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為什麼處理招標投標文件
⑴ 法律法規規定的投標文件按廢標處理的有哪幾種情況
《中國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在招標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
(一)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第三十七條 廢標後,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採取其他方式采購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批准。
⑵ 律師為建築工程招標投標提供法律服務的內容有哪些
1、作為投標方的代理人,主要是兩方面的工作:
(1)保證已方工作的合法性。主要是審查已方向招標方提交的投標書及其他文件、資料,保證這些文件、資料的合法性與規范性,以避免其內容或形式上的不合法而導致廢標的產生。
(2)監督招標方的工作。主要是:
A、審查招標文件。內容上審其是否公平、合理,尤其是招標方提出的特殊要求;文字傻瓜審其是否清楚達意,有無歧意之處;形式上審其是否符合法定要件。最終,協助已方作出是否投標——即是否向對方發出具法律約束力的要約的決策。
B、監督招標、開標、評標、決標工作是否按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間開展。若否,可代理已方向招標提出意見或異議,甚至向招標方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C、中標後,為招投標雙方簽訂的工程承發包合同把關,並在以後可能發生的爭議中代理已方解決問題。
2、作為招標方的代理人,律師可從以下幾方面開展工作:
(1)招標准備期間,律師一要求為招標活動是否具備法定要件出具法律意見書,避免整個活動自始至終從而產生不堪後果;二要參與草擬或審查招標文件,包括「投標人須知」、合同條件、協議書等等;
(2)招投標過程中,律師一要保證整個過程是依照法定程序且在法定期間內進行,二要在審查投標人的實際資質狀況及投標文件的基礎上,向招標方出具法律意見,供其作決標參考,確保最終的中標者法律上合乎要求,即在工程建設方面具備合夥的締約能力。
(3)決標後,律師一要草擬並審查招投標雙方之間的工程承發包合法,二要處理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及招標方因此工程與第三方發生的糾紛。
⑶ 招標合同中標後走法務程序是什麼意思
應該是指合同審批的法務流程吧,還有可能是對中標人履約能力的審查
⑷ 公司法務主要做什麼
作為公司法務當其沖的工作內容當然是各種合同的審核。各部門的業務同事會將需要與外部合作單位簽署的合同發給法務審核。合同審核的主要目的是把控合同中的法律風險,比如雙方權利義務是否明確,時間節點是否明確,知識產權歸屬約定是否明確,爭議解決方式是否明確,是否已經約定保密條款,違約條款等等。
除合同審核外就是業務合規調研,如果公司需要開展一個新業務,首先會要求法務對這個業務的合規性做出評估。比如公司要開展短視頻業務,首先要建議公司申請一些證照,其次會建議公司增加內容審核規范。如果涉及到app,那麼會建議產品在收集用戶信息時符合國家要求的規范,如果涉及到海外用戶,還要符合屬地法律規范等。比如公司產品線上銷售,所使用的廣告詞是否符合規范,這些都會法務需要做的工作。
除上述工作外,法務還需要日常回復所有業務同事的咨詢。比如運營同事要開展一個運營活動,作為法務需要評估這個活動是否存在問題,是否存在侵權問題,活動規則是否存在異議。如果活動產生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問題如何分配。
接著法務還需要處理投訴問題,大部分的投訴問題時客服來解決的。但如果有用戶投訴到市場監督管理局,那麼通常這種時候,法務會出面給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做回復或寫報告,包括後續的參與調解或電話溝通。
作為法務還有一個至關重要的工作,那就是應付訴訟。公司可能當原告也可能當被告,但不管是原告還是被告,法務都需要就這個案子開始收集證據,整理資料應付訴訟。訴訟這件事情其實很奇妙,但凡贏了一個案子,真的就是成就感爆棚。
法務工作根據每個公司經營內容的不同肯定也會有所不同,作為公司法務雖然賺的少,但穩定,和律師比起來沒有案源的壓力。但律師天花板更高,所以不管是法務還是律師都有利有弊。
⑸ 招投標相關法律問題
補充問題:為保證結論的正確性,再問你幾個問題。
「按照規定時間供貨」是招標文件中的要求嗎?書面合同沒有簽,你供什麼貨,難道招標文件要求先供貨再簽合同?還是說,你的意思是想說,你們中標後才發現你們公司最終達不到招標文件提出的關於供貨時間的要求(而不是沒有實際供貨,因為合同還沒簽呢),於是主動放棄投標?現在可以肯定的是,你的事情跟履約保證金沒有關系,既然棄標了,就要分析到底是你的原因棄的標,還是對方原因棄的標,初步感覺應該跟你們沒關系,都發了中標通知書了,招標人有義務跟你們簽按照招標文件的內容簽合同,怎麼可以要求你們棄標呢?道理很簡單,如果他覺得你們不符合中標條件,應該撤銷中標結果,而不是要求你們棄標,如果他覺得你們符合中標條件,就應該簽合同,不允許提這種實質性變更招標文件的額外要求的,你完全可以不理他,為什麼要棄標?沒簽合同,你沒有供貨義務,怕他什麼,而且,不管有沒有供貨義務,供不供貨始終是履約問題不是投標問題,結論就是,只要你符合中標條件,並且不是由於你自身原因主動提出棄標不想幹了,投標保證金功能完成,理應歸還。
以下信息供參考,歡迎討論。
首先:「人民滿意公務員」,你混淆了兩個概念,樓主說的是投標保證金,不是履約保證金,不一樣的,投標保證金是對投標人要按照中標結果訂立合同的保證,保的是投標人不能隨意撤銷或者放棄投標,道理很簡單,交投標保證金時還沒有約,履什麼約?履約保證金保的才是投標人,其實已經是中標後的合同訂約人履行合同的問題。「毒水之源」,政府采購行為在中國法律項下是民事行為,民事權利義務的內容是不能由政府規章規定的,理由很簡單,在政府采購中,政府和投標方是平等主體,既然是平等主體,憑什麼我能不能把錢拿回來要聽你的規定。
其次:關於投標保證金是什麼,目前確實沒有任何法律規定。目前的通行的觀點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5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也就是確保你繼續參加招投標並按照中標結果訂立合同的擔保。但是,必須注意,這里說參照,是因為,投標保證金畢竟不是定金,只有單向的擔保功能,不存在雙倍返還的問題。參照的是這一條(也就是「訂約定金」)規定中關於「對訂約進行的擔保而交付的金錢之後如何處理」的精神。
最後:結論便是,投標保證金是對訂約的擔保,合同一旦成立,投標保證金的功能已經完成,理應返還。當然前提是,你要注意一下,合同中有沒有投標保證金在合同訂立後自動轉為履約保證金的條款,如果是這樣的話,這里的關系是很簡單的,不要什麼法律依據,你違反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沒收保證金,天經地義,這跟別人沒有關系。但是,如果沒有自動轉為履約保證金,或者根本沒有履約保證金的約定,那麼,已經完成使命的投標保證金理應退還。
但是:必須要注意的是,我說「理應退還」的意思只是說「對方產生了一個應當向你支付一筆金錢(也就是退錢)的義務」,然而,你要看一下,你是否要賠償對方的損失,比如違約金什麼的,如果要的話,「你也產生了一個應當向對方支付一筆金錢的義務」,那麼雙方互負債務,對方有權進行抵消,結算差額,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的第九十九條。這樣一來,結果還是拿不到錢。
我只是從一個中立的角度客觀地幫你分析現在的狀況,兩句話概括就是,保證金是要還的,違約責任是要擔的。
希望採納
⑹ "公司法務評估建設工程招投標文件 應該注意些什麼 謝謝啦···
在進行評標或定標辦法的制定時,應當對以下影響因素進行考慮:
(1)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的合理可行性,是否能夠確保工程質量;
(2)報價的合理性,是否與標底接近或者在預先確定的浮動范圍內;
(3)投標文件所確定的工期的理由,工期的合理性;
(4)投標人的社會信譽、履約能力、施工經理和優良的工程率、經營作風等方面的內容。適應性、先進性、系統性以及效益性是評標的標准應當具備的要求。
⑺ 律師事務所招標投標是什麼意思啊
律師在招投標業務中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內容十分廣泛。但近些年來招投標領域中的各種潛規則盛行,各種違規違法亂象層出不窮,往往隱藏著危機。這種危機一旦在將來的某一時刻突然爆發,輕則導致重大財產損失,重則引發命案。所以律師參與招投標活動時,一定要樹立責任意識。
縱觀我國現行建築工程、政府采購的招標投標規定,結合筆者在招投標法律服務中的實踐,筆者認為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可貫穿於各類招投標活動。但是基於現行招投標法法律體系相對滯後,當事人違規操作手法千奇百怪,雖然律師在招投標活動中的作用十分顯著,但律師面臨承擔責任的風險也不可忽視。為此,本文將從招投標活動的矛盾雙方著手分析律師在雙方活動中的作用及其執業時可能面臨的風險或責任,以求同仁的賜教。
一、律師在招投標活動中的作用
早在1998年司法部、國家計委《關於律師從事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招標投標法律業務的通知》中,就將律師從事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招投標法律業務,規定為招標數額較大或採取國際招標的建設項目的招標文件、合同文本提供法律咨詢審查、修改、製作相關法律文件,以及就招標文件最終文本出具法律意見書等活動。該《通知》第二條逐規定,為了保證國家投資的效益和安全,項目法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聘請律師就招標文件和有關合同文本出具法律咨詢意見書。盡管實務中的招投標活動,律師參與的深度並不理想。但從以上通知精神中可以得知,律師作為「看門人」參與招投標活動,對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在權利和義務有關的范圍內,採取法律措施保護當事人的利益方面的作用是其他職業群體不可替代的。
(一)律師在招標活動中的作用
1、對招標人的主體資格及招標項目的合法性進行法律審查
招標人的主體適格、招標項目的合法性是依法招標的前提。盡管《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對招標人的主體資格,工程或招標項目的合法性、資金到位以否有原則性的規定,但是由於當前招標人、招標項目隸屬於不同的地區、不同的行業,而不同地區不同行業又分別有自己的利益訴求,因此,各地區各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往往會從自身的利益出發作些相應的規定,如建設主管部門有《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公路主管部門有《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水利主管部門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此外還有大量的地方性規定等等。在當前行政主導的環境下,當事人一般都會以階位較低的規定為依據,財招標人的主體資格及其招標項目作出決策。而《立法法》、《民法通則》、《合同法》等眾多法律、行政法規、相關司法解釋等上位法的規定,當事人往往是不清楚的。所以從法律的層面為當事人把關,以確保招標人及招標項目的合法性,使招標項目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順利進行是受聘律師的職責所在。
2、代理或協助招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簽訂委託代理合同
《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及眾多的配套規章,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資格認定辦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葯品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與監督管理辦法》等等眾多規章都對招標代理機構作出一些規定。此階段律師需審查代理機構的合法性,特別是資質等級,只有具備合法有效的代理資質的代理機構,才能從事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故律師應協助或代理好招標人與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簽訂委託代理協議,依法確定委託代理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對當事人提出委託無資質的代理機構代理招標的不法要求,律師應依法提出自己法律意見,防患於未然。
3、在當事人自行招標的時,協助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是項目招標的重要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律師需做好以下工作:
在審查招標人具備法定自行招標的前提下,協助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如投標人須知,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質量、技術規格,投標價格的要求及其計算方式等等,投標人應提供的有關資格證明及相關法律文件,投標保證金或其他形式的擔保,投標文件的編制要求,招標文件的預售期限、提交投標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開標、評標、定標的日程,評標標准及方法、主要合同條款等,避免不必要的澄清說明、修改,或有歧視性、排斥性內容的嫌疑。
4、招標公告發布的合法性審查
目前,各級政府指走發布招標公告的媒介很多,如律師代理或協助招標人時可依《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及相關規定,在指定的國內或國際上有重大影響的報刊或其他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載明招標人名稱及聯系方式,招標項目的名稱、用途、數量、交貨時間、地點,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和評標辦法,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地點、時間、費用,投標地點和截止時間等。
5、協助進行招標文件的澄清及修改
在必要時協助或代理招標人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15天前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文件購買者,對招標文件進行澄清或非實質性修改,完善招標文件,防範可能發生的爭議或糾紛,確保招投標活動的順利進行。特別是當事人有特別需求,如提前或推遲開標,律師須認真給予依法論證。
6、在自行招標時,協助招標人開標
開標是招標投標工作的重要環節之一。為保障投標人關注的公開、公平、公正,律師可協助組織開標,特別要重點審查評標委員會組成的合法性、開標程序的合法性,因為這些問題往往是引起糾紛的焦點。
7、在自行招標時,協助招標人進行評標、定標
在評標、定標階段,律師的作用是:確保評標、定標、《中標通知書》發布的合法性,避免不必要異議、質疑、投訴等糾紛。
(二)律師在投標活動中的作用
律師是依法取得律邢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作為投標人一方的律師,所思所想所為與招標人的律師是不同的。其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代理或協助投標人審核招標人的主體資格及其招標文件的合法性
審核招標人主體資格及招標項目、招標文件的合法性是投標人律師的審查重點。對招標文件中的一些不法要求、違法要求、或歧視性排斥性內容應及時提出異議或質疑,最終協助投標人作出是否投標的決定。
2、代理或協助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
律師主要是對法務條款進行把關。投標文件的編制質量,直接關繫到投標人中標的機率。投標文件既要嚴格依招標文件要求的格式、體例對招標文件的要求作出實質性的響應,又要有所權重,以此區別於其他投標人。當然律師也必須清楚自己的角色,決不能讓當事人把自己當成一個打字員,至於商務、技術條款最終由當事人確定。
3、對招標人的開標、評標、定標的合法性及時跟蹤
嚴格按照《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對評標委員會組成人員、開標、評標、定標過程中的違法違規違章行為及時提出異議、質疑或提起投訴。必要時代理投標人及時提起司法救濟。
4、在中標的情況下,代理或協助投標人與招標人簽訂施工(采購)合同。
我國是一個中央集權制國家,法律體系從法理上是統一的,盡管各地區、各部門、各利益主體會從自己的利益出發對招投標活動作出不同的規定,但只要律師依據《立法法》的相關效力規定依法對招投標的各種沖突規定作出正確的論證,一般都能夠得到當事人的理解和認同。
⑻ 招標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招標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招標文件是投標人了解投標項目、投標程序、投標要求的依據,也是招標人與中標人訂立施工合同的依據。投標文件也同意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准、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准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標准有規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其規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要求。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並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條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⑼ 我公司發生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請問要怎麼處理
|招標投標糾紛的六種法律陷阱
一、「投保人不得低於成本報價」的認定,不能以國家定額為標准進行推定
裁判要旨:對於本案是否存在《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低於成本價競標的問題。本院認為,法律禁止投標人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主要目的是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避免不正當競爭,保證項目質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如果確實存在低於成本價投標的,應當依法確認中標無效,並相應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但是,對何為「成本價」應作正確理解,所謂「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應指投標人投標報價不得低於其為完成投標項目所需支出的企業個別成本。招標投標法並不妨礙企業通過提高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降低個別成本以提升其市場競爭力。原判決根據定額標准所作鑒定結論為基礎據以推定投標價低於成本價,依據不充分。南海二建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對案涉項目的投標報價低於其企業的個別成本,其以此為由主張《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無事實依據。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原判決認定合同無效,事實和法律依據不充分,本院予以糾正。
案件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5)民提字第142號。
二、未經招投標簽訂並實際履行的施工合同,與補辦招投標後備案的合同,均屬無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因本案雙方當事人沒有依法進行招標程序,就簽訂了以上三份《施工協議書》,故該三份《施工協議書》為無效協議。
築龍公司、廣源公司於2007年8月11日簽訂的二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雖進行了招投標並在建設部門進行備案,但是也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第五十三條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第五十五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案件來源: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邯市民三初字第45號民事判決書。
三、以「保證中標」為條件收取費用的協議無效
裁判要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的關鍵在於聯合協議的效力。本案所涉及的工程項目施工,是北化公司根據法律規定以招投標方式進行發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5條規定,「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但是在北化公司公開招標、光大公司投標行為開始之前,聯合協議約定「戎信公司保證光大公司獲得華騰園二期二個樓座約35 000平方米左右的工程總承包施工」,該約定明顯違反了招投標活動中要求遵循的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其擾亂了建築市場的正常秩序,損害了其他參與招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雖然光大公司中標並承包該項目工程,但對於這種以「保證中標」為條件收取費用,明顯違反招投標活動應遵循的「三公原則」、擾亂市場正常秩序的行為,法院不應予以支持。故法院認定聯合協議無效,雙方當事人對協議的無效均有過錯。
案件來源: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4]年高民終字第00408號(2004年6月30日),北京戎信建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居間保證光大國際建設工程總公司獲得公開招標工程為由起訴對方要求給付保證中標費用被駁回案。
四、招標人不同意向投保人出具中標通知書,不屬於締約過失責任
裁判要旨:原告主張被告有違誠實信用,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關於對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的惡意談判、欺詐和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適用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締約過失責任採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締約過失責任應具備三個構成要件,對本案分析如下:
被告是否違反先合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七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監督部門應依法對招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並查處違法行為;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中標人確定後,應由招標人核發中標通知書。但被告不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也不同意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原告為中標人,不給原告核發中標通知書,均應是被告的權利;原告沒有舉出證據證明被告有違反先合同義務的情形。
被告的主觀上並無過錯,原告並未舉出證據證明被告有僅為自己利益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的過失存在,不能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原告請求賠償的8000元損失中僅有2700元的費用票據合法,且2700元也不完全屬於一種信賴利益的損失,即一方實施某種行為後,另一方對此產生了信賴(如相信其會訂立合同),並因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費用,因一方違反誠信原則使該費用不能得到補償。本案中原告提出的在招投標活動中所支出的費用2700元部分,只有公證費300元可認為是一種信賴利益的損失,其餘均是原告在招投標活動中的正常開支,即原告在開支這些費用時並不能相信其定會中標,且都屬被告在招標文件中明示不予承擔的費用范圍。
綜上所述,原告訴稱要求被告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因並不同時具備以上三個要件,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責任的理由不充分,證據不足,不應支持。
案件來源: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03)彭州民初字第511號,四川省彭州市亞峰建築工程公司訴四川綠色葯業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招標投標案。
五、除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和串通投標糾紛外,未中標人起訴中標合同無效的,法院不予受理
裁判要旨:根據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定,未中標人起訴中標合同無效的,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規定的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和串通投標糾紛外,法院原則上不予受理,受理的應駁回起訴。
如果落選未中標人對招標人、對評標委員會評標等行為的合法性提出質疑,要求法院確認與中標人的簽約無效並訴至法院時,首先是原告的主體資格難以成立。從一般民法原理出發,落選者不具備原告資格;其次因為政府機關、評標委員會等是否存在違規操作,都不直接屬於民事訴訟的審查范圍,因此民事訴訟無法啟動審判程序。另外,是否採取招標投標的方式訂立合同,原則上是當事人(通常是發包人)自願選擇的結果。一般地,不能因為合同的訂立沒有經過招標投標而認定合同無效,即使有些規章、地方性法規對此作出了強制性規定,也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只有法律、行政法規對招標投標有強制要求的,方可對未經招標投標而訂立的合同認定無效。
招標投標法在第三條第一款對強制招標的工程項目范圍作了嚴格限制。關於糾紛的解決途徑,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投訴人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購監督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案件來源:池州市中級法院。
六、因招標文件屬要約邀請,則其作出以仲裁解決爭議的規定無效
裁判要旨:招標人發布的招標文件雖規定合同發生的一切爭議,任何一方均可提交仲裁,仲裁地點應在買方單位所在地。但因招標文件屬要約邀請,不是合同,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沒有約束力。
投標人因招標人與其他投標人串通投標而提起訴訟,因串通投標不正當競爭糾紛系共同侵權之訴,作為串通一方的投標人能否構成共同被告,屬於確定案件管轄權以後法院實體審理的范疇,故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確定作為串通一方的投標人住所地法院有管轄權。
案件來源: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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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 法律顧問的職責
法律分析:(一)日常法律事務
1、公司常見法律問題的咨詢和建議;
2、參與合同談判,制定談判策略與方案,起草和審定商務合同;
3、參與起草、修訂公司人事管理、財務管理、勞動用工、合同管理等規章制度、條例或法律性文書。
4、對公司員工、管理層進行法律培訓,提高員工的法制意識,和增強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
5、對新注冊公司工商登記資料、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進行起草、審核;
6、對公司的商標注冊、專利申請等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文件進行審核,為相關法律事務提供律師建議;
7、對涉及公司工商管理和稅收法規等法律事務提供指導;
8、對公司重大經營決策提出法律意見,重大項目進行法律分析論證;
9、列席公司董事會,對董事會議議題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分析論證;
10、對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包括董事會結構、股東會結構、監事會結構)的合法性提供律師建議。
(二)重大經營活動法律事務
1、參與公司的合並與分立活動,對其法律可行性和操作性進行論證,具體的法律文件的起草、審訂,參與整個活動的談判和監督執行;
2、參與公司招標投標活動,參加項目談判,對招標投標活動出具法律意見書以及製作項目標書;
3、參與公司的股份制改造或資產重組,出具法律意見書和起草、審核相關法律文件;
4、參與公司收購與反收購,配合公司進行法律論證分析,起草審核相關法律文件並處理相關法律事務;
5、參與投資項目的選擇、談判,設計投資方案,協助尋找投資機會和投資夥伴;
6、參與融資租賃、資產轉讓等其他重要經濟活動,處理相關法律事務。
(三)其他法律事務
1、業務公司的資信調查;
2、作為公司的代理人參與訴訟和仲裁;
3、其他代理法律事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九條 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按照約定為委託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託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