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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診處方應當為什麼顏色

發布時間: 2023-01-31 17:43:32

『壹』 處方分哪幾種分別為什麼顏色

分四種,普通處方和精二處方,白色。急診處方,淡黃色。兒科處方,淡綠色。麻醉和精一處方,紅色。

根據《處方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處方是指由注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取得葯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葯學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葯師)審核、調配、核對,並作為患者用葯憑證的醫療文書。

處方包括醫療機構病區用葯醫囑單。處方是醫生對病人用葯的書面文件,是葯劑人員調配葯品的依據,具有法律、技術、經濟責任。

(1)急診處方應當為什麼顏色擴展閱讀:

處方標准由衛生部統一規定,處方格式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制定,處方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的標准和格式印製。醫生書寫處方應當符合下列規則:

1,患者一般情況、臨床診斷填寫清晰、完整,並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2,每張處方限於一名患者的用葯。

3,字跡清楚,不得塗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

4,葯品名稱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名稱,無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范的英文名稱書寫;醫療機構或者醫師、葯師不得自行編制葯品縮寫宏章宏章搜集整理名稱或者使用代號;書寫葯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准確規范,葯品用法可用規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應當填寫患者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註明體重。

6,西葯和中成葯可以分別或同一張處方開具,但中葯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

7,開具西葯、中成葯,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葯品。

8,中葯飲片處方的書寫,一般應當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註明在葯品右上方,並加括弧,如布包、先煎、後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製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葯品名稱之前寫明。

9,葯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葯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註明原因並再次簽名。

10,除特殊情況外,應當註明臨床診斷。

11,開具處方後的空白處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12,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應當與院內葯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當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同時葯品劑量與數量應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法定劑量單位。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處方

『貳』 葯品處方管理規定

為規范處方管理,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葯,制定了葯品的相關管理規定,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於葯品處方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葯品處方管理辦法

一、 總則

1.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於開具、調劑、保管相關的醫療機構和人員。

2.處方的定義:處方是由注冊的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取得葯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葯學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葯師)審核、調配、核對,並作為患者用葯憑證的醫療文書。

3.處方開具與調劑原則: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

二、處方管理一般規定

1.處方標准

(1)前記:包括醫療機構名稱,費別,患者姓名,性別,齡,門診或住院病歷號,科別或病區和床位號,臨床診斷,開具日期等,並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項目。(麻醉葯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還應包括患者身份證明編號,代辦人姓名、身份證明編號)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請取”的縮寫)標示,分列葯品名稱、劑型、規格、數量、用法用量。

(3)後記:醫師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葯品金額以及審核、調配、核對、發葯葯師簽名或加蓋專用印章。

2.處方顏色:

(1)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為淡紅色。右上角標注“麻、精一”。

(2)急診處方淡黃色。

(3)兒科處方淡綠色

(4)普通處方白色。

(5)第二類精神葯品處方白色。右上角標注“精二”。

3.處方書寫規范:共12條。

4.葯品劑量與數量書寫要求:

(1)一律用阿拉伯數字書寫。

(2)劑量應當使用公制單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納克(ng)為單位。容量以升(l)、毫升(ml)為單位。國際單位(iu)、單位(u)計算。中葯飲片以克(g)為單位。

(3)片劑、丸劑、膠囊劑、顆粒劑分別以片、丸、粒、袋為單位。溶液劑以支、瓶為單位;軟膏及霜劑以支、盒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應註明含量。中葯飲片以劑為單位。

三、處方權的獲得

(一)處方權的取得

1.經注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2.經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開具的處方:

(1)須經所在執業地點執業醫師簽字或加蓋專用簽章後方有效。

(2)在鄉、民族鄉、鎮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執業的助理醫師,可以在注冊的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3.試用期的醫師開具處方:須經所在醫療機構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審核、並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後方有效。

(二)麻醉葯品與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權和調劑資格的取得:醫療機構進行培訓,本機構執業醫師和葯師經考核合格後取得處方權或葯品調劑資格。

四、處方的開具

1、購進同一通用名稱葯品品種的限制: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得超過2種,處方組成類同的復方制劑1-2種。因特殊診療需要使用的其他劑型和劑量規格葯品的情況除外。

2、使用葯品名稱的要求:(1)應當使用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公布的葯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的專利葯品名稱和復方制劑葯品名稱。(2)院內制劑:省級行政部門審核、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名稱。(3)葯品習慣名稱:部公布。

3、處方有效期:(1)處方為開具當日有效。(2)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註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

4、處方一般用量:(1)一般處方不得超過7日用量。(2)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3)處方用量延長規定:對於某些慢性病、老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必須註明理由。(4)特殊管理葯品處方: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的處方用量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5、不同情況及劑型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處方的用法和用量:

(1)門(急)診一般患者:麻醉葯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為不得超過7日量;其他劑型不得超過3日量。第一類精神葯品:同麻醉葯品(哌醋甲酯用於治療兒童多動症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第二類精神葯品:一般不超過7日常用量,延長需要註明理由。

(2)門(急)診癌症疼痛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注射劑,每張處方不超過3日常用量;控緩釋制劑為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其他劑型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

(3)住院患者: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逐日開具,為1日常用量。

(4)特別需要加強管制的麻醉葯品:鹽酸二氫埃托啡為一次常用量,二級以上醫院內使用;鹽酸哌替啶為一次常用量,醫療機構使用。

6、處方要求

(1)醫師利用開具普通處方時,需同時列印紙質處方。

(2)其格式與手寫處方一致,列印的處方經簽名後有效。

(3)葯學專業技術人員核發葯品時,必須核對列印處方無誤後發給葯品,並將列印處方收存備查。

五、處方的調劑

1.葯學專業技術人員應按操作規程調劑處方葯品:

(1)認真審核處方。

(2)准確調配葯品。

(3)正確書寫葯袋或粘貼標簽,應註明患者姓名和葯品名稱、用法、用量、包裝。

(4)向患者交付處方葯品時,按照說明書或處方用法,進行用葯交待與指導,包括每種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5)葯學專業技術人員在完成處方調劑後,應當在處方上簽名。

2.處方用葯適宜性審核的內容:共7項。

(1)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葯品,處方醫師是否註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2)處方用葯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

(3)劑量、用法的正確性。

(4)選用劑型與給葯途徑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復給葯現象。

(6)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他用葯不適宜情況。

3.用葯不適宜情形的處理: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重新開具處方。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葯或用葯錯誤,告知處方醫師並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報告。

4、調劑處方“四查十對”:①查處方,對科別、姓名、齡;②查葯品,對葯名、劑型、規格、數量;③查配伍禁忌,對葯品性狀、用法用量;④查用葯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5、其他:(1)須憑醫師處方調劑處方葯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2)葯師對於不規范處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處方,不得調劑。(3)葯師完成調劑後,在處方上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4)醫療機構不得限制門診就診人員外購葯品。

六、監督管理

(1)處方點評制度:填寫處方評價表。

(2)不得從事處方調劑工作:未取得葯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

(3)處方保存期限及銷毀程序:

保存期限: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1。醫療用毒性葯品、精神葯品及戒毒葯品處方保留2。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保留3。

銷毀程序:處方保存期滿後,經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登記備案,方可銷毀。

(4)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專冊登記:內容包括發葯日期、患者姓名、用葯數量。專冊保存期限為3。

七、法律責任

(1)使用未取得任職資格的人員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2)未按照規定保管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處方,或者未按規定進行專冊登記的:由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印鑒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3)葯師未按照規定調劑麻醉葯品、精神葯品處方的:醫學教|育網|收集整理按照《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罰(即: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叄』 執業葯師《西葯綜》每日一練-2019天津醫考(2019.8.22)

2019執業葯師《葯學綜合知識與技能》每日沖刺

一、最佳選擇題

1. 為便於葯師審核處方,醫師開具處方時,除特殊情況外必須註明的是

A.患者身高 B.患者嗜好

C.臨床診斷 D.患者婚姻狀況

E.患者家庭住址

【答案】C。解析:本題考查醫師開具處方時,除特殊情況外必須註明的項目。本題的"陷阱"是把與處方審核無關的"患者的隱私"事項列為備選答案。解題的思路是選擇影響"處方審核"、與"用葯適應性"相關的選項。因此,"臨床診斷"是正確答案。

2. 依據規定,醫師必須單獨開具處方的葯物是

A.中成葯 B.化學葯品

C.生物制劑 D.中葯飲片

E.中葯注射劑

【答案】D。解析:西葯和中成葯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中葯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

3. 醫生開具處方,必須使用葯品的名稱是

A.葯品商標名 B.葯品慣用名

C.葯品通用名 D.葯品化學名

E.葯品俗名

【答案】C。解析:醫師開具處方應當使用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公布的葯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的專利葯品名稱和復方制劑葯品名稱。

4. 以下所列處方書寫的各項要求中,最正確的是

A.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葯品

B.每張處方不得合開中西葯品

C.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用量

D.處方中不得使用葯品縮寫名稱

E.每張處方不得限於一名患者用葯

【答案】A。解析:無論西葯、中成葯處方,每一種葯品應當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葯品。

5. 下列處方中常見的外文縮寫,其含義是"每晚用葯"的是

A.qd. B.qn.

C.qh D.qs.

E.qod.

【答案】B。解析:qd.每日;qn.每晚;qh.每小時;qs.適量;qod.隔日一次。

6. 處方中開具"黃體酮用於排除輸尿管結石",應評判為

A.無正當理由超適應證用葯

B.聯合用葯不適宜

C.有禁忌證用葯

D.過度治療用葯

E.無適應證用葯

【答案】A。解析:黃體酮適應症先兆流產和習慣性流產、經前期緊張綜合症、無排卵型功血和無排卵型閉經、與雌激素聯合使用治療更年期綜合症。

7. 下列處方用葯中,應該評判為"禁忌證用葯"的是

A.坦洛新用於降壓

B.治療感冒、咳嗽給予抗菌葯

C.應用兩種或兩種以上一葯多名的葯物

D.脂肪乳用於急性肝損傷、脂質腎病、腦卒中

E.對單一抗菌葯已能控制的感染應用2~3個抗菌葯

【答案】D。解析:脂肪乳注意事項:長期使用,應注意脂肪排泄量及肝功能,每周應作血像、血凝、血沉等檢查。若血漿有乳光或乳色出現,應推遲或停止應用。嚴重急性肝損害及嚴重代謝紊亂特別是脂肪代謝紊亂脂質腎病,嚴重高脂血症、胰腺炎、膽囊炎、腦卒中病人禁用。

8. 以下聯合用葯中,依據"作用相加或增加療效"機制的是

A.阿托品聯用嗎啡

B.阿托品聯用氯磷定

C.阿托品聯用普萘洛爾

D.普萘洛爾聯用硝苯地平

E.普萘洛爾聯用硝酸酯類

【答案】B。解析:阿托品和解磷定是搶救有機磷農葯中葯的葯物,聯合用於有機磷農葯中毒有協同作用,必須合用效果才好。

9. 相互作用使不良反應減少的聯合用葯是

A.阿托品聯用嗎啡

B.阿托品聯用氯磷定

C.苄絲肼聯用左旋多巴

D.普萘洛爾聯用美西律

E.亞胺培南聯用西司他丁

【答案】A。解析:乙醯水楊酸與對乙醯氨基酚、咖啡因聯合使用的目的是產生協同作用,增強葯效;嗎啡與阿托品聯合使用的目的是利用葯物的拮抗作用,克服某些毒副作用。

10. 氫氯噻嗪與地高辛同服出現心律失常的機制是

A.協同作用

B.敏感化作用

C.減少不良反應

D.競爭性拮抗作用

E.非競爭性拮抗作用

【答案】B。解析:敏感化作用:一種葯物可使組織或受體對另一種葯物的敏感性增強,即為敏感化現象,如排鉀利尿劑可使血漿鉀離子濃度降低,從而使心臟對強心苷葯敏感化,容易發生心律失常。氫氯噻嗪與地高辛同服就會發生敏感化作用,進而心律失常。

11以下處方的"後記"內容中,不正確的是

A.葯品費用 B.醫師簽章

C.特殊要求項目 D.調配葯師簽章

E.發葯葯師簽章

【答案】C。解析:1、前記:包括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名稱、處方編號,費別、患者姓名、性別、年齡、門診或住院病歷號,科別或病室和床位號、臨床診斷、開具日期等,並可添列專科要求的項目。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請取”的縮寫)標示,分列葯品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3、後記:醫師簽名和/或加蓋專用簽章,葯品金額以及審核、調配、核對、發葯的葯學專業技術人員簽名。

12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的前記中,必須添加的項目是

A.臨床診斷

B.患者姓名、性別

C.患者身份證明編號

D.葯品名稱、劑型、規格、數量

E.醫院名稱、就診科室和就診日期

【答案】C。解析:具有處方權的醫師在為患者首次開具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時,應當親自診查患者,為其建立相應的病歷,留存患者身份證明復印件,要求其簽署《知情同意書》(附後)。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

13 以下對各類處方的描述中,不正確的是

A.普通處方印刷用紙為白色,右上角無標注

B.二類精神葯品處方印刷用紙為白色,右上角標注"精二"

C.兒科處方印刷用紙顏色為淡綠色、右上角標注"兒科"

D.麻醉葯品處方印刷用紙顏色為淡紅色、右上角標注"麻醉"

E.急診處方印刷用紙顏色為淡黃色、右上角標注"急診"

【答案】D。解析:本題考查對各類處方的正確描述。本題的"陷阱"是把麻醉葯品處方的特點誤導雷同單一的"兒科處方""急診處方"。其實,麻醉葯品與一類精神葯品共用一種處方格式,即麻醉葯品處方印刷用紙顏色為淡紅色、右上角標注"麻、精一"。

14目前,一些醫療機構已經利用計算機開具、傳遞處方;但是應該只限於

A.普通處方 B.兒科處方

C.急診處方 D.病區用葯醫囑單

E.二類精神葯品處方

【答案】A。解析:本題考查利用計算機開具、傳遞處方的限制。本題的"陷阱"是專用處方的類別。《處方管理辦法》規定了急診處方、兒科處方、特殊管理處方的印刷用紙顏色及其特殊標識,其目的是警示調節人員與患者。計算機無法開具、傳遞這些處方,因此,應該只限於普通處方,以保證用葯安全。

15 以下所述"處方調配規范四查"中,不正確的是

A.查處方 B.查葯品

C.查適應證 D.查配伍禁忌

E.查用葯合理性

【答案】C。解析: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葯品,對葯名、劑型、規格、數量;查配伍禁忌,對葯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葯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肆』 獸醫處方葯的字體顏色

(一)一般處方的印刷用紙為白色。
(二)急診處方印刷用紙為淡黃色,右上角
標注「急診」。
(三)兒科處方印刷用紙為淡綠色,右上角
標注「兒科」。
(四)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印刷
用紙為淡紅色,右上角標注「麻、

『伍』 2020年執業葯師考試《法規》相關考試內容

2020年執業葯師考試《法規》:58條醫療機構葯事管理總結


1.二級以上醫院成立葯事管理與葯物治療學委員會,人員組成為高級職稱的葯學、臨床醫學、護理、感染管理、行政崗位的。該組織為內部咨詢機構,不是行政管理部門,也不是常設機構。


2.醫療機構葯事管理委員會職責包括:


(1)貫徹執行醫療衛生及葯事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2)推動葯物治療相關臨床診療指南與葯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制定與實施,監測和評估本機構葯物使用的情況,提出干預和改進措施,指導臨床合理用葯;


(3)制定本機構葯品處方集和基本用葯供應目錄;


(4)審核制定本機構葯事管理和葯學工作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5)分析、評估用葯風險和葯品不良反應、葯品損害事件,並提供咨詢與指導;


(6)對醫務人員進行有關葯事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與合理用葯知識教育培訓;


(7)監督和指導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及放射性葯品的臨床使用與規范化管理;


(8)建立葯品遴選制度,審核本機構臨床科室申請的新購入葯品、調整葯品品種或者供應企業和申報醫院制劑等事宜;


(9)向公眾宣傳安全用葯知識等。


3.葯學部門設置時,三級醫院設置葯學部(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置二級科室);二級醫院設置葯劑科;其他醫療機構設置葯房。


4.二級以上醫院葯學部門負責人要求高級職稱加葯學或臨床葯學本科;其他醫療機構要求葯師職稱加專科學歷。


5.醫院葯師主要是處方審核、調配、不良反應監測、臨床用葯等具體職責。


6.醫療機構相關記錄中,驗收記錄、購進記錄、購銷記錄、銷售憑證——保存至超過有效期1年、但不少於3年;購進葯品的票據保存期不得少於3年;首次購進葯品相關文件的復印件保存期不得少於5年。


7.對於臨床用量大、金額高、多家企業生產的葯品醫院用公開招標的方式采購。


8.對於獨家、專利生產的葯品醫院採用價格談判的采購方式。


9.對於臨床用量小、常用低價的葯品醫院直接掛網采購。


10.對於短缺葯品採用定點生產的方式。


11.麻醉、精神葯品、防止傳染病的免費用葯醫院按規定進行采購。


12.處方包括前記、正文和後記。


13.處方前記(患者信息)包括:醫療機構名稱、患者姓名、年齡、性別、門診或住院病歷號,科別或病區和床位號、臨床診斷。麻醉和精一葯品處方還包括患者身份證號,代辦人姓名、身份證號。


14.處方正文(Rp或R開頭,葯品信息)包括:分列葯品名稱、劑型、規格、數量、用法用量。


15.處方後記(簽字蓋章)包括:醫師或發葯葯師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葯品金額以及審核、調配,核對及人員簽名。


16.處方顏色:淡綠色——兒科,右上角標注“兒科”;淡黃色——急診,右上角標注“急診”;淡紅色——麻、精一,右上角標注“麻、精一”;白色——精二,右上角標注“精二”。


17.西葯、中成 葯可以一起開具處方,也可以單獨開具,每張不得超過5種葯品。


18.中葯飲片必須單獨開具處方。


19.處方中葯品名稱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名稱書寫,若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范的英文名稱書寫。


20.處方中醫療機構或醫師、葯師不得自行編制葯品的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


21.處方中葯品用法可用規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有“遵醫囑”、“自用”等字句。


22.處方中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註明體重。


23.處方權獲取:(1)執業醫師在執業的醫療機構獲取;(2)執業助理醫師經執業醫師簽名或蓋章後有效,鄉鎮村可以獨立從事一般執業活動;(3)試用期人員執業醫師審核簽字後有效;(4)進修醫師備案後有效。


24.執業醫師或葯師在本醫療機構培訓考核合格後取得麻醉、精神葯品處方開具或調劑資格;醫師不得為自己開具該類葯品處方。


25.處方限量:(1)一般、精二處方:每張處方不超過7日常用量;(2)急診處方:不超過3日常用量(3)麻、精一:①普通患者:一次(注射劑)、3日常用量(其他劑型)、7日常用量(控緩釋制劑);②疼痛患者:3日常用量(注射劑)、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15日常用量(控緩釋制劑);(4)住院患者逐日開具,每張處方1日常用量;(5)特殊葯品:①哌替啶一次常用量(僅限於醫療機構內使用);②二氫埃托啡(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內使用)一次常用量;③哌醋甲酯不超過15日常用量。


26.處方審核內容包括合法性審核、規范性審核和適宜性審核。


27.處方審核的基本要求:(1)葯師是處方審核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師或者其他葯學技術人員調配處方,應當進行核對,對處方所列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2)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


28.處方合法性審核包括:(1)處方開具人是否取得醫師資格,並執業注冊;(2)處方開具時,處方醫師是否在執業地點取得處方權;(3)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抗菌葯物等葯品處方,是否由具有相應處方權的醫師開具。


29.處方適宜性審核包括:(1)西葯及中成 葯處方,審核項目:①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葯品,處方醫師是否註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②處方用葯與診斷是否相符;③是否有重復給葯現象和相互作用現象;④選用劑型與給葯途徑是否適宜;⑤劑量、用法的正確性,單次處方總量是否符合規定;⑥是否有配伍禁忌;⑦是否有用葯禁忌;⑧靜脈輸注的葯品給葯速度是否適宜;(2)中葯飲片,審核毒麻貴細飲片是否按規定開方。


30.四查十對:(1)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2)查葯品:對葯名、劑型、規格、數量;(3)查配伍禁忌:對葯品性狀、用法用量;(4)查用葯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31.普通、急診、兒科處方保存期限為1年;醫療毒性葯品、第二類精神葯品處方保存期限為2年;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保存期限為3年;零售葯店處方必須保留2年以上備查。


32.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專冊保存3年。


33.醫療機構制劑是醫療機構根據本單位臨床需要經批准而配製、自用的固定處方制劑。醫療機構配製的制劑,應當是市場上沒有供應的品種。


34.醫療機構制劑具有以下特徵:①雙證管理;②醫院自用為主;③品種補缺;④葯劑科自配;⑤質量檢驗合格。


35.醫療機構制劑須經所在地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省葯監批准,驗收合格的,發給《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


36.《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醫療機構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申請換發。


37.《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變更分為許可事項變更和登記事項變更。38.許可事項變更:制劑室負責人、配製地址、配製范圍的變更。


39.登記事項變更:醫療機構名稱、醫療機構類別、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等事項的變更。


40.許可事項變更程序為變更提前30日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其15日內作出決定。


41.醫療機構制劑的補充申請:制劑的工藝、處方、配製地點和委託配製單位發生變更辦理補充申請。


42.醫療機構制劑配製不可申報的品種包括:(1)市場上已有供應的品種;(2)醫療用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3)中葯、化學葯組成的復方制劑;(4)中葯注射劑;(5)除變態反應原外的生物製品;(6)含有未經國葯監批準的活性成分的品種;(7)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制劑。


43.對臨床需要而市場無供應的麻醉和精神葯品,持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印鑒卡的醫療機構需要配製制劑的,應當經所在地省葯監批准。


44.醫療機構制劑注冊批件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配製的,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根據原申請配製程序提出再注冊申請;批准文號:X葯制字H)Z(+4位年號+4位流水號。


45.一般情況醫療機構制劑只在醫院內部使用,發生災情、疫情、突發事件或者臨床急需而市場沒有供應時,在未超過規定的期限、數量和范圍內,可以調劑使用;省內調劑須經省葯監批准,跨省調劑須經國葯監批准。


46.醫療機構制劑室、葯檢室負責人應當為本單位在職葯學專業人員,制劑室和葯檢室的負責人不得相互兼任。


47.抗菌葯物適用於細菌、衣原體、支原體、立克次體、螺旋體、真菌等,不適用於結核病、寄生蟲病和各種病毒感染。


48.抗菌葯物臨床應用原則:安全、有效、經濟。


49.非限制使用級指臨床應用證明安全、有效,對細菌的耐葯性影響較小,價格相對較低的抗菌葯物;初級職稱醫師,預防、局部、輕度感染,每年報告一次臨床應用情況。


50.限制使用級指臨床應用證明安全、有效,對細菌的耐葯性影響較大,或者價格相對較高的抗菌葯物;中級職稱醫師,合並、重度感染,每半年報告一次臨床應用情況;


51.特殊使用級指具有明顯或者嚴重的不良反應,不宜隨意使用的抗菌葯物;需要嚴格控制其使用,避免細菌過快產生耐葯的抗菌葯物;療效、安全性方面的臨床資料較少的抗菌葯物;價格昂貴的抗菌葯物;高級職稱醫師,不得在門診使用、會診後應用,每半年報告一次臨床應用情況。


52.根據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抗菌葯物目錄制定本機構的目錄;2年調整一次,最短不少於1年,並在目錄調整後15日內報核發其《醫療機構許可證》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


53.抗菌葯物目錄中,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只能選用基本葯物中的品種。


54.抗菌葯物遴選引進制度:(1)醫療機構遴選和新引進抗菌葯物品種,應當由臨床科室提交申請報告,並經葯學部門提出意見後,由抗菌葯物管理工作組審議;(2)抗菌葯物管理工作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審議同意,經葯事管理與葯物治療學委員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審核同意後方可列入采購供應目錄。


55.抗菌葯物清退更換制度:(1)清退意見經抗菌葯物管理工作組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同意後執行,並且報葯事管理與葯物治療學委員會備案,更換意見經葯事管理與葯物治療學委員會的討論通過後執行;(2)清退或者更換的抗菌葯物品種或者品規原則上12個月內不可以重新進入本機構抗菌葯物供應目錄。


56.越級使用抗菌葯物時,於24小時內補辦越級使用抗菌葯物相關的手續;特殊使用級抗菌葯物越級使用處方量不得超過1日用量。


57.村衛生所、診所和社區衛生服務站使用抗菌葯物開展靜脈輸注活動,應當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核准。


58.抗菌葯物細菌耐葯率及措施:(1)主要目標細菌耐葯率超過30%的抗菌葯物,應當及時將預警信息通報本機構醫務人員;(2)主要目標細菌耐葯率超過40%的抗菌葯物,應當慎重經驗用葯;(3)主要目標細菌耐葯率超過50%的抗菌葯物,應當參照葯敏試驗結果選用;(4)主要目標細菌耐葯率超過75%的抗菌葯物應當暫停應用。


以上就是青藤小編為大家帶來的2020年執業葯師考試《法規》:58條醫療機構葯事管理總結,此外,小編還為大家整理了2020年執業葯師考試大綱、歷年高頻考點、歷年真題解析等備考資料,歡迎及時在本平台進行查看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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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執業醫師的處方權是如何規定的

處方葯必須憑醫師處方銷售、調劑和使用。醫師處方和葯學專業技術人員調劑處方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並注意保護患者的隱私權。

經注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經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鄉、民族鄉、鎮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執業,在注冊的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也就是說醫師在非執業地點不具有處方權。

(6)急診處方應當為什麼顏色擴展閱讀

處方書寫應當符合下列規則:

1、患者一般情況、臨床診斷填寫清晰、完整,並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2、每張處方限於一名患者的用葯。

3、字跡清楚,不得塗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

4、葯品名稱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名稱書寫,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范的英文名稱書寫;醫療機構或者醫師、葯師不得自行編制葯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書寫葯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准確規范,葯品用法可用規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齡應當填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註明體重。

6、西葯和中成葯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中葯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

7、開具西葯、中成葯處方,每一種葯品應當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葯品。

8、中葯飲片處方的書寫,一般應當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註明在葯品右上方,並加括弧,如布包、先煎、後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製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葯品名稱之前寫明。

9、葯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葯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註明原因並再次簽名。

10、除特殊情況外,應當註明臨床診斷。

11、開具處方後的空白處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12、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應當與院內葯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當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柒』 《處理管理辦法》中處方顏色及標注有哪些規定

《處方管理辦法》中處方顏色及標注具體規定為:

1、普通處方的印刷用紙為白色。

2、急診處方印刷用紙為淡黃色,右上角標注「急診」。

3、兒科處方印刷用紙為淡綠色,右上角標注 「兒科」。

4、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印刷用紙為淡紅色,右上角標注「麻、精一」。

5、第二類精神葯品處方印刷用紙為白色,右上角標注「精二」。

(7)急診處方應當為什麼顏色擴展閱讀:

《處方管理辦法》第十七條醫師開具處方應當使用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公布的葯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的專利葯品名稱和復方制劑葯品名稱。醫師開具院內制劑處方時應當使用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名稱。醫師可以使用由衛生部公布的葯品習慣名稱開具處方。

第十八條處方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註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

『捌』 葯事管理與法規圖標的區別

專有、專用標識的總結
1、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外用葯品和非處方葯的標簽,必須印有規定的標志。(葯品管理法)
OTC的標簽、使用說明書、內包裝、外包裝必須印有OTC專有標識(一體化印刷,右上角)。紅色:甲類;綠色:乙類、企業指南性標志。(非處方葯專有標識管理規定)
2、疫苗生產企業、批發企業供應的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最小外包裝的顯著位置:標明「免費」字樣、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免疫規劃」專用標識。(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
3、互聯網網站標註:
(1)提供互聯網葯品交易服務的企業網站首頁顯著位置標明:互聯網葯品交易服務機構資格證書號碼。(互聯網葯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
(2)提供互聯網葯品信息服務的網站,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顯著位置標注《互聯網葯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的證書編號。(互聯網葯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4、按醫療用毒性葯品管理的葯材及其飲片製成的單方制劑,必須標註:醫療用毒性葯品標識。

5、外用葯品標識的要求:

A紅色方框底色內標注白色「外」字
B應當彩色印刷的:葯品標簽中
C可以單色印刷:說明書中
D需標注外用葯品標識的情況:國家標准中用法項下規定只可外用,不可口服、注射、滴入或吸入,僅用於體表或某些特定粘膜部位的液體、半固體或固體中葯、天然葯物

E可不標注外用葯品標識的情況:既可內服,又可外用的中葯、天然葯物

6、標注位置總結:

右上角:
A. OTC專有標識在標簽、使用說明書、內包裝、外包裝右上角。(非處方葯專有標識管理規定)
B. 急診處方,在右上角標注「急診」(處方管理辦法,P129)
C. 兒科處方,在右上角標注「兒科」(處方管理辦法,P129)
D. 麻醉、精一,在右上角標注「麻」、「精一」(處方管理辦法)
E. 精二,在右上角標注 「精二」(處方管理辦法)
右上方: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外用葯品專用標識。(P223)中葯飲片處方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註明在葯品的右上方(處方管理辦法,第6條)
左上角:葯品說明書的核准和修改日期,修改日期位於核准日期下方,按時間順序逐行書寫(注意中葯、天然葯物和化學葯、生物葯有點不同,修改多次日期的,僅列最後一次)
葯品說明書上方:「請仔細閱讀說明書並在醫師指導下使用」(P223)
7、顏色總結:
白色:普通、精二處方印刷用紙
淡黃色:急診處方印刷用紙
黃色:葯品批發和零售連鎖待驗葯品庫(區)、退貨葯品庫(區)
淡綠色:兒科處方印刷用紙
綠色:乙類OTC、經營非處方葯葯品的企業指南性標志、葯品批發和零售連鎖合格葯品庫(區)、零貨稱取庫(區)、待發葯品庫(區)
淡紅色:麻醉、精一印刷用紙
紅色:甲類OTC、葯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不合格葯品庫(區)
8、有關文號格式的內容:
(1)醫療機構制劑批准文號:數字8位,X葯制字H(Z)+4位年號+4位流水號

(2)葯品批准文號:數字8位,國葯准字H(Z、S、J)+4位年號+4位流水號(171條)

(3)進口葯品注冊證:數字8位,H(Z、S)+4位年號+4位流水號(P155,171條)
(4)醫葯產品注冊證:數字8位,H(Z、S)C+4位年號+4位流水號(P155,171條)
(5)新葯證書:數字8位,國葯證字H(Z、S)+4位年號+4位流水號(P155,171條)
(6)葯品廣告批准文號:數字10位,X葯廣審(視/聲/文)第0000000000號(P251,30條)
(7)葯品有效期:①有效期至XXXX年XX月;②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③有效期至XXXX.XX.;④有效期至XXXX/XX/XX;(年為四位數,月、日均為兩位數)(23條)
(8)國家葯品編碼:數字共14位,分為本位碼、監管碼、分類碼。本位碼(前兩位為葯品國別碼,第3位為葯品類別碼「9」,代表葯品;4-13為本位碼(4-8為葯品企業標識碼;9-13為葯品產品標識);最後一位為校驗碼
注意:(1)進口葯品和國產葯品如何區別?以是否擁有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生產批件為准,即國葯准字型大小品種均按國產葯品對待,進口葯品國內分裝的產品按國產葯品對待。進口葯品應該持有合法的進口葯品注冊證。
(2)進口葯品分包裝:進口葯品分包裝,是指葯品已在境外完成最終制劑過程,在境內由大包裝規格改為小包裝規格,或者對已完成內包裝的葯品進行外包裝,放置說明書、粘貼標簽等。(96條)注意境內分包裝用大包裝不屬於進口葯品分包裝。
9、警示語或忠告語、規定標志總結
警示語是指對葯品嚴重不良反應及其潛在的安全性問題的警告,也可以包括葯品禁忌、注意事項及劑量過量等需提示用葯人群特別注意的事項。
① 處方葯:憑醫師處方銷售、購買和使用!(處方葯與非處方葯流通管理暫行規定,7條)
②甲類、乙類OTC:請仔細閱讀葯品使用說明書並按說明使用或在葯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7條)
③醫療機構制劑,需標註:本制劑僅限本醫療機構作用。(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辦法(試行),13條)

『玖』 處方管理辦法(試行)的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處方開具、調劑、使用、保存的規范化管理,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葯,保障患者用葯安全,依據《執業醫師法》、《葯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開具、審核、調劑、保管處方的相應機構和人員。
第三條 處方是由注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葯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調配、核對,並作為發葯憑證的醫療用葯的醫療文書。
第四條 處方葯必須憑醫師處方銷售、調劑和使用。
醫師處方和葯學專業技術人員調劑處方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並注意保護患者的隱私權。
第五條 經注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經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開具的處方須經所在執業地點執業醫師簽字或加蓋專用簽章後方有效。
經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鄉、民族鄉、鎮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執業,在注冊的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試用期的醫師開具處方,須經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審核、並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後方有效。醫師須在注冊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簽名留樣及專用簽章備案後方可開具處方。
醫師被責令暫停執業、被責令離崗培訓期間或被注銷、吊銷執業證書後,其處方權即被取消。
第六條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范、葯品說明書中的葯品適應證、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開具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的處方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七條 處方為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註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
第八條 處方格式由三部分組成:
(一)前記:包括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名稱,處方編號,費別、患者姓名、性別、年齡、門診或住院病歷號,科別或病室和床位號、臨床診斷、開具日期等,並可添列專科要求的項目。
(二)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 「請取」的縮寫 )標示,分列葯品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
(三)後記:醫師簽名和/或加蓋專用簽章,葯品金額以及審核、調配、核對、發葯的葯學專業技術人員簽名。
第九條 處方由各醫療機構按規定的格式統一印製。麻醉葯品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普通處方的印刷用紙應分別為淡紅色、淡黃色、淡綠色、白色。並在處方右上角以文字註明。
第十條 處方書寫必須符合下列規則:
(一)處方記載的患者一般項目應清晰、完整,並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二)每張處方只限於一名患者的用葯。
(三)處方字跡應當清楚,不得塗改。如有修改,必須在修改處簽名及註明修改日期。
(四)處方一律用規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醫師、葯師不得自行編制葯品縮寫名或用代號。書寫葯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准確規范,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年齡必須寫實足年齡,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嬰幼兒要註明體重。西葯和中成葯可以分別開具處方, 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中葯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
(六)西葯、中成葯處方,每一種葯品須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五種葯品。
(七)中葯飲片處方的書寫,可按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葯物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註明在葯品之後上方,並加括弧,如布包、先煎、後下等;對葯物的產地、炮製有特殊要求,應在葯名之前寫出。
(八)用量。一般應按照葯品說明書中的常用劑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超劑量使用時,應註明原因並再次簽名。
(九)為便於葯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處方,醫師開具處方時,除特殊情況外必須註明臨床診斷。
(十)開具處方後的空白處應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十一)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必須與在葯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第十一條 葯品名稱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典》收載或葯典委員會公布的《中國葯品通用名稱》或經國家批準的專利葯品名為准。如無收載,可採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葯名簡寫或縮寫必須為國內通用寫法。中成葯和醫院制劑品名的書寫應當與正式批準的名稱一致。
第十二條 葯品劑量與數量一律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公制單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納克(ng)為單位;容量以升(l)、毫升(ml)為單位;國際單位(IU)、單位(U)計算。片劑、丸劑、膠囊劑、沖劑分別以片、丸、粒、袋為單位;溶液劑以支、瓶為單位;軟膏及霜劑以支、盒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應註明含量;飲片以劑或付為單位。
第十三條 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於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必須註明理由。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的處方用量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開具麻醉葯品處方時,應有病歷記錄。
第十四條 醫師利用計算機開具普通處方時,需同時列印紙質處方,其格式與手寫處方一致,列印的處方經簽名後有效。葯學專業技術人員核發葯品時,必須核對列印處方無誤後發給葯品,並將列印處方收存備查。
第十五條 葯學專業技術人員應按操作規程調劑處方葯品:認真審核處方,准確調配葯品,正確書寫葯袋或粘貼標簽,包裝;向患者交付處方葯品時,應當對患者進行用葯交待與指導。
第十六條 葯學專業技術人員須憑醫師處方調劑處方葯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
第十七條 取得葯學專業技術資格人員方可從事處方調劑、調配工作。非葯學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從事處方調劑、調配工作。具有葯師以上葯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負責處方審核、評估、核對、發葯以及安全用葯指導。葯士從事處方調配工作;確因工作需要,經培訓考核合格後,也可以承擔相應的葯品調劑工作。葯學專業技術人員簽名式樣應在本機構葯學部門或葯品零售企業留樣備查。
葯學專業技術人員停止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葯品零售企業執業時,其處方調劑權即被取消。
第十八條 葯學專業技術人員應當認真逐項檢查處方前記、正文和後記書寫是否清晰、完整,並確認處方的合法性。
第十九條 葯學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對處方用葯適宜性進行審核。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葯物,處方醫師是否註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二)處方用葯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
(三)劑量、用法;
(四)劑型與給葯途徑;
(五)是否有重復給葯現象;
(六)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第二十條 葯學專業技術人員經處方審核後,認為存在用葯安全問題時,應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重新開具處方,並記錄在處方調劑問題專用記錄表上,經辦葯學專業技術人員應當簽名,同時註明時間。葯學專業技術人員發現葯品濫用和用葯失誤,應拒絕調劑,並及時告知處方醫師,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發代用葯品。對於發生嚴重葯品濫用和用葯失誤的處方,葯學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有關規定報告。
第二十一條 葯學專業技術人員調劑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葯品,對葯名、規格、數量、標簽;查配伍禁忌,對葯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葯合理性,對臨床診斷。發出的葯品應註明患者姓名和葯品名稱、用法、用量。
發出葯品時應按葯品說明書或處方醫囑,向患者或其家屬進行相應的用葯交待與指導,包括每種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第二十二條 葯學專業技術人員在完成處方調劑後,應當在處方上簽名。
第二十三條 葯學專業技術人員對於不規范處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處方,不得調劑。
第二十四條 處方由調劑、出售處方葯品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葯品零售企業妥善保存。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1年,醫療用毒性葯品、精神葯品及戒毒葯品處方保留2年,麻醉葯品處方保留3年。處方保存期滿後,經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葯品零售企業主管領導批准、登記備案,方可銷毀。
第二十五條 除醫療用毒性葯品、精神葯品、麻醉葯品及戒毒葯品外,任何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不得限制就診人員持處方到其他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葯品零售企業購葯。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葯學專業技術人員包括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和葯品零售企業的、具有相應葯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和資質的人員。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國家中醫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各醫療機構原印製的處方與本辦法不符的,可以使用到2004年12月31日。

『拾』 處方用紙的顏色規定

普通處方和精二處方,白色。急診處方,淡黃色。兒科處方,淡綠色。麻醉和精一處方,紅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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