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紅頭文件那麼重要
⑴ 紅頭文件的用途
一般為政府單位下發的文件 紅色標題為下發單位 下面有文號 或者是某個單位對下屬單位所下發的文件,其內容一般為各類表彰、活動、會議等等的通知和通報
⑵ 為什麼文件要用紅色套印叫紅頭文件
紅頭文件一般是指規范性文件,主要是指行政機關制定並公布,在一定范圍、時間內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
物業管理是企業,根本不存在什麼紅頭之說,他們也不過是拉大旗,作虎皮。他們的所謂紅頭文件根本不存在任何普遍效力。
法律是通過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頒布,法律首先不是紅頭,因為人大是立法機關,非行政機關。
行政法規有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代表大會頒布,也不是紅頭文件。
行政命令一般以紅頭形式出現,就是你所說的紅頭文件,不過也不可以一概而論,區分很嚴格也很復雜,一下子解釋不清楚。
你所說的物業紅頭只不過是企業根據自身的利益追求,以信箋或其他模擬紅頭的方式給業主的一種類似通知或者公告的普通文書而已,一相情願,不存在真正意義的法律效力。
若以合同要約形式出現,那是合同內容,另當別論。
⑶ 告知函是否需要紅頭
紅頭文件代表著一種正式和尊重。如果下級公司發給上級公司的函是重要的文件,用紅頭的告知函就表示了下級公司對中這個問題的重視程度,當然和一般的聯系函有不同的意義。
再一個,用紅頭告知函發給上級公司,也說明下級公司是經過了正式的討論和充分的論證以後,因為許可權的原因,只能提請上級公司予以審核和批復,這個與一般的商討是完全不同的意義。
所以說,如果是重要問題,下級公司用紅頭告知函給上級公司匯報是正常和正式的。一般的問題,下級不需要用紅頭告知函向上級公司報告。
此外,紅頭文件與否其實都不重要,關鍵是加蓋公司公章即可代表公司之間的往來,你要求的是代表公司的行為而不是文件的格式。
⑷ 什麼是企業紅頭文件
企業紅頭文件是企業針對不特定的公民和組織而制發的文件,這類文件對公眾有約束力,涉及到他們的權利和義務,而且也在行政法規、規章以外,因此大多數公司將其作為機密文件、任職文件和緊急文件的別稱。
在制定企業紅頭文件時應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涉及對外有普遍約束力時還應當聽取管理相對人的意見,增加規范性文件的透明度,與此同時在形成後還應及時公布,便於貫徹執行,更有利於群眾的參與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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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紅頭文件的注意事項
1、企業內部由總經理簽名向內部發的重要通知,如人事任免等可用紅頭文件。
2、紅頭文件需由上面向下面發正規的通知,企業、公司給政府部門的文件不能用紅頭文件。
3、對主管部門、上級(總公司)的請示報告類文件,可用上報類紅頭文件。
4、對各部門下發的公司各類決策性文件、各部門負責人任職通知等用下發性紅頭文件,或者公司老總允許使用紅頭文件下發(或上報)的其它重要文件。
⑸ 紅頭文件有什麼作用
「紅頭文件」並非法律用語,是老百姓對「各級政府機關(多指中央一級)下發的帶有大紅字標題和紅色印章的文件」的俗稱。
從制定機關的許可權來看,行政法規的制定機關是國務院,規章的制定機關是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49個較大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責的直屬事業單位。而一般「紅頭文件」,有行政管理權的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時就可以制定。可見,「紅頭文件」實際上有廣義與狹義之分。
⑹ 紅頭文件是什麼意思 什麼是紅頭文件
1、「紅頭文件」並非法律用語。「紅頭文件」因往往套著象徵權威的「紅頭」而得名,泛指政府機關發布的措施、指示、命令等非立法性文件,長期以來都是各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活動的重要抓手。
2、2018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旨在確保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合規。
⑺ 政府綠頭文件和紅頭文件的區別
法律分析:紅頭文件是對「各級政府機關(多指中央一級)下發的帶有大紅字標題和紅色印章的文件」的俗稱。從制定機關的許可權來看,行政法規的制定機關是國務院,規章的制定機關是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19個較大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責的直屬事業單位。而一般「紅頭文件」,有行政管理權的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時就可以制定。
綠頭文件是單位內部所屬部門下發的文件。綠頭文件也是明傳電報,抬頭為綠色字體。是指不僅發給某一特定收報人,而是發給眾多單位或個人的電報;同時該電報內容無需保密,可以使用大眾碼來傳遞,是為明傳電報。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 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是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重要方式。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核是確保行政機關出台的規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重要措施。全面推行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是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有利於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政令統一,有利於從源頭上防止違法文件出台、促進行政機關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有利於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完善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要求完善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實合法性審核制度。
⑻ 什麼是紅頭文件 紅頭文件是什麼
什麼是紅頭文件 紅頭文件是什麼?
「紅頭文件」並非法律用語。「紅頭文件」因往往套著象徵權威的「紅頭」而得名,泛指政府機關發布的措施、指示、命令等非立法性文件,長期以來都是各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活動的重要抓手。
「紅頭文件」多指黨政領導機關(多指中央一級)下發的文件,因版頭文件名稱多印成紅色,故稱紅頭文件。
廣義:
「紅頭文件」就是從字面理解的帶紅頭和紅色印章的,既包括行政機關直接針對特定公民和組織而制發的文件,也包括行政機關不直接針對特定公民和組織而制發的文件,以及行政機關內部因明確一些工作事項而制發的文件。
狹義:
「紅頭文件」是專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公民和組織而制發的文件,這類文件對公眾有約束力、涉及到他們的權利和義務,也就是法律用語所稱的行政法規、規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公眾所關心關注的,應該是指狹義上的「紅頭文件」。
⑼ 部隊的紅頭文件有多重要!!
其實紅頭文件並非法律專業用語,只是對紅色標題和紅色印章的統稱。鄉鎮縣市省國都可發出紅頭文件,所以紅頭文件的重要性取決於所撰寫的人。部隊的紅頭文件非常重要,而且一旦發出,各級行政機關必須竭盡全力遵循。尤其是有著師長及以上軍銜批註的部隊紅頭文件,堪比古代軍令狀,一旦發出,萬死不回。中國很少發出紅頭文件以上的文件,所以部隊的紅頭文件極端重要。
⑽ 什麼是紅頭文件
紅頭文件」不是一個嚴格的規范意義的術語,但近些年在報紙、雜志、電視、網路等媒體上出現頻率較高的一個術語,也是廣大群眾約定俗成的習慣上的說法。到底「紅頭文件」概念所指什麼,有值得辨析的必要。
在我國法律法規文獻中,沒有「紅頭文件」這個詞的表述,通常用以表述的詞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在法學上都稱之為行政規章)」,這些都是我國現階段的法的形式。除了這些屬於「法」的范疇的詞外,還有用以表述的詞有「行政措施、決定、命令、指示、規定」,如憲法第89條第1款規定,國務院的職權有「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憲法第90條第2款規定「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的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行為中,有一種「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這是不是意味著決定與命令有些不具有普遍約束力,也就是行政法學上所講的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與命令是抽象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法》第7條採用了「行政規定」。另外在一些法律法規中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統稱之為「其他規范性文件」,如《行政處罰法》第14條規定了「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法》第17條也規定「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那麼「紅頭文件」與「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行政措施、行政規定、決定、命令、指示、其他規范性文件」是什麼關系呢?
為弄清這個問題,我們先來看看一些學者對「紅頭文件」概念的界定:
第一種界定:「紅頭文件」是人們對行政公文的俗稱,因文件首頁紅色的文頭而得名,主要是指政府進行行政決定、行政執行、行政協調與控制等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各種信息記錄。主要指「規范類紅頭文件」,包括行政法規、行政規章、行政政策、行政命令、行政決定、行政裁決、行政措施、行政組織職能和工作程序方法,各項管理標准等等[①]。
第二種界定:「紅頭文件」是通俗的稱謂,泛指憲法、法律、法規、規章以外的有關機關和部門制定發布的非立法性文件,包括對抽象性事項作出規定的文件。由於是以各級國家政權機關的名義發出的措施、指示和命令,代表國家行使各項管理職權,因而要套以國家政權機關權威的「紅頭」,故稱紅頭文件[②]。
從以上兩種界定來看,「紅頭文件」所指的范圍與性質都是不同的。在這里筆者暫不評價這兩種界定的優劣之處,我們先考察一下現實生活中「紅頭文件」的幾個特徵。
「紅頭文件」,從其外在形式上看,必然是因文件首頁的紅色文頭而得名,文件的首頁非紅色的則不屬於「紅頭文件」。因此,我國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行政規章」則不屬於「紅頭文件」之范圍。從現實生活中出現的「紅頭文件」來看,還有這樣幾個特徵:
第一、主體廣泛性。主體不僅有行政機關還有非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如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非行政機關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會組織,這些主體在行使其管理職能時發布「紅頭文件」;
第二、程序的不確定性。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都需要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如法律的制定要遵守《憲法》、《立法法》規定的程序;行政法規的制定要遵守〈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規章的制定也要遵守〈規章制定程序條例〉,但現實中出現的大量的「紅頭文件」的制定則無統一的規定,對於行政機關的「紅頭文件」有時依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制定,對於其他非行政機關的主體制定的「紅頭文件」則沒有程序規定。
第三、形式的多樣性。我國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一般有「法、條例、規定、辦法、實施意見、實施細則」等多種形式,但我國的「紅頭文件」的名稱形式上則是五花八門,使用比較混亂。根據我國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意見〉可推定有以下幾種:命令(或令)、決定、公告、通知、通告、通報、批復、指示、意見、函等。在行文格式上,「紅頭文件」不像行政法規和規章有比較完整的章、節、條、款和總則、分則、附則等結構,它一般包括發文機關標識、發文字型大小、標題、正文、附註等部分。
第四、內容的從屬性。「紅頭文件」規定的內容一般是根據行政管理的實際需要(有學者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會組織的管理稱之為「准行政管理」)針對一時或一事制定,或者為執行法律、法規或上級文件而結合本地或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的,具有暫時性、過渡性、從屬性內容的規定。一般要求,「紅頭文件」不得違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基本原則或要求。
第五、效力的層級性。這主要是指行政機關制定的「紅頭文件」的效力層級。在我國數量龐大的「紅頭文件」當中,行政機關的「紅頭文件」所佔的比較是非常高的。雖然法律也有效力等級之分,如憲法的效力高於法律、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行政規章;行政機關的「紅頭文件」也有效力等級之分,這種效力層級關系是與行政機關之間的行政隸屬關系相一致的。
鑒於以上的特徵,我們可以給「紅頭文件」作一個較為完善的界定,「紅頭文件」是以其文件首頁主題為紅色而得名,是行政機關或准行政組織(行政管理學界將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社會組織的行政管理稱為准行政管理,同樣這些組織也就是准行政組織)為了其行政管理的需要,制定的針對一時或一事或者執行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機關的決議的具體措施、方法、決定、意見等。
不過我們經常見到媒體上所講的「紅頭文件」基本上都是指行政機關發布的行政管理措施、方法、決定和意見,准確地講,應該是除行政法規、規章之外的行政規定。這樣看來, 「紅頭文件」與「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行政措施、行政規定、決定、命令、指示」的關系就很明確了,「紅頭文件」包括了除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以外的行政措施、行政規定、決定、命令與指示等。
但「紅頭文件」與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是什麼關系呢?
規范性文件是指有權的國家機關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依照一定的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律、法規、規章、決定、命令與措施等。但在我國立法中規定的規范性文件又稱之為「法規性文件」,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則是除以上規范性文件以外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與措施等。
「其他規范性文件」所指的范圍在我國現行的立法中是不一致的,需要根據上下文來判斷。《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的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行為中,有一種為「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其中行政法規、規章以外的「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就屬於這里所稱的「其他規范性文件」。《行政處罰法》第14條關於「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處罰」中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乃是指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外的規范性文件。《行政許可法》第17條關於「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中的其他規范性文件,則是指法律、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國務院決定以外的規范性文件。我們可以將其基本范圍限定於《行政復議法》第7條規定的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以外的下列「規定」:國務院部門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這樣分析看來,其他規范性文件屬於「紅頭文件」,是「紅頭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他規范性文件與「紅頭文件」是被包含與包含的關系。
如果將「紅頭文件」理解為除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外的其他法規性文件,也是不全面的。「其他規范性文件」在行政法上稱之為「抽象行政行為」。所謂「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所作的行政行為。它與「具體行政行為」是相對應的,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針對特定行政相對人所作的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是以行政相對人是否特定為標准而對行政行為的一種劃分。在我國各級各類行政機關制定的「紅頭文件」中,不僅有針對不特定相對人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命令、決定與措施,也有針對特定行政相對人的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命令、決定與措施。當然很多具體行政行為並不需要通過「紅頭文件」的方式出現,如行政許可行為、行政給付行為等。即是說,如果通過「紅頭文件」方式而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則屬於「紅頭文件」之范疇。
因此,我們可以根據以上的分析完整地確定行政主體頒布的「紅頭文件」的范圍:
1、國務院依其職權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與命令;
2、國務院各部委及其所屬機構依其職權發布的指示與命令;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依其職權制定的行政規定、行政措施、決定、命令等;
4、鄉鎮人民政府依其職權制定的行政措施、決定等。
然而,從嚴格的術語界定來講,「紅頭文件」不是規范的科學術語,經過對其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行政機關的「紅頭文件」其實就是行政機關制定的以首頁主題為紅字的行政決定、命令、措施、規定等。在多數情況下,群眾所指的「紅頭文件」是指除法律、法規、規章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