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想離職找不到理由
1. 已經做好立即離職准備,但想不出一個特別完美的借口
題主您好,您只是想要一個比較好的離職借口對吧,其實很簡單,這種借口既能讓你順理成章的離開,也能夠不失體面。我自己的建議就是,對領導和公司人力提出,你父母最近身體不太好,老爸的腿腳不方便,需要回家照顧兩老,因為自己常年在外工作,沒法分身,希望能夠辭職回家照顧家人,希望領導同意。通常公司和領導對於員工由於家庭原因提出離職都不會有什麼意見的,我認為您可以按照這個方法去和領導說,這是屬於善意的謊言,也不需要當真,讓雙方有個台階下就好。
2. 想辭職,找不到合適的理由,怎麼辦
如果真心想辭職的話,那還不容易嗎?隨便找個理由就是了!
1、你可以說回家有事,你若是單身的話,直接說要回家結婚。
2、如果實在不行的話,你就在那裡打混,幹活別賣力,他們自然會批你走的。
3. 我想辭職,怎麼找理由,但是怎麼說呢
⒈委婉地表明自己太累,想藉此放個長假好好休息。
俗話說,身體是革命的本錢。即使一個人有再好的工作能力和實力,沒有一副強健的身體,那也只是在做無用功。
曾經的一個關系還算不錯的大學同學,最近跟我袒露他想換份工作,而據我所知,他是知名企業阿里的程序員,工資待遇豐厚,年底還有獎金分紅等。
可他告訴我,他每天要對著電腦工作十幾個小時,加班一兩個月都是常有的事,這樣的工作強度正在無形中摧毀他的健康。
上個月他突發高熱,一連幾天溫度退不下來,去醫院檢查這才知道身體出了問題,也因此決定換個工作。
當身體向你發出「疲憊」的信號時,一定要敲響警鍾,重新考慮目前的工作是否適合自己。
⒉直接和領導表明,公司的發展方向和自己的職業規劃有沖突。
在選擇就業之前,每個人對自己的未來都是有一個明確的職業規劃的。
進入職場後,先給自己先定個小目標,比如在五年內晉升部門主管,或成為項目負責人等。有了目標後才能在這充滿競爭的職場環境下生存下去。
而試想一下,如果整天無所事事,只是在混日子,在這樣的工作中又怎麼能體現你自己的價值?
換個說法,這也是一種「慢性自殺」,在慢慢消耗自己的青春。有那個荒度時光的時間,不如好好想想自己喜歡什麼,對什麼感興趣。
當你發現現有的工作和自己對未來的職業規劃有沖突時,不要猶豫覺得對公司抱歉,一旦你猶豫了對不起的只會是自己。這時候可以直截了當地和領導說明理由,表明態度。
⒊不方便透露的私人原因。
職場如戰場,人們經常會為了一個工作名額擠破頭顱,拼的頭破血流。
而有能力和實力的人身上總會閃閃發光,自然也會備受HR的目光,收到新的工作邀請。
在再三的權衡下,總得做出取捨和最終選擇。而人在一個環境下呆久了,總會產生感情,心裡覺得過意不去。
這時不妨以私人理由不方便透露作為借口,委婉地說明不得不離職的事實,留得一個「買賣不在情誼還在。」
主動提出辭職也許是件難以啟齒的事,卻也是再正常不過了。而比起離職,更重要的是辭職的理由,也許不一定每個人都能做到如實相告,但至少要表現出真誠,找個合適的借口。
4. 工作了一段時間,發現自己實在適應不了新行業新環境,想提出離職,但找不到合適的辭職理由,該怎麼說呢
這樣,你先干著,然後慢慢找工作,找到合適的了直接提離職,理由多的事,比如說想回老家發展啊!或者想出去見識見識什麼的
5. 我想辭職。但我找不到辭職的理由。我該怎麼辦
你要找理由我可以直接告訴你幾個理由,不過解決不了根本的問題為什麼你融入不了他們。
理由:1、其實不需要找理由
2、家庭原因
3、薪資問題
4、個人有發展
不需要騙人的
你可以直接說嫌工資低了,或者有其他的個人發展
6. 我想離職到找不到合適的理由
離職的理由實在是太多了,只要是合理的理由就可以的,比如說回家發展,家裡有事要請長假,都是可以的,還有就是自己要去創業,家裡有親戚創業需要自己去幫忙的,大家都是聰明人,不會打破砂鍋問到底的。
7. 想辭職不幹了,找不到理由,又不好說,怎麼辦
勞動者辭職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