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一樣的工資為什麼調整不一樣
Ⅰ 我的社保繳費與同單位的員工為什麼不一樣;但工資是一樣的
很多粉絲關心一個問題,兩個人在同一個單位,同樣的工資,為什麼社保繳費不一樣,養老金也不一樣?
其實,很多人不知道,社保繳費這裡面其實大有玄機,不知道會吃虧,不了解的話就會成為養老金低的那個人。
大家好,我是社保專家思之想之,按照規定,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是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按理說,工資一樣,社保繳費應該一樣,不過企業會有很多種神奇操作,會讓你的社保繳費不一樣。
一是只按照你的基本工資標准來申報繳納社保。
工資往往分為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有的企業為了減輕社保負擔,只按照你工資裡面的基本工資標准來繳納社保。
雖然說你們的最終工資水平一樣,但基本工資水平可能是不一樣的,如果有的人高,有的人低,那麼自然社保繳費也會有高有低。
舉個例子,兩個人工資都達到1萬元,但一個人的基本工資是6000元,你的基本工資是5000元,由於你的基本工資少一些,所以社保繳費也會少一些,自然退休的養老金就要少一些的。
二是有的企業會給員工申報不同的社保繳費基數。
現實生活中,很多企業為了減輕社保負擔,不是按你的工資來申報繳費,而是是給員工按照最低60%的社保下限申報繳費的。
可能企業給你申報的是60%的社保繳費基數,給其他同事申報的是80%或者更多,此時也會造成了社保繳費的不同。
如果給你申報的是最低繳費基數,而你的同事繳費基數更高一些,那麼他的養老金自然就會比你要高的。
三是用工性質不一樣也會導致社保繳費不一樣。
如果一個人是勞務派遣工,那麼他的社保繳費是由勞務派遣公司來繳納社保的,而不是由用工單位來繳納社保。
如此一來,一個人是企業正式職工,一個是勞務派遣工,那麼社保繳費也是不同的,盡管工資一樣。
所以大家一定要時常查看自己的工資條,核定一下自己的社保繳費基數是否正確,不要因此吃了虧。
如果企業沒有給你如實申報社保繳費基數,你一定要保留證據,首先是可以跟人力溝通的,以後是可以維權的,要求補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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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一樣的工資為什麼繳費基數不一樣嗎
實踐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一樣的工資可能出現繳費基數不一樣的情況,用人單位為了降低企業成本,在企業內部根據員工的級別不同,對繳費基數設定不同,通常對於重要崗位或領導崗位繳費基數設定較高,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繳納社保存在異議的,當事人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保局進行投訴。
《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Ⅲ 社保交的年數一樣,為什麼有的人拿的退休金不一樣
因為社保的累計繳費年限不過是決定我們養老金待遇高低的其中之一,並不是完全全部的條件。意思就是說除了社保累計繳費年限之外,還有其他方面的條件也會決定和影響著我們養老金待遇是高是低,比如說養老保險的平均繳費指數,它也是會影響我們今後養老金待遇水平的高低。
總的來說影響著養老金高低的標准這幾個因素:
一、社保種類,社保種類的不同拿到的養老金指數自然不同。
二、 繳費年限、繳費基數,顧名思義就是錢交的越多越久,拿到的養老金也就越多。
三、社會平均工資 ,所在城市平均工資越高越發達拿到的養老金也會多一些。
四、 退休年齡,退休時間越晚,社平工資也會越高,畢竟社平工資每年都在上漲 。
Ⅳ 為什麼同一單位職工社保基數一樣社保繳費不同
法律分析:同一單位職工社保基數一樣社保繳費不同是因為職工應發工資每月不同,繳費工資不同。職工社保繳費,是按照當月用人單位申報的工資為基數繳納的,單位申報的工資應當以用人單位應當工資為准,應發工資低於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名義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為基數。高於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為基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