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顏色商標沒有功能性
① 單一顏色可以注冊商標嗎
你好,單一顏色確實可以注冊為商標的,每一種顏色都有自己獨特的含義,不同的顏色有不同的代表意義,在商標顏色的保護上每一個國家也是不一樣的。但是在注冊單一顏色商標的時候需要注意以下兩點:
1.經營者選用顏色做商標是因為顏色直接描繪了商品的某個或某些滑野特性,這實際上是在敘述性意義上使用顏色,因此,必須在證明顏色已經確定了商標意義後信凱喊才能獲得商標保護。不過,也的確存在顏色和商品風馬牛不相及的情況,但此時單一顏色又過於簡單,很難說它本身具有識別性。
2.單一顏色注冊商標需要克服商標顯著性的障礙,除此之外,它還必須滿足非功能性要求。如果顏色和商品發揮的功能直接相關,則不能注冊為商標。對於商品來說,如果標孫胡記是其功能性特徵,對該特徵只能通過專利法來保護,專利法提供的保護時間有限。如果顏色有助於商品的使用、能夠提高商品的效能或影響商品的質量、影響商品的成本,則顏色本身具有一定的功能,或者某種顏色會帶來消費者感官等審美角度上的愉悅,為消費者所訴求,其他任何顏色都無法達到這種效果,則該顏色就影響到商品的銷售,具有功能性,不能獲得商標注冊。
當然,單一顏色注冊為商標也需要進行商標查詢,單一顏色商標的查詢比文字商標來說更加簡單,但是由於商標網不能直接查詢顏色商標,所有申請人在注冊之前需要自行進行查詢。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② 顏色組合商標有什麼特點需要注意什麼
顏色組合商標的有關問題相對於立體商標而言,顏色組合商標就簡單多了。作為顏色組合商標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顏色組合商標不包括單一顏色商液困帆標,或者被稱為「單色商標」或「純色商標」。目前世界上保護單色商標的國家和地區為數不多,如美國、德國、義大利、韓國等。保護顏色組合商標是TRIPs的最低要求,保護單色商標不是TRIPs的最低要求。
2、普通的文字尺宏、圖案加彩色所構成的商標,也不屬於顏色組合商標,只是一鬧雹般的組合商標。
3、顏色組合商標是指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彩色排列、組合而成的商標。
4、顏色組合商標所選用的彩色,必須具體限定,提供色樣,不能籠統的表達為「紅色,黃色,黑色」等。
5、顏色組合商標不應限定具體的形狀,但應限定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
6、顏色組合商標必須具有顯著性,或者通過使用具有顯著性,方可取得注冊。
7、顏色組合商標不應具有功能性。(卓一知識產權)
③ 商標注冊中的顏色保護是什麼意思我注冊了某個顏色的商標,那同類競品就不能使用這個顏色了嗎
顏色商標,本身不需任何具體的文字和圖像,而是顏色及顏色組合構成迅漏的商標.
在實際操作中,顏色商標由於很難起到商標應具備的識別作用,在我國的申請量極少.在國外,顏色商標的數量轎宏也很少.
顏色商標分為單色商標和顏色組合商標。目前保護單色商標的國家和地區為數不多,例如美國、德國、義大利、韓國等。
TRIPS協議第15條第1款規定:任何能夠將一企業的商品或服務與其它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區分開的標記或標記組合,均應能夠構成商標。這類標記,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字母、數字、圖形要素、色彩的組合,以及上述內容的任何組合,均應能夠作為商標獲得注冊。即使有的標記本來不能區分有關商品或服務;成員亦可依據其經過使用而獲得的識別性,確認其可否注冊。成員可要求把「標記應系視覺可感知」作為注冊條件。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保護顏色組合商標是《與貿易有關的知識閉昌冊產權協議》的最低要求。我國商標法第8條規定「顏色組合」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顏色組合商標是指通過特定的意圖或順序將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色彩組合而成的商標。對顏色組合商標的保護僅限於提交注冊的組合本身,例如「柯達的顏色」。顏色組合商標所選用的色彩必須具體限定;提供色樣,不能籠統地描述為「藍色、橙色」。由文字、圖案和顏色組合而成的商標不屬於顏色組合商標,只是一般的組合商標。
顏色組合商標注冊條件限制
1.顏色組合商標應具有合法性;
2.顏色組合商標應具有顯著特徵;
3.顏色組合商標不應具有功能性;
4.顏色組合商標不得與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沖突。
④ 為什麼商標不能有非功能性
因為非功能性要具備以下,一,是基於商標顯著性的考慮,缺液二,是基於反壟斷和鼓勵自由競爭的考慮。因為如果某些可以通過專利保護的標志再通過商標加以保護,則事實上該專利可能被永久壟斷,不利於社會進步。《商標法》第12條規定了三維標志的三種具有功能性特徵的標志不能作為商標注冊:消費友鏈者伏告物一般基於其具有特色的外觀而購買,則該外觀不能注冊為立體商標,只能通過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加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