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有的人賣東西缺斤少兩
A. 遇到缺斤少兩的怎麼辦
很多朋友出主意說去告, 或者說給他點顏色看看. 感覺這樣缺乏可操作性.
有時候就是幾塊錢的損失而已, 去告, 維權成本太高, 而且相關部門根本就不搭理你.
給他點顏色看看更不可取, 我就看見過一個壯漢去找賣菜的小兩口理論, 結果呢賣菜的女人看起來像個弱勢群體, 旁邊好多路過的女人都過來指責這個壯漢太凶, 有理變成沒理了. 賣菜的男人悄悄把周圍幾個小攤的攤主都叫來了, 要揍這個壯漢. 你要知道周圍那一群賣菜的, 他們天天在一起做生意, 都是互相認識的. 來硬的, 你根本搞不過.
怎麼辦呢?
凡是要用智慧,不要蠻干.現在隨身帶有手機都有拍照功能.付完帳後不放心,當場就可以拍照留下證據.回家,或者到便利超市驗證一下(但是記住不要出賣幫你驗證的人,因為他們也要做生意,你有保護證人的義務).拍照留證據只拍電子秤,不拍其它地方.然後去找賣家,好說好商量,如果他識相,就回給你補上,畢竟周圍的人都知道了,他也沒法做生意了.如果他不識相,你就拍下他的照片,拍下攤位的照片,拍下他開車的車牌號.拍下這個攤位附件的標志性地標建築或者其它顯眼的標志,然後發到你的朋友圈或者發到你小區鄰居的群裡面,告知大家以後不要賣這家的東西了.
有人問, 這算不算侵犯肖像權. 我覺得算. 如果你這么尊重壞人的肖像權, 我只能對你表示尊重, 尊重你的法律意識. 那你就應該有一個菩薩心腸, 不要再追究這個事情了, 畢竟出來擺攤的也不太容易.
短斤少兩, 你一般損失不會超過10元錢, 多數情況下可能連2元錢的損失都不到, 主要就是氣,很生氣. 千萬不要為了這點損失和別人打架. 擺地攤的人短斤少兩, 他們生意不好, 是他們自己作的. 而且普遍都比較作, 所以他們生意不好不值得同情. 你如果實在生氣, 就多幫他做負面宣傳就可以了, 給他帶來的損失回遠遠大於他坑別人的那點錢.
而且到地攤上買東西, 短斤少兩的, 不在少數. 所以還是去超市, 集貿市場, 便利店去賣, 最便宜的地方就是到自己認識的做網上微商的鄰居那裡買.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說, 這個東西賣這個價格是市場競爭最後定下來的, 所以不要覺得地攤上便宜, 就去買. 被坑是必然的.
如果覺得我說的有些道理, 就點個贊. 頂上去, 幫助更多的受害者.
B. 商家賣東西缺斤少兩怎麼辦
法律分析:與經營者協商和解。作為消費者,我們可以與經營者協商解決問題,例如:將自己購買的物品給經營者看,確認是假貨,對方認同後,給予一定的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八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商品標準的;(四)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六)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七)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C. 為什麼中國人賣東西不足稱
你說的現象應該也只是小部分情況吧。因為現在大多數地方都是電子秤,公平計價,像有些農貿市場什麼的還有監督部門,一般情況下是不會出現短斤缺兩的現象的,而且現在買東西都有發票一旦被人發現,這會毀了一家店的聲譽所以呢正規場所買東西應該都不會這樣的。除非那些路邊的都小攤小販,價格便宜點然後就在這稱上做文章坑人,就算事後被發現你也死無對證。所以買東西去正規地方買還是可以信任的!!
D. 買賣東西缺斤少兩的行為為什麼不構成詐騙罪
有人利用買賣東西缺斤少兩的行為累積詐騙了超過50萬人民幣,這個屬於交易過程中的欺詐行為,一般不構成犯罪,如果查證屬實,應當受到行政處罰,並且應當賠償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E. 網紅小霸寵且被網友爆料牛肉缺斤少兩,虛假宣傳,對此你怎麼看
某短視頻平台,的網紅小霸寵,被網友爆料出所推廣的牛肉,到了買家手以後發現缺斤少兩,而且涉及到了虛假宣傳,現在網路平台的主播帶貨已經成為了一片藍海,很多人都認為,這是一個極其賺錢的行業,所以紛紛的投入到這個行業當中去,但是有一件事情我們必須要明白,大哥大姐們,你們是在賣東西,從你們開始賣東西的那一刻起,你們就是一個商家。
我認為長此以往下去,這個所謂的網紅小霸寵,一定會為自己這種行為付出慘重的代價,直播平台的管理方也會封其賬號,不能再讓這種直播帶貨的怪象,一而再再而三的,傷害到我們這些喜歡他們對他們非常信任的粉絲,我覺得這些帶貨直播的主播們,應該為這些事情付上全部責任。
F. 賣東西缺斤少兩構成拘留嗎
賣東西缺斤少兩可以進行拘留,賣東西缺斤少兩欺詐消費者屬於詐騙行為,消費者可以報警,進行治安處罰。
法律分析
賣東西缺斤少兩屬於詐騙行為。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誇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范圍的,不是欺詐行為。欺詐行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G. 廣東廣州,一鮮果店又現缺斤少兩現象,商家缺斤少兩為何成了家常便飯
缺斤短兩在生活當中經常見到,當你去菜市場買菜的時候,發現同樣的價錢在菜市場裡面只能買到一點點東西,而去大超市買的時候卻能買到很多的東西,這就是缺斤少兩的原因。缺斤少兩之所以能夠成為家常便飯是因為有些人不找商家麻煩。
管理的原因。當然這種情況會存在一方面原因是管理不到位。如果能隨時進行抽查,對缺斤短兩的商家做出嚴厲的處罰,處罰的力度大於他們缺斤短兩所獲得得錢財,我相信沒有人會再敢冒這樣的風險。
H. 大連一大哥當場怒懟缺斤少兩攤販,你在生活中遇到過商販的小伎倆嗎
引言:現在的每個人都是消費者,可能買的東西不一樣,但是都會進行消費,而這一次在大連一個大哥當場怒懟缺斤少兩的攤販,平時我們在生活當中有沒有遇到過商販的一些小伎倆呢?遇到這些事情的時候你們是怎麼做的?今天讓小編帶著大家一起去聊一聊這個話題。
三、正確維護自己的權益
小編在消費的過程當中也會發現這樣的行為,如果當場發現的話,小編語氣可能第1次是比較溫和的去提醒他,因為有的時候商家也是比較勞累的,如果說是不小心的話,那麼小編的態度也是比較容易讓人接受的。缺多少補多少,補完之後這個事就過去了。反正如果說態度比較差的話,那麼小編不接受私下調解。
I. 河南1老人賣香蕉缺斤少兩,9斤說11斤半被質疑,是不是秤上有玄機
河南一個老人賣香蕉缺斤少兩,九斤說十一斤半被質疑,是不是秤上有玄機?這是毋庸置疑的,當然是秤上有問題的,一般的這些小販啊,為了賺取這種不法的利益,為了多賺點錢,他們都會選擇在車上做一些小動作,那麼這些小動作的話,對於他們的收獲來說,如果一天能夠收很多人的錢的話,那麼他們這個小動作就可以幫助他們賺很多的錢了,但是這種坑蒙拐騙的方法是違法的行為,是欺騙顧客的行為,是不被我們所允許的行為,一旦發現了這種事,一定使用法律武器來嚴懲不貸。
總的來說,一般來說稱如果稱的東西不準的話,肯定是秤出現了問題,不然的話也不會出現這種問題,這些小商小販的就是喜歡玩這種小動作去賺取錢財的。
J. 路邊水果小販缺斤少兩是不是犯法,這問該那個部門去管
這個是屬於犯法的 但是只是民事責任 跟刑法拉不上關系 ,可以到消協去告水果小販。 但是路邊水果小販 流動性很大 想抓住不容易。 警察也不會因為少了幾兩水果 就派人手蹲點抓捕小販
法律分析
應該予以治安拘留。賣東西缺斤少兩欺詐消費者屬於詐騙行為。對欺詐行為的處罰有以下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如果較真兒,就應該治安拘留。在現實消費領域,缺斤少兩行為,很多時候都被當作普通糾紛。但是,殊不知,這種欺詐行為已經構成《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詐騙。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你有權可以去該賣主處補足差額,如果不承認,那麼可以於市場監理(不是管理)人員反應,或者可以撥打96315(或12315)(消費者維權電話)反應,從維護自己權益的話來看,看你還是有必要去要回來,不管量多量少,不然會助長的不正行為。 為了防止不法分子的事後賴掉有權可以要開具發票。對欺詐行為的處罰有以下規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條 經營者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