改造,司法部門就有可能主動為其尋找工作,或為其找工作提供擔保。這對服刑人員積極面對改造和期滿後盡早找到工作是有利的。
三、能改進司法機關工作,轉變司法機關作風,真正做好服刑人員的教育工作。過去,服刑人員期滿後,監獄給他發放釋放證,讓其走人了事,至於其改造效果如何,刑滿釋放人員是否真正從心底里認識到自己過去的罪過並決意重新做人,並沒有一個客觀的衡量標准。現在把刑滿釋放人員就業比例,作為考核監獄工作成效的一個標准:哪個監獄刑滿釋放人員就業比例多、表現好、重新犯罪率低,就說明哪個監獄的教育管理好;哪個監獄刑滿釋放人員就業比例少、表現差、重新犯罪率高,就說明哪個監獄的教育管理差。如何提高本監獄釋放人員的就業比例呢?這就需要本監獄工作人員想辦法,為刑滿釋放人員推薦工作。而本監獄要把本監獄的刑滿釋放人員推薦出去,讓接受單位放心接收,就必須下大力氣真正做好本監獄服刑人員的勞動改造和思想教育工作。這是一個良性循環的過程,能促進整個國家勞改事業更上一層樓。
四、有利於對刑滿釋放人員的事後跟蹤管理,及時消除負面因素,降低社會危險指數。不管是司法人員應刑滿人員的要求被動為其就業做擔保,還是司法人員主動地為刑滿人員去聯系工作,都建立起了一種司法人員和刑滿人員的相互聯系、相互信任的關系,對增加社會相互和諧共融、促進社會安定,大有好處。
五、刑滿釋放人員就業的多了,有了一定的收入,重新犯罪的比例就會減少,這對整個國家的社會治安會大有裨益。
Ⅹ 我是一個兩牢釋放人員為什麼找不到工作的
你是一個兩年做審釋放人員,因為單位不願意找你這樣的人,各單位非常不願意要做牢人員,像你這樣人應該找點零工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