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手機錄像為什麼不能作為證據
Ⅰ 手機視頻能作為證據嗎
手機視頻能作為證據。
具體條件如下:
1、視頻證據本身必須是客觀真實的,視頻不能是通過技術合成的,否則,就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2、視頻證據所反映的內容應當與要證明的事實有關聯;
3、視頻證據的取得方式必須合法。通過非法方式取得的證據不會被採納;
4、視頻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的規定,錄音雙方當事人的談話當時沒有受到限制,是自覺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權益和查明真實情況的;
5、視頻音證據錄音技術條件好,談話人身份明確,內容清晰,具有客觀真實和連貫性,未被所有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耐爛冊。
視頻資料、電子數據都屬於證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就是說,必須經過查證屬實的,同其它的證據共同形成證據鏈,才能成為證據。
視頻屬於視聽資料,證據要有證明效力需要滿足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一般出問題都是合法性。證據取得的方式要合法,不能侵犯他人隱私,一般私自拍的視頻很可能侵犯他人隱私,而且視頻要明確地反映時間地點事件,否則會因為證明力不夠不被採納。
手機視頻是指能夠作為證據的錄音、錄像、電腦儲存的數據等,是一種被固定、被保全的證據。它比較可靠,更接近於真實情況。但是視頻資料必須經過審查,才能認定作為證據。
【法律依據】昌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歷鬧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Ⅱ 手機里的錄音不能當證據嗎為什麼要什麼樣的錄音才可以呢
我是法律解憂君,我來回答您的問題。
解憂君在法院工作,一直也在辦理案件。對於您的問題,我首先要回答您的是:手機錄音是可以做為證據是使用的,但是不是所有的手機錄音都是可以成為法官採納的證據的,因為要符合證據要件。因此手機錄音能否最終被採納,關鍵看該錄音是否合法取得,是否與本案有關聯,是否具有客觀性。結合辦案經驗,我會用通俗易懂的言語為您講述手機錄音的那些事。
一 不能作為證據的錄音
1強迫對方做出違背自己意思的表述的證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也就是說我們取得的證據必須是對方本人的在沒有他人強迫下真實的表述,如果是在一個強迫的環境下,比如武力控制情況下,比如言語威脅之下等等,在這樣的環境下,即便你取得了手機錄音,也是不能被認定的,反而還可能因為涉嫌違法被刑事制裁。
2 手機錄音的取得方式違反法律或者公共道德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也就是說你取得的手機錄音招數太缺德,那肯定是不能作為證據的。比如你把錄音設備放到了人家的床底下,偷聽偷錄,這就是不合法的,比如你跟蹤對方,採取的方式偷拍偷錄也是不被允許的。
3 手機錄音被剪輯,篡改,嫁接的不能作為作為證據使用,有些人自以為很聰明,於是就將手機錄音中不利於自己的給剪輯了,把對自己有利的部分連在一起了,自認為天衣無縫,其實是自作聰明,因為這個錄音肯定需要當庭質證的,你的手段肯定會被識破,在者法院對於這種證據也是審查的力度非常大,根本不會被採納。
4 錄音存疑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這是現實中最常見的錄音不被採納的情況。因為錄音作為電子證據在法律上證明力較差,法院對於該證據採納會慎之又慎,而往往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里的內容,都具有主觀性,有時很難從錄音中得到有效的線行帶索或者對於事件的真實性有疑惑而又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族悶這樣往往會導致該錄音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二 錄音證據需要注意的內容
1,偷錄的證據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即便對方認為你是偷錄的,到只要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偷錄的證據只要對方證據要件都是可以被是使用的,即便對方以偷錄為由抗辯不會被支持。
2 早保留好錄音的原始載體,如果能提交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如果提供有困難,可以提供刻錄版,但是證據原始載體必須留兆帶彎著。因為你提交的證據很有可能被對方質疑作假,此時需要鑒定,鑒定就需要對原始載體鑒定,丟失或者提交不能是會出問題的。
3錄音證據絕對要清晰明白,不要存疑。你在錄音時對於你的案件的關鍵問題一定要在錄音里體現,要不然就白錄了。錄音模模糊糊,似是而非,很容易被對方足以反駁,此時的承辦法官是中立的,他是看證據說話的,你的錄音不能說明什麼的時候,是不會被採納的。
4需要其他證據佐證形成證據鏈條,因為錄音證據證明效力微乎其微,在沒有其他證據予以作證時,有很大風險敗訴因此需要你搜尋其他的證據來跟錄音證據一起證明你的案件事實,這樣可以做到有恃無恐。
錄音能否作為證據使用?
《民事訴訟法》第63條明確了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手機錄音則屬於視聽資料證據的一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按照規定,證據的取得必須合法,而且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因此,即使是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取得的資料,除非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那麼該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搜集錄音證據需注意哪些?1、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是真實的。
錄音證據的真實性,表現在其未被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接緊密,內容未被改動,具有原始性和連貫性。
2、錄音證據的合法性。
並非通過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
3、對方認可該錄音資料,或雖提出反駁但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證明,反駁理由不成立的。
依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0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製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先注意區分以下兩個問題:
(1)手機錄音能否作為證據的一種而進行使用?
(2)什麼樣的手機錄音才能成為訴訟活動中所認可的判決證據?
根據問題描述,提問者疑惑的應該是第(2)個問題。現就以上問題,具體分析如下:
1、錄音證據是我國規定的法定證據種類之一,手機錄音自然可以作為證據的一種而進行使用。然而,手機錄音要最終成為判決時所認可的證據,其必須符合證據的三個特性(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
2、手機錄音即使屬於證據,也並非全部有效。在用手機進行錄音時,錄制的過程不能侵犯國家的、 社會 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該錄音就因違反了證據的合法性而歸於無效。
3、如果錄音未經對方同意,但只要沒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該錄音可以作為證據向法院提供。
4、手機錄音要想在訴訟活動中成為判決時所認可的判決證據,應注意以下幾點:
(1)確保手機錄音證據的取得符合法律規定,錄音雙方當事人在談話時沒有受到人身、自由或其他種類的限制;
(2)在手機錄音中能明確談話人的身份,且談話內容清晰,談話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3)確保手機錄音未被剪接或者偽造;
(4)盡可能提供其它證據相佐證,以充實手機錄音的證明力。
錄音可以當作證據,它屬於證據中視聽資料下的證據類別。既然錄音可以作為證據,那麼手機錄的也是一樣的效果。
但手機里的錄音雖然能當作證據,但是這個證據是否能被法律所認可,法官所採納,才是我們錄音保存證據的根本目的。下面,我們就什麼樣的錄音證據展開分析。
01 手機里的錄音要當證據必須合法 任何證據要被最終用來作為證明當事人主張的支撐,都必須通過合法的形式搜集,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形式。
而手機錄音本身已經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形式,即視聽資料的一種,只要經過合法的形式獲得,那麼就可以作為訴訟中使用的有效證據。
用手機進行錄音,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和違背 社會 公序良俗。比如:你懷疑老公有情人,你可以在自家隱蔽地方用手機進行錄音取證,這是合法的。但如果你是將取證放在第三人家裡取證,就因侵犯隱私和住宅私密而無效。
總體把握原則,不要侵犯他人隱私,不要在誘導、威脅等情況下錄音,錄音基本是合法的。
02 手機里的錄音要當證據必須真實 證據的真實性是證據三性中很重要的一點要求,任何證據要被用來作為證明事項的依據,都需要真實和完整。
證據真實性,指錄音證據要真實存在,不是虛假假造,不是隨意拼接,更不是無中生有。
證據的完整性,錄音證據要是完整統一的,不能是編緝剪切過的,這樣的證據才能還原整個事實的經過。
同時,錄音證據要有用的話,還需要能從錄音中識別當事人的身份特徵和主要事實的經過。
03 手機里的錄音要當證據必須有關聯性 不管你的證據是否合法,來源是否真實可靠,但最終是要用來證明你所提出的主張,所以要與案件有關聯性。
比如,通過手機錄音知道被告的名字和電話,及最近的活動內容,整個錄音都是生活瑣事,而卻想用來證明他差你錢的事實,這就是沒有關聯性。
如果要通過錄音證明差錢的情況,要包含這些內容「你是王小二嗎,是啊,我是李小三,你看你15年5月28日給我借的10萬元錢,我現在也沒有用的,可以還給我嗎?」「哦,那筆錢啊,我不是不還,是我實在也沒有錢」。
這樣,至少可以證明借款的事實,也有中斷訴訟時效的效果。
結語 隨著手機使用的便捷性,用手機去獲取證據非常方便。在此提醒一下,不管是照片、還是視頻、錄音,有的軟體可以在這些內容上打上收集的時間,這樣用來作證據也是很有用的時間點證明。
平時就要養成證據意識,對有的需要收集錄音證據的情況,可以先在紙面上列出來錄音的提綱,這樣在通話過程中就可以完整的涵蓋各種事實,得到真實、合法、關聯的錄音證據,為訴訟作出貢獻。
只能是枉法判案的法官,告訴你手機錄音不能當證據使用,只要是沒有裁剪的錄音必須可以當證據使用,現在的 科技 這么發達,法官不認可,可以做聲音鑒定啊
電話錄音屬於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八大證據類型之一的「視聽資料」,即以錄音磁帶、錄像帶、電影膠片或電子計算機相關設備存儲的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音響、活動影像和圖形,因此當然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但是證據和證明力不是同一個法律概念,證據是一種資格,證明力是一種結果和作用,證據未必能夠證明待證目的,包括電話錄音在內的所有證據都應當具備證據的「三性」,即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
電話錄音證據想要具備證明力,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電話錄音應當是真實存在的,必須在原始載體上,沒有經過剪輯修改。如果你已經將電話中的錄音原件刪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 的若干規定〉》,可以提供復製品,但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取證情況。另外,錄音必須完整,不要對其進行剪輯,更不能把自己不願意出示的內容隱去。
二是,電話錄音內容應當與本案有關聯,能夠反映本案的相應事實,不能是與本案無關的內容。錄音當中應當把事實還原清楚,要能夠證明對方的主體身份,以及事情的緣由。比方說對方向你借款,但是對方沒有給你打借條,在這種情況下,你就可以給對方打電話,進行錄音。錄音當中就要顯示對方的姓名、金額、借款的方式是現金還是轉賬,以及用期和利息。
三是,電話錄音要通過合法形式取得,不能採取侵犯他人隱私或者第三人合法權益的形式獲取。這並不是說不能偷偷錄音,而是說偷偷錄音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在談話過程中,還要注意自己的語氣,態度、語氣一定要和善,不能強迫威脅對方,一定要是對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另外,像侵入他人住宅偷錄,通過綁架、脅迫對方陳述出來的錄音,屬於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法院是不予認可的。
手機里的錄音可以作為證據,只是問題是能不能採納的問題,具體區分電話錄音和手機現場錄音,在證明力上有一定區別。
手機錄音的從非法證據排除到有限度的排除 在證據法上,我們把一切能證明案件事實的都作為證據,所以,從這個概念上說,所有的都可以作為證據,但具體能否作為法律判決做認定事實的證據,需要證據有證明能力和證明力兩個標准,前者是能夠被採信作為案件證據,後者是指證明案件事實的作用大小。
1995年的最高院批復規定的非法證據排除,認為侵犯他人隱私的證據不能作為案件證據。當然,這一規定在2001年的《民事證據若干規定》修改後被取消了。
要使得錄音資料能夠作為有效證據出現在法庭審判當中,其取得的方式方法必須要符合《民事證據若干規定》的要求。
在錄音取得過程中必須是在合理的場所進行的,切不可採取竊聽的方式,窺探他人的隱私,侵犯他人隱私權,由此取得的錄音資料會因為手段違法而被排除。
對方的言論必須是當時真實意思的表達,沒有受到任何的脅迫與威脅。
錄音資料的內容需要具備真實性、連貫性,不可進行剪輯,需要原始狀態呈現,談話內容音質需要清晰,且對於待證實案件部分有準確、完整的描述。
電話錄音:
目前在司法實務中,電話錄音一般可以被採納的,一般需要結合證明對方電話號碼的身份信息(很簡單的一個小手段),不過要注意,電話錄音需要打出電話的手機自己錄的,從手機里可以直接找到,原件不能刪除,如果只有拷貝件,對方只要一句話,沒有原件不予認可,這證據就廢了。
手機上的錄音:
手機上的錄音的缺陷是錄音不能和具體的人對上,一般的抗辯是說,無法核實談話人身份,法院無法確認談話人是誰,所以一般一旦對方否認,這種錄音被採納的可能性很小。
南京楊超律師
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錄音是可作為證據使用的,但是錄音必須保證未經編輯處理的原始屬性。才能作為證據使用。
可以!我就是用手機電話錄音法官確認借錢是有利息的!對方法庭上不承認借錢支付利息,把電話錄音提交法官,法官認可,判決也下來了!
這個題目不正確,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錄音是可作為證據使用的,但是錄音必須保證未經編輯處理的原始屬性。才能作為證據使用。作是法院是否採信得經庭審質證。因此,手機的錄音,錄像都可提交法庭作為證據進行質證。
Ⅲ 手機錄像能做為法律證據么,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證據在民訴法中被分為8大類: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茄漏尺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其中,電子數據在2012年《民事訴訟法》的修訂中才正式被納入其中;2015年,民訴法司法解釋又針對電子數據給出了更加明確的法律適用說明。隨著電搜橋子產品的發展,電子數據越來越頻繁的作為證據出現在法庭上,其中最常見的表現形式就是錄音錄像。
而早在2012年民訴法修訂以前,錄音錄像一直被作為視聽資料的一種,因為它常常以錄音、錄像帶或是光碟的形式被提交至法庭。而現在,更多的錄音是通過手機、錄音錄像設備等電子產品顫高進行錄制的,並且儲存於手機或U盤等電子介質中,所以法律將其認定為電子數據。
Ⅳ 手機里的錄音為什麼不能當證據什麼樣的錄音才可以當作證據
Ⅳ 蘋果手機錄音可以作為法律證據嗎
法律主觀:
電話錄音在法律上可作為 證據 。只要該錄音能碧判悶夠證明爭議事件的真實情況,就屬於具有完全法律效力的證據。 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悔彎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沖孝、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Ⅵ 為什麼手機拍的不能當證據
手機拍的不一定能當證據,原因如下:
1、存在有疑點的試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衫伍實的依據。
2、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3、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取得的資料,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如侵害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如竊聽)取得的,仍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 的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
「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製件。」
錄音作為法庭證據,有以下限制:
1、錄頌則音盡量保存原始載體;
2、錄音不得侵犯他人隱私;
3、錄音盡量不要單獨作為法庭證據;
4、野塌棚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庭審錄音錄像的若干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