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的錢為什麼加起來不一樣
㈠ 為什麼公司發工資銀行轉賬加起我所剩的余額不對的
可能交了個人所得稅,如果硬是覺得工資不對那就找單位人力查詢。余額對不上,去銀行查詳單。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收入調節稅的征稅對象之一。是個人獨立從事設計、安裝、制圖、醫療、會計、法律、咨詢、講學、新聞、廣播、投稿、翻譯、書畫、雕刻、電影、戲劇、音樂、舞蹈、雜技、曲藝、體育、技術服務等項勞務的所得。這些所得如果是以工資、薪金形式從其工作單位領取的,則屬於工資、薪金所得,不屬於勞務報酬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的特別項目
1.個人擔任董事職務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事職務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
按照董事與公司的關系來劃分,可分為內部董事和外部董事。
①內部董事,擔任公司董事的同時在公司任職、受雇,其因任職受雇而取得的報酬是「工資、薪金」所得。
②外部董事,指不在本公司任職、受雇的董事,其取得的董事費所得,屬於勞務報酬所得。
2.在校學生因參與勤工儉學活動(包括參與學校組織的勤工儉學活動)而取得屬於《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項目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3.自2004年1月20日起,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的非雇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遊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遊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的全額作為營銷人員當期的勞務收入所得,按「勞務報酬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並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
4.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5.演員參加非任職單位組織的演出取得的報酬,應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按次計算納稅;演員參加任職單位組織的演出取得的報酬,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月計算納稅。演員取得的報酬中,要規定上交給單位和文化行政部門的管理費及收入分成,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後,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勞務報酬所得與工薪所得的區別
僱傭與非僱傭。工薪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勞務報酬是指個人獨立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即個人與被服務單位發生直接勞務關系),提供勞務的個人與被服務單位沒有穩定的、連續的勞動人事關系,也沒有任何勞動合同關系,其所得也不是以工資薪金形式領取的。
㈡ 為什麼買東西剩餘的錢加起來和買東西所花的錢加起來不一樣呢
這是邏輯概念性錯誤,剩下的錢不應該用加法
㈢ 算術題,總共五十元,剩餘的和花去的和,為什麼不一樣
剩餘的累加就是重復計算了,所以不準確。
另外剩餘的本身是不能累加的,它和總購物累加才是50,如下:
1、買衣服20+30(剩餘)=50
2、買拖鞋15+買衣服20+15(剩餘)=50
3、買糖果9+買拖鞋15+買衣服20+6(剩餘)=50
4、買食品6+買糖果9+買拖鞋15+買衣服20 +0(剩餘)=50
(3)剩餘的錢為什麼加起來不一樣擴展閱讀
重復性用單次測量結果的實驗標准偏差表徵,即:將測量列(10次測量結果,n=10)用貝塞爾公式計算即可。
如果要計算由標准裝置重復性引入的標准不確定度,則應該用平均值的實驗標准偏差來表徵。即:還要將該單次測量結果的實驗標准偏差(重復性)再除以根號m(m為實際測量次數,通常m≤n,自由度仍然為n-1)。
當兩個或多個不相交的集合被組合成單個集合時,單個集合中的對象數量是原始集合中對象數量的總和。加法已經被用於建立了無數的物理過程。
即使添加自然數的簡單情況,也有許多可能的解釋和更多的視覺表現。完全一致的事物也就是同類事物的重復或累計,是數字運算的開始,不同類比如一個蘋果+一個橘子其結果只能等於二個水果就存在分類與歸類的關系。
㈣ 為什麼花的錢和剩餘的總和不一樣
這個問題是沒有意義的,你看的那個是50和51的吧。那你這么想你先花一塊剩了99,再花一塊剩98。一加一怎麼也不等於99加98吧,這是5051是正好形成的。
㈤ 100塊錢先用40剩60,再用30剩30。如圖所示:為什麼兩邊加起來不等
這是一個概念問題,你左邊的金額,都是你所用的,你所用的就是這100塊,你把它用完了,所以你加起來就是100。右邊是剩下的,你要加的話,要考慮左邊,因為它不能單獨存在,它存在的意義就是左邊用了之後剩下的,所以你把右邊相加,是沒道理的。
就說,離開了左邊,你右邊的金額,是沒有存在意義的
㈥ 為什麼用同樣的錢買東西,用去的錢和剩餘的錢,各加各的怎麼會不一樣
花的和剩下的不一定相等。
不能用剩餘的錢累計總和再去和花掉的錢對比
比如買3塊,剩7塊
再買2塊,剩5塊
總計花5塊,但這邊剩的總和卻是12塊,花和剩不能這樣求和對比
㈦ 一共五十塊,為什麼花的錢和剩的錢不一樣
把剩餘的錢相加得不到原有的錢,這個等式是不成立的。
如有100元,花了1元,還剩99元,再花1元,還剩98元,99加上98明顯不等於100。原有的錢是買東西花掉的加上剩餘的,不能把所有剩餘的相加,這個是得不到原來的錢的。
含有等號的式子叫做等式。等式可分為矛盾等式和條件等式。等式兩邊同時加上(或減去)同一個整式,或者等式兩邊同時乘或除以同一個不為0的整式,等式仍然成立。形式是把相等的兩個數(或字母表示的數)用「=」連接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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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式定義
含有等號的式子叫做等式(數學術語)。
形式:把相等的兩個數(或字母表示的數)用「=」連接起來。
等式可分為矛盾等式和條件等式。矛盾等式就是左右兩邊不相等的"等式"。也就是不成立的等式,比如5+2=8,實際上5+2=7,所以5+2=8是一個矛盾等式。有些式子無法判斷是不是矛盾等式,比如x-9=2,只有x=11時這個等式才成立(這樣的等式叫做條件等式),x≠11時,這個等式就是矛盾等式。條件等式是指一些數量相等的關系。代數中所學的方程都是條件等式。
㈧ 為什麼花的錢剩下的相加不等於花去的數
應該說是花的錢剩下的相加不一定等於花去的錢。必須要滿足一定條件才可以相等。
下面我們來驗證下:
假如有A元錢,第一次花了B1元,剩了C1元。又花了B2元,這時剩下C2元。又花了B3元,最終剩下C3元。這里,所有的字母均大於等於0。
由上面可看出A-B1=C1,C1-B2=C2,C2-B3=C3
所以A=B1+C1(我們暫且把這個公式記為公式1)
由題目還可以看出A-B1-B2-B3=C3,所以A=B1+B2+B3+C3(我們暫且把這個公式記為公式2)
根據公式1和公式2,B1+C1=B1+B2+B3+C3
由此得出B2+B3=C1-C3(我們暫且把這個公式記為公式3)
根據題目,花剩下的錢相加數=C1+C2+C3
而花去的錢相加數=B1+B2+B3
根據公式3,花去的錢相加數=B1+B2+B3=B1+C1-C3(我們暫且把這個公式記為公式4)
假如花剩下的錢相加數等於花去的錢數,也就是B1+B2+B3=C1+C2+C3
那麼根據公式4,B1+C1-C3=C1+C2+C3
左右移動,可以推出B1=C2+2C3
也就是說,只有在滿足B1=C2+2C3的情況下,才可以使花的錢剩下的相加數等於花去的錢數。換句話說就是,花的錢剩下的相加數不一定等於花去的錢數。
(8)剩餘的錢為什麼加起來不一樣擴展閱讀:
我們來驗證下上面的說法。假如有20元錢,第一次花8元錢,剩12元錢。第二次花了9元錢,剩3元錢。第三次花了0.5元錢,剩2.5元錢。
那麼花剩下的錢相加數=12+3+2.5=17.5元,
花去的錢數相加=8+9+0.5=17.5元。
由此可見,花剩下的錢相加數=花去的錢數相加數
根據上面得出的結論,第一次花的錢數=第二次剩的錢數+2倍的最終剩的錢數
也就是8=3+2×2.5,等式成立。驗證了上面的結論是正確的。
㈨ 花的錢數相加為什麼不等於剩餘錢數相加
因為剩餘錢數相加得到的根本就不是一個總體數據,數據缺失或者重疊現象都有可能發生,每一個數據不存在獨立性,而是相互關聯的,但是花的錢每一份都只佔有一個份額
㈩ 為什麼消費加一起50而剩餘加一起是51,多出的一塊是怎麼回事
剩餘的錢是不可以加起來與消費的相等的,比如,你買了一塊錢的東西剩餘49.元,在買一塊錢的東西剩餘48元,如果把剩餘的加起來的話就是49+48等於97.所以剩餘的錢叫起來是不等於消費的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