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房屋拆遷評估價格不一樣
A. 拆遷的評估價跟成交價格是一樣的忙有多少的差距沒懸賞分了,實在抱歉,幫幫忙吧,謝謝了
評估價和成交價不一樣,評估價跟成交價基本浮動在10%左右,兩者之間的差距不會太大。
評估價是以市場價格為基礎,根據評估的方法測算,給出房屋市場合理的價格估算,由於評估的方法不同,所得出來的結果會有些差距,但是,差別也不會太離譜,評估價一般是房子總價七八成的價格。關於評估價重點在於二手房交易過程中,房產評估價是銀行判斷審批貸款額度多少的一個標准,所以很多人為了獲得貸款,減少購房壓力,長長抬高評估價,但是這種做法存在風險。一般從以下方面評估。
看房齡:房屋的新舊程度,直接關繫到買家喜歡與否,而房屋自修建完畢後,就進入了折舊期。在對二手房進行銷售時,一定要計算房屋的折舊費,磚混結構房屋折舊期限為50年。
看戶型:市場上被大多數消費者喜歡的戶型則以正規的套二、套三等為主,這樣的戶型直接使房價走高,反之形狀不巧消臘規范的異型戶型,或套型過小、過大的戶型等,都會讓房價降低。
看樓層:樓層的好壞也直接影響房價的高低,以處於中間部位的房屋最好賣,如果底樓帶有戶外花園,或頂樓帶有屋頂花園,價格可能更高些。
看朝向:南北朝向的房子最受喜歡,東西朝向及其他朝向,由於室內的通風、採光性能不是很好等原因。
看裝修:裝修時間在5年以內的房屋,價格一般會高出清水房2000元左右,如果裝修質量較高、成色又好,則需增加;如果裝修時間超過5年或只是簡單裝修,當初成本耗費不大,增加比例酌情降低。
看物管:有物業管理的小區主要體現在新修商品房樓盤中,對建築年代在1995年左右或是單位的宿舍區都沒有正規的物業管理,一般情況下沒有物業管理的小區則要相對減少費用;看位置:房屋臨街橋廳會降低房屋的售出價格,而所處位置較好居住環境幽靜的房屋,其價格就會偏高。
看配套:消費者在選購二手房時,都會重點考慮到房屋周邊的交通情況、醫療、教育、購物和餐飲等配套基礎設施,通常情況下,如果房屋周邊部分設施配備不齊或缺失,則按相應比例減孝滑少。
看小區:房屋的配套設施的完善與否,對居家來說尤為重要。在同一地段,二手房的小區環境會遜色於新住宅區,根據小區平面布局、設施、綠化、運動設施的配備以及房屋的外觀造型等情況,則需要減少;看市場。
成交價的交易對象是買房人和開發商或者購房者和二手房業主,成交價是指購房者最終支付給賣家的總金額,是房屋的實際成交價格。
B. 拆遷評估價格和實際價格差多少
1-1.5%。拆遷評估價格是普遍的拆遷補償都偏低,造成的原因很多,主要原因在於對房屋價值的評估都遠低於實際價格,按照城市房屋拆遷世鍵評估(含產權調換房屋評估)收費標准確定為償價款金額的1-1.5%浮動。拆遷是指取得拆遷許可的單位搜核巧,根據城市建設規劃要求和政府所批準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和附氏轎屬物。
C. 同一個地方拆遷賠償不一樣
法律主觀:
1、房屋補償費,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房屋重置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的產權所有人的損失。也就是說,賠的是所佔房屋本嘩判身的價值,賠償標準是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裝修折舊程度來劃檔,按平方米單價來計算賠償總額。補償形式有兩種,一是以貨幣來賠償,二是以房屋來賠償,面積置換就面臨著不等大的問題,會有差價之類的產生。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標准為: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之和;差價補償的標准為: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賠償房屋的評估價格。若賠亂大改償的房屋價值高於應賠償金額,經與被拆遷方協仿瞎商一致後,由被拆遷方補齊差價。2、臨時安置費,當拆遷協議簽訂且賠償到位後,拆遷方就可以動工了,但無論是賠償房屋還是賠償貨幣,被拆遷方的臨時安置終究是一個問題。目前根據拆遷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拆遷方可以提供統一的臨時安置點,或者支付一筆安置費,包括這次期間的租房費用、停產停業補償費用等,可一次性支付或按月支付到約定期限。3、獎勵性補償費,這一筆金額不是強制要求的,當拆遷方有盡快施工的需求時,可以提出支付盡快搬遷獎勵金,對於在要求期限內完成搬遷的人一定的獎勵。但是,這不是必須有的,被拆遷方不能因為沒有拆遷獎勵金就不拆遷,也不能以此為由進行申訴。
法律客觀: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款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徵收或者拆遷時的處理辦法。
D. 房屋拆遷評估高低:房子拆遷補償價格合適嗎
你家的房子拆遷評估價格合適嗎?為什麼有的房子拆遷評估價格高,有的低呢?影響因素有哪些呢?
拆遷房屋價格評估難度大 時間緊敏飢、人員復雜
城市房屋拆遷價格評估政策性比較強,因為拆遷戶的受教育程度不同以及房屋的情況各不一樣,因此房屋拆遷補償價格評估呈現以下特點:
地域范圍廣及房屋情況復雜
一般都是成片開始的,涉及的范圍比較廣。同時,房屋的權屬不一,既有個人、集何體的房屋,又有國家所屬的房屋;既有合法建築,又有違章建築。建築涉及又因年代、用途、等級等的不同,因此情況則更為復雜。
時間緊
房屋拆遷工作從方案出台到最後的拆遷實施等一系列過程前後時間非常緊迫。
被拆遷人及評估對象的復雜性
被拆遷人各不一樣,有的支持拆遷,有的反對拆遷,情況復雜。作為評估對象的被拆遷房屋產權狀況有私房、公房、代管房等,用途涉及商業、工業、住宅等,因此房屋產權用途、狀況比較復雜。
拆遷房屋價格評估三大方法
成本法價格最低 市場法最靠譜
市場比較法
依據被拆遷房屋的基本情況參考相近的房屋市場成交價格,推算出一個價格區間,對迅臘不同情況給予被償。
成本法
根據估價對象的重新購建價格來求取估對象價值的方法。是求取估價對象在估價時點的重新購建價格和折舊,然後將重新購建價格減去折舊來求取估價對象價值的方法。
收益法
指房屋所有人擁有的房屋所有權,在現在和未來可能為其帶來的利益。
不管是哪種情況的評估,都需要去實地進行考察,根據實際情況來制定相應的評估方法。
一般來說,收益法估算的價值傾向於最高買價,屬於理論價格;成本法測算出的價值傾向於最低賣價;市場比較法測算出的價值傾向於市場價格。
上文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拆遷價格畝拿滑補償的不同的評估方法,房屋評估,一定要選對合適的方式。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01-14,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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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拆遷補償價格與實際相差很多怎麼辦
拆遷企業的補償價格與實際相差太多的,由於 被徵收房屋 的價值是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的,所以當事人可以申請評估機構復核其評估。如果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國有土地上 房屋徵收與補償 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掘差沒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慶汪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判納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F. 我的房屋在向銀行抵押貸款時所做的評估價格怎麼與拆遷時所做的評估價格不一致呢
房地產估價為很多領域服務,如房地產交易、房地產抵押貸款、房地行純瞎產稅收、房地產保險、公司上市等等。房屋拆遷涉及的房地產估價活動,是指為確定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或產權調換差價而進行的房地產估價。評估目的不同,所做出的估價就會有不同。因為估價目的不同,估價的依據、估價時點的選取、估價應考慮的因素、所採用的價值標准及估價方法、甚至估價對象的范圍等等都有可能不同。估價目的也限制了估價報告的用途。針對某種估價目的得出的估價結果,不能盲目褲基地套用於與其不相符的用途。所以,為拆遷估價目的的表述統一規定為「為確定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而評估其房地產檔空市場價格」。
G. 同一_拆遷房,兩樓和三樓動遷評估均價一樣嗎
不一樣。
拆遷的房子有不同的評估價,這是由專門的房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的。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舉賣亂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成正檔本法是針對土地使用權價值評估,經常配氏叫做成本積演算法,即對取得土地或已實現的土地開發的各項成本費用進行核算,剔除不正常因素影響的價值,對於正常成本費用累積後取一定的資本利息和合理的投資利潤,得出土地使用權價值的方法。該方法常用於對正常程序取得的土地的評估。
H. 為什麼好的房屋和很舊的房屋來徵收的價格為什麼沒有多大區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即國務院590號令,業內稱新條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業內稱老條例,新條例與老條例有幾下 幾點重大調整和區別: 1、適用范圍的不同。新條例規定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適用於所有國有土地上的房屋,不管大遲謹是否滾基屬於規劃區域內或規劃區域外。而老條例規定了城市規劃區域內房屋拆遷都適用這條例,一些城中村在規劃區域內而土地性質屬集體土地,拆遷時會出現應用法律交叉問題,往往在拆遷補償時對集體土地性質拆遷戶在同一批拆遷中要制定不同的補償方式。 2、拆遷的法律主體不同。新條例規定了市級人民政府是徵收人,房屋產權人是被徵收人,而老條例是拆遷許可證制度,取得拆遷許可證的是拆遷人,房屋產權人是被拆遷人,同時規定了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是兩個平等的民事法律主體,政府是第三方裁判員。 3、拆遷的目的不同。新條例規定只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徵收老百姓的房屋,徵收變成了政府行為。而老條例只要是城市規劃的需要,開發商看中的土地政府發了拆遷許可證就可以拆老百姓的房屋,拆遷中商業氣息很濃,開發商有錢就能去拆老百姓的房屋對老百姓的個人房產保護成了空話,明顯與《物權法》相抵觸。 4、新條例取消了政 府行政強制拆遷的權利,在規定期限內徵收人與被徵收不能達成徵收補償協議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報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後才能決定是否強制搬遷。而老條例規定政府可以對不能達成拆遷補償協議的可以作出《裁決書》,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政府可以直接行政強制拆遷。政府在拆遷工作主實際上起著主導作用,因為拆遷許可證是政府發的,土地出讓協議是政府簽的,政府簽訂的出讓協議中都規定了交地期限,政府違約會賠償,這種情況下政府不可能站中間公平、公正的保護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利益,往往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調動一切行政權利來加快拆遷進度,經常出現侵害被拆遷利益的事件。 5、被拆遷人權益保戶不同。新條例規定了徵收補償方案需公示30天以上征示公眾意見,對舊區改建項目還要半數以上被徵收人同意,如果沒有達到多數同意可以召開聽證會,仍然不通過方案的政府必須暫緩征旦虧收,還規定了舊城區改建被徵收人可以選擇原地安置。對先取評估機構規定了由被徵收人選定,不能達成一致的由公證機關搖號確定,大大增加了被徵收人的參與性。而老條例沒有這些規定。 6、評估方式有了重大改變。新條例規定了房屋補償價格是類似於當地房地產市場價格,取消了政府劃區位制定土地價格的做法。而老條例對評估沿襲了傳統的政府定價的思維,評估機構是政府選定,評估價格是政府擬定,評估時政府制定了不同區位的土地價格,往往房屋拆遷補償款在市場上買不到相同質量的商品房,只能選擇拆遷安置房,限制了被拆遷人自主選房的權利,拆遷時拿貨幣補償明顯不劃算。形成了補償是低價格,安置房也是低價格,即低補低安,執行中出現了不少有權人惡意分戶,買賣拆遷戶頭,造成非拆遷戶拿到很好的安置房,賺取巨大差價的腐敗行為。 7、司法監察紀檢審計更加完善。新條例引進了法院作為裁決機構更加公平、公正。監察、紀檢中、審計部門對工作人員跟蹤隨機審查,大大減少了違紀徵收,還增加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使徵收工作與社會穩定相結合,減少了徵收中的各項不穩定因素的發生。而老條例的不完善一些地方出現了違法行為被查處,或出現一些突發事件和過激行為。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