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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會有法律這個東西

發布時間: 2022-07-09 20:40:05

㈠ 法律是什麼東西怎麼來的

一、法律是全體國民意志的體現,國家的統治工具。
法律通常是指由社會認可國家確認立法機關制定規范的行為規則,並由國家強制力(主要是司法機關)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的一種特殊行為規范(社會規范)。
法律是維護國家穩定、各項事業蓬勃發展的最強有力的武器,也是捍衛人民群眾權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統治者統治被統治者的手段。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二、我國的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並頒布。

㈡ 人類社會中為什麼會產生法律

法律讓大家知道那些事可以做,那些事不可以做,讓生活變得穩定,讓人們有安全感。動物社會是弱肉強食,強大的可以去搶奪弱小的食物,而人類社會這種行為受到禁止,提高了人們的文明程度,安全感等人類特有的感受。歡迎繼續就這個問題探討,提出這個問題就意味著文明的覺醒。

㈢ 一個社會為什麼要有法律

社會與法律是一個永恆的話題,從古羅馬到現在,人類一直對於這個問題進行探索和討論。我認為其實社會的的核心問題就是人的問題,法律究其本事也是出於對人和人類集群的一種規范。社會的發展總是離不開制度的規范,而法律等行為規則在離開了人類集群之後也失去了其本身的意義,那麼有個問題就值得我們思考,為什麼社會需要法律,是法律其本身的特殊性決定其必然存在於社會(那麼就不會隨社會的發展而滅失)?還是由於社會的需要而應運而生出法律等行為規則(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素質提高終究一天會被高尚道德所取代)?比如說人為什麼需要食物,為什麼喝水,為什麼需要代步工具?是因為他會餓會渴會累,究其本質是因為他有「需要」。 那麼呢?我認為是由於社會中的某些不良因素或者說是內在的缺陷,促使必須有種規則來保證其向前發展。

㈣ 為什麼需要法律

您好

人類為什麼需要法律?其實這個看似很復雜的問題答案其實很簡單,原因是因為地球太小,人心太大,因為人的慾望總比地球大,因為地球永遠也無法滿足地球上所有的人需要,所以才需要法律。
人類至今沒有為自己的呼吸立法,因為空氣是用之不竭、取之不盡,隨時可以滿足天下人的需要,空氣面前人人平等,是最平等的平等同時也是最沒有意義的平等。
話說到此,其實人類為什麼需要法律這個問題其實已經是再明了不過的了,而且是終極化的結論,是止理,而且這個答案早就存在於人類的古老的靈魂深處,這是人類一切法律和規則的起點,也是人類肉體和心靈進化的起點。一個從來沒有學過法律的人如果你告訴他這個答案,他立即會恍然大悟地說:是的、是的,法律就是這么回事。
但是作為文章這根本就稱其為文章,為了使這篇文章更象文章,我不妨作以下多餘的論證。

首先從日常生活中發生的事來說吧,象我這個年齡的人大都有兄弟姐妹,因為在我們出生的那個時代還沒有開始實行嚴格的計劃生育政策。假如父母生了兩個孩子,而家裡只有一個蘋果,這一個蘋果給誰都吃都不合適,那就需要進行分配,原則上是兩個小孩一人一半的比較公平合理,這是父母和孩子共同追求的結果——公平,可事實上往往父母在切蘋果時總不能分得一樣大小,一切下去總有一半大、一半小的,在這個時候又如何分配呢?在此一個古老的規則又出現了,大的應該讓小的,年齡大的小孩吃小的,年齡小的吃大的,不平等的蘋果在特殊的規則下也就顯得公正了。就這樣人們從追求公平的結果,當面臨實際的不公平時再用精神和規則的力量,使事實上的不公平成為了公正。
所以人類從公平到公正,中間一定有一個實際不公平的狀態的存在,為了維護和保持這種不公平的狀態,人類用藉助宗教、道德、法律的力量,使這種狀態成為了公正,從而讓人們能普遍地接受、認可這種實際的不公平。
人人生而平等,但事實上人人又生活在實際的不平等和可能的不平等中,最終人人都接受了這種不平等,公正就是為了讓人人都接受事實上的偏差或可能存在的不平等,以避免社會陷於無休止的紛爭之中。道德、宗教校正的是人們對實際不公平的感受上的的偏差,視實際存在的不公平的為合理,這就是公正。在兩個人面對一個蘋果的時候,其實任何一方都有獨占蘋果或者盡多的分得蘋果的想法和慾望,法律的作用就在於禁止任何一方獨吞蘋果或分配顯失公平的狀況出現,實際維護的還是一人一半的古老的公平法則。
所以公平是物質的,公正是精神的;公平是有形的,而公正是無形的;公平具體的,公正是抽象的;公平是人們追求結果,公正是人們賦予的結果。當蘋果有足夠多,能象空氣一樣同時滿足所有人的無限止的需要時,這個時候就沒有公平與不公平,也就沒有公正不公正了,也就不需要有關調整人與人之間因分配蘋果所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了和調整此類關系的一切規則,包括法律規則。

我不知道這樣的分析是不是有說服力。如果不夠,我們不妨再來作一種假設,假如地球上只有兩個人,而且這兩個人是永遠都不會老死的,地球就是他們兩個人的。這兩個人在地球上怎麼生活,按公平的法則,再簡單不過了,把地球一分為二,一人一半,每個人都好好地屬於自己的那一半呆著就行了。
但是不行啊,因為人是社會性的動物,人與人之間如果沒有接觸和交往就不能稱其為人,如果兩個人遠遠地在誰也看不到誰的地方生活,肯定用不了多少年,兩個人又為淪為獸,回歸到動物階段了,如此地球上就不存在人類了,當然也就沒有法律、道德等規則存在的必要了。
所以兩個人就會結成伴,你到哪裡我也到哪裡,並且到哪裡都要分一下,這邊是你的,那邊是我的,大地平原得一人一半,高山流水,江河湖海也得一人一半,所以兩個人的邊界線永遠都不可能是一條直線,而是彎彎曲曲甚至是彎彎繞繞的曲線,兩個人既有親密合作的快樂也有爭斗、沖突,妥協、協商的無奈。因為任何一方都不可以消滅另一方,避免自己孤單地活著,還要回歸成動物,但是又不能什麼都讓著對方,讓對方隨心所欲。久而久之兩個人之間就會形成相對固定的模式,遇到高山如何劃界,遇到大河怎麼劃界,遇到平原怎麼劃界,是雙方決斗勝者先劃,還是雙方打賭贏者決定,是找一隻羊來裁判,還是跳到水中看誰先沉下來決定……,總之爭奪優先劃界權、分配權(也就是所謂的發牌權)的斗爭永遠都不會終結,直到他們一方或雙方都不存在為止。
而實際上,兩個人不管怎麼劃界都是公平的,因為地球是圓的,無論在左邊還右邊,每個人得到都是一個地球。但為什麼還會爭,因為他們需要的是眼睛看到的無差別的公平,而且堅信只有自己來分配才是最公平的,其實無非就是為了選擇此公平還是彼公平而已,為了取得優先權就得戰勝另一方,勝者說了算,勝者確定的公平才是公平,兩個人都接受的時候公正就產生了,也就是說一堆公平中最有力量的人確定的公平才是公正。
世界上很少的東西能象空氣一樣沒有質與形的差異,起碼人的眼睛看不到其中的差異,所以人類才不會為呼吸立法,所以也才需要對空氣以外的東西立下數不清的規則和法律,但從古到今最終都是讓最有力量的一個人、一群人或一個國家來確定資源和社會財富的分配和再分配,法律僅僅是為了維護其權威和對付膽敢挑戰其權威的人,這也是公正。
說到這兒我也不知道是說糊塗了還是說的更清楚了。當然如果再往下說,往深里說,往遠處講,還有很多很多的可以講,比如說,父母兄弟姐妹之間分蘋果的規則就會成為親屬法或家庭法,夫妻之間分蘋果的規則就會有婚姻法,鄰居之間分蘋果適用民法,鄰村的人之間分配蘋果適用商法,最後還有刑法……;兩個人為爭奪劃界優先權時就產生了戰爭法,當兩個人之間和好時就產生了友好或互不侵犯條約,當兩個人交換食物和器物時,就有了國際貿易法,……,反正法律就是這么來的。
不能再往下說了,再說我自己都要糊塗了。
經常看到、聽到很多人驕傲地以法律人自居,到處在高呼公平、公正,遇到這種人只要輕輕地問他幾個古老的問題就可以了。
「你吃飯了嗎?」
「你吃飽了嗎?」
「你認為是窮人還是富人?」
「你幸福嗎?」
「你快樂嗎?」
……
人為什麼要獨吞一個蘋果,是因為太飢餓了;人為什麼總想得到多一些,是因為飢餓感造成的。人類因為對法律的無知,因為無知造成的飢渴才造就了一大批的法律專家、學者以及太多太多的法律人,以至於把人類為什麼需要法律這最古老、最原始的初衷和出發點給丟了。
其實人類為什麼需要法律,是世界上最簡單的問題之一。

謝謝

㈤ 法律有什麼用

一、 法律具有明示作用。法律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告知人們,什麼可以做的,什麼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為是合法的,哪些行為是非法的。違法者將要受到怎樣的制裁等。這一作用主要是通過立法和普法工作來實現的。法律所具有的明示作用是實現知法和守法的基本前提。
二、 法律具有預防作用。對於法律的預防作用主要是通過法律的明示作用和執法的效力以及對違法行為進行懲治力度的大小來實現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們知曉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們的日常行為中,什麼是可以做的,什麼是絕對禁止的,觸犯了法律應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麼,違法後能不能變通,變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這樣人們在日常的具體活動中,根據法律的規定來自覺地調解和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為,從而來達到有效避免違法和犯罪現象發生的目的。嚴格及時有效的執法也可以警示人們,未違法,違法必受罰,受罰不可變通也。這樣可以在每一個人的心底上建立起一道堅不可崔的思想行為防線。只有這樣才能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收到欲方則方,欲圓則圓的良好的規范效果。
三、 法律的校正作用。也稱之為法律的規范作用。這一作用主要是通過法律的強制執行力來機械地校正社會行為中所出現的一些偏離了法律軌道的不法行為,使之回歸到正常的法律軌道。像法律所對的一些觸犯了法律的違法犯罪分子所進行的強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違法行為得到了強制性的校正。
四、 法律具有扭轉社會風氣、凈化人們的心靈、凈化社會環境的社會性效益。理順、改善和穩定人們之間的社會關系,提高整個社會運行的效率和文明程度。作為一個真正的法制社會則是一個高度秩序、高度穩定、高度效率、高度文明的社會。這也是法制的最終目的和最根本性的作用。

㈥ 法律為什麼會出現

100多年以前,粱啟超曾說過:「我國成文法之起源不可確指,然以數千年之思想往往視法律與命令同為一物。」直至今日,很多人在骨子裡面往往還是視法律和命令同為一物。 從命令的角度來理解法律,是指個人意志或某個集團的意志以上下級縱向關系的方式傳達,具有直接的強制力,在命令者與被命令者之間缺乏公正程序、嚴格的概念解釋以及獨立的第三者裁判等中間環節或者客觀機製作為媒介。這樣的法律往往是朝令夕改,其約束力並不能長久保持。 更嚴重的是,這種法律經常演變成是權力的合法外衣,為個人私慾謀取利益,而法律不再成為凌駕於社會生活博弈的超然之物,而是讓博弈又多了一個權力者的不公平參與。真正的法律是在顧及社會各方利益博弈均衡的結果,在社會博弈中具有獨立性,不參與博弈。 同時,合理的法律必須要有強制性,不管是對社會大眾還是掌握權力的人,都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所有的人都必須遵守法律的約定,包括制定與執行法律的人,否則必然要受到無法逃脫的懲罰。 在這樣一種法治環境中,法律必然可以改善囚徒困境。我們來看這樣一個例子。如所前述,我們假定執法人員獨立於博弈之外,有公司A與公司B是商業上的合作夥伴,公司A經常向公司B購買原材料,由於兩家公司在不同的城市,於是兩個公司經過談判之後簽訂買賣合同,一般在一周最後的那一天,公司A將現金打入公司B的銀行賬戶,公司B則發貨到公司A,若違約則處以2~5倍罰款。 實際上,如果公司A與公司B都是理性人,那麼他們的合作就是一個有限次數重復博弈,在社會不存在法律的情況下,在兩個公司任何一次交易中都有可能存在其中一家公司不遵守合同,逃款或逃貨,即使公司A現金充裕,而公司B貨源充足。所謂的熟人欺詐也是這個道理。 然而,在我們理想的法律環境下,公司A和B最佳策略都是合作。不妨假設公司A與公司B每年的交易都有十幾次,平均每筆生意為100萬,若違約則罰款200萬。 見上圖,在這個博弈中: 1.在矩陣的左上角,公司A和B都選擇合作,雙方收益均為20萬(指公司A與公司B的利潤); 2.在矩陣的左下角,在公司A付款,而公司B不發貨,A損失100萬,B收益100萬; 3.在矩陣的右上角,公司A不付款,公司B發貨,公司A收益120萬(其中包含20萬的利潤),公司B損失80萬(指公司B貨物的成本,也就是收入減去利潤); 4.在矩陣的右下角,公司A不付款,公司B不發貨,雙方收益為零。 當然,這里還要說明的是這個博弈中沒有考慮商業信譽的問題,商譽是社會道德中的問題,後面筆者會詳細討論。 很顯然這是一個有限次重復博弈的囚徒困境,注意到前文所介紹的模型都是對稱的,這個博弈則是非對稱博弈,這更加貼切於日常生活的真相。 在沒有法律背景的條件下,雙方選擇不合作是自然的納什均衡點。然而引入強制性的法律則不同,這時他們所簽合同具有法律效應,一旦有一方違約,另一方有權罰款其200萬元,並且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在這種情況下,兩個「囚徒」,也就是公司自然都會採取合作策略,完成合同對各方所要求的行動。簡單說來,就是法律改變了兩個公司博弈的均衡結果。 霍布斯認為,國家以法律形式規定對某種行為如「違約」採取懲罰措施,但是如果懲罰措施不力,即使扣除懲罰的成本,行動者從「違約」策略中獲取的好處大於他採取「守信」策略所帶來的好處,那麼國家的法律措施是無效率的或者說是低效率的。因此國家法律的制定應以抑制對他人的危害行動為原則。 這就是法律制定的第一條原則:效率原則。效率原則是從對社會的整體考慮分析得出的,從這個意義上講,法律越嚴格越好,越嚴格越有效率。 強制性有效法律是非常重要的。在冷戰時期,美蘇兩個超級大國40多年的軍備競賽反證出這一點。盡管他們雙方簽訂一些制止軍備競賽的協議,但因缺乏一個世界性的公平合理又具有強制性的法律環境,其結果仍然是陷入無法解脫的囚徒困境。 類似的還有各國的貿易保護主義的永恆傾向也很能說明這個問題,除非某一天出現全世界的國家都得到統一,建立一個全球性政府才可以徹底解決這些國與國之間的囚徒困境問題。 法律制定的第二條原則是,法律對犯法者的懲罰應以與犯法者給社會或他人造成的危害相等為原則,這就是公平原則。用簡單的一句話說,法律懲罰太重對犯法者不公平,懲罰太輕則對社會或他人不公平。 因此在不同的國家以及在同一個國家的不同時期,對這兩個原則的態度是不同的。法律制定的這兩條原則要根據不同時代,不同社會的具體狀況而各有側重。 就目前我國的社會現狀來說,國家法律與立法執法的重要性日益凸現。我們從法律制定的第一條原則來看,違反契約的懲罰越是嚴厲並可信,則博弈者違約的可能性越小,這是路人皆知的道理。

全部回答了 嘎嘎!

㈦ 為什麼會有法律

法律是在社會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

而道德評價是人民與生俱來的,法和道德都具有傳承性。人民的道德標准隨著時代的發展是在不斷變化的,同時對法德評價標准也在不斷的變化之中。

在一個法制健全的國家中,創造和解釋法律的核心機構為政府的三大部門: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負責的行政。

而官僚、軍事和警力則是執行法律,並且讓法律為人民服務時相當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個法律系統的運作,同時帶動法律的進步,則獨立自主的法律專業人員和充滿生氣的公民社會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7)為什麼會有法律這個東西擴展閱讀:

1、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這說明法的階級性。法不是超階級的,它總是一定階級的意志的體現。

2、法只能屬於統治階級的。法只能在經濟上、政治上居於支配地位的階級,即是統治階級的意志的體現。

3、法是統治階級的階級意志的體現。法是通過自己所掌握的國家政權,把自己的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即不是統治階級中個人意志的體現,也不應是統治階級個別或部分(階級、階層)意志的體現。

4、法是統治階級的基本意志的體現。不是全部意志的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要靠多種方式、多種途徑去體現、去貫徹。法不可能包羅萬象。它只規定和調整有關統治階級基本利益的和社會基本制度和主要的社會關系。

5、法所體現的統治階級意志的內容的決定,是由這個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統治階級所代表的、與一定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生產關系所決定的。

㈧ 法律的來歷

法律具有社會性,它生於人類社會的發展,為人類發展服務。「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法律恰恰是適應利益調節的需要而產生的,法律的變化和發展根源於利益關系的變化發展,歸根到底根源於人們利益要求的變化和發展,法律制度實質上是一種利益制度。人類社會有兩個領域,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法律產生於這兩個領域,特殊的私人利益關系的總和構成市民社會,普遍的公共利益的總和構成政治國家。法律初現於市民社會,當私有制產生人們從物物交換發展到商品交換,生產、交換、銷售、消費在人們的生活、工作中無時無刻不發揮作用。而在生產、交換、銷售、消費這一環節中往往會出現不誠信、不公平、不合理的現象,為杜絕或是遏止這一環節出現的問題,維護各階層人們的利益,社會生產必須用一個具強有力的工具加以約束人們的行為,這就為法律的產生提供了經濟和社會基礎,契約剛開始成為約束各個人的工具,成為了法律產生的物質載體,一個個契約慢慢有機的結合積累,法律也隨之出現於市民社會,任何時代的歷史活動都是由無數單個的具體個人的社會活動構成,個人作為歷史活動的主體是整個社會歷史活動主體,法國哲學家愛爾維修說過:「河水不會河源倒流,人們不會逆著利益的浪頭走。」當無數單個的具體個人的利益聚合在一起的時候,為避免利益間的沖突矛盾,維護公共利益,就需要一個代表普遍社會利益的權威出現,這時契約便使一個順應歷史,人民需要的國家——一個代表普遍公共利益的並具強制執行力的組織及其組織規范提供了產生的條件。通過人們相互間的契約定立,國家變孕育而生,國家要對這一個社會起到管理、調控和穩定,就必須有具約束限制性的工具來規范人們,這時國家與他的人民之間就必須形成一種契約關系,即我制定,你和我都遵守的契約關系,久而久之就形成一種規范,一種法律,這就是生於政治國家的法律。
不管上述我所提到的法律是產生於市民社會或是政治國家,它們都有一個共同點,那便是法律是人類在人類社會生活、工作等活動中相互定立契約而產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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