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辦法文件統稱為什麼
1. 法律、法規、條例、辦法、意見、實施細則這些法律屬於怎麼區分
法律:這里是指狹義的法律,即由我國最高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其名稱常常是《xx法》,效力最高。
法規: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我國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批准後施行。法規也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次於法律。
條例:國家機關制定或批準的規范性文件的名稱之一。用於規定比較長期實行的調整國家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等方面的准則與要求,或用於某一機關的組織、職權以及某些專門人員的任務和許可權等內容的規范類公文。
細則:是有關機關根據下發公文的規定或實施需要,為了貫徹執行某一法律、法規或其中的部分條文、個別條文,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出具體的實施辦法,或作出補充、輔助說明的法規性文件。細則是對某一法律、法規全部或部分內容的具體化。
辦法:是國家行政主管部門對貫徹執行某一法令、條例或進行某項工作的方法、步驟、措施等,提出具體規定的法規性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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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法規的區別在於:
1、制訂的機關不同:法律的制訂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來完成的,法規的制訂可以由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來完成,也可以由部一級主管機構來完成。
2、法律效力不同,法律的效力一般高於法規的效力,與法律相抵觸的法規,在實際的審判和操作中應當以法律為准。
3、空間效力不同,地方性法規只能在某一地方生效,其他省市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法律的空間效力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范圍之內。
4、調整范圍不同,法律的調整范圍可以涉及多個方面或多項內容,法規的調整范圍一般是社會生活的某一具體方面或某一項具體內容。
參考資料法律、法規、條例等的區分 覓法網
2. 制度、辦法、守則的區別
制度是單位內部為維護和保障正常的生產和工作秩序而制定的行為規范,只在本單位內生效,具有強制性;
辦法是國家公文行文辦法規定的文種,由國務院各部委及縣以上(不含國務院)人民政府制定,是具有行政效力的文件;
守則一般指社會團體、組織提出,需要組織成員自覺遵守執行的一些行為條款,如《社區文明守則》、《中學生守則》等,不具備強制性,更大的是體現倡導性。
3. 制度性文件是指什麼
法律分析:規范性文件,是各級機關、團體、組織制發的各類文件中最主要的一類,因其內容具有約束和規范人們行為的性質,故名稱為規范性文件。 規定性文件是指規定了具體的內容、文字、風格、數量和大小等的文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規范化、標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強互聯網政府信息公開平台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台與政務服務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在線辦理水平。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批評和建議。
4. 請問:制度、規定、辦法、細則的准確區別是什麼
制度、規定、辦法、細則的區別是:
制度的含義較為廣泛,具體應用的時候可大可小。經濟制度、政治制度就是大的制度,而具體到一個企業的制度,往往是指大家要共同遵守的章程之類的。
規定是為實施貫徹有關法律、法令和條例,根據其規定和授權,對有關工作或事項作出局部的具體的規定。是法律、政策、方針的具體化形式,是處理問題的法則。主要用於明確提出對國家或某一地區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某一方面或某些重大事故的管理或限制。規定重在強制約束性。
辦法是對有關法令、條例、規章提出具體可行的實施措施,是對國家或某一地區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有關工作、有關事項的具體辦理、實施提出切實可行的措施。辦法重在可操作性。它的制發者是國務院各部委、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機構。
細則是對某一法律、法規全部或部分內容的具體化。 法定效力僅僅次於法律,是國家權力機關和黨政機關依照法律運用法律的規范形式,將國家的方針、政策依法予以肯定,具有法律條文和黨政機關公文雙重屬性,即有法律的指導作用,又有嚴格的法律約束力,成為機關、單位、個人在有關方面的行為准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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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規定、辦法辨析
條例: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並發布的,之前國務院有過明確規定,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不能稱其為「條例」。其制發者必須是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以及受這些機關委派的組織;企事業單位的職能部門、黨派團體更不能用條例行文。
規定:上級機關或職能部門對特定范圍內的工作和事務制訂相應措施,要求所屬部門和下級機關貫徹執行的法規性公文。一般主要是針對對某一法律、法規或加強某專項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內容細致,操作性較強。一般縣一級以上的政府和事業單位都可以制定發布。
辦法:作為應用最廣泛的法規性公文文件,適用於各級政府和部門,除了個人幾乎沒有限制,大到國家小到企業公司。
5. 法,通知,條例,辦法,規定,意見,決定,解釋,批復,細則,公告,這些法律法規的層級
首先,需要明確法律是最高層級的,再往下是行政法規,一般表現為各種「條例」,這些「條例」之後一般都會上升為單行立法。
除此之外的規范性文件,從高到低,分別是:規則、制度、辦法、細則、規定,另外的「通知、意見、決定、解釋、批復、公告」都是和行政行為掛鉤而作出的,其效力層級與作出機關的層級有關。
法律分析
「規則」的性質比較硬,制定者一般也受規則約束,屬於行政機關應當共同遵循的基礎規則;
「制度」一般出現於上級對下級,制定者是判定者,具有變動和修改的許可權;
「辦法」針對行政機關處理的各種事務而定,並不直接約束主體;
「細則」一般是對「辦法」的進一步補充,對各種事務進行的詳細約束;
「規定」是針對某種案例而言的,通常時效性比較強,影響范圍也不是很大。
另外,「通知、意見、決定、解釋、批復、公告」根據作出單位不同,層級也有所區別,不可一概而論。規范性文件在行政法上是一個頗有爭議的概念,具體而言,規范性文件只能作為審判參考,從法院的角度看有時還會進行附帶性審查,決定互相之間的效力層級屬於行政機關內部事務,通常都是直接由作出機構所決定的,因此主要還是看作出機構的層級而定,如以國務院令形式發布的是行政法規,以其他形式國務院文件國務院辦公廳文件之類的是規范性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條 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五條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
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
6. 意見、制度、辦法的區別
意見和辦法是國家公文行文辦法規定的文種,由國務院各部委及縣以上(不含國務院)人民政府制定,是具有行政效力的文件.制度是單位內部為維護和保障正常的生產和工作秩序而制定的行為規范,只在本單位內生效.
7. 公文中「辦法」與「制度」有什麼區別
「辦法」與「制度」的區別為:
一、指代不同
1、辦法:處理事情或解決問題的方法。
2、制度: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准則。
二、側重點不同
1、辦法:一般指處理或解決某個問題的方法,作為公文名稱時,是一種規范性文件,效力低於法律和規章,且一般帶有時效性。
2、制度:公文語言中的制度,一般是經過某種特定程序通過的,大家共同遵守的行為准則,廣義上講可以理解為包括部門規章等法定效力較高的文件,效力高於辦法,且一般帶有基礎性和長久性。
三、引證用法不同
1、辦法:辦法是在有關法令、條例、規章的基礎上,對國家或某-地區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有關工作、有關事項的具體辦理、實施提出切實可行的措施。
2、制度:具有法律性質的文件,針對有關法律、法令的輔助性和闡釋性,可以比較全面、系統地規定國家或某一地區政治、經濟、科技等領域的某些重大事項的管理和處置。
8. 公文中,制度、規范、細則、辦法等分別在什麼時候用
(1)制度: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辦事的規程或行動准則。
(2)規定:國家機關制定或批準的規范性文件的名稱之一。
(3)辦法:制度的一種。
(4)細則:是將制度進行細化的規范性文件。
9. 職場中正式規定各種制度之外的內部章程稱之為什麼
職場中正式規定各種制度之外的內部章程稱之為「潛規則」。「潛規則」是相對於「明規則」而言的。它是指看不見的、沒有明文規定的,約定俗成的,無局限性,卻又是廣泛認同的,實際起作用的,人們必須「遵循」的一種規矩,這些未必成文卻很有約束力的規矩,姑且稱之為潛規則。
1、潛規則是人們私下認可的行為約束。
2、這種行為約束,依據當事人雙方(各方)給對方帶來利益或者給對方帶來的傷害能力,在社會行為主體的互動中自發形成,可以使互動各方的沖突減少,降低交易成本。
3、所謂約束,就是行為越界必將招致報復,對這種厲害後果的共識,強化了互動各方對彼此行為的預期的穩定性。
4、某些在實際上得到遵從的規矩,背離了正義觀念或正式制度規定,侵犯了主流意識形態或正式制度所維護的利益,因此不得不以隱蔽的形式存在,當事人對隱蔽形式本身也有明確的認可。
5、通過這種隱蔽,當事人將正式規則的代表屏蔽於局部互動之外,或者將正式規則的代表也拉入私下交易之中,憑借這種私下的規則替換,獲取正式規則所不能提供的利益。
在眾多職場潛規則的生成過程中,當事人並不只是交易的兩方,而應加上代表正式規則的第三方。當事雙方利用潛規則進行私下交易的時候,他們實際上聯合形成了一個對抗第三方正式規則代表的聯盟,正是有這些眾多而強大聯盟的形成,才使得潛規則具有長期的、強大的甚至穩定的對抗能力。而潛規則的「潛」本身就是一種生存策略,同樣也表明了更高層次的正式制度和規則的存在。
10. 制度性文件是指什麼
制度性文件就是指規范性文件。它是各級機關、團體、組織制發的各類文件中最主要的一類,因其內容具有約束和規范人們行為的性質,故名稱為規范性文件。
需知: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於規范性文件的含義、制發主體、制發程序和許可權以及審查機制等,尚無全面、統一的規定。但部分地區探索實現了規范性文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的「三統一」,初步實現了規范性文件的規范管理。
在我國唐代,封建法律就有律令格式之分。現代則有憲法、法律、法令、條例、規章、命令等。與規范性文件相對應的是非規范性文件,它是指國家機關在其許可權范圍內發布的只對個別人或個別事有效而不包含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范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