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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施行和印發時間為什麼不一致

發布時間: 2022-09-28 13:14:58

① 2012年公文格式中文件時間和印刷時間不一樣行嗎

文件中的印發日期與成文日期可以不一樣,一般有簽發人簽發的文件在簽發人簽發日期的同一天或之後印發,以實際印發日期為准。

② 印發公文時成文時間與領導簽發時間不一樣影響大嗎

公文「成文時間與領導簽發時間不一樣」,一般來說很正常。因為,成文時間基本就是文件草擬完成的時間,而領導簽發時間,應該是在領導審閱完文件、經領導稍作修正後簽發的時間。
但有一點應該是必須的也是非常重要的,即印發公文的時間必須是在領導簽發時間後,換句話說,領導簽發時間應該早於印發公文的時間。
綜上,公文的時間排序為:成文時間——領導簽發時間——印發公文時間。
希望我怕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③ 公文成文日期、生效日期、印發日期

成文日期一般是指負責人簽字日期,印發日期一般是指下達日期,公文肯定是先簽字再發行的,所以印發日期絕對不能早於成文日期。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遠遠低於保證精確度的最小流量,將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信號被當作小信號予以切除(如差壓式流量計),這對供方來說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對於一套具體的熱能計量設備,供需雙方往往根據流量測量范圍和能夠達到的范圍度,約定某一流量值為「約定下限流量」,而且約定若實際流量小於該約定值,按照下限收費流量收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顯示儀表中實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准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准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准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 第九條 公文一般由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志、發文字型大小、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件、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頁碼等組成。

④ 紅頭文件的文件日期和印發日期是否必須要一樣呢

可以一樣,也可以不一樣。

但是印發日期絕不能在文件日期之前。

按照規范來說,文件日期就是簽發人簽發同意的日期,印發日期就是文件印發的日期,但二者之間不應相差太長時間(從某種程度上體現了文件印發機關的辦事效率)。

但在實際操作中,一般都改成一致的(統一改成文件印發的時間),以體現文件印發機關的「工作效率」。


(4)文件施行和印發時間為什麼不一致擴展閱讀:

《紅頭文件》中的問題文件都會有具備以下共同特點:

一是設定公民義務或剝奪公民權利無法定依據;

二是違反國家行政處罰法,擅自設定行政處罰內容或自行規定罰沒款的收繳方式;

三是無行政審批設定權的機關,擅自設定行政審批事項或增加行政審批環節和條件;

四是規范性文件制定技術上不夠規范;

五是強調管理相對人義務多,規定管理機關責任和制約措施少等。

問題文件的治理

一是要加大規範文件備案審查法規宣傳力度,切實做好「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文章;

二是要強化源頭治理,有效約束和監督權力,在提高「執行力」上下功夫;

三是要加大問責力度,對於濫批亂發違法違規的「紅頭文件」,用「權力」侵犯「權利」,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應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在實踐中,少數「紅頭文件」作出不適當規定,突破了法律規定,比如,有的文件違法規定稅收優惠政策,有的文件違反公務員法有關規定,有的文件明顯有地方保護主義之嫌,等等,都通過備案審查機制依法依規予以糾正,以維護法制的統一和權威。

⑤ 公文簽發日期、印發日期生效日期不一致的問題

公文的生效時間是以領導簽發日期為準的。一般情況下,公文應在領導簽發當日印發。但也有一些情況,由於客觀原因,比如印發量很大,或者出現一些中間周轉環節,印發日期會稍晚於簽發日期。這些都是允許的。
1.以公文生效日期為准,所以應填1;
2.受該文約束,因為是生效日期所決定的。事實上,一般規定從生效到被公眾周知,全都有一個傳播過程,公眾晚於生效日期了解並不影響規定的執行效力。不過為解決這個問題,很多規定會給正式執行留出一定時間。例如:6月1日發布某規定,在規定最後會說「本規定自7月1日起執行」雲雲。

⑥ 公文的成文日期和印發日期,哪個作為生效的時間

普通公文以成文日期(就是落款公章下面的日期)為准,比較特殊的,公文中有具體規定,類似於「該辦法從某年某月某日起執行」之類的句子,以公文中的規定為准。凡公文都要准確清楚地標識成文日期,它直接關繫到一篇公文的時效。對其確定一般依這樣的標准進行:
1、會議通過的公文,以會議通過的日期為准;
2、領導人簽發的公文,以簽發日期為准;
3、聯合行文,以最後簽發機關領導人的簽發日期為准;
4、法規體公文以批准日期為准;
5、電報及一般信函以實際發出日期為准。
日期要用阿拉伯數字將年、月、日標全,年份應標全稱,月、日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1)。發文日期又稱印發日期,是指公文的印製和發出日期,標識這一要素是為了准確反映公文的生成時效,對其確定要以公文付印的日期為准,用阿拉伯數碼,標識於公文版記部分「抄送機關」之下的位置。要特別注意成文日期與印發日期在時間上的同一性和差異性,亦即二者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但在不一致時,印發日期只能晚於成文日期,而決不可能提前。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草擬公文應當做到:
(一)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規定等,要切實可行並加以說明。
(二)情況確實,觀點明確,表述准確,結構嚴謹,條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詞規范,標點正確,篇幅力求簡短。
(三)公文的文種應根據行文目的、發文機關的職權和與主送機關的行文關系確定。
(四)擬制緊急公文,應當體現緊急的原因,並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緊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 、數字、引文准確。引用公文應當先引標題,後引發文字型大小。引用外文應當註明中文含義。日期應當寫明具體的年、月、日。
(六)結構層次序數,第一層為「一、」,第二層為「(一)」,第三層為「1.」,第四層為「(1)」。
(七)應當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八)文內使用非規范化簡稱,應當先用全稱並註明簡稱。使用國際組織外文名稱或其縮寫形式,應當在第一次出現時註明准確的中文譯名。
(九)公文中的數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結構層次序數和在詞、片語、慣用語、縮略語、具有修辭色彩語句中作為詞素的數字必須使用漢字外,應當使用阿拉伯數字。
第二十六條 擬制公文,對涉及其他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主辦部門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出面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時,主辦部門可以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建設性意見,並與有關部門會簽後報請上級機關協調或裁定。
第二十七條 公文送負責人簽發前,應當由辦公廳(室)進行審核,審核的重點是:是否確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當,是否符合行文規則和擬制公文的有關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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